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第七章

保罗在此虽已很简明地、合适地解答了律法被废止的事,但仍有一个困难的问题也可能引起其他许多难题。他在此又更详细地讨论到律法对于我们,是怎样地被废除的。律法在我们尚未归主之前,曾约束着我们,并使我们定罪,但现在律法对我们,已被废去,故律法被废止对于我们是有益的。保罗为不让任何人因此而来咒诅律法,他在此也特别驳斥那些出于肉体的反对论点。保罗又在本段经文中,详细地论到了律法的功用。
  1.弟兄们……你们岂不晓得 保罗的主要前提乃是,律法被赐下,为的是要管理活着的人;但人若死了,律法就失去了功用。对于这个论点,保罗接着又加上一个假设,就是说,我们在基督的身子里面,已经向律法死了。有些注释家认为,只要律法还存在,就一直管理着我们。我认为这种看法是含糊不明的,也不能与保罗在后面所提到的命题配合;因此,保罗在此乃是指人的一生,不是指律法是否存在的期限。保罗在此所发的问题,乃是要肯定他的主题。从这问句看来,可知这个原则是人尽皆知的,并不是一种人所不知的新奇看法。
  我现在对明白律法的人说 本句应该放在括弧之内,但是仍与保罗的前题配合。他晓得读者们也是认识律法的,所以他们并不会怀疑他在此所讨论的问题。虽然保罗的前题以括弧之内的话,都可以说是指一切的律法,但我却认为应该是指神的律,因这才是他所要讨论的主题。
  如果以为当时的天下几乎都属于罗马国,因此保罗是在讨论罗马的法律,此种看法是很幼稚的。保罗的书信乃是写给犹太信徒以及其他一般普通的人;但他主要还是向犹太人讲话,他所辩论的要点,也是律法被废止的事。他为了要避免被他们认为他是在强词夺理,故特别给他们看到,他所采取的乃是人尽皆知的普遍原则,尤其是对于那些在律法之下长大的人,更是非常熟悉的事。

 

2.就如女人有了丈夫 保罗在此所用的比喻,为的是要证明我们在律法之下得到了释放的情况;就是说,律法对于我们,已不再有任何管辖之权。保罗本可以用更多其他的方法来证明此点,但因为婚姻的关系正适合他现在所讨论的题目,故只要用这一个比喻已足够建立他的论证,可以不必再用其他证据。可能会使读者觉得困惑之处,乃是保罗所用的比较,并不完全相等。然而我们必须记得,使徒在此为了要避免使用太逆耳的话,不得已加上些微的变化。如果按照比喻的次序来讲,他先提到女人在丈夫死了之后,就脱离了婚姻法的束缚,律法对于我们既有如丈夫对于妻子,因此也已经死了,我们也不再受律法的管辖。然而保罗若是说,律法已经死了,可能会因他的语气刺耳,而激怒犹太人。因为要避免犹太人的愤怒,他反过来说:我们"在律法上"死了。有些学者认为,保罗在此乃是从次要的论点发展到主要的论点;我觉得此种看法也是太勉强。我认为保罗的全部论点如下:一个妇人,按照律法,乃是在丈夫还活着时属于他,因此不能归于别人。然而她的丈夫若是死了,她就从律法之下得了释放,就可以嫁给任何一个她所喜爱的人。这个比喻应用在律法对于我们的关系时,情形如下:
  律法是我们的丈夫,在它死去之前,我们一直负着它的轭。律法死了之后,基督就收纳我们;就是祂使我们从律法之下得了释放,并使我们与祂联合。我们与这位从死里复活的基督联合之后,应当单单归于祂、紧紧依靠祂。因为基督从死里复活之后的生命,乃是永活的,所以此后我们将永远不会与祂隔开。
  这里所提到的"律法"两字,并不是每次的含意都相同。一次是指婚姻的权利;另一次是指丈夫的权柄,而妻子必须服从;又一次是指摩西的教训。但我们也须记得,保罗在此所提到的摩西的律法,乃是指摩西所颁布的条例。然而他们不能就此以为十条诫命也从此被废除了,因为十诫乃是神自己所教导我们生活的准则与规律,因是神的旨意,也一定是永远坚立的。我们必须特别注意,我们所得的释放,并不是从律法所教导的义之中得了自由;我们乃是从律法严厉的要求,以及因此而来的咒诅之中得了自由。因此,被废止的,并不是律法所规定的善行的准则,所废止的却是与我们在基督所得的自由相反的特性,就是律法要求我们绝对完善的条例。因为我们若没有这个完善,律法就叫我们伏在永死的罪愆之下。保罗在此并不想判定婚姻权利的特性,因此他并不去查究妇人得以从丈夫的管辖之下获得自由的原因是什么。若有人在此寻找这一类的教义,一定会错误百出。

 

