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耶稣至遇难获胜 |
在于耶稣基督被捕、被审、被钉与被葬等事,或以此乃耶稣事业之大失败,而不知此正耶稣荣耀的获胜。按其如此为人牺牲受死,并非出于偶然;乃是所以成就上帝救世永远的大计划。我们研究此种事实,明见得这事不是突如其来的:l、耶稣受难是出于他的甘心——没有人能夺他的生命,是他自己舍的,他能舍去,也能取回来。2、在耶稣遇难显出他对其神圣事业的自觉——他曾再三地明说“他为行父的旨意”,系奉了神特别的使命。十字架是其平日生活中时常响往的标竿,他未尝不能避免一切的苦害,而脱离议会一切范围;但他仍坦然毅然地勇往各各他的十字架而来,因为“他来正是为的这时候”。3、在耶稣遇难足以表现他的权威——在于他之被审、被钉,皆足以表现他是神的儿子;是以色列的王;他曾言“我的国不属这世界”。
一、被捕(18:1-11)
(一)事前特别预备(1节) 我们研究耶稣的历史,不免觉得客西马尼的经历,与旷野的试探,若出一辙,而且前后映照;旷野遇试,为其传道工夫之预备;客西马尼祈祷,为其牺牲工夫之预备;一在开工之伊始,一在工作之末时。在此两番的经历中,耶稣都得到最后的胜利;而且也都是本于他“要成功神旨意”的决心。对于成功神的旨意,须要得到神的能力,方不至于陨越,所以耶稣特于赴难之前,到客西马尼特别的祷告。亦是单独的祷告;克己的祷告;竭力的祷告;伤痛的祷告;再三的祷告;顺服的祷告;至终获胜的祷告;迨祈祷已毕,苦杯尽量而饮,交战大得捷胜,遂安心于父命,慨然毅然,甘愿牺牲而不辞了。
(二)甘心委身敌手(2-9节) 当吃晚餐时,耶稣已明明对犹大说,他要卖主(太26:25);犹大以主早觑破他的阴谋,遂决意先下毒手;即犹太当权者商定计划,带领一队罗马兵与圣殿卫队前来捉拿。谅犹大率兵必先至宴会处,曾将房主马可自睡觉中惊醒,看犹大在人丛中,知其心怀叵测,即一直跟了他们去险些遇难(可14:51-52)。犹大既为使徒之一,常从耶稣至客西马尼园祈祷,所以又追踪至客西马尼。在未捉拿之前,先与兵丁约定,即以“亲嘴为暗号”,免有误会,可惜犹大以亲嘴为暗号,即装作朋友而卖主。原来教会中仿效犹大“卖主卖友者”亦大不乏人。耶稣见敌人已到,毫不躲避,亦绝无惧色,坦坦然然地出来迎着说:“你们找谁?”又明说:“我就是”,而甘愿将己身委于敌人之手,看耶稣的气概,何其英武呢!因门徒此时信心尚弱,特设法令他们散去,免致被累跌倒,看耶稣的态度,又何其光明呢!
(三)不以武力抵抗(10-11节) 耶稣本可不藉任何能力,而逃避敌人之手;亦可求神差十二营天使下来相助(太26:53);又何须借用门徒的武力来抵挡呢?但彼得为人勇敢,此时见其夫子将遇难,本其爱主之热诚,拔刀削掉马勒古的右耳;耶稣虽正当被捕时,仍将其人之耳医好,且嘱彼得收刀入鞘,不可武力从事,言:“我父给我的杯,我岂可不喝呢?”
