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对神的义的需要 1章18节至3章20节
 2·人对神的义的需要 1章18节至3章20节

 

A. 所有人的需要1:18-32

保罗首先证明了普世人对福音的需要。每一个人都需要相信耶稣基督,因为每个都缺乏神所要求的义,没有这义人不能被神所接纳。既然保罗是外邦人的使徒,而且因为这些在罗马的读者主要是外邦人,保罗开始就向他们显明了他们需要神的义。

人类罪的原因1:18

在这一节中,保罗解释了为什么外邦人需要听到福音而得救。象在福音中所显明的神的义一样,神的怒气也被显明出来。但它是从天上显明出来的,正象保罗所解释的那样,整个人类历史显明了神对罪的恨恶的态度与审判。人类的无道德不仅仅是为犯罪的自然结果,也是神对罪人审判的结果,显明了神的怒气。最后的审判将发生在末后,但神对罪的忿怒已经正在倾倒出来(参弗5:6; 西3;6)。说它是从天上而来,因为它是来自于神(G. Dalman, The Words of Jesus, p. 219)。

“不虔”意思是缺乏对神的敬畏,不虔表现在人对神的忽视与反叛;“不义”意思 是对其他的人没有公义。它可以在任何没有爱的态度与行为中看得出来。这两词表明了,人类未能心尽本分爱神爱人(申6:5; 19:1822:37-39)。19-27节表明了人的不敬虔;28-32节表明了人的邪恶。

“真理”指的是人对神的认识(参25节),他们用邪恶压住了这个真理。

------任何时候当真理显明自己并在道德上使他们感到不快,他们就压制它。一些人陷入不道德之中而把真理的声音埋没;其他人通过争辨与否认扼住搅动他们心灵的真理之声”(R. c. H. Lenski, the Interpretationof Sta. Paul’s Epistle to the Romans, pp. 92-93

人类的不敬虔 1:19-27

1:19-20 这两节经文开始了有关“自然启示”的讨论。自然启示指的是人对神因他在自然中对自己的启示而有的认识,与些相对的是在圣经中的“特殊启示”。造物主留下了他创造的证据,这证据每个人都听得到(参诗19)。自然启示有四个特点: 1)它是很清楚的启示,每一个人都看得到;2)它可以被人理解,因为人可以从其创造中得出有关造物主的结论;3)自从造天地以来,世世代代它都在那里;4)它是一个有限的启示,因为它并没有启示有关神的所有的事情(如他的爱与恩典在),而只某些方面(如他的权能与神性)。自然启示使人有责任对他的造物主敬拜与顺服,但并没有给人足够的信息使他得救。这就是为什么每个人都需要听到福音的缘故。

1:21-23 根据神的所是,把神作为神而荣耀他并把感谢归给他(21节)是我们的主要责任。神话与偶像的起因就是因为人需要寻找某一种比他自己更大的能力,而他却拒绝承认神就是那能力。人类已经把自己抬高到与神同等到的地位上(参但2:38; 3:1; 5:23)。今天,在绝大多数国家里人文主义已经取代了对个人领袖的崇拜。人已经堕落到了也崇拜动物的地步(参诗106:20)。

1:24-25 人所发明的假宗教和保罗在这里所提到的就是神对人背逆他所进行的一些审判。假宗教在任何的意义上对人都没有一点的益处,它是从神而来的审判,使人偏邪而永不能正确认识真神。

神也就放手任凭人任意而行邪恶之事(
24; 26,28节)。断对神的忽视(21节)与拜偶像(23节)之后人反叛神的第三个特点是不圣洁(24节)。保罗在这里所指的明显是道德上不洁之事,如通奸与淫乱,因为在保罗在2627节继续提到了更糟糕的不道德之事,如同性恋。

神的真理(
25;18节)被认为是谎言,也就是说人认为某一个人或事应该受敬拜而不是真神,保罗结论性的对神的赞美驳斥了这个谎言。

1:26-27 因为人将神的真实“变为”虚谎 ,因此神任凭人放纵自己的情欲,让其把人自然的功用变为不自然的。翻译成“女人”(thelus 26节)和“男人”(arsen 27)的希腊原文是“雌性,女性”和“雄性,男性”的意思。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这里的经节所描述的同性恋并不是其它动物的特点,而只是人类的特点。同性恋是反常的,因为在同性恋中,人使用性的目的与神所定意其目的相背(创1:28)。

