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
所论以信徒称义之道,非从托空言,历来因信称义的,已大有其人。如亚伯等(来11:4)。我们仅即亚伯拉罕而论,亦可为铁证。因亚伯拉罕之称义,乃人所共信,毫无疑议者。且以亚伯拉罕,足可以为信心的模范。所以特于本章取为证据,表明因信称义之道,是的确可凭的。按本章所论,可分四段如下:
一、信的对象 (1-8节)
或谓因信称义,究为何故呢?此道果然可以凭信么?究竟所信的,是信什么呢?信的对象是什么呢?保罗特于本章藉信心之父亚伯拉罕申明其故。
(一)亚伯接罕之经历——亚伯拉罕凭肉体原无所得,只是因信称义。即信称人为义的神,他的信即算为他的义。
1.因信称义人无夸(1-2节)犹太人每以肉体所行的割礼等事以自夸,但人在神前究无可夸之处。假若人可以赖功称义,功之大者当首推亚伯拉罕,但试问亚伯拉罕以肉体之所行,果有何功德可以于神前夸口,赖之称义呢?虽圣经言及亚伯拉罕大有名声,似有可夸之处(创12:2),不知此可夸之处乃在于人前,非在于神前。人在神前,尚有何功德之可言呢?所可言者,只是对神有信。
2.因信称义由于神恩(3-5节) 称义之功,全在于“信神”,即以“信”而“算为义”,这是由于“神有恩典”,据圣经所言,亚拉伯罕之所以称义:
(1)乃以信算义 经上明言:“亚伯拉罕信神,神就以此算为他的义。”(创15:6)是言以“信”算为义,非言以“行成为义。或有人说,果如所言,称义者确为义人么?或不过仅仅“算”为义人呢?日,此“算”字的意思,并非称不义者算为义。亦非以神的义归于不义之人,因而即以神的义算为人的义。此“算”字乃以人的“信”算为人的义,人的“信”即人的“义”。凡有信心的人,其信心的生活,即义人的生活了。
(2)不以功称义 “作工的得工价,不算恩典,乃是该得的。”若是人可赖功称义,“恩典就不是恩典了。”但无人能恃功称义于神前,信徒称义,全由于神。以人身负多罪,只可靠赖基督,方敢立于神前。神亦只看耶稣之功,以人之信而称人为义。此外则无人能于神前昂首,堪称为义啊。
(二)大卫之证言(6-8节) 大卫王曾在诗篇32篇1节说:“得赦免其过,遮盖其罪的,这人是有福的。”此处所言,即有关于称义之道极宝贝的话。
1.言称义的实行 大卫论及人称义,首言蒙神算为义,主“不算为有罪;”所言得赦,遮盖,不算等字,皆是称义的要义。这并不是说,称义之人果能一无罪过,不过是神不算我们为有罪,因为人的罪已经“得赦”,已经“遮盖”。但这也不是说,称义的人他的罪虽然得赦,遮盖,却是罪仍在身,而未能脱除。乃是在于我们所信的对象神一方面言,我们的罪再不被纪念。在自身一方面言,我们的罪已被基督的血所掩盖、所洗除、所代赎,因而我们就得称义于神前,毫无畏惧惭愧了。
2.言称义的福气 在这三节圣经内(6-8节),一连三次,言及蒙神算为义的“这人是有福的”。可见赦罪称义即蒙福的根源。世人不蒙神赐福的原因,皆以罪孽所致。称义乃最大的幸福,信徒既蒙神赦免其过,掩盖其罪,而将罪案取消,罪刑赦免,这是多有福气呢?
