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段 |
1.不敬虔的罪(18-25)
* 神的忿怒已显明在不虔不义的人身上(18)
a.不虔──对神,硬心不信。
b.不义──对人,不道德。
c.行不义阻挡真理(18下)
阻挡(katechO):原文的意思是,留下,拘留,拦阻等。在新约圣经上,或译「留住」(路四42),或译「拦阻」(帖后二6、7)。
恶人为了肆无忌惮的行不义,必须阻挡真理的活动。
d.神的忿怒已显明在他们身上(18上)
现在任凭他们(罗一24、26、28)
将来施行公义的审判(罗二5-10)
* 借着拜神的本性,神已向人显明祂的存在(19)
a.神的事情(19上):只说神存在的事实,不是说有关神的一切事。
b.人所能知道的,原显明在人心里(19中)。
所能知道的:日本文语体译本译为「所该知道的」,原文也有这种含意。
人有拜神的本性,是神所赐与的。
各种民族的文字或语言,都有「神」这个字。
* 借着所造之物,可以晓得神的永能和神性(20)
a.神的永能和神性,借着所造之物显明(20上)。
天地万物的建造,以及宇宙的秩序之维持,显明神的永能(来三4,一3)。
动物的生存,显明神的爱(诗一四五9,一四七8-9;太六26)。
世界历史的演变,显明神的公义和慈爱(诗一○三19;耶十八7-10;但二31-45;拿三4-10)。
b.虽是眼不能见,却叫人无可推诿(20下)。
借着人有拜神的本性,应该知道(19)。
借着神所造的万物、宇宙的秩序,以及世界的历史,也可以领悟(20)。
* 他们拜偶像,是明知故犯(21-23)
a.虽然知道神(18-19),却不荣耀祂,也不感谢祂(21上)。
借着拜神的本性,以及受造之物,他们已经知道神(19-20)。
但他们却不把造物主当作神来荣耀祂,也不感谢祂。
b.他们的思念变为虚妄,无知的心就昏暗了(21下)。
思念变为虚妄:现代中文译本译为「思想荒唐」,思高译本译为「所思想的,反成了荒谬绝伦的。」
无知的心就昏暗了:或译「心智暗昧」(现代中文译本),或译「愚顽的心就迷糊了」(新译本)。
「敬畏耶和华,是智能的开端。」(箴九10)。因此,不敬畏真神的结果是,「思想荒唐,心智暗昧。」(现代中文译本)。
c.自称为聪明,却做傻事──以偶像取代真神(22-23)。
他们因为有文化,而自以为聪明(22上)。
他们所做的却是愚拙的事(22下)──以偶像取代真神(徒十七22-30)。
以必朽坏的人和动物,当作永远不能朽坏的真神(23)。
以人为偶像:盛行于希腊和罗马。
以动物为偶像:埃及的宗教。
* 神任凭他们行污秽的事,以致玷辱自己(24)
a.神任凭他们(24上)
神任凭他们:表示神尊重人的自由意志。
自由意志要善用,不要妄用(加五13;创二16-17)。
b.他们行污秽的事,以致玷辱自己(24下)。
创造世人的真神,才是他们应该服事的丈夫(赛五十四5)。
世人不倚靠真神,反而倚靠偶像,就是以偶像为丈夫;这种行为等于与偶像行淫,对神不贞洁(耶三8-9;结廿30-31;何二2、5、8-10,四12-13)。
* 不敬拜造物主,反而敬拜受造之物(25)
a.他们将神的真实变为虚谎(25上)
变为(metallassO):原文的意思是,换,调换。
将神的真实变为虚谎:即拿偶像来取代真神,以假乱真,自欺欺人。
b.他们敬拜受造之物,不敬拜造物的主(25中)。
世人的「思想荒唐,心智暗昧」(罗一21下:现代中文译本),莫此为甚。
世人忘本之罪,昭然若揭,还能躲避神的忿怒吗?
