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神在称义上的公义 3章21节至5章
 2·神在称义上的公义 3章21节至5章

 
  一、因信称义的本质( 3:21-26 )
    (一)神的义在律法外显明出来  3:21-22 
          1.前文提到人根本无法自救,靠自己是完全没有希望的。
          2.提供了另一条出路―上帝给的义→此义是与律法无关的。
            →且此出路有律法和先知为证。 3:21 
            ●「显明出来」的原文和用来描写基督「道成肉身」的字很接近,另外
               如果参考 提后 1:9-10 可以知道由上帝而来的义是在基督身
               上显明出来。
            ◎律法之外:表示与人的努力换取无关,在前文以说明人无力靠自己自
                        救,因此上帝另開一条与「人力」无关之出路。
            ◎律法和先知为证:即表示有旧约圣经为证,前文承认律法是出於上帝
                              的,先知更是大家公认上帝的仆人。保罗引旧约来
                              证明自己的说法非空穴来风。
          3.这個外加的义,就是上帝把义加给一切信耶稣的人,而没有差别待遇。
             3:22 
            ●这里的义是上帝要给人的义。          
    (二)因信称义之理  3:23-26 
          1.前文提到没有差别待遇,为什么呢?
            因为在上帝眼中,每一個人都犯了罪,亏缺了上帝的荣耀。3:23 
	    ●「世人」:每個人、所有的人。
	    ●「亏缺」:「不足」、「有缺乏」。原文時态显示这是「持续不断的
	                不足」。
            ●「亏缺了上帝的荣耀」:指人没有符合神的形象,无法充分反映出神
	    			    的荣耀(人应該要活出神的形象)。
          2.如今因为上帝的恩典,且因为耶稣基督的替赎,无力行善的人就可以白
            白被宣判为义。 3:24 
            (1)模式:白白的(free)。
            (2)动机:恩惠(上帝的)。
            (3)工具:耶稣的救赎。
	    ●「救赎」:原指「付出赎金使奴隶或战俘获得自由」。
          3.上帝把耶稣当成挽回祭,是要凭耶稣的血和人的信,显明自己的公义。
              3:25 
            ●「设立」:原文可以解释成「定意、计画(Purpost、Intention)」或
	                「公開展示」,而保罗比较常用「定意」的意义。
            ●「挽回祭」:希腊文此词是指能满足上帝义怒的一种祭物。
                          原文也指著圣殿中的施恩座,大祭司一年一次要洒赎罪
                          祭的血在其上。
          4.他先用宽容的心,容忍人先前所犯的罪,好在现在显明他的公义,并且
	    使他即使宣判信耶稣的人是无罪的,也还是公义的。3:26 
	    ●「使人知道他自己为义」:原文是「使他自己为义」,并没有「使人
	                             知道」的意思,亦即如果没有耶稣的替死,
				     就宣判基督徒为义,上帝就是不义的了。
	    ●「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应該翻译为「即使」。
	    ●「称」义:在法庭上的宣判用语,「称义」亦即宣判为无罪。
            ●「称」信耶稣的人为义:是上帝「称」,而非要其他人宣判。
            ●这里的义是上帝自己的公义。
            ◎若耶稣没有替死,上帝就称人为义,就证明上帝不公义,因他以罪人
              为义人。但因耶稣已替死,罪人的惩罚已有人代受,因此他宣判罪人
              为义人是公平的。
	    ◎这一段是罗马书的核心。
  二、称义教理的结论( 3:27-31 )
    (一)人既因无力行善称义,这立功积德换救恩之法便告无效,不能成为人
          向上帝或其他人夸口的根据。3:27 
	  ●用何「法」没有的呢:原文是「律法」,不過意义应該是「原则」或
	                        「体系」。
          ●「立功」:原文是「行为」。
    (二)所以我们的结论就是人称义是因著信,不是靠著遵行律法(积德行善换
          救恩之法)。 3:28 
    (三)上帝既是所有人的上帝,就不管人的身份如何,他都要宣判信耶稣的人