二、信的征象 (9-16节)——征象或作象征
(一)反证 即以割礼律法为反证。割礼原是除掉罪欲的象征,遵守律法亦称义的原则;但亚伯拉罕得称为义,究不在行割礼,亦不在守律法。
1.其称义在受割礼之先(9-12节) 亚伯拉罕得称为义,是创世纪l5章6节所论的。其受割礼是在第17章所论的。前后相去至少当有十四年,或有人说是相去二十五年。保罗在此处特提出来,显明称义是在乎向神的信心,不在乎行为,因为他得称为义,确是在乎受割礼以前的事。
(1)特以割礼为记号亚伯拉罕在称义以后受割礼,乃特以割礼作他未受割礼的时候因信称义的记号。(甲)乃断除情欲的记号——割礼之义,即表明人皆在罪孽里,借此将人的罪欲割断。(乙)乃追念盟约的记号——神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盟约,是不得遗忽的,此乃特以割礼为记号,以志不忘。(丙)乃分别犹太异邦的记号。(丁)亦表明信徒与非信徒的记号——在可见的教会中,亦有此分别的记号,而且意思也略同,即洗礼所表明的。
(2)亦以割礼为印证 即因信称义的印证,亦即恩约的印证。以割礼所指属灵的意义最深切,特借此为因信称义的印证,使知因信称义之道是的确无误的。并为个人称义之确证。
2.其称义在有律法以前(13-16节)亚伯拉罕因信称义,是在设立律法430年以前之事,可见他决然不是因行律法得称为义了。按此处所论以信称义的应许,所括要义有数则:
(1)应许所括的事件(13节)所应许的,就是亚伯拉罕的子孙要承受世界,此中要义:(甲)可指以色列人将要得获迦南地。(乙)或可指亚伯拉罕的众子孙,所立的诸国,而以其为诸国之父。(丙)更可指属灵的信徒按灵性作亚伯拉罕子孙者所承受的地业。“温柔的人有福了,因为他们必承受地土。”(丁)其最要者即指着“那一个子孙,”即耶稣基督终究必要承受全世界(加3:16)。如此,全世界的人就必都要因着亚伯拉罕的子孙得福。
(2)应许成功的方法(13-15节) 言此应许所以成就,“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义。”因为律法终究不能使人赖以称义,如此所应许的,也就归于虚空了。而且,“若是属乎律法的人才得为后嗣,信就归于虚空”了。“因为律法是惹动忿怒的”,或指人对于神的忿怒,因律法一来,更惹动人的情欲罪性。或指人惹动神的忿怒;因人犯罪惹动神的忿怒,所应许者即难于成功了。所以此应许成就的方法,决不是借着律法,乃是赖乎信义而成功的。
(3)应许方法的优点(16节) (甲)此乃属于恩典。(乙)此乃定然有效。如言“叫应许定然归给一切后裔”。(丙)此乃归于众人。如言“不但归给那属乎律法的,也归给那效法亚伯拉罕之信的。”
(二)表征 即以撒之生与复活为象征。亚伯拉罕的信心果有如此的表征呢?在他的信心,如何可以表现信心的真态度呢?
1.征以以撒之诞生 以撒之生,即象征神是能从无中造有的全能神。当亚伯拉罕“将近百岁的时候,虽然想到自己的身体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经断绝”(19节);他仍坚信不疑,即是信心的真态度,因为他信神的应许是信实可靠的。
2.征以以撒之复活 复活之道,乃亚伯拉罕首先相信的。他信神能令以撒从死里复活(来ll:19)。因他“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复活、使无变为有的神”(17节),这样超奇的大信心,真是可称许的。因为在他以前复活之道绝未显明,他如何能有此信心呢?直至今日,除了圣经所论以外,人也绝无此复活之理想与希望。亚伯拉罕竟然在他的时代,即信上帝能令死人复活,不是超奇的信心吗?这是人最难信的道理。信神能使人“死而复活”的信心,即真信心的象征。
三、信的心象
即以信心的对象,对照己心,而成为个人的心象,而对全能的神,心有坚确的信。
1.无望中有望的信心(18节) 能从各方面的失望中,仍能有指望。此指望不是从外事外物的显示,有可信的证据而来的,乃是从他的对象全能可仰赖的神而来的。人的指望唯有以神为对象,为他所望的靠托,方能于无望中仍有望呢。
2.至终不软弱的信心(19节) “他将近百岁的时候,虽然想到自己的身子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经断绝”,然而“他的信心还是不软弱。”此“不软弱”的极大原因,正是因为真信心是不看自己方面,乃专看他的对象神方面。所以就以对象而对自己,神的信即涌现在心中,而成为个人的心象。以自身而论,所希望的固无成功之可言;但就神而论所信所望,还有何不成功之可疑呢?
