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神算为义 3章21节至5章21节 |
A· 对称义的描述3: 21-26
在下一部分论述的一开始,保罗回到了这封书信的主题
-神的义(21节;参1: 17),他也重提到了对信心需要(22节;1: 16),概括了他的论点,就是在神面前每个人都是有罪的(22节;参1: 18-3: 20)。这个结论引入了保罗下面的对罪人都需要神的救恩的解释。“本书信的第一个主要分界线形成了第二个分界线强有力的反证,明显这是有意这样安排的。既然人是个罪人自己不能救自己,律法也不能救他,那么除了仰望神以外他还有什么可仰靠的呢?
3: 21
在这里的“神的义”指的是神把人带入与他的正常关系的方法,他的方法是在律法以外(参20节)。并且它“已经被显明出来”(在希腊语中是完成时,处于被显明的状态),即通过耶稣基督的降临。然而即使在他出现之前,旧约就已经启示了这将是神的方法。把旧约作为律法与先知提起(希伯来人的圣经两个主要部分)就是为第四章作了铺垫,在第四章中,保罗讨论了亚伯拉罕与大卫,他们是圣经这两部分的代表。3: 22
神的义成为人所拥有的,并通过对耶稣基督的信心在他的生活中发生功用(28节;参加2: 16;可11: 22)。保罗在这里第一次引入信心的题目(参1: 16-17)。顺便提一下,他从没有说人是根据他们对基督的信心而得救。如果这样说就是在鼓励这样一种思想,就是我们的信心在我们救恩中有分,因此我们有可夸之处。信心就是接受神所给我们的,它给恩赐并不加添什么。
“信心
…在称义中起着双重的作用,它是神所接受的,是他所算为义的;同时它也是一个工具,人通过这工具为他获得信心的义所带来益处”(Godet, p. 147)。 信心通常被描绘为心中的手,它不做任何事被赚取救恩,而只是接受恩典。 就象犹太人与外邦人都在罪之下,因而他们没有区别一样(9节),这样犹太人与外邦人得救的方式也没有区别,都是因信得救。3: 23
所有人都必须通过信靠耶稣基督来到神的面前,因为所有的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参可10: 21)。神荣耀也许指的是神个人的伟大(Harrison, p. 41)。罪使人与圣洁的神不能相交,我们因为罪即没有神的性情,也没有与神的相交(See Ronald Blue, “没有被告知的亿万人: 他们真的失丧了吗?” Bibliotheca Sacra 138:552 [October-December 1981]:338-50. 他的结论是肯定的。)3: 24
是那些所有相信的(22节),而不是所有犯罪的(23节),被称义(24节)。就如先前所提到过的一样,称义是法律上的术语。一方面,它的意思是赦免(出23: 7;申25: 1;徒13: 39),另一方面,它的意思是宣称为义。其含义并不是使成为义。称义描述了一个在法律眼中的地位,而非他德性的状况。(他德性的状况与他的行为是成圣所处理的问题。)具体来讲,作为审判官的神是在基督里看称义的罪人(即从与他儿子之间的关系的角度),就是神所喜悦的(8: 1;参腓3: 8-9;林前1: 30;林后: 21)。称义包括赦免,但它的含义比赦免要多。神把称义作为礼物白白地赐给人,他这样做是基于他自己的恩典,而非罪人身上的什么东西。“恩典的意思是不付代价的慈爱与恩惠”(L. S. Chafer, Grace, p. 2)。恩典(希腊语是charis)是喜乐(希腊语是chara)的基础,并使人感恩(希腊语是eucharistia)。在基督耶稣里的赎价是神在把称义的恩典带给人类中所使用的手段。在这里使用的赎价的希腊语(apolutroseos)表示通过买所得到的拯救(参太20: 28;提前2: 6;彼前1: 18; 林前6: 20;7: 23;加3: 13)。保罗使用“基督耶稣”而非通常的耶稣基督强调了这样一个事实,即神通过付了赎价──在旧约中应许的弥赛亚(基督)而实行了救赎。尽管在把赎价付给了谁这个问题上学者们有分岐,圣经却十分清楚地说明耶稣基督把自己作为祭献给神(路23: 46)。3: 25