          为义。 3:9-30 
    (四)这样我们是不是用信心使律法失去效力了?不是!乃是更坚定了律法的
          效力。3:31 
          ●因信称义的原则维护了律法对公义的要求(请见 罗 6 ),所建立的
	    基督徒子民也将活出律法要求的生活。


  三、圣经里因信称义的证据( 4:1-25 )
    (一)亚伯拉罕因信称义之法( 4:1-12 )
          ●以色列人以 创 26:5 为根据,认为亚伯拉罕是唯一的完全人
            ,完全符合上帝的心意,是一個完全的义人。而保罗在此讨论亚伯拉罕
            的义,认定他也是因信称义。
          1.因信称义,不因律法  4:1-8 
            (1)若因信称义是上帝的救赎方法,那以色列人所尊敬的祖先亚伯拉罕
               又如何了呢?难道他的称义与行为无关?   4:14:1 应翻译为:「我们肉身的祖宗亚伯拉罕....」。
            (2)若亚伯拉罕是因行为称义,就可以夸口,因为他靠自己达到上帝的
               标准。 4:2 
            (3)然而根据旧约圣经的记载可知他也是因信称义。 4:3 
               ●经文引自 创 15:6 。
               ●「算为」:这字在 罗 4:1-25 出现十一次,意思是「算入其帐
	                   内」,可做「断定」或「归为」。
            (4)做工的人得工资是他应得的,不算是恩典。
               →人达到上帝的标准,上帝本該称他为义,没有恩典可言。 4:4 
            (5)对於那些没有做工,但是那信靠「称人为义的上帝」的人,上帝要因
               他的信(而非行为)称他为义。  4:5 
               ◎要注意的是前面三章已提到,人没有办法靠自己达到上帝的标准。
                 亦即没有人能用「做工得工资」的方式得救。
            (6)引圣经证明因信称义是存在的,而且是有福的。 4:6-8 
               ●经文引自 诗 32:1-2 。
               ●保罗认为人的义(称义)= 罪被赦免
                             Righteousness=Forgiveness of Sins
               ●基督徒的义是「替代」(Substitution)和「被归入」
                 (Imputed)的。耶稣替基督徒死、基督徒被归入「义」。
          2.因信称义,不因割礼   4:9-12 
            (1)因信称义的福是单给受割礼的人吗?难道不也是给没受割礼的人吗?
               因为我们所引证的圣经是说:「亚伯拉罕信上帝,就算为他的义」。
               无「割礼」一字。 4:9 
               ◎重复 3:29-30 的观念和思考方式。
            (2)再用亚伯拉罕的经验来证实割礼与称义无关。
               (c6a1)亚伯拉罕被称义是在受割礼前。→因此他的称义就与后来的割礼
                                               无关。  4:10创 15:1-33 亚伯拉罕被称为义,到了 创17:10 才受割礼。
                   这段期间约有二十九年的時间。
               (c6a2)割礼只是一個记号,做亚伯拉罕因信称义的印证。4:11 
            (3)结论:亚伯拉罕是所有信而被称义之人的父亲,不论是不是受過割礼
                     。 4:12 
               ●根据 约 8:56-58 ,可知亚伯拉罕也仰望耶稣。
               ◎当日的割礼成为人自夸的藉口,今日的洗礼、方言、浸礼....会不
                 会在我们心目中成为另一种割礼,使我们失去信而被称义的机会?
    (二)承受世界的应许,藉信达成( 4:13-17 )
          1.上帝应许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要承受世界不是透過律法,而是透過因信
            而得的义。 4:13 
            ●亚伯拉罕在摩西律法之前,因此这应许与律法无关(请参阅 创 18:18 
              )。
            ●「因」:透過,奠基於,以...为基础,Through。
	    ●「承受世界」:「作世界的继承者」、「获得从而拥有世界」。
	    ◎旧约中上帝给亚伯拉罕的应许并没有直接提到要他作「世界的继承