或言:耶稣不曾令门徒“卖衣买刀”吗(路22:36)?1、卖衣买刀,乃耶稣令门徒觉悟时境的危险。耶稣已将遇难,遂再三地提醒门徒,使他们有所警备,无奈门徒至终不悟,耶稣遂极而言之,要卖衣买刀,好使门徒知所觉悟。2、两把刀已足,是表明我们对于武器当有的存心一既有十二门徒,两把刀如何足用呢?但两把不只已经够了,而且是已经多了。门徒当时何以有两把刀呢?既有主常与他们同在,何以仍照俗人的样子,备兵器自卫呢?不知门徒所需要的,是圣灵的宝剑。或言两把已足,是指新旧两约,有此两把刀为已足,但圣经是完全的,是一部书,究不可以两把刀论。3、收刀入鞘,是指门徒的行事,门徒纵然有刀,亦当收入鞘中,不论有形无形之刀,皆当收入鞘中,不得轻于一试。须知动刀者必被刀所杀,是不可不谨慎的,此即彼得为护卫主,拔刀砍大祭司的仆人,而竟为主指责的原因,以其所行,意虽美,而法不良,就美而不美了。
四、被审(18:12-19:16)
按圣经所记,耶稣被审,共有六次:被犹太人审判三次,又被罗马长官审问三次。至犹太人所以要谋害耶稣的原因,有属于宗教的,政治的,也有经济的,属于宗教的,是因耶稣常痛斥法利赛人的权利。属于政治的,是为要“一个人替百姓死,免得通国灭亡”;属于经济的,是不准人在圣殿作买卖。他们是恨耶稣刺骨,苦无善策可以杀害,正在那里大家商议,忽见犹大前来,愿作底线,他们自是非常欢喜的。但要杀害耶稣有三件事必须慎重:一则捉拿的手续,必严密,免令会众反对,犹大既愿乘夜间去捉拿第一个困难就没有了。二则须使彼拉多速定耶稣的罪案,免得事久生变,关于这一层他们也是有把握,因彼拉多必要徇他们的情,决不敢在这节期内闹出什么事来。三则,他们必要找耶稣一个罪名,可以对付百姓,这是一件最难办到的事,他们三次开审,无非是为此问题:
(一)被审于亚那之前(12-14节,l9-24节)亚那自主后七至十四年任大祭司职,当时虽非大祭司,却仍在议会中有大权,亦系现在大祭司该亚法之岳父,故兵丁先带耶稣至亚那面前。据犹太律法,死刑案,必在日间审问,未经议会审问之先,被告亦有不受个人审问之自由;亚那遽于夜间开审,实系违法。亚那虽用许多话盘问耶稣,耶稣皆不回答,迨问耶稣如何讲道,则言“我在暗地里并没有说什么……可以问那听见的人”。旁边的差役,为讨好亚那即用手掌打他,耶稣坦然以对日:“我若说得不是,你可以指证那不是;我若说得是,你为什么打我呢?”亚那无词以对,即将耶稣解往该亚法那里去。
(二)被审于该亚法之前(24节;参太26:57-66;可l4:63-64;路22:54)耶稣在亚那面前,受了非法的审判。到了该亚法面前,则寻找假见证控告他,亦是显然违法。据假见证控告耶稣,尝言“我要拆毁神的殿”等语(可14:58);是与耶稣所言:你们拆毁这殿,我三日内即建造起来之言不符,既皆系伪证,耶稣则默而不答。该亚法即起立问耶稣何以不答?耶稣仍不发一言。大祭司遂大声说:“我指着永生神叫你起誓告诉我们,你是神的儿子基督不是”?(太26:63)按律法问官起誓作证,被审者必如言回答,所以耶稣即明明回答说:“你说的是,然而,我告诉你们,后来你们要看见人子坐在那权能者之右边,驾着天上的云降临”(太26:64),大祭司闻言,即撕开衣服说:“他说僭妄话”,即据此以定耶稣的罪案。
