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5:1-11
稱義的益處
5:1 我們既因信稱義,
就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與神相和。
5:2 我們又藉著他,
因信得進入現在所站的這恩典中,
并且歡歡喜喜
盼望神的榮耀。
5:3 不但如此,就是在患難中也是歡歡喜喜的﹔
因為知道患難生忍耐﹔
5:4 忍耐生老練﹔老練生盼望﹔
5:5 盼望不至於羞恥,
因為所賜給我們的聖靈
將神的愛澆灌在我們心里。
5:6 因我們還軟弱的時候,基督就按所定的日期為罪人死。
5:7 為義人死,是少有的﹔
為仁人死,或者有敢作的。
5:8 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
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
5:9 現在我們既靠著他的血稱義,
就更要藉著他免去神的忿怒。
5:10 因為我們作仇敵的時候,
且藉著神兒子的死,得與神和好﹔
既已和好,就更要因他的生得救了。
5:11 不但如此,我們既藉著我主耶穌基督得與神和好,
也就藉著他以神為樂。
問題討論
稱義究竟意味著什么?(從第四章來的問題)
信徒稱義是將來的事情還是過去的事情?
第1節里的“因信”稱義與第9節里的“靠著他的血”稱義有什么不同?
從我們在神面前的地位和我們的經歷來講,稱義的結果是什么?
與神和好與心里的平安有什么不同?
vs 2 “盼望神的榮耀”是什么意思?為什么它會帶來歡喜?
神是如何顯明對我們的愛的?
vs 7 義人與仁人有區別嗎?如果有的話,區別是什么呢?
你曾經是神的仇敵嗎?
與神和好對你來說意味著什么?
靠著耶穌的血稱義是如何免去神的忿怒的?
與稱義相比,我們藉著耶穌所免去的神的忿怒有多少?
這一段經文里的概念將會如何影響你與其它基督徒、
非基督徒、還有神的關系,以及你對生活的意義的理解?
注釋
5:1-5 因信稱義:強調我們所做的
5:6-11 靠著基督的血稱義:強調神所做的
靠他的血我們得與神和好
靠他的血我們得以免去神的忿怒
|
希臘文直譯 |
希臘文的意思 |
羅馬書5:1 |
稱義ek 信 |
稱義因著信 |
羅馬書5:9 |
稱義en 他的血 |
稱義靠著他的血 |
那么因信稱義與藉著他的血稱義有什么區別呢?
稱義就是使我們的罪得到赦免。神要求我們信作為稱義的前題。然而,我們的信并不是赦免我們的罪的依據。赦免我們的罪的依據是基督在十字架上所做的挽回工。所以,我們不能信靠我們的信來救我們,而要信靠耶穌的血。
如果說稱義是樹上結的果子的話,
那么基督的血就是土壤﹔
種子就是神的話。(路加福音8:11)
我們的信使種子發芽生長
直到它結出果子,那就是我們稱義
加拉太書6:8 “順著情欲撒種的,必從情欲收敗壞﹔順著聖靈撒種的,必從聖靈收永生。”
羅馬書6:22 “但現今你們既從罪里得了釋放,作了神的奴仆,就有成聖的果子,那結局就是永生。”
但如果我們信的是我們自己的信的話,就像種樹沒有土一樣。
信的某些外在結果(羅馬書5:2-5)
“使人得救的信”是著眼於應用的信,由於看到信徒在神的眼里稱義這一事實,這樣一個人就會盼望著進天堂。這樣的盼望就產生歡樂。不但如此,就是在今生,生活的試煉也會造就一個基督徒的品質,如果他用信心去對待試煉的話。
在患難中保持信心就會造就出堅定和確定的信。
這種確定的信會帶來對信仰將要實現的盼望。
羅馬書 5:12-21
原罪
5:12 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
于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
5:13 沒有律法之先,罪已經在世上﹔
但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
5:14 然而從亞當到摩西,死就作了王,
連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也在他的權下。
亞當乃是那以後要來之人的預像。
5:15 只是過犯不如恩賜,
若因一人的過犯,眾人都死了,
何況神的恩典,
與那因耶穌基督一人恩典中的賞賜,
豈不更加倍地臨到眾人嗎?
5:16 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賜,
原來審判是由一人而定罪,
恩賜乃是由許多過犯而稱義。
5:17 若因一人的過犯,死就因這一人作了王,
何況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賜之義的,
豈不更要因耶穌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嗎?
5:18 如此說來,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
照樣,因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
5:19 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
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
5:20 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
只是罪在哪裏顯多,恩典就更顯多了。
5:21 就如罪作王叫人死﹔
照樣,恩典也借著義作王,
叫人因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永生。
問題討論
死臨到眾人是因為亞當犯了罪,還是因為每個人都犯了罪?
眾人都有罪是因為亞當的過犯還是因為每個人的過犯? (對比第12節和第15節)
“罪”到底是什么?是件東西嗎?是行動嗎?是態度嗎?是這其中的某些嗎?是所有這些嗎?
在律法之前,亞當之後,人能夠像亞當那樣犯罪嗎?
亞當的罪所帶來的結果與基督的死所帶來的結果有哪些不同?
加上律法的益處是什么?
你現在就是義人呢?還是說那是將來的事?
中华圣网整理制作:著作权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