	      者」,这应該是保罗由创 12:3,18:18,22:18的记载总结起来的。
	      或者是保罗使用了当時犹太传统中(如传道经 44:21)将上帝给亚伯
	      拉罕的应许,理解为亚伯拉罕要承受全世界为產业。
          2.若是属於律法以下的人才是后裔,那人的信就成为虚空,上帝的应许也
            就无效了。→所以不可能是属於律法以下的人(血统上的犹太人)才是
                        后裔(所应许的世界继承者)。 4:14 
            ◎因为之前亚伯拉罕是因信得应许的,且 4:4 提到做工的人得工资是
              应当的,守全律法的人,不需要应许,上帝本該给他义人的代价。若
              上帝的应许要靠人的努力来换取,那上帝的应许就是骗人的。自然,
              引发应许的信心也是虚空的,因为还是要自己努力去换取工资。
          3.律法是惹动天谴(神罚)的,哪里没有律法,哪里就没有违反律法的事
            。   4:15 
	    ●「過犯」:「违背律法」。亦即「正面的违反神的成文规定」。比
	                「矢不中的」来得严重。
          4.所以人得为后嗣是本乎信,因为是本乎信,因此就属乎上帝的恩典。
            为了让应许一定会归於一切后裔。
            后裔→不但是属律法的以色列人,也包括那效法亚伯拉罕之信心的人。
               4:16 
	    ●「定然」:「成为稳固」。
            ◎因为没有人能靠行律法满足上帝的要求,所以如果应许必须透過行
	      律法实现,那就完全不可能实现了。而上帝是大能的神,因此人得
              为后嗣若是本於上帝的恩典,就一定可以实现。
          5.亚伯拉罕是我们(前两者)的父→正如圣经所言:「我立了你作多国的
            父。」
          6.这应许是在他所相信的上帝眼前(上帝清楚明说的,一定会成就的)。
            这上帝是把生命给死人,使无变有(从「虚无」中呼叫「存在」)。4:17 
	    ●多「国」之父:这個「国」的希腊文,保罗常常用来指「外邦人」。
	                    「多国之父」意义就是指亚伯拉罕是外邦基督徒的信
			    心之父。
    (三)亚伯拉罕信心路线的榜样( 4:18-25 )
          1.亚伯拉罕在无可指望的時候,仍然因著信有盼望,因此得以作多国之父
            ;正如圣经所记的。  4:18 
	    ●「无可指望」:「超出盼望」、「违抗著盼望」。意即「与人一切的
	                    期望相违背」。
          2.亚伯拉罕信靠上帝的事实:
            (1)背景:亚伯拉罕近百岁、撒拉的生育机能也丧失了。4:19 
	       ●「生育已经断绝」:直译是「子宫已经死亡」。
            (2)行动:不因现况削弱或失去信心、也没有怀疑上帝的应许(给他后
                     裔)。反而坚固信心,使荣耀归给上帝(上帝因此得荣耀)。
                      4:20 
                     而且他坚定的相信上帝所应许的他一定能作成。  4:21 
	       ●「并且仰望神的应许」:原文并没有「仰望」,而是「对神的应
	       			       许」。
            ◎亚伯拉罕单单因为上帝的应许,即使因为环境恶劣,仍坚信不移,
              正是把上帝当上帝的表现,与亚当夏娃在优渥的环境中仍选择離弃
              上帝,正是一强烈的对比,更让上帝得荣耀。
          3.这信就算为亚伯拉罕的义。 4:22 
          4.「算他为义」这句话也是为我们写的(我们的信也要被算为义)。4:23 
          5.基督徒的画像:信使耶稣从死里复活的上帝。 4:24 
          6.耶稣受死和复活是为了解决我们的過犯,并叫我们称义。4:25 
            ●「为了」:可以解释成 「on account of 」或「in order to」。
  四、称义的永恒性( 5:1-11 )
    (一)称义的结果激发了盼望  5:1-2 
          1.我们既因信称义,就已经透過耶稣与上帝有和睦的关系。 5:1 
            ●本句首有一「ouv(希腊文)」,保罗通常用来表示某论证告一段落
              ,继续往下讨论的意思。意思就是因信称义的论证已经结束,现在
              讨论称义后带来的结果。
            ●称义与与上帝有和睦的关系,到底是假设语气还是直说语气呢?