当主被捕时门徒皆逃散。后有彼得约翰同回到大祭司院,约翰进到院里边,彼得却在外院与差役同坐。正当耶稣被审,获胜时,彼得也在外面受审,而失败,甚至三次不认主,以验耶稣的预言。
(三)被审于议会之前此三次审讯约翰未明记,路加记之最详(路22;66-71),该亚法审问后,即将耶稣交于兵卒,任凭他们戏弄嘲笑。迨天明议员全集,谅议员中,尼哥底母与约瑟不在座。议员既率皆耶稣之敌,所以此次审讯亦未多费手续,惟使议员亲闻耶稣之答词,即定案。所问即“你若真是基督,即明以告我”?耶稣毅然答之日:“从今后,人子要坐在神大能者的右边。”他们说:“这样你是神的儿子吗?”耶稣说:“你们说的是。”他们以为耶稣说了僭妄的话,遂定其死罪。人或以耶稣为平常人,而不知其所以被钉,正因他是神的儿子。
(四)被审于彼拉多之前(28-38节;参太27:2,11-14节;可15:2-5;路23:l-5) 当是日清晨,众人曳耶稣至彼拉多公署,因时际逾越节,不敢入公署,恐染污秽,不得食逾越节。但这缘故不能阻止约翰不紧随耶稣。众既不入公署。彼拉多不得已,乃出而问众人,“何故告此人”?众愿彼拉多徇情,可不审而定耶稣之罪案说:“这人若不是作恶的,我们就不把他交给你。”彼拉多看破他们的诡计说:“你们自己带他去,按你们的律法审问吧!”这话即勉强了犹太人不得不承认是罗马的奴隶说:“我们没有杀人的权柄。”犹太人又控告耶稣自称是王,彼拉多遂问耶稣,“你是犹太人的王吗”?耶稣说:“我的国不属这世界”--我乃是真理的王。彼拉多闻“真理”二字,莫明其妙,便问“真理是什么”?罗马希腊的哲学家,皆不知真理为何物,难道你能解明何为真理吗?他因此看明耶稣不是政客,不是乱党,按罗马法律确无当死之罪,遂为耶稣辩护说:“查不出他有什么罪来。”及至闻耶稣来自加利利,该处为希律的辖境,遂得一脱身之术,将其解往希律处。
(五)被审于希律之前耶稣被审于希律之前,约翰未记路加福音曾详言其事(路23:8-12)。希律曾闻耶稣广行神迹,久欲见之,今一见基督,急欲其行异迹,以为娱乐,但我主至终默然不语,因不愿与此狐狸置辩(路13:31-32)。希律见其对己无礼,遂辱骂交加,戏弄一毕,仍使人遣送彼拉多处。
(六)复审于彼拉多之前(18:39-l9:16),当耶稣复至彼拉多处时,彼拉多适得其夫人的手书言:“此义人的事,你不可办理,因我在梦中,为他受了许多苦。”(太27:19)彼拉多遂决意释放耶稣,忽然异想天开,可以按节期释放一个囚犯的定例,将耶稣释放。不料众人已听祭司的唆使,宁肯要一个万恶的强盗,不要耶稣(世人对于耶稣的眼光往往如此)。彼拉多遂将耶稣鞭打,在众前戏弄他,以为可以讨犹太人的喜悦。既查不出耶稣有何罪,为何鞭打呢?鞭打无辜,已是违背法律;又令兵丁百般戏弄。兵丁本来残暴,为竭力逢迎他们的官长,使耶稣忍受难堪的凌辱,耶稣来,原以挽救人性为目的。这样残恶的人性还救得吗?兵丁戏弄一毕,彼拉多复带耶稣于众前说:“我查不出他有罪来。”犹太人遂说:“他自称为神的儿子,按我们的律法,他是该死的。”彼拉多一闻“神儿子”的话,更加害怕,所以又进衙门,细问耶稣从何而来耶稣默而不答,此不答之答,亦足令彼拉多反醒。犹太人恐彼拉多释放耶稣,终以“若释放耶稣非该撒的忠臣”一语,以恐吓彼拉多。近犹太人控告耶稣四次改变理由,先言耶稣是作恶的(18:30),彼拉多嘲笑。继言耶稣是谋叛,自称为王(18:33),彼拉多看为无理;再言耶稣自称为神子,违背他们的律法(19:27),更使彼拉多恐惧,终以恐吓之语,而胜过彼拉多(19:12);耶稣之罪案遂定。