根据保罗在这节经文中对信心的强调,我们也许会理解为什么保罗提到耶稣在福音中出现时候,说的是基督在众人面前的显现,而不是他的被钉十字架。“挽回祭有两个可能的意思”,在希腊语中是这个词(hilasterion)是可以作名词用的形容词(可代替名词)。它意思是有赎的能力(A Greek-English Lexicon of the New Testament, s.v. “hilasterios,”p. 301).它可指耶稣基督作为神怒气发泄和我们的罪被除去的地方。支持这种解释的是,在翻译约柜上的施恩座用的希腊语词也是这个词(出25: 17七十士译本;来9: 5),但把它看成指的是作为满足神的怒气与除去我们罪的祭耶稣基督似乎更合理(正常的形容词用法,翻译成“挽回祭” 参约壹2: 2;4: 10)。基督是那祭,但付赎价的地方却是十字架。“凭着耶稣的血,借着人的信”正确表达了希腊原文中的词序,保罗在别的地方也劝勉人相信基督其人(22,26节)。代表他生命的被倾倒出来作为挽回祭的基督的血在这里代替基督这个人被提到,也许是要提醒人注意基督付了他的挽回祭。 那么这一节经文第一部分的完全的意思是,神(福音)公开显明了基督作为挽回祭(满足人的怒气并除去人的罪),这个祭对那些信靠基督的人的是有功效的。“这”(NASB)所指的是神在基督里给人的挽回祭,这在NIV的翻译中很清楚。另外一个神提供挽回祭的原因是宣告神自己特性的公义。这是必要的,因为神并没有对付在耶稣死之前人所犯的罪。神已经显明了他的忍耐,并不是出于软弱或情感上的原因,而是因为他要在将来在十字架上提供一个最后的祭。宽容与赦免并不是一个意思,两个有关联的但却不同的词分别描述了这两个词的含义(paresis and aphesis)。旧约中圣徒所犯的罪并没有被暂时遮盖他们的祭牲的血所赦免,神在那时并没有对罪实行完全的惩罚,然而他确实暂时移去他们的罪,直到基督死之时才有了完全的赦免。3: 26
这节经文解释了自十字架之后基督的死的意义,神表明神自己在对付罪上是公正的,为罪人在他自己面前提供义的地位的那称义者也是公正的,藉此,神显明了他的义(罗马书的主题)。请注意只有那些信靠耶稣的人都被称义。21-26
节通过对称义的描述,完美地解释了神算相信的罪人为义。这几节经文包括“神关于因信称义的伟大的宣告”(Newell, p. 92)。概而言之,因为耶稣为他们而死而替他们的罪代罚,藉此神可以宣称罪人为义。基督的死完全满足了神对罪人的要求。现在那些信靠基督为他们的替代者的人被神宣称为义。“第
26节结束了对因信称义的解释。如果这封书信在这里结束,也并非不完整,其它的部分都是讨论反对意见的[笔者认为,还有包含的意思],在这其中对义更多的解释只是偶然的提到”(Stifler, p. 67)。B·对因信称义的辩护3: 27-31
表明了什么是义之后,保罗又继续强调了义只有通过信才能得到。
3: 27-28
在这个救赎计划中人没有可夸口之处(参弗2: 8,9),尽管犹太人可能会倾向因他们的特权而夸口(2: 17,23)。原因是,神给人因信得救是基于一个不同的律而非靠行为得救。但是那些希望凭他们的行为而赚取救恩的人认为摩西律法是神所要求的,但神免费的救恩是基于神已实施并启示的一个不同的律(原则)。这个“律”就是,因信靠基督我们得到救恩,信心才是神所要求的。3: 29-31
保罗并不是在说律法没有价值(在本节中第一次出现的希腊文中“律法”这个词之前没有定冠词the,表明保罗这里所想到不仅仅是摩西律法也是全律法。)在另一方面,那些相信因信得救的人看律法有重要的功用。这功用就是使人相信确定他没有能力靠他的行为获得神的接纳(20节)。特定地讲,摩西律法在神的计划中起的就是这个作用。但律法不是神给人要人遵守以便获得义的东西,人无能为力拯救自己,那就需要有一个救主从神而来,这样律法就使基督的死是必要的(24-25节)。27-31