              假设是「期盼」的意思,直说是「已经」的意思,两种用法出现
              於不同的版本中,不過依据上下文以「直说语气」比较可能。
	    ●与神「相和」:「平安」。表示因信称义的人与上帝之间的「健全
	    		    状态」。
	    ●「与神和相和」:不仅是主观的感觉,更是一种客观的地位。
          2.我们藉著耶稣,因信得以进入现在所处的恩典中,狂喜地盼望上帝的荣
            耀。   5:2 
            ●「欢欢喜喜」:应該翻译为「狂喜」、「夸耀」。
            ●「盼望」:此字指「人满有把握的期待尚未看见的事」。
    (二)患难不能销毁这盼望  5:3-5 
          1.不但如此,我们在苦难中仍是如此狂喜。 5:3 
          2.苦难中狂喜的原因:
            (1)知道苦难培养產生坚毅。 5:3 
               ●「忍耐」:或译作「坚毅」、「坚忍」。
            (2)坚毅带来成熟的性格。   5:4 
               ●「老练」:原文作「人格」、「特质」,指一种试验后核准通過的
                           品质。许多的坚忍培养出一种经得起考验的人格。
            (3)成熟的性格带来盼望。 5:4 
               ◎因为长久的忍耐与经历,成为我们盼望的根源与基础。
            (4)盼望不至於羞耻(这盼望不会叫我们失望)。
               →因为赐给我们的圣灵将上帝的爱浇灌在我们心里。 5:5 
	       ●「羞耻」:「使人蒙羞」。
               ●「浇灌」:倾倒出来。现在完成式被动语态,「已经被倾倒出来了」。
               ●此段有旧约背景,可参考: 诗 22:5诗 25:3,20诗 119:116赛 28:16 。
               ◎ 盼望不至羞耻:信徒的盼望与一般人的乐观不同,是对未来
                                的归向有清楚的确据,是建立在神的爱上面。
               ◎因为圣灵已经将上帝的爱浇灌在我们心中,因此我们有充分的确
                 据说我们的盼望不会带来失望。
    (三)神在基督里的爱证实了这盼望  5:6-11 
          1.神大爱的客观事实 ― 基督替我们死  5:6-10 
            (1)在我们无助的時候,基督按著上帝特定的日子替罪人死。5:6 
               ●「软弱」:helpless。
               ●「为」罪人死:「替代」或「取代」的意思。
               ●「罪人」:ungodly。与 1:18 中的「不虔」是同一字。
               ●「所定的日期」:指「神救赎计劃里所定的時间」或就是指「適当的
	       			 时机」、「那個時候」。
               ◎这里的罪人不是指别人,乃是指我们这些蒙救赎的人。以前我们是无
                 助的、无神的,而耶稣竟然替我们死。
            (2)在人间为公义的人死是少有的,为好人死可能有些人会作,只有基督
               在我们还作罪人的時候就替我们死了,上帝的爱就在这件事上向我们显
               明了。 5:7-8 
               ●「义人」:公义者(耿直而无同情心)。
               ●「仁人」:「好人」,当時可能特指城市或個人的「恩人」。
               ◎为受人尊敬的义人、仁人死,在人世间都少有,而上帝居然在我们是
                 罪人、是仇敌、是他的对头、故意不以他为上帝、挑战他的存在的時
                 候,为我们而死。上帝的大爱就在这里表露无遗。
               ◎我们在许许多多的理论上辩论得激烈无比,似乎基督教就是由这些理
                 论组成,除此之外无别物。但其实我们不能忽略真正让许多人跨越尚
                 未完全解决的問题,降服於上帝的带领之下的真正理由是上帝用他的
                 死所显露的大爱。一個让所有质疑都失去意义的惊天动地之举:造物
                 者为他的仇敌、为背叛他的受造物死。
            (3) 更进一步的是:我们已经靠他的血被算为义, 他更要拯救我们脱離上
                帝的愤怒。    5:9 
            (4) 而且,当我们为仇敌時,尚且透過耶稣的死与上帝和好,我们就更会
                因为耶稣的生被拯救了。 5:10 
                ●这又是一段文法上的修词结果:意思是「我们透過耶稣的生和死,
                                              与上帝和好并被拯救」。
                ●「和好」的原文本来意味著有一方改变,但在此并非如此,上帝不
                   改变,人无能改变,唯独透過耶稣的替死,人与神的关系改变。
          2. 和好的主观经验 :不但如此,我们既藉著他与神和好,也就藉著他
                              在上帝里狂喜、夸耀。   5:11 
	     ●以神为「乐」:「夸耀」、「狂喜」,跟 5:3 的「欢欢喜喜」同字。
  五、公义的基础在於基督首位( 5:12-21 )
      ◎解释耶稣如何带领我们进入前文所述的境地。
    (一)人类之首的两個代表之一―亚当  5:12-14 
          1.因此,正如罪是从一人进入世界,死又由罪来,於是死散布到所有人,
            因为众人都犯了罪。 5:12 
            ●众人都「犯了」罪:「犯了」是简单過去式,表示過去的某一点犯了
                                罪。
            ●「因为」:古希腊文的通常意义是「按这条件」,但在新约中这個词
                        的意思是「因为」。
                        Carnfield认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和罗马书三章23节
                        「世人都犯了罪」一样。
          2.没有律法以前,罪已经存在於世上;但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5:13 
            ●「算」:原文是「写在帐册上」的意思。