“这并不一定是说每个同性恋者都是故意反叛神所命定的秩序,但在历史上与神学上真实的东西,是人的经历中也是实在的”(Harrison, p.25)。


如爱滋病也许是人反叛神的自然结果,而不只从神而来的特殊审判。“当得的报应”就是因神任凭人行罪恶之事人所得到的惩罚(参
6:23)。(See P. Michael Ukleja, “Homosexuality in the New Testament,” Bibliotheca Sacra 140:560 [October-December 1983]: 350-58.)

罪是由心而来,使人的判断歪曲,其结果就是使心灵腐败Henry Maurier, The Other Covenant, p. 185)。

人类的邪恶 1:28-30

第二个关键词“不义”(29节)在这里列举的各样罪行之中处于首位,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词,指的是由于人压制对神的认识而在人的关系中所产生的恶果。在希腊原文中的用词强调了神公义的报应,因为人拒绝将神存留在他们心中,那么神也就任凭他们活在邪僻的心思意念中(28节)。神的任凭使人行出了各种无逻辑无理性之事。

不义就是与对的或公义的相反之事物;邪恶就是可耻凶恶之事;贪婪就是那种想获得更多的东西的驱动力;恶毒所指的人中间道德上邪恶。至于其它恶行的特点都是显而易见的。人在堕落中最后的一步就是推行邪恶(32节),行这些事本身就是邪恶的,然而使别人行这些事却是更糟。

保罗在18-32节使用的过去时态,这表明他是从历史的角度看人类。但他偶而使用现在时态也表明在那个时代他也观察到了这些邪恶之事。保罗在这里是把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来看,而不是每一个个人都远离了神而行了这些邪恶之事。

B.

  1. 神审判的原则2:1-16

在第一部分(1:18-32)我们看到人因为拒绝那一般的启示而受到审判,在这一部分(2:1-3:8)在这一部分谈得更多的是,人因拒绝特殊的启示而受到审判。既然犹太人比外邦人得到更多的启示,这里主要谈到就是他们。与前一部分一样,先提到一般的罪,继而提出了特定的责备。(参1:181:23,26-32; 2:1-162:17-29)。

ALIGN="JUSTIFY">在这一部分,保罗所说话的对象是那些自认为他们与普遍性的罪无干而属例外的人。明显的,那个时代和今天的许多人都可以说他们并不象在第一章中所提到的人那样坏,保罗对这种反对意见在1-16节中作了一般性的回答,在17-29节中对犹太人的反对意见作了特定的回答。

“在这里保罗仍然在说福音是唯一神施行拯救的能力,没有什么可羞耻的。如果犹太教可以拯救人的话,那么福音就是高傲之物。所以保罗必须在这里指出犹太人的错误”(Stifler, p. 36)

在指出人们在神面前道德与信仰上的罪过(17-29),保罗先摆出了神判断人的原则(1-16),以此来警告那些自以为义的人。

2:1-4 保罗在这里说话的对象是那些自认为不在神的怒气之下因他们并没有行那些保罗刚才所提到的那些恶事(1:32)。但使徒这里警告他们说,他们确实“行”了同样的恶事(1节)。保罗在这里似乎与耶稣纠正他的听众对罪的肤浅认识时的教导是一致的(如太5-7)。神审判人的第一个原则就是他按公义审判(2节),也就是说,他按照事情真相而不是事情的外表来审判。因而那些犯了同样的罪(尽管也许方式不一样)的人不应该认为他们可逃脱神的审判(3节)。他们不应该对不道德之事以审判者姿态自居,而是应该看到他们也面临神的审判。他们也不应该把神因忍耐而没有审判他们看成是他们自己无可指摘,而应意识到神只不过在他们悔改的机会(4;参彼后3:9)。

2:5-11 在神忍耐期间,他对罪人的怒气不断加增(5节),每一天自义的人坚持他的自义,他罪的记录就不断加增 。将来有一天神要审判他(启20:11-15)。那一天就是神的怒气向每一个罪人倾倒出来的时子,也是显明神提按公义审判的日子(这将与那些自义的人认定自己无罪的判断形成鲜明对照;)。

