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第八章

  称义的要需(3:21-31)


本书的第二大段,即救赎的方法,此方法中的第一步,为称义之道,即3章21节至5章末节所论的。本段论及称义之道,亦有数层,于3章21节至31节,则首先言及称义的原因。人或以为称义,是名义上的事,终不能名实相符,因为人决不能靠律法得称为义(21-28节),因信称义乃是律法以外的举动(21节)。人因犯罪亦亏欠了神的荣耀(23节),罪人只会羞辱神不能荣耀神。因此神亦不能不为人立一称义的救法。人既不能用立功之法(27节)靠着遵行律法得称为义(28节)。假若人要靠律法称义:其一必是完全遵守法律,被审为无罪。其二,或是虽已破坏法律,却能偿还罪孽的代价。换言之,即必须义行与律法相称;或罪刑与罪孽相抵;方能尽律法的义。但这两步,人皆不能做到,所以要称人为义,必须是律法以外的举动,使人靠信主之法,不靠立功之法。人称义有四方面的关系:   

一、由神的恩典(3:24)
照以上所言,世人既皆陷于罪,无自救之力,亦无自救之方,如此一个有罪的人,要称义于神前,是非赖神恩不可了。
(一)称义之道源于神恩   称人为义,是律法以外的举动(罗3:21)。是出于神的恩,将他的义(罗3:22)白白地施于人。因在人一方面,既无称义之可能,慈悲的神遂大开宏恩,为世人备一称义得救的方法,此方法完全是由于神的恩,并非罪人配得的。
(二)称义之恩本乎神性    此称义之道,以神恩为渊源,其最大原因,乃以此恩亦适合神的本性。假若神不为世人备一称义得救的方法,他就不是神——不是我们所需要的神。因为神的本性就是爱,爱人的神,怎能任凭世人沦亡呢?神的本性也是义,其最大的义行,就是为他的仇敌,预备了救恩(3:26)。他的本性也是至圣的,若按他的爱与义而言,固不能不救罪人;但按他的圣洁而言,亦决不能容纳罪人;所以神不救人则已,果欲救罪人,必不能不为罪人特设一涤罪、脱罪、减罪的方法,可以使人赖之称义。所以这称义的救恩,不论按神诸性德的哪一方面言是不能不为人预备的。
(三)称义之功赖恩作成     称义之源,即由于神恩;罪人称义,亦全赖恩而不靠功,这是律法以外的举动,因为“作工的得工价,不算恩典,乃是该得的。”若是“出于恩典,就不在乎行为;不然,恩典就不是恩典了。”(11:6)
此称义之道,既是源于神恩,亦赖神恩成全,所以圣经特称神为我们的救主(赛43:3,60:16,路l:47,提前1:1又2:3又4:10)。且耶稣二字,亦即耶和华为拯救之义,我们顾名思义,每称耶稣,宜念耶和华为我们的救主,因为称义之道,全是由神恩而来的啊。

二、凭主血的救赎
以上所说由神恩而称义,是言称义的根本。在本段言以基督而称义,是指称义的门路。既有称义的根本,若无称义的门路,罪人将如何赖以称义呢?所以圣经反复明言,罪人称义,须赖耶稣基督。
(一)在基督的宝血(3:25)赖主的宝血   为挽回祭而替我们担罪刑。在旧约时代人要在神前免除罪过,必须借着献赎罪祭,杀牲流血方可。但此不过为基督的预表,牛羊的血,终不能叫献祭的人得以完全(来9:9)。唯独基督耶稣藉着永远的灵,将自己无瑕无疵地献给神,他的血始能洗去我们良心中的死行,使我们坦然无惧地事奉那位活神呢(来9:14)。
(二)在基督的行义    所言基督的救赎(24节),不但指主为我们流血,也是包括基督为我们完全律法。所言更使律法坚固,即是义行之成效。因为神的律法,是永不能废除的,“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都要成全。”如此纵然基督为我们受死流血,将我们的罪过洗除,神的律法却依然存在,我们还必须遵守神的律法,方可称义于神前。但神的律法,我们决不能完全遵守,如经上说,人决不能靠着遵守律法,得称为义,因为律法不过为使人知罪而已(3:20)。如此基督若要救我们在神前得称为义,不但有消极方面的工夫——罪刑与罪孽相抵,将我们因干犯法律而有的罪过洗除;还必须有积极方面的工夫——义行与律法相称,即将我们应守的法律代替遵守。使我们不但靠他的宝血,将已有的罪过洗除;也是赖他的义行,将应守的法律完全,方能在神前得称为义哩。