三、被钉(19:l7-37)
(一)钉十字架(17-18节) 十字架乃世界第一惨刑,耶稣不但为人受死,且为人受至惨之刑而死,正因他为吾人之罪所付代价,必须与罪刑相抵。当其自负十字架而出时,以身心困惫已极,无力自负,路加福音云:有古利奈人西门,自乡下来,众乃勉强他代负耶稣的十字架,如此,西门就作了新约时代,首先为耶稣背负十架之人,可谓荣幸之至,及至出到营外,各各他地方,即钉耶稣在架子上,按耶稣所以必须出到营外受苦(来13:12-l3),乃表示人如此钉死耶稣,实是出乎礼法以外的举动;以“营”字有范围之意,用以表明规矩礼法,而为会众之范围;耶稣如此受惨刑之死,真是越乎范围,而为律法以外的举动了。彼拉多悬耶稣于二犯人中,意在羞辱犹太人,忍心害理,看他们的王,如强盗一样。
(二)宣布罪状(19-22节) 耶稣的罪状系用犹太、希利尼、罗马三种文字,直书“犹太人的王耶稣”,自然犹太人视此罪状极不满意,彼拉多却不肯更改。此罪状所以用三种文字,在彼拉多的心意,无非令各国各族之人,皆可一望而知,殊不知其中亦正暗含紧要的意义:一则此适足表明钉耶稣于十字架之势力何在,以当时沿地中海所涌出之三大潮流即犹太宗教、希腊哲学与罗马的政治,用此三种文字写耶稣之罪状,即所以表明钉耶稣于十字架的,即犹太宗教、希腊哲学与罗马之政治,不但当时为然,即历代与主道反对最有力的,亦无非此三派而已。二则表明耶稣乃万国的救主。以此三种文字正所以表显耶稣乃为万国万民付了代价。三则表显耶稣乃万代人的救主。以犹太代表古代,其国政教化等,已为过去之陈迹。罗马乃代表今世代,适为当时世代之主人翁。希腊乃代表后世代,以其国权虽失,其文化,哲学却流传于后世。故些三种文字适可表明耶稣是为万世人而钉的。
(三)兵丁分衣(23-24节) 兵丁照例把耶稣的衣服均分了,亦是应验圣经所言(诗22:18),可见耶稣没有留下什么产业在世上,连一件衣物,所留下的只有他的宝血。
(四)托母于徒(25-27节) 十字架下有几位最爱主的女徒,前来观望,其中有主的母亲,并其姨母,即约翰的母亲,亦有革流巴的妻子,并抹大拉的马利亚等。耶稣当身悬木架时,见其母亲于架下痛泣,仍为我们留孝亲的模范,而将其母,托于约翰。或以此为据,证明耶稣的兄弟雅各犹大等,决非马利亚所生,否则耶稣何以将其母托于约翰呢?殊不知乃以约翰爱心最深,且以信仰与灵性所关,谅必能使主母马利亚心中更得安慰,故以生母相托。约翰以爱主最深,因而蒙主托以重任,可见惟能爱主,而与主有同心者,方可蒙主以重任相托。
(五)大功告成(28-30节) 耶稣赤身舒手,悬于木架,心灵交瘁,血液流尽,自不能不干渴,且要叫经上的话应验,就说:“我渴了。”考耶稣所以发此干渴之声,固然是为己,却更是为代表万国万代,一切心灵干渴,不胜悲苦而切慕活水滋润的人所发的叹声,当时旁边有人,以海绒蘸醋给耶稣喝;吾人今日无时无地,不闻耶稣发此叹声;当如何急速应此需求呢?耶稣尝过醋,遽于黑暗中见了莫大的荣光,一切痛苦忧伤皆消归乌有,而深觉天父之旨意,旧约之预言,救世之恩功,永远之事业,已经成功;遂满心感谢而快慰地说:“成了!”言毕,即大获全胜的,将灵魂交于父神。人于离世时,能将灵魂交于神,是何等的快乐安慰呢!