c.主乃是可称颂的,直到永远。阿们(25下)。
主有绝对的能力,值得称颂(耶卅二17)。
主的权柄统管万有,一切被造的,都要称颂祂(诗一○三19-22)。
主永远不改变(来十三8)──包括祂的能力、权柄、尊荣、圣洁、慈爱、公义、信实等。
阿们(ameen):原文的意思是,诚心所愿,实在的。原为崇拜仪式用语,是犹太人在宗教仪式结束时所说的。主耶稣讲道时,常用此字来表示祂郑重的宣告。在新约圣经上,出现过152处。其中49处译为「实在」,25处译为「实实在在」,其余则音译为「阿们」。
2.同性恋的罪(26-27)
* 女人与女人之间的同性恋(26)
a.神任凭他们放纵可羞耻的情欲(26上)
神任凭他们:此语表示罪恶的连锁关系。即由与偶像行淫,发展为人与人之间的淫乱;由颠倒对造物主与受造之物的敬拜,发展为颠倒「顺性」与「逆性」之用处。
放纵可羞耻的情欲:「情欲」(pathos)一词,在新约圣经上只见三处,都用在劣等的感情上。除了此处可羞耻的「情欲」之外,也译为「邪情」。其中一处,与淫乱、污秽连在一起(西三5);另外一处,则有放纵性欲之含意(帖前四5)。
24节的「情欲」(epithumia),原文用另一个字,它有时也用在好的意愿上。
例如:主说,我很「愿意」在受害以先(路廿二15);或保罗说,我「情愿」离世与基督同在(腓一23);又说,我们很「愿意」见你们等(帖前二17)。当然,24节的「情欲」是邪恶的欲念。
他们所以被认为「放纵可羞耻的情欲」,乃因女人与女人之间以及男人与男人之间,发生了同性恋。
b.女人把顺性的用处变为逆性的用处(26下)
所谓颠倒「顺性」与「逆性」的用处,就是女人与女人之间的同性恋。
现代中文译本译为「女人颠倒性的正用,有了违反自然的性行为」。
* 男人与男人之间的同性恋(27)
a.男人也是如此,弃了女人顺性的用处(27上)。
现代中文译本译为「男人也放弃跟女人正当的性关系」。
两性之间的正当结合,乃是神在创造男女之初所设定的原则(创二24)。因此,男人弃了女人顺性的用处,便是违反自然的性变态。
b.欲火攻心,彼此贪恋,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27中)。
男性之间的同性恋,不但是可羞耻的事,而且也是被神认为「可憎的事」。
律法规定行了这种可憎之事的,总要把他们治死(利廿13)。
c.同性恋者必在自己身上受这「妄为当得的报应」(27下)
同性恋者因为违逆自然的法则,身心必陷入悲哀的状态。
以今日可见的事实来说,「爱滋病」(AIDS)便是他们当得的报应。
所多玛城因为同性恋,而被神毁灭(创十八20,十九4-9、13、24-25;犹7)。
英文“Sodomy”(男色、鸡奸、兽奸)这个字,乃由「所多玛」(Sodom)这个地名演变而来。
3.不义的罪(28-32)
* 神任凭他们行那些不合理的事(28)
a.他们故意不认识神(28上)
神不但赐与人拜神的本性,而且借着受造物向他们显明祂的存在(19-20)。
他们虽然知道神,却以偶像取代了神(21-25)。所以说,他们是故意不认识神。
b.神任凭他们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28下)。
邪僻(adokimos):原文的意思是,试验的结果不及格,而被认为应该放弃的。在新约圣经上,出现过八处。除此处译为「邪僻」之外,四处译为「弃绝」(林前九27;林后十三5、6、7),三处译为「废弃」(提后三8;多一16;来六8)。
他们既然故意不认识神,所以神就任凭他们存邪僻(可弃绝的,不好的)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藉以惩罚他们了。
* 装满了各样不义(29-32)