4.借着基督的身体 首先是基督提到了十字架的标准,胜过了罪。要如此行,祂必须先取消那能够约束我们的字据,这字据就是律法,因为当律法有权力的时期,就能使我们欠罪的债。为了这个缘故,我们也称之为罪的权势。然而当基督被钉在十字架上时,祂就取消了这个字据,使我们在祂的身体里面得到拯救。保罗在此又更进一步说:律法的约束已经被毁除了。但这并不是说:我们可以像寡妇一样,在她尚未再醮之前随自己的心意而活;因我们已属于另一个丈夫,已有了约束。我们乃是从律法之下进到基督之下。但保罗为了不要使他的语气显得太刺耳,因此他说:基督将我们从律法之轭下解放出来,是要使我们接枝在祂的身体中,虽然祂自己也曾暂时服在法律之下,可是律法却无权辖制祂。所以,祂若以神圣之约使我们与祂联合,并使我们免去律法的辖制,乃是要使我们与祂成为一体,因此说律法已被废除,就没有什么出奇之处了。
  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 我们已经说过,基督现已取代了律法的地位,因此任何人都不应该以为在祂之外,尚有自己的自由;换句话说,任何人若尚未向自己死,就不能脱离律法的约束,。事实上,保罗在此所说的,乃是指基督复活之后永活的生命,所以基督徒当晓得,他们与基督的联合也是永久性的。基督与教会之间的属灵婚礼,保罗在以弗所书六章中描写得更详细。
  叫我们结果子归给神 保罗所说的每一段话,末了总是加上一句话来指出他的目的。这里他乃是叫我们不要滥用我们的自由,基督拯救我们脱离律法的轭,并不是使我们有放纵肉欲的借口。基督将自己当作祭物献给神,使我们重生,为的是要我们借此新生命而结出果子来归给神。我们知道,天父所要求于我们的果子,就是圣洁与公义。如果我们作神的仆人,并不因此就减损了我们的自由。当然,如果我们想要享受那在基督里更大的福分,我们今生惟一的责任,就是应当思想怎样使神的名字得更大的荣耀,因基督救赎我们,就是为了这个目的。若不是如此,我们就仍然在律法的辖管之下,并作罪与死的奴隶。

 

5.因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 保罗再一次借着对比,使我们清楚看到,热心律法的人使信徒服在律法的权势之下,是多么地错谬。只要律法的仪文仍然有权治理着人,同时又没有基督的灵,那么肉体的情欲就不会受到制裁,反倒更是变本加历。所以,惟有基督能使我们从律法之下解放出来,公义的国度才得以建立。同时保罗也提醒我们,当我们从律法之下得了释放之后,我们当有的行为是什么。一个人只要他仍在律法之轭下,就会不断地犯罪,而且他除了死亡之外,不能结出什么果子来。如果律法的束缚只会生出罪来,那么"自由"的束缚,就会生出公义。如果前者是引到死亡,那么后者就是引到永生。然而让我们来看一下保罗自己所讲的话。
  保罗描写到我们还在律法之下的时期,为"属肉体的时候"。我们晓得,在律法之下的人只能以他们的耳朵听外来的声音,却不能生出果子来,因为他们心中并没有神的灵。他们一直是在有罪与刚愎的状态之中;直到有一天有更美的救法临到,才能治好他们此种可怜的状态。请注意圣经的话:"属肉体的时候"的意思是他们只有人类本性所有的一切特性,却没有神特赐给祂儿女的恩惠。如果在此种状态中的本性是有罪的,那么我们的灵魂按着本性也是不洁的,因此我们自由意志所能行的,只不过是将属肉体的邪情之剑,刺透我们身体的每一部分。
  那因律法所生的恶欲 就是说律法在我们里面所激起的一切邪情私欲,而且还能影响我们的全身。我们的每一部分都在恶欲的束缚之下。假如我们没有内心的导师圣灵,那么律法的工作只会更激动挑旺我们内心的情欲,直到不可收拾的地步。我们应当注意,保罗在此乃是以律法与人类腐败的本性作为比较;因人若被义的制裁限制的时候,他们的恶念与情欲就更发动,且变得更狂妄。保罗在此又指出,只要我们属肉体的情欲仍在律法之下,就会生出死亡的果子来。所以保罗也证明律法的本身是有毁灭性的。凡愿意把自己服在会产生死亡的律法之束缚下的人,就是头等的傻瓜。

 