按耶稣在十字架共发七语:l、为敌祈祷(路23:34)。2、应许右边悔改之强盗同到乐园(路23:43)。3、托母于爱徒(19:26)。4、呼吁神,为何离了我(太27:46;可l5:34)。5、我渴了(19:28)。6、成了(19:30)。7、父啊!我将灵魂交于你(路23:46)。末一语本处仅记其意——低下头将灵魂交于神了--而未志其言。此七语约翰只记其三,前三语是为人说的,后四语是对神说的。审此七语,亦可知耶稣在十字架上之概况。
(六)水血流出(31-37节) 当耶稣钉十字架上,是安息日的预备日。此安息日非平常的安息日,乃是逾越节之第一日,犹太人按旧约所定,此为大安息日(利23:7)。须于日落前,将尸取下,但以被刑者尚未死,即求彼拉多打折他们的腿骨,使他们快死。为守律法不留尸身到安息日,却忍心害理的,而残暴杀人;这是一种什么敬虔呢?兵丁领了命令之后,见耶稣已死,因而未遭打折,正应了诗篇(24:24),并摩西律法所说:“羔羊的骨头一根也不可折断”之言(出12:46;民9:12)。但有一兵随意用枪刺主肋旁,即有水和血流出来,约翰看见,便知也是应验圣经所言(亚12:10)。按血和水流出,见解不一:1、据医生云:“凡人忧愁伤心而死者,如刺破他的心,必有血与水流出。”2、凡人一死其血必凝,以为朽腐之先兆,圣经既明言“神的圣者必不见朽坏”,而死状如生;其肋旁被刺,当然有血与水流出。3、此正所以表明十架救恩之功能,耶稣在十架不但有血流出,他也是那万古的磐石,磐石既被击,自然就有水流出。“有水又有血”方能作成我们得救的工夫,如约翰所言耶稣是“藉着水和血而来的,……不是单用水,乃是用水又用血”(约壹5:6),质言之:此三者皆不悖,耶稣诚然是伤心而死的。他也是不见朽坏的。如此被刺,有水和血流出,以表其救恩之成功,这也是极自然的。
年代久矣,百物坏兮! 十字宝架独留存。
先圣后圣,赞其超奇! 我也以此为荣尊。
四、被葬(38-42节)
耶稣不但为吾人之罪而被钉,亦必须为吾人之罪而被葬。
(一)安葬耶稣之人(38-39节) 耶稣既已魂交圣父,在敌人方面,本欲将其投于为强盗等所备之坑穴,或被鸟兽所食,方快于心(赛53:9)。其时门徒亦皆逃散,不能如施洗约翰之徒,以礼安葬其师(太14:12)。上帝则隐然感动在暗中作门徒的约瑟与尼哥底母,同来求彼拉多领取圣骸,安葬于墓。此二人当耶稣为众人欢迎时,不敢显然认主;今于幽暗当权时,竟公然将主安葬于墓。可见尼哥底母等,不是先前为夜间门徒
(3:1),或闭口不敢多言的态度了(7:50)。
(二)安葬耶稣之时(42节) 尼哥底母等安葬耶稣圣骸之时,为“犹太人的预备日”,即大安息日的预备日(31节)。教会相传此安息日,即平常第七日的安息日,而不知此处明言其为大安息日,即逾越节第一日。按耶稣末七日圣迹之程序细考之,此日当为犹太人的礼拜五,即我们的礼拜四。于是耶稣安葬在墓中经过两个安息日,即逾越节圣会之安息日与七日之安息日,其被葬于墓中的时间,即自犹太人礼拜五晚间,经过礼拜六与礼拜日,于礼拜一昧爽,即由墓中复生(亦即从我们的礼拜四晚至礼拜日早晨)。此与我主所言“人子也要在地里三日三夜”之言适相符合。
(三)安葬耶稣之地(41节) 言“有一个园子,园子里有一座新坟墓,是从来没有葬过人的……就把耶稣安放在那里”。即义人约瑟为自己所预备,凿在磐石中的新墓(太27:60)。狐狸有洞,飞鸟有巢,人子竟无枕首之地,迨其死后亦无安葬之所;幸有约瑟以己墓借于耶稣,以为暂时安寝之地。想墓既凿于磐石中,欲穴而窃其体,必非易事,祭司等所传门徒窃尸之谣言,当不足扰惑听众。既为新墓,则三日后由其中复起者,必为耶稣之体,假若置于既葬他人之旧墓,则难于辨明了。
(四)安葬耶稣之义 耶稣欲完成救世之恩,不但必须悬于木架,为我们赎罪的羔羊;也必须被葬于墓,为我们负罪之羔羊,而将我们的罪除去;正如大赎罪日归于亚撒泻勒之羔羊,所表明的要义(利16:6-l6,29-32节)。我们信徒不但当于十字架与主同死;亦当在墓中与主同葬,即将自我罪身,与主同葬墓中,永不再见他,始堪与主一同复活,而得丰盛的生命哩。
在耶稣之被捕、被审与被钉,如何显明他是神的儿子?当主被审时,究竟是主被审呢,还是大祭司与彼拉多等被审呢?彼拉多审问真理是什么,你如何回答呢?神要救人何以必须在十字架牺牲呢?有比此更适宜的法否?你今是否已与主同钉而同葬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