神审判的第二个原则就是他按照每一个人实际所行的处理他(
6节),而不是按照我们打算、希望或想要做的。(参诗62:12; 16:27;等)。

第七节乍看起来似乎是说永生是好行为的奖赏,但保罗专门驳斥了这种观点(
3:20; 参弗2:9; 3:5)。永生只有通过相信基督耶稣才能得到(4:5;参弗2:8)。保罗在这里想要说明的是,就象那些自义的人为他们自己积蓄忿怒一样,那些谦卑且信神之人也为自己积存将来要临到他们的东西,就是荣耀、尊贵和永恒。第八节重新提到那些自义的人所得到的结果(参1:18;九节与十节所要说明的是,审判的根据并不是一个人是犹太人还是希腊人(即一个人外表上的道德如何),而是他实际上所作的(即他实际上的道德表现)。神将先审判犹太人,因为他们的特权更大,既然他们曾得到的特殊启示以及自然启示。

神审判的第三个原则是,他将公平对待每一个人(
11节),在神法庭上对每一个人的审判是一样的。

2:12-16 外邦人没有律法,因为神并没有把律法给他们,他们将不会根据律法受审判。保罗时代的犹太人确实有律法,他们将按律法受审判。(12节)。

毕竟不是听到律法使人被神接纳,而是行律法的人被神接纳(
13节)。“称义”是法律上的用语,用在这里讨论中非常合适。称义是按照法律所定的结论。被称义的人在与神的律法的关系上被看作是义的(参申25:1)。被称为义的并一定是无可指摘的;他也许作过一些错事,但在法律上来看他并不是有罪的,他不需要为他的罪付代价。保罗在13节里说,听到律法而又行摩西律法中的要求的人,即接受所应许的弥赛亚(如申18:15)的人将被神宣称为义。定罪的根据是罪,而非没有摩西律法。

即使没有律法的外邦人也知道他们行义而非作恶(
14节),对错是摩西律法的基本要素。保罗并不是说外邦人除了他们自己心中所有的律以外对任何律法毫不在意,他的意思是说他们有本能的律法,即对对与错有一种本能的认识。

除了这种天生的道德感以外,外邦人他们也有意识(
15节),正象新约中所展示的一样,人的意识一种与电脑相类似的功能,它没有编好的资料在里边,但人所经历的任何事情都会影响他的意识。比如,如果他知道说谎是错的,那么在以后合适的情况下,他的意识就会把这种信息带进他的心思。这也就解释了下面这样一种事实: 一些人成长在一种看重某种行为(如欺骗)的文化中,而这种行为却是别的文化所憎恶的,那么这些人对他们的欺骗行为没有意识。所有的人在成长中知道那些真的好的事真的是好的,因此,当我们的意识还不能完全可靠引导我们时,它还是在我们寻求过一个有道德的生活时引导着我们。(See C. A, Pierce, Conscience in the New Testament; Roy B. Zuck. “The Doctrine of Conscience,” Bibliotheca Sacra 126:504 [October-December 1969] ”329-40.

至十六节为止保罗就结束了关于神无偏待进行审判的论述(
11-13节)。14, 15节多少是解释性的,与外邦人没有律法(12节)之论是相一致的。在16节中的要点是,神公正的审判包括人隐密的思想及外表的行为。思想与行为构成了人的实际行为(6节)。基督耶稣将是神审判的代理者(参徒17:31)。“照着我的福音”指的是保罗所传的福音,这福音包括未来的审判。整个这一部分(1-16)谈的都是对不信之人的审判(即在白色大宝座之前的审判;20:11-15)。

总结来看,为了使自义之人在神面前承认自己的罪,保罗对他的读者提到了神判定人的的三个原则。他将按公义审判,根据事实,而不是虚假的外表(2节);他将人行为(包括外表及内里行为)来审判人(6节);他将公正无偏待地审判,不是根据他们行到特权的多少,而是根据他们对所得到的真理的反应程度(11节)。