            ●罪也不算罪:人就不在律法的标准下被惩罚。
            ◎亚当公然违背上帝的命令,但在律法未颁布前,人类没有领受类似亚当
              所受的命令。因此以律法的标准来看,那時的人不算直接触犯上帝的命
              令。但当時人的所行所为的确是违背上帝的标准。
          3.然而由亚当到摩西(律法颁布者),死亡就做了王,连那些不与亚当犯
            一样罪過的人(直接违背上帝的命令),也在死亡的权下。
            ◎死亡做王,显明人仍是处於離開生命的状况,在神眼中是犯了罪。
          4.亚当乃是基督的预像(亚当预表基督)。 5:14 
            ●「预像」:a type,可译为「榜样」、「像」....,「预表」之意。
            ◎亚当和耶稣都是一個族类的头,他们所做的后果都影响到其族类,在这
              方面亚当是基督的预表。
    (二)亚当首位与基督首位的差别  5:15-17 
          1.前面提到亚当是基督的预像,但其实上帝的恩赐(耶稣)和過犯(亚当)
            是不同的。
	   ●「只是」過犯不如恩赐:原文是强烈反语词,表达「恩赐不是過犯所能
	   			   比的」。
          2.過犯权势很大:因为一個人的過犯许多人都要死。
          3.但上帝的恩典和因耶稣的恩典而有的恩赐(礼物), 比過犯的权势更大
            ,而且要充充满满的临到许多人。5:15 
          4.恩赐比過犯强:
            (1)审判是因一個過犯就定罪。
            (2)恩赐是从有许许多多過犯的情况下称义。5:16 
	    ●「定罪」:原文指的是「判决」以及「判决的执行」(也就是死亡)。
          5.恩赐比過犯强的结果:
            (1)因为一個人的過犯,死亡就因这個人称王。
            (2)而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赐之义者将在生命中 ( 自己的生命)因为(透
               過)耶稣做王。  5:17 
            ●在此保罗把亚当和耶稣做三方面的对照比较:
              ┌――┬――┐
              │亚当│耶稣│
              ├――┼――┤
              │過犯│恩赐│
              ├――┼――┤
              │定罪│ 义 │
              ├――┼――┤
              │死亡│生命│
              └――┴――┘
    (三)亚当为首与基督为首的相似处  5:18-21 
          1. 就像透過一人的犯罪导致众人都被定罪的结果;透過一人的义行,导致
             众人获称义得生命。5:18 
             ●「生命」:是所有格,表示结果。这种被称义的结果就是有生命,拥
                         有永遠的生命。
          2.又如同透過一個人的不顺服,许多人成为罪人;透過一個人的顺服,众
            人都成为义人。5:19 
            ●「成为」:古动词,原意是「安定下来」、「產生」、「构成」。
                        另一含意是「聚集....起来,成为某团体中的成员」。
            ◎到底人怎样因著亚当成为罪人呢?有以下的说法:
              realistic:现实论
              metaphoric:隐喻论
              solidarity:一体论
              corporate:社团论
              federal:邦联论
              brotherhood:兄弟关系论
              imputation:归罪论
              根据上下文来看,可能是imputation(算为)比较正确,但因为经文
              本身的证据不强,我们也无法认定哪一個一定正确。
              而realistic、solidarity、brotherhood三個论调认为罪恶(或犯罪
              趋势)是藉著遗传而来的。
              imputation是罗马书二、三、四、五章的中心思想,所以保罗此处的
              立论可能也是基於此思想。
              至於「罪」,原意是「矢不中的」,但也是一种「relationship」,
              神与人的关系。罪也表示神与人之间的关系破坏(因为受造物没有达
              到造物者的标准)。
          3.至於「律法」是引进来(外加)的,结果過犯就增多了(或译作:为的
            是让過犯显多)。5:20 
            ●「叫」、「结果」:此字的希腊文有两种可能的翻译。一是表示「上帝
                                的最终心意」、「一是表是结果」。后者据了解为
                                通用期希腊文中的惯常用法。
            ◎关於律法,在第七章有更深入的讨论。
          4.但是過犯越增多,上帝的恩典更显得格外丰盛了。5:20 
          5.正如罪藉著「死亡」来管辖;恩典藉著公义来统治,透過耶稣基督引至
            永生的地步。 5:21 
          ●古代教父对 5:12-21 的整理:

               Adam            by sin   →  for self → eternal death
                     ↘      ↗         ↘           ↗
                        meuted              for other
                     ↗       ↘                      ↘
              Christ            by obedience ↗         eternal life
          ●本章  5:12  的思路是接到  5:18-19 ,而中间插入  5:13-145:15-17 两段
            小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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