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第四章

上一篇   下一篇

1 “守殿官”。地位僅次於大祭司的官員。他負責維持聖殿的秩序。“撒都該人”憎惡使徒所傳講有關復活的概念(2節;比較太二二23)。

3 “押”即拘留。

6 “亞那……該亞法”。參看路加福音三章2節的腳註。至於“約翰”和“亞力山大”,我們卻一無所知。

812 事實上,彼得的答案正在審訊他的聽眾。他叫他們注意神蹟是一件善事,不是一件罪行(9節),並且那是靠他們釘死在十字架上之耶穌的能力行出來的(10節)。舊約預言耶穌被拒絕(11節;詩一一八22),而救恩只能借祂來得(12節)。這番話在希臘文裏只有九十二個字!

13 “沒有學問的小民”。意思是彼得和約翰並沒有在拉比學校受過正式的訓練;他們並不是專業的學者或獲得任命的教師(另參看約七15)。

1517 雖然公會禁止他們再傳道,但卻沒有駁斥耶穌復活的事實;駁斥耶穌的復活,是損害使徒的信用的最簡單方法。

2430 一個為感謝神至高的能力而發出的感恩禱告,不是祈求免除進一步的抵擋的禱告。他們在禱告中只祈求有更大的膽量(29,30節)。

24 “主”。專制的君主,用來描述主人及其奴僕的專制關係(提前六1,2)。門徒把自己放在奴僕的位置。

25,26 經文引述自詩篇二篇12節。

27 基督受死的責任歸在猶太人和外邦人身上。

31 “聖靈”。使徒行傳多次提到聖靈的活動:(1)祂給信徒施洗,使他們進入基督的身體,組成教會(一5;一一15,16);(2)祂住在信徒裏面,是信徒新生命的明證(二38;五32;一44;一五8);(3)祂充滿信徒,讓他們作見證(四8)、作領袖(六3),得力量(七55)和辨別特殊的事物(一三9);(4)祂帶領信徒(一三4;一六7)。

32 “大家公用”。這種表示基督徒之關懷的制度並沒有廢除擁有個人財產的權利。這種凡物公用的做法不是強制,而是自願的,作為消除他們中間的貧窮問題的一個方法。

36,37 因為利未人不能在以色列擁有田地,所以巴拿巴可能在居比路擁有田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