6.但我们……现今脱离了律法 保罗继续用消极方面的话来阐明他的论点。假使律法的约束,不能制裁肉体,反倒激发我们去犯罪,那么我们就必须设法脱离律法,才能停止犯罪。如果我们从律法之下被解救出来,为的是要使我们事奉神,那么那些以为因此就可以自由去犯罪的看法就极其谬妄了;若有人以为因此而可以放纵我们的情欲,这种看法,就更为荒唐。因此我们当注意,神拯救我们脱离律法,以及从律法而来的严酷的要求和咒诅;祂又将圣灵赐给我们,为的是要叫我们行在祂的道路中。
  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 这句话可以作前面的话的诠释;同时,这句话也让我们认清我们是怎样才得到释放的。对于我们,律法已被废止,因此我们已不再受律法的重轭所束缚,也不再被律法的咒诅所压服。
  要按着心灵的新样 保罗在此以心灵与仪文作为对比。在我们还没有靠着圣灵,使我们的意志配合神的旨意之前,我们从律法所得的不过是外表的仪文,这仪文事实上只能笼住我们外表的行动,却一点也不能制裁我们狂妄的情欲。保罗指出我们的新样是出于圣灵的,也是超越旧人的;正如仪文被称为旧的,因我们有了圣灵的更新,仪文就死了。

 

 7.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 有人说:我们必须脱离律法,才能在心灵的新样里事奉神;由此看来,律法的错误乃是勉强我们去犯罪。但此种看法是荒谬的,所以使徒保罗特别在此加以辩正。当他问,律法是罪吗?他的意思乃是:"律法会生出罪来吗?人犯罪可以推委给律法吗?"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住在我们里面的乃是罪,并不是律法;犯罪的原因,是我们肉体中败坏的欲念。又因律法将神的公义宣布出来,我们才知道什么是罪!没有律法之时,我们仍能判别何为"",何为"";但若是没有律法,我们就会因为昏昧之心,而不知道自己的败坏,或是因为自我谄媚,而不自觉自己的腐化。
  我就不知何为贪心 这句话乃是保罗对于前面一句所加的解释;他在前面说:我们不认识何为罪,是因我们没有看到自己的欲念。保罗所讨论的只是一种罪,即假冒为善的罪,因为这是一种最容易自我放纵、自我宽容的罪。人类对于判断外表行动的官能,并未完全丧失,因此也就能够判别善恶是非。有时甚至于他们也会不得已而判定奸计恶谋之罪。贪欲的罪却更为隐秘,更为隐含。因此当审判官判决时,并不能判贪欲为罪。保罗不自夸他自己已超脱了贪欲之罪,然而他却能不宽恕自己,他也不因为贪欲潜伏在他心中,而不认其为罪。他以前曾一度被蒙蔽,以为贪欲并不影响他自己的义;但终于因律法指出贪欲为罪,又看到没有一个人能避免贪欲,他才认识自己也是一个罪人。
  奥古斯丁说:保罗在此乃是指全部的律法,如果我们能认识清楚,这个看法也是对的。摩西使我们看到,我们当怎样才能避免去损害别人,他又加上了这一条诫命,就是禁止贪欲,即不可贪婪别人的任何东西。摩西在前面几条中禁止人心所能想象的一切邪情私欲;然而我们从容而犯的罪,与我们思想中的欲念,有极大的分别。这末了的一条诫命,神特别禁止我们有任何能使我们犯罪的欲念。我们虽然不易达到此条诫命所要求的,但是神仍盼望我们能够完全。由于这个原因,我才说:保罗的思维在此超出了一切常人所能了解的地步。民法不能刑罚人民心中的意欲;哲学家略进一步,指出人心中的美德与邪恶;然而惟有神的律法才深深地透入人的良心,因良心比人的意志更为隐含,故一般人不认为良心是邪恶的。这个邪恶的贪欲,不但为哲学家所宽恕,甚至于天主教徒也坚持说:重生的人心中的贪欲,不算为罪。然而保罗却说:他乃是从这隐秘的恶性中,找到了罪的根源。因此,凡有贪欲之心的人,都不能推委他们的罪,神若没有赦免他们,他们的贪欲就足以叫他们定罪。我们在此必须判别败坏的欲念与贪欲的不同之处;因为前者是我们所欲的,后者是引诱我们心意的,且会在催逼我们犯罪的刹那,忽然消失。

 

8.然而罪趁着机会……叫诸般贪心在我里面发动 所有的恶都是从罪与败坏的肉体所发动的。律法不过是被罪所利用的机会。保罗在此似乎是说:律法激励了我们的贪欲而发生兴奋,甚至于扩展至疯狂的状况。我是说,保罗指出:律法使我们认识了罪的意识;他又似乎是说:"因着律法,我们才看到了在我们里面隐藏的,似乎是不存在的贪欲。"我不否认律法使我肉体中的贪欲发动,但也可以说是律法将贪欲显露出来。保罗自己的情况很可能也是如此。然而我们认为,我所说的律法将罪显露出的看法,更合乎上下文,因为保罗接着说:
  因为没有律法,罪是死的 从这句话上,保罗将他的意思完全清楚地表明了出来。他仿佛是说:没有律法时,认识罪的知识是埋没的。这是他以自己为例子而作的一般观察。从文中的译文看来,保罗在本段经文中,似乎是论到他自己;其实显然地,他乃是以一般的前提为出发点,然后以他自己为例子,来讨论这个题目。