节的要点就是,称义必须只有通过信心才能临到所有的人,保罗在这里清楚地说明这个事实来排除任何的夸口(27-28节),考虑到神的主权,这是合乎逻辑的,而且这事实也并没有废掉律法,特定地讲就是摩西律法(31节)。IV引律法证因信称义
亚伯拉罕的因信称义
4: 1-5将律法与信心作对比,就象保罗到此为止在罗马书一直做的一样,信心可以被他的读者理解为一种新的得救方法。他书信的一开始说到义已在福音书中被神所启示,暗示了新的东西(
1: 17)。那么与犹太教义相比,因信称义是否只是基督信仰的启示的呢?并非这样,在本章中,使徒表明了,人一直都是只靠信才称义的。特定来讲,他强调了,亚伯拉罕,犹太国民的先祖,是因信称义的。律法(即旧约;3: 31)在目前的价值之一就是,它证明,因信称义的真理是神在过去施行救恩的方法。如果保罗可从旧约引证亚伯拉罕是因信称义的,那么他的论点就会大有说服力,并会证明只有一种得救的方法(3: 29-30)。保罗在这一章一开始就表明亚伯拉罕是因信称义的(
1-5)。4: 1
提到“亚伯拉罕凭着肉体”,保罗表明了他的评论主要是指向犹太人读者的。但亚伯拉罕之例在另外一个意义上使外邦人与犹太人都会感兴趣的,作为信心之父,他是“一切后裔”的父(16节)。4: 2
为了对比的缘故,这一节经文应用了保罗先前提到的夸口之事(3: 27)。亚伯拉罕没有理由夸口,因为他是因信称义的,并非因行为。4: 3
在保罗那个年代,许多拉比教导说, 亚伯拉罕是因顺服而称义,而非因信心(Harrison, p. 47; cf. 1 Macc. 2:51),但使徒又回到创世记15: 6来证明他的说法的权威性。(确切地亚伯拉罕所相信的是什么在创世记15章并没有清楚地说明,希伯来文中的连词waw用在一个完成式中,就象在创世记15: 6中的,它表明动作的间隔,因而最好翻译成“现在亚伯拉罕已相信…”亚伯拉罕已明显地在先前相信了[参创12: 1-4,7;14: 22-24]。但这时亚伯拉罕知道了神会从自己的身中赐给后裔与不可胜数的子孙[创刊5: 4]。这个他也相信了。亚伯拉罕确切所相信的对保罗的观点只是偶然性的,保罗的观点是他相信了神,确切地来说就是神的应许。) 信靠神的应许就构成了信心产生义,神的应许各有不同,这是信心的内容,但信心的目标是不变的,它永远都是神。对我们来说,神的应许就是耶稣基督替我们而死并满足神对罪人所有的要求(3: 24-25)。请注意亚伯拉罕的信心算为他的义(
3节),信心本身并不是义,信心本身没有可夸之处,它是神使义达致我们的工具。4: 4-5 4-5
节对比了信心与行为。行为带来该得的工价,信心接受的是一个礼物(4节;字面意义是恩典,希腊语是charin)是不配得的。事实上,神不仅仅称义那些不但不配得,而且是因他们的“不敬虔”或邪恶而该被定罪的人。(参3: 24)。这就是神的恩典的所达到的程度(参申25: 1)。2
· 大卫因信称义的见证4: 6-8保罗引用了另外一个犹太人历史中有名的人所说的话,他所说的与使徒的推理是一致的。亚伯拉罕是活在律法之前,而大卫是在律法之下,亚伯拉罕的故事是希伯来人圣经中的律法部分,而大卫的故事是在先知的部分,这是在
3: 21中保罗所提到的第二个见证人。亚伯拉罕代表以色列历史中先祖时期,大卫所代表的是王国时期。有人会认为,大卫作为以色列历史中最伟大的国王,他应该是摩西律法的强有力的推行者,他是这样的,但并不是把它作为获得义的方法。保罗从大卫所写的所引用的这一段(诗
32: 1-2)并没有直接说大卫自己是因信称义的,尽管实际上当然是这样的。这一段所强调的是那些神所“算”为义的是“有福的”。保罗把一段中的意义带过来解释另一段的意义(7-8),这一段包含同一个词(logizesthai,在第八节翻译成“计算在内”或“算进去”)。诗篇32篇是大卫的悔改诗篇之一,是他在犯了大罪之后写的。保罗对引的引用,不仅证明了大卫相信神所算为的义而非人所赚取的义,也证明了一个相信的人所犯的罪并不使他失去他的义。3