最后一个原则使很多人产生了一个问题。如果一个人没有听到耶稣基督的福音,但对他所听到的有限的真理作出了合适的反应,神会定他的罪吗?保罗在后面指出了没有人对他已有的真理作出了合宜的反应(3:23),所有的人都是失败的,因此所有的人都被定了罪。保罗也很清楚地说明了,不相信耶稣基督是不可能得救的(1:16-17; 参约14:6)。这就是为什么神给我们传福音的大使命,也是福音如此重要的原因。(1:16-17)。

犹太人的罪2:17-29

尽管犹太人有摩西律法及割礼的益处,但他们自己夸口且不结果子,抵销了这益处。神所启示的信仰绝不能代替亲自对神的信靠与顺服。17-29节与1:18-32在下面这一点上是类似的,在2:17-29节中,保罗指明了犹太人在神面前是有罪的,正象他在前面所说全人类都是有罪的一样。在这两部分,他都指出了,人是知道真理的,但却拒绝了真理,因而也就犯了拜偶像,放纵情欲和不道德的罪。

2:17-20 1-16节中,保罗一直谈到的是犹太人,但在这里他提到他们的特点,犹太人十 分自义,保罗在这里谈了他们自义的根据。

“犹太人”这提法是与希腊人相对的,使人想到这个民族
(Sanday and Hendlam, p. 64)。犹太人以作神的选民为荣(参出19:5-6),他们依靠摩西律法,因为它是神在西乃山上亲自向摩西所启示的。他们以他们在律法(神对其旨意的启示)上对神的认识而夸口。他们对神多少有些重要的事,相对来讲有精确的理解(参腓1:10)。尽管象保罗先前所指出的那样,外邦人也有亮光及他们自己的律法,但他们瞧不起非犹太人,认为非犹太人是需要他们的引导的。

在这些经节中,保罗首先提到了神给犹太人的礼物(17节),然后又提到因这些礼物犹太人而有的能力(18节),最后又提到犹太人自以为因这些礼物和能力神就呼召他们在外邦人中扮演一定的角色(19-20;Godet, p. 127)。

2: 21-24 保罗用一连串利剑似的反问刺破了犹太人的假冒为善的面孔。很明显的,犹太人盗窃外邦人庙宇里的物品并非是不常见的(22;参徒19: 37),他们这样做显露了他们自己的偶像──对钱财的贪爱。而且,非但没有远离外邦人的偶像,他们反而追随那些偶像。犹太人的这种假冒为善为他们周围的外邦人所知,并使外邦人瞧不起耶和华神(24)。犹太人并没有将他们的教导应用他们的实际生活中。

2: 25-27 继摩西律法之后,犹太人所夸口的是他们的割礼。他们中的一些人认为受割礼的男子不会有进入地狱的(Harrison, p, 34)。换言之,他们觉得这个仪式保证他们被神所接纳,就象一些基督徒相信洗礼可以保证得救一样。但保罗提醒这些人,实际情况比所宣称的要重要,顺服比见证更重要。

在我们今天这个时代,瓶子与罐子的外面都有标签来标明里面所装的东西。割礼是一个标记,表明这犹太人已委身于神,但如果他与这标记不符,他就是无用的,且是欺骗人的。罐头里的东西比外面的标记更重要,象这样的话,如果一个外邦人委身于神,那么他没有割礼这个标记不会有什么大的影响。犹太人的态度是已经看重外面的标签过于罐头里的东西。

2: 28-29 我们现在知道为什么保罗在这一部分把他的以色列同胞作为犹太人来讲话(17-29)。“犹太人”这个词出自“犹大”这个名字,意思是“赞美”。所以保罗是在说,一个真正赞美神的人不应该仅仅是有割礼标记的人,而应是一个在实际中委身于神的,心受割礼的人(参申30: 6;4: 4;9: 25-26;44;9)。心里的割礼是由圣灵来做的,并不是按摩西律法用刀来行的。真正献身于神的人不仅仅会赞美神,而且也会得神的称赞,而不是因他所声称的献身只从人得到称赞。在17-29中,保罗的观点是里面的实际比外面所声称的更为重要。尽管犹太人以外面的事──律法与割礼作夸口,但他们却象外邦人一样在里面没有达到神的要求而干罪于神。事实上,一个敬畏神的外邦人比一个不献身于神的犹太人更讨神喜悦。

