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课
 第五课

羅馬書第四章
  1. 引言(1:1-15) 主旨: 偉大的福音(1:16-17)
  2. 福音的需要:神的忿怒顯明於不義的人身上(1:18-3:20)1.外邦人的不義:明知故犯(1:18-32) 2.猶太人的不義:自以為義(2:1-3:8) 3.小結:沒有義人(3:9-20)
  3. 福音:顯明神的義(3:21-8章)1.因信稱義(3:21-5):a. 因信稱義的真理(3:21-31) b. 因信稱義的例証(4) c. 因信稱義的福氣(5)2.因信成聖(6-8):a.脫離罪惡的捆綁:與主聯合(6) b.脫離律法的捆綁:不受約束(7)c.脫離肉體的捆綁:靈裏新生(8)

  1. 福音:顯明神的義(3:21-8章)

1.因信稱義(3:21-5): b. 因信稱義的例証(4)

〉試探中的忠信:見「亞伯拉罕在受試探中顯示了忠信,才算他有義德嗎」〔馬加比壹書2:52〕

〉信心加上遵守律法和割禮合成稱義的途徑

反思:我們是否也把信心高舉成一種德行,靠自己有信心去得神的稱許和悅納。

i. 因信稱義的本質–特顯人的不配,否定一切人的功勞〔4:1-8〕

〉「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創15:6〕:「算」指將一個不應有的好處或罪名歸到一個人的身上〔參林後12:6; 提後4:16〕,這裏指明明是不義的,卻被神接納和看為義。

〉「不做工,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指不靠任何行為,相信本身非一種義行,非單理智上的同意,而是單單信靠神赦罪的大能,是一個有行動的交托。

.「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v6〕–不計算他的行為

.「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v7〕–應有的罪蒙赦免

.「主不算為有罪的」〔v8〕–應有的罪不算作他的

應用:因信稱義的「信」是叫我們能正的謙卑和不靠自己的,因它承認了今天得著的義乃人不配得的,包括應有的罪卻不算數,不應有的義卻白白得著了。

 

ii. 否定因外在禮儀而有的功勞–割禮記號只作証明〔4:9-12〕

應用:禮儀〔如聚會,靈修,浸禮〕可以作為我們信心的提醒,也可作初信者的指引,但我們不應寄望它可以為我們在神面前賺到什麼功德,它的作用只在培育人內心的信靠,將焦點集中於基督的救贖上。

 

iii. 否定律法而有的功勞–得救因有亞伯拉罕那種信心的質素〔4:13-22〕

iv. 亞伯拉罕信心的質素–神的應許賜福和人的信靠順服〔v17-22〕:

?信心的對像:認識神的大能〔v17〕–能「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

?絕望的環境:認識人的無助〔v18〕–「無可指望」可譯作「違抗著盼望」,即與人一切的期望相違。按人的計算,創15:5中後裔如星般多的應許是無法實現的,但他因相信神能「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仍然懷著盼望相信。

?信心的運作:全賴神的應許〔v19-21〕–

〉正視客觀環境上的困難,但信心卻沒有因困境軟弱下來

〉全然信賴神會成就其應許,不容自己因不信而懷疑神的應許

〉因選擇相信叫人內心得堅固,神得榮耀,經歷中叫人更信靠神必能成就其應許

?信心的結果:被神算為義〔v22〕–亞伯拉罕被神算為義,就是因他有以上信心的質素。這種信心將榮耀歸給神,並且全然信賴祂的信實和能力而不靠己力,這份信心反映了人與神正當的關係,即神的應許賜福和人的信靠順服。

 

v. 亞伯拉罕之信應用到基督徒身上–因同一信心的質素被算為義〔v23-25〕

  亞伯拉罕之信 基督徒之信
對像 信叫死人復活的神〔v17〕 信叫主耶穌從死裏復活的神〔v24上〕
結果  
因信被算為義〔v3,9,22〕
因信被算為義〔v24〕

「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主釘十架是為要擔當和除去我們的過犯

「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主復活表明神己悅納這救贖之法,並產生稱義的功效

應用:我們的信心很軟弱,不易信靠神赦罪的大能,總想靠己力。求主助我們找緊祂稱義的應許去面對自己眾多的軟弱,明白我們只是蒙恩的罪人罷了!

 

預習:1.因信稱義有那三大福氣(v5:1-2,3-5,6-11)2.在基督裏比在亞當裏有何優勝處(v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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