· 信心优先于割礼 4: 9-12都是犹太人的亚伯拉罕与大卫的例子引起了保罗在这节中所提出的问题(
9节),使徒指出,当亚伯拉罕被宣称为义的时候,他还没有受割礼,基本上是一个外邦人,十四年之后他才受割礼(创17: 24-26)。他的割礼是已经所拥有的东西的标记,这一点应该使如此看重割礼的保罗的犹太人读者把割礼放在一个合乎其位的位置,就是它在信心之后。4
· 信心优先于对多国之父的应许 44;13-17犹太人倾向于认为他们有亚伯拉罕作为他们的父,而外邦人没有,明显的,他是他们的国民的先祖。这使他们中的一些人认定,所有神应许给亚伯拉罕的祝福都只会临到他们身上,但保罗提醒他的读者,神给亚伯拉罕的应许的一部分是,他要作多国之父(
17节)。这个应许是他在被称义之后(创17: 4-6),而且对他的后代也重复提过(创22;17-18)。4: 13
刚才所提到过的神通过亚伯拉罕祝福外邦人的应许,是远在颁布摩西律法之前,因而,犹太人认为外邦人得祝福是要靠他们对律法的遵行这种想法是错的,这依靠神对他要祝福应许的信守。神给亚伯拉罕那个应许并非是因他顺服的结果,而是作为他信心的结果,它甚至是他受割礼之前。4;14
可引入遵行律法作为实现这应许的条件会有两个结果,第一,它会使信心毫无关联,这个简单的无条件的应许就会变成了有条件的,就是人的对律法的遵行。比如,如果一个父亲答应给他的儿子一辆新自行车,这个孩子就会等着把这辆自行车作为礼物来接受。但如果父亲又加上一个条件,就是这孩子必须听话才能得到,这样的话,他儿子能得到自行车的信心就会没有了。因为这时得到自行车要取决于他的听话,它再也不是一个信心的问题。第二个结果,是从刚才这个例子中可以看到的,就是应许会被废掉(变以无价值了)。4: 15
不仅不能带来给亚伯拉罕的应许,律法带来怒气,因为没有人可以完全遵守律法,只要有过失,就会有怒气。但如果没有律法就没有对律法的违背,也就没有怒气。4: 16
这节经文概括了13-15节中的思想,神给了亚伯拉罕应许使他无条件成为多国之父(“属乎恩”)是在先祖被称义之后。亚伯拉罕获得这应许只不过是藉着相信,而不是藉遵守律法。这是唯一确定的使应许实现的途径。这祝福已经临到犹太人与外邦人身上。因而保罗这部分的论述更加突出了信心的地位。 神被描述为与所引用的应许是一致的,就象在这里一样。当亚伯拉罕就他的生养能力来讲就象已死的人一样的时候,神给了他作多国之父的能力。神用话语创造了万国就象他用话语创造了宇宙一样,这话语就是一个应许。5
· 亚伯拉罕信心的榜样价值4: 18-25保罗在这里指明亚伯拉罕借着信靠神作了每个人都必须要做的事,以此结束了他对信心是在十字架面前称义的唯一的途径的证明。
4: 18
亚伯拉罕的盼望是只建立在神的应许上的,从自然情况来看,他没有任何希望得后代,他的信心并不是他接受应许的条件,但带着接受这应许的愿望相信了(Godet, p. 181)。4: 19-22
尽管亚伯拉罕的信心时弱时强(参创17: 17,23-27),但保罗仍可以说他在信心上是不弱的(19节)。我们的先祖在他所勇敢面对的事实面前相信了神,尽管他十分清楚在自然条件下这应许是不可能实现的,他还是相信了。象在创世记中所显明那样,亚伯拉罕的信心不断增强(20节),他通过相信把荣耀归给了神。22节把保罗关于亚伯拉罕称义的论述带到了高潮。使徒已证明他所提出要显明的论点,并重提到了创世记15: 6作为结束(参4节)。4: 23-25