3. 对反对的回答3: 1-8

在第二章中,保罗指明了神对人的审判是按内里,而不是按仪式,他把犹太人与外邦人在神面前摆在同一个地位上,但神自己在犹太人与外邦人之间作了区别。在3: 1-8,保罗所谈到的是那明显的假冒为善,这样就使犹太人毫无置疑地知道,他们在神面前是有罪的,需要信靠耶稣基督。

3: 1-2 在这一部分保罗问了四个反问问题(1-8节),这些问题是一个犹太人的反对者极有可能提出来的。第一个问题可以换一个问法,就是,如果犹太人与外邦人在神面前都有罪,那么作犹太人的益处是什么呢?特定地讲,割礼的益处是什么呢?,这两样在旧约中都被认为是特权? 有许多益处,保罗在这里只讲出了最重要的(2节),但后来又提到了其它的益处(9: 4-5)。 “神的圣言”指的是特殊的启示,但“圣言”这个词(希腊语是logia)所强调的事实是,旧约,尤其是摩西律法是神所说的话,被先代保存流传下来(参徒7:38; 5:12; 彼前4:11;Sanday and Headlam pp. 70-71; Harrison, p. 35)。“交托”所强调的是以色列保守与宣扬 作为财富而得到的圣约的责任。

3: 3-4 保罗第二个问题是,既然一些以色列人不信,神还是不会放弃祝福国民的应许吧?保罗问其问题的反对者要人注意的是神在给亚伯拉罕与摩西的约中给以色列人的应许。这些也构成了对犹太人的益处。

提到犹太人的不信,保罗在这里所谈的是犹太人对神不信的根源。难道神因为犹太人的大多数对他的不信,在过去没有持守或以后不会持守他给以色列圣约中的应许吗?(例如,在西乃山接受律法的那一代人中,只有迦勒与约书亚这两人是信的,然而神还是象他应许的那样把他们带入应许之地。)保罗认定神是信实的,神会象他所应许的那样信实地祝福以色列人(4节),作为历史证据,他引用了大卫的见证,他自己对神不忠信之后神仍对他信实的。

3: 5-6 第三个问题也许出于对大卫的情形的考虑而有的(4节)。既然犹太人的不信使神的信实更加显明,那么神在对以色列人的审判中不会更加有恩典吗?反对者也许会说,即使神不考虑这一点,他仍不是不义的。明显的,保罗他必须解释“照着人的常话说”是什么意思,因为他代表反对者,暗示神是不公正的。保罗并不是想要他的读者以为他真的认为神是不公正的,他只是说为了讨论的缘故。

“它[技术上的术语‘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包含着对一个大胆甚至几乎是亵渎的说法的远远不够的歉意,”(The New Testament and Rabbinic Judaism, p. 396)保罗的回答是,即使犹太人因他们的不信给神带来荣耀,神仍不会对他们有偏爱,否则他就是偏心的,没有资格坐在那里审判人类。

3: 7-8 第四个问题与第三个十分相似,保罗提出来问题,也许并不是因为一个犹太人的反对者会对保罗刚才的回答提出它来(6节),而是因为它会更加清楚地显明在第三个问题里的愚蠢。反对者在第三个问题里真正要说的在第四个问题里显明出来。比如,如果我的撒谎显明他是唯一完全信实的人,以此荣耀了神(这正是人被要求做的高于一切之上的事),那么为什么神还要惩罚我的罪呢?保罗在第二章中一直所强调的是实际与优先重要的事,所以反对的意见就到这个层面,如果割礼与献身于神相比是次重要的,那么犯罪与荣耀神相比不也是次重要的吗?

