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
罗马书第8章,是信徒的得胜地,或称为信徒的迦南地,亦或称为信徒的乐园。本章所论,即是救恩的最高峰,于第3章21至31节,是论称义的根基;6章l至儿节是论成圣的根基;8章3至11节则论得胜的根基。于上章所论,信徒既非死在律法下,也非活在律法中,乃是超出律法上,且脱离了法律的捆绑,死律的威胁,而度超然的生活,此即得胜地步的生活。但得胜地步究如何达到呢? 据本处所论,其经过有三步:
一、在基督肉体中已定罪案(3-9节)
人不得胜的最大原因,即是肉体的败坏,如果要到得胜地步,非胜过肉体或说是消灭罪身不可。但胜过肉体谈何容易,所幸者律法因肉体的软弱有所不能行的,耶稣基督即成为罪身的形状,即在肉体中定了罪案。
(一)律法有所不能行的(3节) 律法是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的,只能使人知罪,或定人的罪。
1.律法的软弱 律法有所不能行的,律法决不能除罪,亦永不能除罪,律法只能将人圈在罪里,或使人知罪,并定人的罪。非属灵的律并生命的律,是永无功效的。
2.肉体的软弱 人的肉体内既有了罪律,亦即有了天然败坏的东西,“在肉体中没有良善”,所以决不能凭肉体的行动,在属灵的生命中有所成就。人决不能凭肉体的活动,得称为义;更不能凭肉体的挣扎,而成圣得胜;甚至凭肉体的努力,欲求免罪而不可得;只是越凭肉体努力,即越失败而已。
(二)耶稣成了罪身的形状 耶稣欲救人,必须成为人,“律法既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
1.耶稣生在律法下 “及至时候满足,神就差遣他的儿子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赎出来。”(加4:4)耶稣已经为人完全了律法,在其三十三年的生活中,凡人当守的法律,耶稣已站在罪人的地步上,完全替人遵守了,连礼仪之律,亦站在人的地步上,为人尽了各样的义。曾为人献祭,为人受割礼,为人受洗礼等。
2.耶稣有完全的人性 耶稣降世以人性神性的资格,来作了神性人,具有完全的人性,不论他为圣婴、为儿童、为拿撒勒人,他的人性与人无殊,他的人性是与我们一样的。
3.耶稣亦成为罪人 “神使那无罪的,替我们成为罪”(林后5:21),他“成为罪身的形状”,他亦站在我们罪人的地步代替我们,而成为罪人。
(三)在肉体中定了罪案
1.在耶稣肉体中定了罪案 耶稣既为我们成了罪身的形状,担当了我们的罪,为我们身悬苦架,受了罪孽当受的刑罚,即在耶稣身上定了罪案,也是在耶稣身上消除了罪案,因在耶稣的肉体中,已为我们受了罪的处分。
2.我在耶稣肉体中定了罪案 耶稣在十字架上,不但是为我担罪而消除我的罪案;也是与我同钉,将我的罪身与他同钉十字架。他在十字架上原是作了我的替身,所以他被钉于十字架时,就是我的肉体我的旧人,按地位说是已经与耶稣同钉而死。现今虽尚未死,却是已经定了罪案,在耶稣身上,已经定了罪案,所以我们“向罪也当看自己是死的”,因为是已经定了案。正如一个已定死罪的犯人,从他定了罪案之时起,案件虽尚未执行,却是看他如已死之人无异,因为他的罪案是已经定了。我既在肉体中定罪案,因此(1)不再属体。一则不再随从肉体。二则不体贴肉体。因“体贴肉体的就是死”,“原来体贴肉体的,就是与神为仇,因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三则不属肉体。属肉体的人,不能得神的欢喜,人若属于肉体,就不属灵了。(2)乃属灵。一则随从圣灵(4节)。二则体贴圣灵(5节)。三则灵住在心里(9节)。