a.28节所说「不合理的事」,即29节以下所提到的「各样不义」。这些不义的事,共有二十件(29-31)。由思想上的关联来看,可以分为下列四类:
第一类是:不认识神之人的根本罪恶,包括邪恶、贪婪、恶毒。
第二类是:远离神之人的常态,喜欢加害于别人,包括嫉妒、凶杀、争竞、诡诈、毒恨。
第三类是:由于丧失谦卑的美德而产生的诸恶,包括谗毁、背后说人、怨恨神、侮慢人、狂傲、自夸。
第四类是:丧失理性和天然感情的表象,包括造恶事、违背父母、无知、背约、无亲情、不怜悯人。
b.明知故犯,而且喜欢别人同流合污(32)。
这些不义的事,由于良心的作用,他们知道不该行(罗二14-15)。
由于所受的道德教育,他们也知道不该行这些不义的事。
他们不但自己去行,还喜欢别人去行。他们的罪恶已经达到极点,无可救药了。
1.神对犹太人的审判(二1-5)
* 犹太人没有资格论断外邦人(1)
a.论断人的,等于定自己的罪(1上)。
「论断」(krinO):原文的意思是,审判,论断,定罪。
在新约圣经上,除了论断之外,
或译「审判」(约五22、30;罗二12、16、27,三6、7),
或译「定罪」(约三18;帖后二12)。
b.你自己所行的,却和别人一样(1下)。
外邦人所犯的罪(罗一18-32),犹太人并不是完全未犯。
犹太人既然与外邦人一样,也在罪恶之下(罗三9),怎么可以论断人呢?
c.无罪的人,才有资格定别人的罪(约八3-9)。
除了基督以外,没有人可以审判人(约五22;徒十七31)。
基督把审判权授与教会(太十八18;约廿21-23)。
* 凡行不义的人,神必照真理审判他(2)
a.这样行的人(2上):行不义的人。
b.神必照真理审判他(2下)
神的审判绝对正确,必不误判。
下列的译本之译文,可做参考:
「上帝的处刑是按着真实的。」(吕振中译本)。
「神的审判是合乎真理的。」(日本文语体译本)。
「神必正确的审判。」(日本共同译)。
「上帝审判……是没有错的。」(现代中文译本)。
* 你既然犯了同样的罪,必不能排脱神的审判(3)
a.犹太人受了割礼,做神的选民,以为必定得救。因此,自以为他们有资格论断外邦人。
b.但若不悔改,选民也必被定罪(太三7-10)。
* 神所以容忍犹太人,是为要给他们有悔改的机会(4)
a.不可藐视神的宽容(4上)
神的爱是真理的爱,不是胡涂的爱;
祂的宽容既有限度,又有时间性(传八11-13;约十三11、21-27)。
b.当知道神的恩慈是要人悔改(4下)
神不喜悦恶人死亡,乃喜悦他回头而存活(结十八21-23)。
* 犹太人因硬心到底,永远不知悔改,所以必受神公义的审判(5)
a.犹太人不悔改,为自己积蓄忿怒(5上)。
刚硬:对于神丰富的恩慈、宽容、忍耐(4上),感觉迟钝,毫无反应。
不悔改:神施与恩慈的目的,是要领他悔改(4下),但他却藐视。
积蓄(theesaurizO):原文的意思是,贮存,积存,储蓄等。在新约圣经上,出现过八处。其中六处,都用在「积财」的事上(太六19、20;路十二21;林前十六2;林后十二14;雅五3)。硬心不悔改的人,等于为自己储蓄神的忿怒,将来必如数归在自己的身上。
b.神公义审判的日子必来到(5下)
是大而可畏的日子(赛十三6-13;结七14-19;珥二10-11)。
无处藏身(俄4;启六12-17)。
2.公义的审判(二6-16)
* 神必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6)
a.照各人的行为审判,是神永远不变的原则
(伯卅四11;诗六十二12;箴廿四12;太十六27;提后四14;彼前一17)。
b.基督徒也要受审判(林后五10;弗六8;彼前四17)。
得救的人,报赏分大小(路十九17-19;林前十五41-42)。
灭亡的人,刑罚分轻重(太十一20-24;路廿47)。
审判的速度很快(伯卅四23),因为祂始终都在鉴察(箴十五3;传十二14;太七23)。