三、藉人的信心(22节)
凡因信在基督里的人,即穿着基督的义袍,上帝看他不再是他个人的本相,乃是在基督内看他。因此上帝对于以信而在基督里的人,即只见全义的基督,而不见其人的罪相了。且以信承纳神恩(24节),信心虽然为称义所必须,却不能言信心为得救之源,因得救之源,全在神之恩与主之功。虽然,人若无信手与信心而接受并承纳神恩主功,亦终不能称义于神前。故圣经既言人是赖恩得救,亦言赖基督之功而称义,其所以得救、所以称义、仍不外乎以信而承纳神恩主功之故啦。
(一)因信称义之可凭   保罗言“我们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他是如何看定了呢?
1.在圣经之明证(21节)  前言本书的钥节,或本书的题旨,即征引哈巴谷书所说“义人因信得生”之言。在本处保罗亦明言,如今神的义在律法以外显明出来,此律法指是非的法律说。“有律法和先知为证”(21节),此律法不是指是非的法律,乃是指礼仪的法律说,即摩西五经所载种种圣殿中之礼仪,并献祭及守节期等等的律例,皆是表明十字架的救恩。且众先知亦有种种预言预表,为救恩之表征。
2.在神之公义(26节)  因信称义之道,非但不破坏法律,更是借此显出神的义来,使人知道他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假若神至终不为世人设立一个脱罪称义之法,他的忍耐宽容何在呢(25节)?他的义何在呢(26节)?人将如何承认他是仁爱而公义的神呢?所以这因信称义之法,确乎是由于神的公义,也正是表现神的公义。十字架的救恩,即神义中之义。
3.在信徒的经历(22节又28节)  保罗说:神的义是因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又说:“我们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可见凡真有信心的人,莫不蒙神“加给”他因信基督而得的义,在他的心中,也必“定”然有赦罪称义的平安了。如或不信,可以征诸真基督徒的经历。
(二)因信称义的范围
1.无犹太异邦之分(29节)       神乃独一无二,其救法亦独一无二。其对于世界万国万族,皆一视同仁,并无犹太异邦之分,因为神不但是作犹太人的神,也是作异邦人的神。所以“神的义,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并没有分别。”
2.无受割礼与否之别(30节)     因信称义,原不在受割礼与否。因“神既是一位,他就要因信称那受割礼的为义,也要因信称那未受割礼的为义”,受割礼的人,自不能以割礼夸口了。
3.无信心强弱之殊        按本处惟言因信称义,加给一切相信的并无分别(22—30节),未言必须有完备的信心,方能称义。因人称义,虽专赖信心,却无分信心的大小强弱,乃全在乎真心信赖基督否;果能信靠,自必确获耶稣为己所有,而接纳耶稣流血赎罪的恩功了。

四、证以人的义行
以上既详言人称义是因着信,不是靠着行为,但亦必须有行为可为称义的印证。凡称义的信徒,亦必在他的生活上有显然的凭据,以为其称义之印证。保罗说“这样,我们因信废了律法吗?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3:31)非信徒不能守律法;信徒得救以后,有了称义的经验,方能守律法。所以雅各说,我们也是凭行为称义,不单凭信心。不过所说的人称义不靠“行为”,是指着无信心的行为。按保罗在本处所说的信心,亦即雅各书所说的行为。以得救的信心,即雅各书所说的活信心,此活信心,并不是空空洞洞的,乃是见之于实行的。是更使律法坚固的,此即雅各书第2章24节所说,我们“称义是因着行为,不是单因着信”的原因。但所说的行为,谓为有行为的活信心可,谓为活信心的行为也可;如徒然相信,而无实行,他的信心就是死的。所以不但雅各书言以行为而称义,即保罗所说的以信称义,也可以换一句话说,是“以活信心的行为而称义。”因为凡真有得救的信心,也必有因信而有的行为,不然他就是自欺了。
(一)信心是与行为并行  凡有活信,必有善行;果有善行,必因活信;这二者是并行的。所以信心没有行为是死的(雅2:22又17节),行为没有信心是假的。
(二)信心是因着行为成全信而能行,必信上加信,保罗于本书的标题所说,“这义是本于信,以致于信”的话,正是含括信心是因行为成全的意思(雅2:22)。从未见有不能实行,他的信心能活泼进步者。所以说我们称义得救,也是因着行为,但这并不是说靠行为得救。乃是说果然以信称义于神前,也必有义行,以为其称义的表征;否则他的信心,他的称义,恐怕还是靠不住呢?此由信而表现的行为,即灵功的实验,亦称义的印证。
总而言之,我们得称为义,实是根本于神恩典(第一段)。这恩典是在耶稣基督身上,借着他生死的功能,所显明施行的(第二段)。圣灵亦为此作证(第三段)。神既是由耶稣预备了称义的门路,人还必须用信心接纳,方能在自己身上有效力(第四段)。果能有活信心,靠赖基督而称义,自必有行为的表征,使称义之经验,亦显然的印证。此外最要者,即圣灵为救恩作证,而证明救恩之可凭信。如使徒作证说:“我们为这事作见证,神赐给顺从之人的圣灵,也为这事作见证。”(徒5:31)耶稣来亦有圣灵作证(约壹5:7-l0)并且圣灵亦为信徒作证,如今“籍着我们神的灵,已经洗净、成圣、称义了”(林前6:11)。“圣灵与我们的心同证我们是神的儿女”(罗8:16)。并且我们“信了基督……就受了所应许的圣灵为印记”(弗1:13)。总言之称义之功,是源于神之恩;凭着耶稣之血;籍着人的信;且成功于圣灵的作为,四者具备,救功始成。


中华圣网整理制作:著作权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