二一1~4 這些給予“祭司”的特殊限製,是禁止他們觸摸死人(即抬屍體、觸摸墳墓、進入死人的帳幕或房子),除非死者是這幾節所列出的親屬(比較民一九11,14)。第4節的意思並不清晰,可能指祭司甚至不能為了一個首領的(重要的)人而沾染自己,或他不能為了妻子而沾染自己。
二一5 關於剃頭或劃身,參看第十九章27、28節的腳註。
二一7 “被污的”指放蕩的。
二一10~12 大祭司不能隨俗作哀悼的打扮,也不能離開聖所去參加喪禮。
二一13~15 大祭司只能娶以色列的處女;否則,他的兒女便不能參與聖職(15節)。
二一17 祭司象被獻的祭牲一樣,必須是沒有“殘疾”的,這樣才能預表基督的完美。
二一18~20 “塌鼻子的”。更可作:有殘缺的臉龐。“長癬的”。即癢的(如濕疹)。“損壞腎子的”。即生殖器官有殘缺的。
二一22,23 有第18至20節所列出之身體缺憾的祭司雖然不能執行祭司的職務,但卻可以分享那些歸給祭司的供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