*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7-8)
a.能得永生的人(7)
恒心行善的人(7上;加六8-10)
寻求荣耀、尊贵、不能朽坏之福的人(7下;提后四7-8、18;启十四13)。
b.惹神忿怒恼恨的人(8)
结党(8上):结党的目的,乃为自己争利。
吕振中译本译为「营私争胜」,新译本译为「自私自利」。
结党是纷争之源(林前一10-13)
结党的人必排除异己,重利薄义;也必拒绝真理,反而顺从不义(8上)。这种人,神当然会以忿怒恼恨报应他们(8下)。
* 神不偏待人(9-11)
a.犹太人并没有特权,若是作恶,仍然要受惩罚(9)。
b.希利尼人并未被冷落,若是行义,仍然可得报赏(10)。
c.神不偏待人(11)。
祂审判的原则是,就事论事(利十九15;申十17;代下十九7;伯卅四19)。
d.先是犹太人,后是希利尼人(9下、10下)。
救恩(罗一16;徒三25-26,十三46)
赏善罚恶(罗二9-10)
* 律法是审判的依据(12-13)
a.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必不按律法灭亡(12上)。
没有律法的:即外邦人(罗二14)
若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罗四15下,五13下)。
b.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必按律法受审判(12下)。
在律法以下的:即犹太人
律法是审判的依据,违背律法就是罪(约壹三4)。
c.遵行律法,才能被称义(13)。
听而不行,还是被定罪(罗四15上)。
听道又行道,才能得福(雅一21-25)。
* 是非之心,具有律法的功用(14-15)
a.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事,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14)。
本性(14):人类原来的「善良的人性」,即良心,现代中文译本译为「天性」。
外邦人若顺着本性去行事,等于遵行了律法。
b.是非之心,具有律法的功用(15)。
是非之心(15):良心,能分辨是非。吕振中译本译为「良知」。
良心能辨别是非,具有律法的功用。
* 基督再临审判人的日子,各人必照自己所行的受报应(16)
a.基督再临的日子,必审判人的隐秘事(16上)。
基督从死里复活,是祂能审判天下的凭据(徒十七31)。
神的眼目遍察全地(伯卅四21;箴十五3;耶十六17),
连一切隐藏的事,祂都必审问(传十二14)。
基督一旦再临,必照出暗中的隐情,显明人心的意念(林前四5)。
b.照着我的福音所言(16下)
我的福音:即基督直接向我启示的福音(加一11-12、16)。
照着我上面所说的(6-15),基督必照着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
3.属肉的犹太人不是真犹太人(二17-29)
* 犹太人的夸口(17-20)
a.称为犹太人(17上)
亚伯拉罕的子孙(约八33、39)
分别为圣的选民(申十四2)
特别蒙恩的民族(罗九4-5)
称为犹太人,是一切犹太人所夸口的(林后十一22;腓三5)。
b.倚靠律法(17中)
日本新改译译为「安于持有律法」。
犹太人认为他们持有律法,对得救已有保障,而可以安心。
c.指着神夸口(17下)
现代中文译本译为「夸口你跟神有特殊关系」。
犹太人是神的子民,以色列国是神的国度(申七6-8;诗一一四2)。
这是他们所夸口的特殊身分。
d.从律法中受了教训(18上)