在这一部分的最后几节,保罗将神对待亚伯拉罕的方法用在他的读者身上,神的义将归给所有相信神的人。象在第三节中一样,信心的内容没有被提(24节)。更重要之处是,我们象亚伯拉罕一样信靠神,我们的信心必须是在他身上。保罗在这里并不是在说我们需要相信神使耶稣从死里复活。这是重要的,就象保罗在别处提到的那样(林前15章),并非是作为一个得救的条件,而是因为它是一个历史事实。(复活并不是基督救赎工作的一部分,但却是它的一个结果。付了人的罪的赎价之后,死对基督再没有权柄,因他自己并没有犯罪;参6: 23)。保罗在这里提到耶稣复活是要帮助读者看到他们被要求象亚伯拉罕一样相信这同一位神,一位能使人死里复活的神。然而我们比亚伯拉罕更容易相信,因为我们所看的是已完成的复活,而亚伯拉罕是向前看被预言的那一位。 保罗在25节提到基督的复活有什么意义呢?英文圣经NIV版本把希腊文的介词dia翻译为“for”; NASB版本翻译为“because of ”(由于)(有“有关联”的含义),它通常的意义是这个,而不是不常有的“未来”的含义。根据对dia常用的含义(“有关联”这个含义),以及这里并行的陈述的使用,还有它在这里是褒义这样的事实,根据这些来看,“because of ”(由于)也许是好的翻译。保罗明显是指耶稣是因我们的过犯(违背神的律法,参赛53: 11-12)被钉十字架,他复活是因已在我们身上成就的义。那么在那一个意义上我们的被称义是基督复活的原因呢?假如一个叫弗雷德的人因欠巨款被送进法庭,他的朋友撒穆与他一同去了法庭,并要提出替他付债,当撒穆付了付了欠债之后,弗雷德就被宣称为义了。因为撒穆付了钱之后,撒穆,弗雷德就可以离开审判的地方,走自己的路。就象这样,耶稣替我们付了我们欠给神的债,但耶稣也被从坟墓中被解放出来“因为”我们已被神宣称为义。(See Norman L. Geisler, “基督肉身复活的意义,” Bibliotheca Sacra 146:582 [April-June 1989]:148-70.) 在保罗阐述神将义算给罪人的这个问题上,第四章作为一个单位所起的作用是,它表明了义总是因对神的信心的反应而临到的,而不是罪人遵守神的律法。这在基督死之前之后都是这样的,信心是任何已被神称义的人唯一称义的方法。保罗强调的是作为获得义的方法的信心,而非信心的内容。D· 称义的益处 5: 1-11
保罗的读者在读了解
1-4章之后可能还会问一个问题,这种称义的方法保险吗?既然它是通过信心,那么它是很不安全的。因此保罗通过解释了称义的结果证明了这种方法是可靠的。5: 1
“因此”表示现在说的是基于已经说过的,保罗这时已把是靠信还是靠行为的问题放在后边,因他已证明了称义是因信。“从称义的丰盛的恩典中流淌出来的”(
Harrison, p. 55)祝福之一就是和平(参1: 7;2: 10),但这是与神之间的和平,它不仅仅是人内心感觉的安静,而是神的平安(腓4: 7)。保罗曾谈过神的怒气倾倒在罪人的身上(1: 18),而那些已称义的人却不必为此而担心,因基督已成就了神与人之间的和平(参西1: 20; 弗2: 14)。5: 2
第二个益处就是得以进入现在的恩典当中,这意思是说基督把我们还到神面前,把我们带入与神的关系当中(参弗2: 17-18;3: 12)。保罗提到“我们现在所站的恩典中”是把它作为我们与神和好的条件,强调的是我们现在在这种关系中是只因神的作为。我们与神的关系完全是神的恩典,我们称义的地位使我们可以进入这关系之中。这节经文的最后部分的重点是我们与神的关系,我们可以欢喜地盼望这种关系,这种欢喜就是当我们站在神的面前时我们所经历的荣耀。5: 3-4
第三个称义的益处的就是在患难中的喜乐,与神之间的和平并不总是产生与其他人的和平,但我们与神之间有和平及与他的关系,并我们盼望站在他面前,这使得我们以喜乐的心态来看待目前的试炼。我们可以在试炼中喜乐,因为神已经启示了,他用这些试炼使那些正确面对这些试炼的人产生恒久的忍耐与老练(参伯23: 10)。 “在神的眼中,他的新生儿是宝贵的,但那经受过试炼的圣徒对他来说更宝贵,因为这样的信徒是表明了,福音有塑造的人的性格的能力,当我们站在神的面前时,所有的物质财富都会留在后面,但通过属灵的长进而获得的东西将在存留下来”(Harrison, p. 57)。这段话有助于我们看到老练是如何生盼望的,这里的提到是当我们见他面时用我们的德性荣耀神的盼望,我们在德性的长进就会表明神在我们生命中的恩典。5: 5