二、身体因罪而死(10节)
我们的血肉之体,固然是因罪而死,因为死是从罪来的;但本处所言之“身体因罪而死”,非指血肉之体,乃指我们的罪身因罪而死。
(一)身体如何因罪而死 本处所言之身体死,当然是指罪身灭没说。罪身所以因罪灭没,乃以罪身不能改良,不能修养,越改良他,修养他,他越发败坏;最好亦不过使他改头换面地假装起来,因他已经败坏透了,成为罪的工具,罪的发源,且是已经成为罪。在肉体中没有良善,律法既因肉体软弱,不能将肉体中的罪欲罪律消除,只好灭没。所以“神就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作了赎罪祭”,不但“在肉体中定了罪案”,也是将“我们的旧人和他同钉十字架,使罪身灭绝,叫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因为已死的人是脱离了罪。”
(二)心灵如何因义而活 身体既因罪而死,即罪身灭绝,灵命中的障碍即已消除迨尽。按生命原理是消极与积极同时发生效力,消极到何地步,积极亦到何地步,故身体既因罪而死,“心灵即因义而活。”因义而活之义,即因上帝之义性所立的完全救法,因耶稣之义行所成的完全救法,借圣灵之功,表现施于吾人心灵中。吾人之生命生活,全在心灵中,如何有分于上帝之义胜,如何印有上帝之肖像,并如何承受基督之义,因信称义而得生,而成义,而义为王,而在义中生活,以至到完全地步。此中之能力,全在基督住在我们心里,基督成形在我们心里,终至“披戴基督”,而有基督的肖像了。
三、必死的身体活过来(11节)
按必死的身体活过来,解经者多以为是我们这血肉之体,因耶稣基督已首先复活,待主再来时,我们也都要复活;但按本处所论,乃指灵命发展之经过,并非指血肉之体。下文所论“身体得赎”,才是指身体将来复活说。
(一)必死之体活过来之意义 以上既言“身体因罪而死”,即“罪身灭绝”,实际说来,亦“罪律”消除,即“因生命的灵律,脱离罪律和死律。”本节是言不但身体因罪而死,且是又活过来;此又活过来是罪身已灭没,罪律已消除,而恢复身体中原造之天然律,即是必死之身又活过来了。上文言身体因罪而死;本文言身体又死而复活了,这是完全救法之完全地步,是生命经验中最奇妙的经验;罪律和死律,既因身体的灵律消除,身体中当然有奇妙的改变,此改变即灵生命之能力,从灵中透过魂,达到体,因而体亦遽然改变了。此种改变即是体得救,我们得救的过程,是先有灵得救,继有魂得救,最后才是体得救。至体得救时,灵光即从灵中透过魂与体,全人即得救了。赞美主!
(二)必死之体活过来之大能 一则藉耶稣复活的灵。本处所言之灵,非圣灵,乃是耶稣复活的灵。耶稣基督从死里复活的灵,既住在我们心里,我们这必死的身体即因耶稣复活的灵而有奇妙的改变,亦即生命的改变。此生命的改变,自然关系灵与魂,亦关系必死之身体,因而身体亦遽然因耶稣复活的生命而复活;不但经过生命奇妙的变化,也是实际复活了。二则由耶稣复活的大能。耶稣基督不但自身“因从死里复活,以大能显明是神的儿子”(罗1:4)。且以复活的大能,表现在我们的灵里魂里体里,使我们的灵魂体经过大能奇妙变化,甚至亦得从死里复活。因主复活的大能力,即生命的大能力;是胜过阴间与死亡的大能力;是透过我的灵魂体,将罪律死律,罪身与罪权消除的大能力;是灵能灵权荣耀得胜的大能力;满具复活生命的大能力;故耶稣复活的灵,住在我们心里,我们这必死的身体,也就遽然活过来了,哈利路亚!
本章所论信徒身体的死而复活,即是得胜生命的根本问题,信徒非有身体死而复活的经过,决不能作得胜的人,得胜即生命最高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