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第十五章

  圣徒与律法(7:1-8:11)


按以上所言,我们不能靠律法称义,又不能赖律法成圣,到底律法有何功效呢?圣徒对于律法,有何观念呢?而且律法与圣徒究竟有何关系呢?我们看保罗的经历,并保罗的言论,可知圣徒灵命生活的程度与他在于律法所处的地位实是密切相关的。也可说律法在于圣徒身上的功力,大可为试验他灵性高低的表针。因为我们对于律法站在什么地步上,我们灵性生活的程度,也是在什么地步上。按保罗毕生,或照本处所论,圣徒在于律法的地位,可分三等。

一、死在律法下的教徒(7:1-3)
本段保罗是说,在律法以下的旧人,正如一个妇女,被丈夫的律法管辖,是不能逃脱的,除非丈夫死了以后,可以再归别人,不然她便是个淫妇,信徒被律法管辖的景况,也是如此。保罗自己原来也是死在律法以下的人,他在这个时代,对于道德的法律:“就律法上的义说,我是无可指摘的。”(腓3:6)对于铭于心中的心律:自以为“在神面前行事为人都是凭着良心。”(徒23:1)对于教规教义:为“祖宗的遗传更加热心。”(加1:14)这正是可以为那些被律法拘管,受律法压制,热心遵守律法的法利赛人的代表,但他们虽然热心遵守律法,亦不过是死在律法以下的教徒而已。他们那一番受律法拘囿束缚的情况,固然是极可伤叹的。至于他们那一番自是自满,虽是死在罪中,仍然自以为义的状态,更是极可痛惜的。
今日教会中死在律法下的旧人,亦复不少,尝见多人虽已归主,却未得真理的解放。甚至终究未得基督的生命,其行事为人,亦不过是为像律法以下的旧人,受律法拘囿,被律法辖制,靠自己的义行,寻求生命而已。

二、活在律法中的信徒(7:4-25)
在7章4至25节所言,是已经悔改重生,得了活命的信徒,他对于法律有一种特殊的观念,虽然已经有了生命,却是仍旧在律法的范围之中,苦苦地遵守。因为当这地步,他的旧人尚未死绝,不免时常有罪心搅动,使他对于律法的效力,心中悲叹不已。照保罗自身说,这种地步,或是自从他在大马色城外归主(徒9:9)。直至在阿拉伯野苦修时代的经历(加1:17)。即是新人在律法下未得圣灵中的自由的景状。试即本处所论,新人活在律法中的景状,略言如下。
(一)律法对信徒已失权力(7:4-6)  此乃接续以上所论妇人之喻,申明其中的要义说,我们信徒“藉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我们属肉体的时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既是已经脱离律法,“我们服侍主,要按着心灵的新样,不按着仪文的旧样”了。但这是按着新生活当然的地步而言,并非指各信徒对于律法上的觉悟并经历而言。
(二)律法为令罪越发彰显(7:7-13)  本段之意略与5章20节同,言律法设立,致罪显多。但律法不是罪,不过罪借律法,乘机使欲心发动。以无律法,罪如佯死,则无显然抗违神律,与神为敌之心,其罪较小,亦且多有未显明者。有如巨川之水,涌流而下,则镜面无波,若一遇矶阻,则波浪突起。人罪对于律法亦然,“因为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引诱我……就显出真是罪,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
(三)律法在肉体大起战斗(14-25)  此数节即言已经重生,尚未成圣的信徒,因为理欲的交攻,所发的一种感慨的悲歌。是从保罗个人的灵性经历中写出来的,显明已蒙新生的信徒,本是满心欢喜神的意旨,无奈旧人尚无死绝,处在这种灵命尚未健全,灵力犹未充足的地步,对于嗜欲罪心的搅挠,不免时胜时败,此中的苦况,诚不可以为外人道。按本处所论,保罗自己言明其灵中的交战是如何激烈!
1.交战      按保罗在本处所说的交战,是谁与谁战呢?
(1)真我——自我    保罗在本段经文(7-25),用了50个“我”字,几乎每句话内,皆提到我字。所用我字原不同,有的指真我说,有的指自我说。读者不可不加以审辨。
(2)里面人——表面  人所说按我“里面的意思”(22节),本应译作里面人。此里面人,即是真我,即有新生命的真我。此里面人,当然与本来的表面人不能相容。以此里面人即新人,表面人即旧人,新人与旧人怎能相合呢?
(3)心律——罪律    “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此肢体中的“罪律”,即是我们肢体中失了常度的天然律,神为我们肢体中原造的天然律本是圣洁良善的,只因有罪在内,即变为“罪律”,而与我们的“心律”,即铭于我们良心中的道德性时时交战。
(4)灵性——肉体   “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25节)“内心”指着灵的方面,内心与肉体的交战,亦即灵欲的交战。一个基督徒有两个生命: 一个是在亚当里的旧生命,或作旧人;一个是在基督里的新生命,或作新人。此新人即真我,即里面人,其行事为人当然要凭着心律,顺着灵律,自不能不与旧人的罪律、肉体常常冲突。
2.悲观
(1)属于肉体(14节)   保罗尝论哥林多的信徒,虽然得了新生命,然而仍有许多是属肉体的(林前3:1)。 本处言所以属于肉体,因为曾经卖给了罪,但不是像亚哈的“自卖”(王上21:25),不过是因为元祖的失败而有的连带关系,即是生在罪中的。尝见许多信徒,虽然已经归了基督,却终未成属灵的人,仍是注重物质方面,而为属肉体的信徒,即跟从基督为婴孩的,这也是极可痛惜的事。
(2)行与愿违(15节)   因为“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我觉得“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21节)似此情况,虽是显明信徒心中仍然有罪,尚未到成圣地步,却也正是显明他业已在义路上起程,向着成圣地步走来。因为此等知罪悟罪,并与罪交战的光景,决非死在罪中之人的光景。大概人都是越求进修,越觉有罪,愈近乎圣经,愈觉出不洁。凡克己进修的信徒,皆可为此作证。
(3)内无良善(18节)   言“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可参看创6:3,约3:6),此与约翰所言:“凡从神生的,就不犯罪”的话,相差太远了(约壹3:9)。唯觉肢体中另有一个律(23节),和我心中的律交战,以致叫我作所不愿作之事,此种理欲交攻的苦况,也是每一个在义路上进步的信徒难免的经验。
(4)良心自讼         按良心而言,非不欢喜神的律,因为按着良心,在我里面的人,对于律法有三种态度。(甲)承认律法(16节)我所作的,既是我不愿意作的,我就承认律法是善的。(乙)欢喜律法(22节)按我里面的人,我是未尝不欢喜神的律法。(丙)顺从律法(25节)我本是用内心顺从神的法律,并非是故意违背律法的。而竟然失败犯罪,那究竟不是我作的,我的良心很可以为此作证。
(5)非战不力         保罗曾一而再地申明说,所有种种的罪犯,不是我作的,乃是在我里面的罪作的(1 7,20节)。因为我是已经尽了我所能的,奋力地与罪欲并肉体战斗,所以犯罪的,不是我的真我(新保罗),乃是我的自我(旧保罗)。
(6)无人能救(24节)  言“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不但是无人能救,亦无法能救,此中的苦况,非有经历的,亦决无人可以体会的。
(7)时为俘虏(23节)    所可叹的,是常打败仗作了罪的俘虏,使我们服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虽是出于勉强,却亦无可奈何,纵或时而得胜,不久旋又败北。此种悔改以后再犯罪,犯罪以后再悔改的情况,想每个信徒,皆可历历而言。

