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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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休 这 一 切 的 妻:以 斯 拉 要 求 人 们 休 妻, 主 要 基 于 以 下 理 由:
       1.    娶 外 邦 女 子 是 对 神 和 他 的 话 语 的 不 忠 (10 节; 10:2; 参 9:2 注)。 真 正 的 悔 改 要 求 离 弃 罪 恶 并 纠 正 恶 行。
       2.    为 了 维 护 以 色 列 作 为 神 圣 洁 的 选 民, 必 须 休 弃 外 邦 妻 子 (参9:2 注)。
       3.    为 防 止 选 民 拜 偶 像, 随 从 外 邦 的 败 坏 邪 俗, 休 妻 是 必 须 采 取 的 措 施。 摩 西 曾 明 确 指 出: “ 不 可 与 他 们 结 亲,…… 因 为 他 必 使 你 儿 子 转 离 不 跟 从 主 ” (申7:3~4)。 为 了 根 除 妥 协 背 道 之 罪 所 造 成 的 波 及 和 蔓 延 的 恶 果, 免 使 另 一 代 人 陷 入 悖 逆, 以 至 于 受 到 神 严 厉 的 惩 罚, 就 必 须 采 取 休 妻 这 一 极 其 严 厉 的 措 施。

10:4  
你 当 奋 勉 而 行:为 了 抵 制 选 民 中 的 世 俗 化 倾 向, 敦 促 罪 人 弃 绝 罪 恶, 重 新 归 向 神, 激 励 选 民 顺 服 神 的 话, 选 民 中 的 属 灵 领 袖 必 须 勇 敢 果 断 行 事。 当 以 斯 拉 要 求 犹 大 人 “ 离 绝 这 些 国 的 民 和 外 邦 的 女 子 ” (11 节) 时, 他 充 分 显 示 了 他 所 具 有 的 这 些 素 质。
10:11 离 绝:以 斯 拉 和 犹 大 会 众 在 当 时 的 历 史 条 件 下 所 采 取 的 这 一 系 列 行 动 不 应 被 视 为 新 约 时 代 信 徒 的 准 则。 关 于 新 约 时 代 信 徒 的 婚 姻 和 离 婚 一 事, 圣 经 有 以 下 教 训:
       1.    信 徒 绝 对 不 可 以 与 非 信 徒 结 婚 (林 前7:39; 比 较 林 后 6:14)。
       2.    如 果 某 人 结 婚 后 成 为 信 徒, 而 配 偶 仍 不 是 信 徒, 信 的 一 方 绝 不 可 在 不 信 的 一 方 仍 愿 意 保 持 婚 姻 关 系 时 要 求 离 婚 (林 前7:12; 参7:14 注)。
       3.    只 有 当 一 方 有 淫 乱 之 罪 或 抛 弃 另 一 方 时 才 允 许 离 婚 (参 太19:9 注; 林 前7:11,15 注)。

10:44  
都 娶 了 外 邦 女 子 为 妻,其 中 也 有 生 了 儿 女 的:这 些 外 邦 妻 子 和 他 们 的 儿 女 很 可 能 被 送 回 自 己 的 外 邦 父 家 中 去 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