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二十一1-23
前言:
1.二十一章1-21 节主要讨论家庭事务。
2.可从其中看到神细腻的体谅与深情。
一、 个人犯罪之群体责任-从凶杀案的例子看全体相顾的提醒:1-9 節。
1、本段讨论的主题是凶案死者的尸体在野外发现,被杀始末却无从知悉之时,应当遵行的程序。
2、整个社群的人都要负起这凶案流血的罪咎。现代的例子包括了种族歧视、忽略穷人,以及各种带来广泛恶果的社会弊病。全国性的漠不关心和疏忽,使全国都要负起责任。
3、奥古斯丁:“对别人所犯的罪保持冷漠是一种更大的罪!”
二、从女俘为妻的规定中看神的体恤之爱:10-14節。
1、12-13 節:剃去头发、修剪指甲、摒去外邦的服饰。这是服丧礼仪的一部分。因女方之父亲可能刚被杀死。
2、这种仁慈的体恤,和邻邦对待战争中掳获妇女的残忍手段,形成了强烈的对比。
3、14 節这以色列人如果后来对这女子失去了兴趣,她仍然受到保护,不致被虐待。
三、勿因“感情而用事”-从长子的权利看约束人堕落的爱与恶: 15-17 節。
1、悖逆父母是严重的罪,对犯罪的孩子采取行动是父母之责。
2、多妻就有偏袒的可能,但父亲个人的喜好,并不能够成为以其它儿子取代长子地位的理由。
3、15 節爱和恶这两个字的意义,在多妻婚姻的背景下,对比不一定像中文般强烈。这两个字的分别可以是“爱”和“恨”两个极端,但也有可能是“较爱”和“没有这么爱”(但不是恨)的相对。换言之,其中一个妻子较得丈夫喜爱(如拉结比利亚得宠,创二十九30、31;撒上一5)。如果头生的儿子是较不得宠爱之妻子所生的,他也不能因此有所损失。
4、将产业多加一分给他是个有趣的措辞。这句话直译作“给他一切所有的一或两口”。当时近东文化,长子是需要承担日后的家族之家计的,故需要多一份。
四、大义灭亲-父亲对逆子的责任: 18-21節。
1、18 節不愿听从父母的人。父母只有责打他的权柄超过了这个限度,便是城中长老的案件了。控诉必须交给公正的审判官判决。这里的罪行似乎超乎家庭纠纷,而牵涉了整个社会。
2、21 節长老若以这人为有罪,判决就是以石头处死。父母并没有参加的必要,可能是基于对他们的体谅;但也有可能是强调他们并没有权柄左右儿女的生死。
3、“不忍用杖打儿子的,是恨恶他”(箴十三24)。
五、不要效法埃及的天葬与预表基督救赎的信息: 22-23節。
1、不要将外邦风俗融入丧葬仪式中-对付埃及人将尸体让鸟吃的习俗。
2、应验加三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