这盼望将不会令人失望,因为神爱我们,并使我们藉着圣灵胜过试炼,这圣灵是在保罗写本书信期间及之后他已给并驻在那些已被称义的罪人里面的(参徒2: 33)。保罗在后面(第八章)更多地谈到了圣灵对信徒的工作。因此称义的第四个益处就是内驻的圣灵。请注意在这几节经文中的发展,由信心(1节)到盼望(2-5节),再到爱(5节;参林13: 13)。5: 6
在这节及后面的几节(6-10)中显明了神爱(5节)的深度。这里用了四个程度越来越深的词描述了那些基督为其而死的人。第一个词是“软弱”,希腊文中这词(
asthenon)所代表的含义是我们“不能为我们自己行出任何的义来”(Sanday and Headlam, p. 127)。 按所定的日期指的是时间满足之后,就是在神眼中所看的合适的时候(参加4: 4)。第二个词是“不敬虔之人”(参1: 18;4: 5),虽然一些未得救世主的人被神的事情所吸引,但所有的都忽视神并反叛神,这就是罪。5: 7
这节经文为下节作准备并与之作成对比。保罗在这里使用“义人”泛指的是正直的人,并不是神学上的与神有对的关系上的那种意义,人们喜欢一个仁人胜于喜欢一个正直的人,仁的意思是,一个人不仅仅是正直的,而且他因此而被所爱,因为他主动帮助别人。(J. B. Lightfoot, Notes on the Epistles of St . Paul, pp. 286-87)。5: 8
第三个用来描述那些基督为其而死的人的词是“罪人”,即不是义人也不是仁人,保罗在这里是在对比所舍弃的基督的生命的价值与那些他为他们而死的人的不值。当人们认为他们自己是正直或是仁人而配得爱的时候,神却看他们是罪人。然而神爱他们,他爱的显明就是他给了他自己的儿子作我们的救主(约3: 16)。在“基督为罪而死”这从句中所使用的介词强调是基督替代性的祭与这样的事实: 即这祭是出于神对我们爱为我们而献上的。5: 9
到此为止,保罗已提到称义的四个益处: 与神和平(1节)、进入与神恩典的关系当中(2节)、在患难中喜乐(3-5a )、及内驻的圣灵(5b),但是还有“更多”(参10、15、17、20)。保罗这时所描述的是需要在未来该认识的益处。其第一个就是,当他们站在神的面前受审判的时候,神对不义之人的怒气被除去了(参1: 18),基督的血是他死的标记,也表示了他的生命作为祭被倾倒出来。5: 10
第四个和最不好的用来描述基督为其而死的人的词是“敌人,”人不仅仅无法拯救自己(6节),忽视神(6节),邪恶(8节),而且抵挡神和神的计划。虽然许多未得救的人会声称他们爱神,但鉴察人心的看得见在他们心中对他的抵挡。基督的死使我们与神和好(参林前5;18)。在圣经中提到的总是人与神和好,而不是神与人和好,(人被与神和好并从罪中被救赎出来,但神一直是和平的。)人已经触犯了神并与神远离,因而必须被恢复与神的关系,是人远离了神,而不是神转离了人。(See L. S. Chafer, Systematic Theology, 3:91-93.)和好有两方面: 一是给所有的人类的(林后5: 19),一是给相信的人的(林后5: 20)。 我们因他的死被称义之后会被基督的生命所拯救,也就是说,因着基督在我们里面持续的生命,我们会经历持续的救恩(成圣)和最终的拯救(荣耀)。我们救恩的这些目前与未来的方面并不是他的死的直接结果,而他死与复活之后他的生命所产生的结果(参6: 8-13)。因我们的救赎主活着,我们因此就有目前与将来的救恩,他仍然在拯救我们。这节经文表明我们是永远完全的。5: 11
不仅仅基督的死使我们与神和好,我们有一天会完全地站在他面前,而且现在我们也进入因这和好所带来的益处之中。在这一部分我们知晓了下这些因信称义的益处:1
2
· 进入神恩典当中(2节)。3
· 患难中的喜乐(3-5a )。4
· 内驻的圣灵(5b)。5
· 从将来的定罪中被拯救出来(9节)。6
· 现在持续的救恩(10节)。7
· 与神和一(11节)。本书这一部分的论述会帮助任何一个读者认识到因信称义是保险的方法,它是通过众多祝福的通道,这是靠遵行律法永远不可能达到。
E