神的圣言(律法)交托给他们,是极大的好处(罗三1-2)。
这是外邦人未曾享有的恩典。
犹太人的男孩子从十二岁起,就要接受律法的训诲,而且要上圣殿去参加宗教仪式(路二42、46)。
e.晓得神的旨意(18中)
律法记载神旳旨意,有益于教导人学义(提后三16)。
明白了神的旨意,才不会得罪神(诗一一九11)。
f.能分别是非(18下)
神的是非标准,与人不同(赛五十五8-9)。
律法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诗一一九89),是分别是非的绝对标准。
律法是选民之行为的规范(诗一一九9、105)
g.能给瞎子领路,是黑暗中人的光(19)。
瞎子:即心眼失明,不能分别是非的人(太六22-23;约九39-41)。
黑暗中人:因为心眼失明,而终日活在黑白不分之中的人。
犹太人认为他们已经从律法中受了教训,所以有能力教导没有律法的外邦人。
h.是蠢笨人的师傅(20上)
蠢笨人(aphrOn):或译「无知的人」(路十二20)、「愚妄人」(林后十一16、19)、「胡涂人」等(弗五17)。
犹太人认为他们可以做外邦人的师傅,教导他们学习属灵的知识。
i是小孩子的先生(20中)
小孩子:即幼稚的人(林前十三11),此处乃指没有属灵知识的外邦人。
j在律法上有知识和真理的模范(20下)
犹太人因为持有律法,而认为他们已经有属灵的知识,也明白真理。
下列的译文,可做参考:
「在律法上得了整套的知识和真理」(新译本)
「有法律作知识和真理的标准」(思高译本)
「你又认为,因为你拥有摩西的律法,就掌握了知识和真理。」(现代中文译本)
「在法律上拥有具体之知识,即具体之真理。」(吕振中译本)
* 教导别人不可违背律法,自己倒犯律法(21-24)
a.教导别人的,也应该教导自己;叫人不可犯法的,自己也必须守法(21-22上)。
教会的领导者,必须以身作则(腓三17;彼前五3)。
b.你既然厌恶偶像,就不该偷窃庙中之物(22下)。
以弗所城的书记说,保罗并没有偷窃庙中之物(徒十九37)。由此可知,当时的犹太人因偷窃庙中之物,而闻名于外邦人中。「反犹」的宣传,把「耶路撒冷」(Hierosolyma)谐音为「窃掳寺庙」(hierosylia),可能与此有关。(依据《圣经启导本》资料)。
c.神的名在外邦人中,因你们受了亵渎(23-24)。
你既然干犯律法,则指着律法的夸口便落空了(23)。
不但夸口落空,而且连神的名都受了亵渎(24)。
* 可贵的是遵行律法,过着成圣的生活(25-29)
a.你若是犯律法,你的割礼就毫无意义了(25)。
犹太人向来都以受割礼为夸口(腓三3-5),而拒绝与未受割礼的人往来(徒十28,十一1-3)。
重要的是遵行律法的教训,并不在乎受割礼(林前七19;加五6)。
实践律法的精神,胜于拘守律法的字句。
b.遵行律法的义,等于受了割礼(26)。
条例(dikaiOma):原文的意思是,审判,辩明,条例,公义等。在新约圣经上,或译「义行」(罗五18),律法的「义」(罗八4),「所行的义」等(启十九8)。日本文语体译本译为「律法的义」,更能达意。
·所谓「律法的义」(罗二26,八4),就是律法上所要求的义行。律法分为礼仪律、卫生律和道德律。礼仪律和卫生律要求成圣,道德律要求爱神和爱人;因此,成圣的生活,以及爱神和爱人的行为,便是「律法的义」(参看本书43-44页,「三31」之释义)。
外邦人虽然未受割礼,但若遵行了律法的义,满足律法的要求,便被算为受过割礼了。
c.实践律法的精意,比拘泥仪文更重要(27-29)。
仪文(gramma):在新约圣经上,除了「仪文」(罗二27、29,七6)之外,也译为「字句」(林后三6)。
·未受割礼的外邦人虽然没有律法的仪文(字句),但若能全守律法(实践律法的义),则有资格审判有仪文和割礼,竟犯律法的犹太人(27;太十二41-42)。