保罗的回答是,尽管有对相矛盾之处的指责,他并没有教导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割礼是次重要的是,但它不是犯罪,尽管神忽视不受割礼(2: 26-29),如果人认为因为罪在某种程度上荣耀神而忽视他的罪,那么他就该受定罪(8节)。在1-8节,保罗提出了四个反对意见并作了回答,这四个反对意见是一个犹太人因保罗在第二章中认定他有罪他有可能提出来的。基本的反对意见可如下所述:

1· 犹太人是享有特权的民(1-2节)。

2· 尽管犹太人对神不信,但神对他们仍是信实的(3-4节)。

3· 既然犹太人的失败使神的义的更加显大,神会是满有怜悯的。

4· 既然犹太人对神的荣耀有贡献,那么神会忽视他们的罪。

自义的人现在仍在提出这些反对意见。一些人认为,因为他们已被祝福,那么他们就不会被定罪;一些人认为,神的特性会禁止他对他们的定罪;一些人认为,即使他们犯罪了,但神是有怜悯的,不会定他们的罪;一些人觉得,既然我们所做的每一件事在某种程度上都荣耀神,那么神定他们的罪就是不公正的了。

C· 所有的人都有罪3: 9-21

证明了所有的人,犹太人与外邦人,都在神怒气之下之后,保罗又引用经文来作出结论认定了人类灵性的死亡。

3: 9 “这却怎么样的呢?”引入一个针对人在神面前都是有罪这论点的结论。保罗将自己认同于他刚才所谈论的犹太人,尽管犹太人从神那里得到更大的特权,但他们并不比外邦人好,“在罪恶之下”意思是在罪的控制与咒诅之下。

3: 10-18 保罗所讲话的对象主要是外邦人,这样只是作出结论,而不是在引用圣经来开始他的讨论。(参考希伯来书,该书作者采用的是相反的方法。)保罗所引用的经文段落即肯定了整个人类的罪性,也强调了罪对个人与公众生活中各个方面的侵入(13-18节)。

10-12节的开头与结尾都提到了整个人类的罪性,智慧上,情感上,和意志上都受到罪的影响。请注意“没有人”、“所有的人”、“连一个也没有”这些囊括性词汇的使用。在13-18节中,描写了人的话语(13-14节)、行为(15-17节)、与态度(18节)都受到了罪的影响。

这一段是圣经中描写人的完全堕落的最有力的一段,人的完全堕落并不是说每一个人都到了他可能达到的最坏的程度,但这个人的每一部分都受到了罪的影响,因而没有一个人能做任何一件事来到圣洁的神面前可夸奖他自己。

“堕落意思是人在使神喜悦的测验中失败了,他标明了他在神面前的不配,这个失败是完全性的,因为(a)它影响了人的各个方面,(b)它影响了所有的人)”(C. C. Ryrie, Basic Theology, pp 218,19)。

18节指出了根本的问题,而对所引用的作出的结论(参1: 18-32)。

3: 19-20 一个犹太人读者有可能会说,刚才所引用的那一个段指的只是不敬虔之人说的,保罗为了使其这种说法没有任何根基,就又提到了,不管律法(这里的指的是旧约)说到什么,都是对那些与其有关的人说的,就是所有的犹太人。所有这定罪的结果就是,没有一个人可以开口为他自己辩护(参启20: 11-14)。“凡有血气的”再一次指的是所有的人类。

律法的功用并不是给人提供一系列指引人到天堂去的步骤,而是显明人没有能力达致天堂(加3: 24)。耶稣先前已说过,没有人完全行出律法(约7: 19)保罗在罗马书中就律法有更多要说的(参加2: 16;3: 2510)。如果一个犯了律法中的一条,他就是一个犯律法者,律法象一个链环一样,一个环被损坏,整个链环就是坏的了。如果有人想要以完全的义来博得神的称赞,那么他就必须完全行神的律法(参太5: 48)。因此,通过行出神的律法所要求的行为来称义是不可能的(见Kenneth W. Allen, “Justification by Faith,” Bibliotheca Sacra 135:538(April-June 1978):109-16)。

每一个人都需要福音,因为他是一个罪人并在神的定罪之下,在罗马书的这重要的前一部分(1: 18-3: 20)里,保罗证明了整个人类都是有罪的。他首先表明了总体上所有人的需要(1: 18-32),然后又特定提到了那些自以为义的人的罪性(2: 1-3: 8)。他提出了神审判的三个原则(2: 1-16),证明了神的选民犹太人的罪(2: 17-29),然后又回答了犹太人可能对他的论点提出的反对意见(3: 1-8)。然后通过指明旧约也教导了众人的堕落而作出了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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