三、超出律法上的圣徒(7:24-8:2)
律法与救法原有密切关系,一个基督徒的生命到超出律法以上的地步,即是到了最丰盛的地步。
(一)脱离法律的管辖      一个在基督里有丰盛生命的圣徒,不但按地位说,不在律法下;按生命说,也不在被律法捆绑。因律法对于信徒已失效力,基督已经为我们完全律法,一面已经为我们受了律法的咒诅;一面已经为我们尽了律法的义,把我们从律法下赎出来。“神就差遣他儿子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赎出来。”(加4:4-5)
(二)脱离罪律的败坏      在基督徒的人生里,所受最大的痛伤,即是罪律的败坏。不论灵魂体各部分里,几乎每个细胞,都有罪律的败坏力。保罗在罗马第7章说了再说:“在我里头……没有良善”,“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感谢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因为赐生命的灵律,使我脱离了罪律,把我灵里、魂里、体里所有罪律都消除了,从此即再不受罪律败坏。
(三)脱离死律的威力      感谢神,“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因为赐生命圣灵的律在基督耶稣里释放了我,使我脱离罪和死的律了”,死的律,是由于罪的律,因为“叫我死的乃是罪”,当日神对亚当说:“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当时按灵命说,固然是已入死亡;按身体的生命说虽未死,却已有死的因素,死的败坏在体中表现,以罪中带着一种死的因素,因而也就成为死的律,这种死的律,幸因生命律的效力,就消除了。更是因着耶稣复活的新生命,并从死复活的大能,使必死的身体又活过来,从此就再不受死律的威胁了。
如此说来,我们在基督里所得的释放,真是一种荣耀的释放,奇妙的释放。既已脱罪称义就脱了法律的捆绑;又因在基督里的灵律,消除了肢体中罪的因素,即脱离了罪的管辖;并因生命的律,并基督复活的大能,灭除了死权的败坏,即脱离了死的律。因而即得有超出律法以上的生命与生活,这是何等荣耀喜乐的地位与幸福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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