·有仪文和割礼的犹太人若不悔改,切实遵行律法的义,必至灭亡(太三7-10,八11-12)。
·形式上拘守律法的字句,或肉身的割礼,都不重要(28)。
·里面作的,才是真犹太人(29上):内心的虔诚,胜于敬虔的外貌(提后三5)。
·在乎灵,不在乎仪文(29中):灵(pneuma),或译精意(林后三6)。律法的精意,比律法的字句更重要(林后三6)。
·「人是看外貌,耶和华是看内心。」(撒上十六7)。神所看重的是「心里的割礼」(申十16;耶四4),不是肉身的割礼;祂所要求的是实践律法的义,不是仪文(28-29)。
·从人来的称赞(29下):遵守律法的字句,并且以肉身的割礼为夸耀的人,所得着的称赞。
·从神来的称赞(29下):实践律法的精意,并且心里受割礼,除掉一切污秽的心思意念之人,所得着的称赞。
·拘泥律法的仪文,夸口肉身的割礼之人,只能得着从人来的称赞;惟有遵行律法的义,过着成圣、爱神和爱人的生活之人,才能得着从神来的称赞。
* 割礼的意义
a.旧约选民的记号(创十七9-14)
b.归入犹太教教门的宗教仪式(出十二48-49)
c.分别为圣的记号(书五5、7-9;士十四3;徒十28,十一2-3)
d.除掉心里的污秽(申十16;耶四4):原文的意思是,心要受割礼。
* 割礼预表洗礼(西二11-12)
a.新约选民的记号(加三27-29)
b.归入基督教教门的宗教仪式(太廿八19)
c.分别为圣的记号(罗六1-4;林后六14、17-18)
d.除掉污秽(徒廿二16;彼前三21)
4.犹太人的优越不致改变神的公义(三1-8)
* 犹太人的长处是,神的圣言交托他们(1-2)
a.照以上所说,犹太人与外邦人既然没有差别,他们还有什么长处呢?这是犹太人可能产生的第一个疑问(1)。
b.答案是,神借着摩西将圣言交托他们(2;徒七37-38),是他们所得着的好处。这是外邦人未曾享有的特权。
* 神的信实和公义,永远不改变(3-4)
a.即使他们不信,神仍然真实可信(3-4上)。
犹太人中若有(甚至多数)不信耶稣是基督的,他们的不信会废掉神的信,叫神解约吗?这是犹太人可能产生的第二个疑问(3)。
·答案是,「神是真实的,人都是虚谎的。」(4上)。下列的译文,可做参考:
「甚至人人都虚谎,上帝还是真实的。」(现代中文译本)。
「上帝总是真诚的,虽则人人都撒谎。」(吕振中译本)。
·神的真诚永远不改变,纵然人对祂失去信心,祂仍是可信的,因为祂不能背乎自己(提后二13)。
·救赎犹太人,是神与他们的列祖所立的约(罗十一27-28;加三16-17;创廿二18),神怎么会因为他们不信就解约呢?
b.如经上所记:「责备人的时候,显为公义;被人议论的时候,可以得胜。」(4下),系依据七十士译本「诗五十一4」。表示神绝对公义,不怕被人议论。
·下列的译文,可做参考:
「你在话语上,显为公义;你被论断时,必然得胜。」(新译本)。
「你实现所说的话,以显示自己的公正;被控诉的时候,可以得胜。」(日本共同译)。
·保罗所以要引证这段经文,乃为要说明神绝对公义,犹太人中即使有人,甚至多数人不信耶稣是基督,祂的公义仍然不会有所改变。对于不信的人,祂就施行公义的审判;对于信的人,祂就施与公义的拯救。
·祂若因为有人不信而改变祂的公义,废掉祂的约,对那些要信的人来说,不是不公义吗?惟因祂绝对公义、清正,所以被人议论(或译被控诉)的时候,可以得胜。
* 神降怒,仍然公义(5-6)
a.我们的不义若导致神公义的审判,让祂有「显出祂的义」之机会,我们不是应该得报赏吗?但祂却反而降怒,这岂不是祂不义吗?这是第三个疑问(5)。
·「照着人的常话说」(5上):
或译「照人的想法讲」(现代中文译本),
或译「按俗见说」(思高译本)。即当时一般人的议论。
b.神降怒,仍然公义(6);否则,祂怎能审判世界呢?