· 因信称义对所有人类的适用性 5: 12-21保罗这最后对因信称义的论证,是前面内容的发展,前面的内容强调了得救之人与救主的稳固的关系(
5: 1-2,9-10)。在这一部分(5: 12-21)他更深扩展了那个思想,表明就象所有人被亚当的罪所影响一样,所有的相信之人也同样受基督的顺服所影响。“就象亚当的一个罪确定地带来死一样,这样的基督代表所有的罪人的一个义行也确定给那些在他里面的人带来的相对的结果”(Stifler, p. 95)。亚当与基督分别被看为是两类人的总头,(一个总头是代表许多其他人行事的人,他的行为所产生的结果是他所代表的人因而要经历的,这样的例子包括一个国王、总统、一个议会的员、父母,等等)在这一部分,保罗所讨论的并不是单个的罪人所做的,这是先前的章节所讨论的,而在这里他所关注的是亚当的那一个罪及基督的那一个义行,他的死,还有给那些受他们影响的人的带来的结果。亚当所行的使他所有后裔成了罪人,(我们是罪人并非只因为我们犯了罪,也是因为亚当的罪已经归到我们身上);基督的义行使所有相信他的人被称为义,与他们的行为无关。5: 12
保罗在最初提到亚当与基督的时候并没有直呼其名,而是把他们分别称为“一个人,”这强调了总头与在他的权柄之下那些“人”之间的稳固的关系。我们也许会把这节的意思解释为,亚当给整个人类树立了一个坏的榜样,且所有的人都效法了他,如果我们没有往下读的话,情形好象是这样,然而亚当的罪所带来的直接与深大的影响远大于坏榜样所带来的结果(15节)。 是夏娃首先犯的罪,那么保罗与神都认为亚当需要对人类的罪的负责呢?因为亚当是对夏娃是有权柄的,因而对对夏娃是负有责任的(创2: 18-23)。5: 13-14
保罗在这里并没有继续在12节开始的对比,否则这里就会说“如此,义是从一人入了世界,生命又是从义来”。明显的,保罗在这里中断了正常的陈述,因他想继续谈亚当的事,13-14节解释了12节。 这两节要说的就是,在有律法之前,人在肉体上是会死的,如果没有律法,就不会有过犯(罪; 参3: 20),既然死是对罪的惩罚,那么那些人为什么会死呢?答案就是,他们的死是因亚当的罪。5: 15-17
基督所行的给人带来的结果亚当所行所带来的结果是完全不同的,前者远胜于后者,就如“加倍”这词所表明的。这里的“加倍”表明了,基督不仅仅消除了亚当之罪的结果,而且他给人的要多于亚当所失去的!保罗使用“众人”也许是为了强调亚当与基督的重要性(参赛53: 11-12;可10: 45)。 在亚当的例子里,只一个罪就足以带来定因罪,但在基督的情形里,他的一个顺服的行动没有被众人的罪所限制,这个顺服就足以带来义(16节)。亚当的罪的后果就是死作了人类的王,基督顺服的结果就是人类作了死的王(17节),其中的含义包括信徒的复活及参与基督的掌权。5: 18-19
这两节经文概括了保罗的论点,就是“如此说来”所表明的。“过犯”(参15、17节)一词总括了亚当执意的背逆(19节;参创2: 17节),许多人将会在法律上被称义,也会实际上被成为义(被荣耀)。这里的“众人”当然指的是那些被称义的人。5: 20-21
摩西律法的目的之一就是增加人的过犯,这是通过显明当时不为人所知的与神的旨意相悖的行为来做到这一点的,这样做是为证明人在神面前的罪性。当神给我们基督的时候,他也给了我们恩典,远超过当他给人律法所显明的人的罪。“多”可翻译成“超多。” “神使罪在恩典中有功用,当使徒谈起神这种奇妙的作为时,他极为欢喜兴奋”(Harrison, p. 65)。21节是这一段论证(5: 12-21)的壮观的结论,它把罪与死亡的概念、义与生命的概念有机地放在一起。亚当被贬,基督被升高。这一段表明(
5: 12-21)人类在神的面前是有罪的,因为亚当的罪已归到他的后裔身上,也是因为我们都犯了罪(3-4章)。基督的死已在公义中将这两点原因都废掉,这一段将有助于我们理解在第六章中解释的我们与基督的联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