3.坚定不怀疑的信心(20节) 人有时看环境,看各方面的表征,难免生出不信的心。但人能于此似乎不敢信、亦不能信的疑团中,仍不怀疑,必是他的信眼,注定了对象,甚至对象成了心象,即不再看一切的环境了。
4.归荣耀于神的信心(20节) 古往今来信徒以信所成的事功,实足彰显神的荣耀。不有亚伯拉罕的深信,何以能成功神在他身上所要成功的大事,借以彰显出神的荣耀来呢?常是以人的不信,亏欠了神的荣耀。哪一个多多归荣于神的圣徒不是大有信心的人呢?人唯有全心为荣耀神,他所信的方能成功,“荣耀归给神”即坚信之由来。
5.满心相信的信心(21节) 他的信心,不是半信半疑,或是仅仅相信,而非的的确确毫不怀疑。他乃是出于一种满心相信的心,就如他所信的好像一个物件,放在神的手中保存,虽未到手,却如已得。以为神所应许的。必能作成,纵然有时显有不可信的朕兆,仍是坚信不移,满心相信,有如此的深信,方无愧为“信父”。以这样的信心,即我们应该有的信心,亦即见于实验的信心。
四、信的印象(22-25节)
当拉班为利百加祝福时说:“我们的妹子啊,愿你作千万人的母。”(创24:60原文)“信心的亚伯拉罕真是变成了千千万万人,因其如此相信而有的关系,即永留最深的印象于万人心中,亦即因信称义。在他个人方面说,就是他因此蒙神悦纳得称为义。以其所信,乃超轶常理,惟以神言为据,此外再无可凭:一则信神能使百岁老人生子,再则信神能使以撒复活,故神即以其信为他的义。此中的意义,亦不但指亚伯拉罕信其子以撒之生与复活;也是系乎以撒所代表的基督之生与复活(参创22:18,约8:56);此即亚伯拉罕称义之信,亦即吾人称义之信。此种伟大的信心,有效的信心,得救的信心,即永留深的印象于历世信徒心灵中(23-25节)。以保罗在此明言:“‘算他为义’这句话,不是单为他写的,也是为我们将来得算为义之人写的。”因其信心的态度正是面对着全能神为对象的;此对象亦即莫名其妙地映现于心中而成为个人的心象;此中伟大的感应,亦深印于一切因信称义的信徒心中,成了得救的秘诀。
(一)其因此成为信心之父 以亚伯拉罕之因信称义,就作了我们因信称义之父。因基督的福音,称人为义之道,不外亚伯拉罕称义之道。人所以在神前称义,无非是因为信心,亦无非是因为信基督的信心。不过在亚伯拉罕,是信应许的基督,我们是信已经为我们成全了救法的基督。但在亚伯拉罕的信心,就如为“因信称义”之道,开了一个永生的泉源,从此这泉源就永流不息了。
1.乃异邦信者之父 虽异邦人未受割礼,却仍可“因信称义”,正如亚伯拉罕之因信称义,“是在未受割礼的时候”,所以一切未受割礼的异邦人,皆是与亚伯拉罕有同样的信心。如税吏撒该亦可因信称为亚伯拉罕的子孙(路19:9)。亚伯拉罕在未受割礼之先,“因信称义”;正是“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礼而信之人的父。”(11节)这因信称为义的话,不是单为他写的,也是为我们将来得称为义的人写的(23-24节)。
2.乃犹太信者之父 按肉体而论,犹太人固然都是亚伯拉罕的子孙,而且皆有肉体上割礼为记号;按灵性说,那些有亚伯拉罕的信心,得因信称义的犹太人,也必在灵性中,有割礼的印证,表明他也是亚伯拉罕属灵的子孙。“外面作犹太人的,不是真犹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礼,也不是真割礼。惟有里面作的,才是真犹太人;真割礼也是心里的。”(2:28-29)
(二)我们因此实验基督之功 亚伯拉罕是信身子如同已死,产育已经断绝的撒拉能生子嗣(19节);且信神能叫以撒复活(17节)。我们如愿得称为义,所信的亦不外信由死复活的基督。以撒不过为耶稣的预表,其所以能令信之者得称义,全是在乎耶稣死而复活的权能。
(1)其被交是为我们的过犯 耶稣被交献为赎罪祭,乃是为代赎我们的罪,非耶稣受死,我们决无脱罪出死之望。
(2)其复活是为我们得称义 耶稣复活,是为他所献的赎罪祭已蒙神悦纳之据。人能知而信之,其信始不徒然(林前l5:17)。不然,我主虽已死,人却仍在罪中。耶稣复活,即明显他自己为义,也即我们得称为义的原因。凡有亚伯拉罕之信而信的人,皆可因信而称义。我们统观全章所论亚伯拉罕究竟是有如何的信心,并其如何因信称义,可见因信称义之道,不是无证据的。吾人如愿称义于神前,除此以外,亦别无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