人的不义不但没有帮助神,反而混乱神所创造的世界之秩序。事实如此,神可以不降怒吗?
* 因为我的虚谎,神越发显出祂的荣耀,我仍然要受审判(7-8)
a.由于我的虚谎,神的真实才越发显明,而得着荣耀;因此,我的虚谎有利于神。若然,我为什么还要受审判,好象罪人呢?这是第四个疑问(7)。
·这种观念若是正确,我们也可以说:「若因我的诈欺(诈欺是虚谎的行为),我被法官判罪,叫法官有机会显明『他的真实』,为什么我还要受审判呢?法官判我有罪,表示他反对虚谎,正可显明他的真实;而且可以替社会消除虚谎,使社会更为真实。我既然对法官和社会都有帮助,为什么还要受审判呢?」这种逻辑,多么荒谬!
b.「我们可以作恶以成善」(8上)。
或译「让我们作恶,使善来到」(吕振中译本),或译「为了显明善而作恶吧!」(日本新改译)。
·这就是说,由于我们的不义,神才显出祂的义(5);因为我的虚谎,神才显出祂的荣耀(7)。这么说来,我作恶岂不是等于行善吗?我们不是可以作恶,让善来到吗?这是第五个疑问(8上)。
·亚当犯罪,才有神的救赎;犹太人不信耶稣是基督,救恩才传给外邦人。许多事实证明,因为人的作恶,反而让神完成善事,所以作恶等于行善。不是吗?
c.这是毁谤的话,其实我们未曾如此宣讲。这等人被定罪,是应该的(8下)。
其实,保罗不可能说这种话(8上)。
人犯罪或不信,反而成全神的旨意,是神永远计画的实现,人并没有帮助神,神也不需要靠人帮助祂。神知道人会犯罪或不信,却不是说神要人如此,所以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1.犹太人和外邦人都有罪(9-18)
* 犹太人并不比外邦人强,都在罪恶之下(9)
a.我们比他们强么(9上)?
「我们」:犹太人,包括保罗。
「他们」:外邦人。
b.决不是的!因我们已经证明,犹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恶之下(9下)。
「犹太人」:有律法的人。
「希利尼人」:接受希腊文化的人,而未必是希腊人,可以代表一切外邦人。
已经证明(proaitiaomai) :原文的意思是,已经控告。在新约圣经上,只见于此处。新译本译为「已经控诉过」,吕振中译本译为「已经起诉」。
·犹太人的罪(罗二1-三8),以及外邦人的罪(罗一18-32),在前面已经控诉过了。
·在罪恶之下:不但犯罪,成为罪人,而且臣服在罪的权势之下,终身做罪奴(约八34;罗七20)。
·我们「比」他们「强」(proechomai)么(9上)?也可以译为「我们被胜过吗?」即他们比我们强吗?日本新改译的译文是,「我们胜于别人吗?」但在栏外却注明,也可以译为「不如」,即我们不如别人吗?依据这种译文,犹太人虽然常常违背律法(罗二17-24),却并非不如外邦人。因为我们已经控诉过,犹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恶之下(9下),希利尼人并不比犹太人更好。
* 世上没有义人,连一个行善的都没有(10-18)
a.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10)。
以人的标准看,世上也有义人(创六8;结十四14;太廿三35;彼后二7-8);但以神的要求看,世上却没有义人。在神的面前,人所有的义都像污秽的衣服(赛六十四6)。
「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这句话是本段(10-18)的总论。
b.没有人寻求神,没有人行善(11-12)。
「10-12」:引证七十士译本「诗十四1-3,五十三1-3」的经文。
没有明白的(11上):律法和良心,都能使人明辨是非(罗二18、14-15)。只因他们硬心,所以对他们没有作用。
没有寻求神的(11下):寻求神,是神对人的期待(徒十七26-27);敬畏神,是人当尽的本分(传十二13)。但世人却不愿意寻求神;即使有人寻求神,也是只为肉身的平安而已。
·都是偏离正路(道德沦亡),一同变为无用(12上)。
偏离正路的原因是:
拒绝神的圣言,丧失行为的绝对标准(诗一一九9、11、89;提后三16-17)。此其一。
远离基督生命的光,终身走在黑暗中(约八12;约壹二11)。此其二。
心眼被恶者弄瞎,颠倒是非(林后四4;太六22-23;约九39-41)。此其三。
·变为无用(achreioO):原文的意思是,使无益,变为败坏的,变为无用的。
人若偏离正路,道德沦亡,他的生存还有什么意义呢?
