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1~4 這裏指出需要獻贖罪祭之罪行(全都沒有預謀)的三個例子。第一個例子是,被傳召作證的時候不把證據說出來:“發誓的聲音”,即作證的召喚。第2、3節所舉的例子是,無意中接觸到不潔的牲畜或人,而在禮儀上被視為污穢。第三個例子是沒有能力履行一個輕率地許下的誓言(4節)。
五6 “ 贖愆祭” 也被接納為贖罪祭( 9節)。
五14~六7 這部分說明贖愆祭的規條。贖愆祭雖然在許多方面跟贖罪祭類似,但其中卻有附加賠償的要求。彌賽亞是一個贖愆祭(賽五三10)。
五15,16 “耶和華的聖物”。即沒有交付什一奉獻,吃了屬於祭司的祭物,或沒有贖回那頭生的。有這過犯的人不但要作出賠償,而且還要付上相等於五分之一價值的罰款。
五17,18 人若懷疑自己誤用了一些聖物,他可以獻上贖愆祭來遮蓋有可能犯下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