·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12下)
没有人行善的原因是:
不肯行;因为行善的人,常吃眼前亏(传七15,八14;太廿四12)。此其一。
不能行;因为被罪律辖制,没有能力行善(罗七14、18-21,八7下)。此其二。
c.喉咙污秽,口舌邪恶(13-14)。
他们的喉咙是敞开的坟墓(13上)
满心污秽,喉咙成为发出臭味的出口(太十二34、35,廿三27-28)。
·用舌头弄诡诈(13中)
亚哈王吩咐人诬告拿伯,将他杀死,抢夺他的葡萄园(王上廿一8-16)。亚哈王欺骗人民,杀害无辜,便是用舌头弄诡诈。
犹大到耶稣跟前说:「请拉比安!」就与祂亲嘴,表示亲善。犹大用这个暗号出卖了主耶稣(太廿六48-50),也是用舌头弄诡诈。
·嘴唇里有虺蛇的毒气(13下)
虺蛇的口里有叫人致命的毒气。恶人往往只说一句话,就可以使人遭杀身之祸(太十四6-11)。
·满口是咒骂苦毒(14)
这是嫉妒和怨恨的发泄(路七33-34)。
d.他们所走的是血腥的路(15-17)
为了杀人流血,他们的脚飞跑(15)。
排除异己或复仇者,往往如此疯狂。
·所经过的路,便行残害暴虐的事(16)。
现代中文译本译为「所到的地方,留下了破坏和悲惨的痕迹。」新译本译为「在经过的路上,留下毁灭和悲惨。」社会上所发生的群殴或械斗,常常留下破坏和悲惨的痕迹。
·平安的路,他们未曾知道(17)。
平安(eireenee):原文的意思是,和平,和睦,平安等。在新约圣经上,除了「平安」之外,好多处都译为「和平」或「和睦」。由本段「15-17」的内容看来,此处应该译为「和平的路」更能达意。新译本译为「和睦之道」,思高译本以及几种日译本,都译为「和平的道路」。
e.他们眼中不怕神(18)
眼中不怕神,是世界充满罪恶的根本原因(诗十4、13,十四1-3,卅六1)。
约瑟被他主母诱惑之时,因为眼中怕神而坚毅的拒绝她(创卅九7-12)。
2.全人类都伏在审判之下(19)
* 律法以下之人(19上)
a.所有的犹太人,都出生在律法以下(加四4-5)。
b.连外邦人也出生在律法以下,因为人的良心具有律法的功用(罗二14-15)。
* 普世的人都伏在神的审判之下(19下)
a.犹太人常常违背律法(罗二17-24),外邦人也犯了许多罪(罗一18-32)。
b.因此,对于神的审判,没有人能抗议(19中-下)。
3.行律法不能蒙神称义(20)
* 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20上)
a.律法属乎灵,人属乎血气,本质不同;而且人已经卖给罪,做罪的奴仆(罗七14)。事实如此,人怎能遵行律法?
b.人既然无法切实遵行律法(雅二9-11,四11、17),怎能因行律法而被神称义?
* 律法本是叫人知罪(20下)
a.若没有律法,我就不知道什么叫罪(罗七7)。
b.但律法不仅不能帮助我脱离罪律的捆绑,反而要审判我,叫我受刑(罗二12下,四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