 

9.我以前……是活的 保罗在这里的意思是:从前罪孽曾一度在他里面活着,所以他自己是死的;但不是说,他曾经一度不在律法之下。然而这句话:"我以前是活的"有一个很特殊的含意。乃是因为没有律法,他才算是活的;这也就是说,他自己虽是死的,却靠着他的自义而自高自恃,自以为是活着的。如果我们将这句话写作:"我一度没有律法的时候,是活的",这也许会更易于明白。我已说过,这句话的语气是很重的;因为他佯称自己有义,所以他也敢宣布说自己是活的。因此这里的意思是:如果我放弃律法的知识,我就看不到自己的罪,我就变得多么昏庸,甚至于以为罪对我来讲是死的。另一方面因我不以为自己是罪人,我就很自满,又以为自己是活着的。然而律法来到时,就将罪显露出来,因此罪活着,我就死了。
  这里的问题是:什么时候保罗由于"不知道",或(如他自己所说的)"没有律法",才说自己是活着的?事实上,他乃是从孩提时代就已受到了律法的熏陶;但因这不过是"出于字句的神学",并不能使学生谦卑下来。如同保罗自己在别处所说的:帕子被蒙在犹太人的脸上,使他们不能看见律法中生命之光(林后三14)。照样,他自己也是要在他没有圣灵的光而自己的眼睛被蒙住时,他就会因自义的假面具而自满自恃。所以,他在这里所说的没有律法,乃是指律法虽然摆在他的眼前,却并不能使他觉得耶和华的审判是严厉的,也不能使他获得一个深刻的印象。因此,假冒为善者的眼目已被蒙住,使他们不能看见律法禁止的贪欲的诫命,以及对于他们的要求是什么。
  但是诫命来到 保罗在此论到"律法来到"的事;从另一方面看来,也就是人们开始真正认识律法。诫命使那死的罪"醒转过来",因为诫命使保罗看到自己内心深处的败坏是多么严重,就在他认识诫命的那时刻,诫命即刻使他死了。我们必须记得:保罗在此所描写的,乃是假冒为善的人所依赖的自我陶醉的自信,因他们故意不看到自己的罪而谄媚自己。
  我就死了 保罗在此论到两件事:(1)诫命使我们看到,在神的义里面有生命之道;神将律法赐下,为的是要叫我们遵守而得永生,但我们败坏的本性阻止了我们遵行神的律法,以致于不能获得永生。(2)无人能够完全遵守律法,反之,世人却在使我们得生命的律法上颠覆跌倒。因此律法所给我们的,不过是死亡而已。然而我们必须认清律法的性质与我们的软弱之间的区别。律法使我们所受的创伤更为扩大,不过是一个意外,正如药物使那无法治愈的疾病更为沉重一样。我认为律法所造成的此种意外是无可避免的;因此若把律法与福音比较,就显出律法不过是"死亡的职事"。然而我们必须记得:律法的本身并不会有害于我们,却是因我们自己的败坏,才使律法的咒诅临到我们。

 

 11.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诱惑我 神的旨意若被隐藏起来,或是没有圣经的教训来引导我们,全人类就都会走上迷路,充满了错误。事实上,若不是由于律法将正当的人生规范指示我们,则我们所行的一切,就都是错谬虚谎。然而保罗在此所说的,也是对的;当律法将我们的罪揭示出来时,我们就被引诱而走上迷途;因为只有在我们被神明明地定罪时,我们才开始感觉到自己的错误。这里的动词 εξαπαταω ,不是指律法本身的行动,乃是指我们对于律法的知识;由于这个知识,我们才明白自己已经远远地离开了正途。因此我们也可以将此字译为:"引我们走了错路"是由于律法,那些以前行在迷途上而不自觉的罪人,才开始厌恶自己,不再自满自恃;当律法将他们罪的污秽显露出来时,他们才看到自己是急速地趋于死亡。保罗在此再一次提到"机会",因此,我们可以知道,律法本身并没有为我们带来死亡,却是偶然地,或是因其他原因而与死亡连在一起。

 

 12.这样看来,律法是圣洁的 有些解经家认为,保罗在此提到律法,又提诫命,是重复的。我也同意此种看法,但是保罗之所以重复,目的乃是要着重语气。律法以及律法中的一切命令,都是圣洁的,因此,也当受我们极大的尊敬;律法是公义的,因此,我们不能说它不义,律法也是公正而无误的;保罗在此为律法辩护,使人不能咒诅律法,也使人不敢认为律法不是良善、公义、圣洁的。。

 

12.这样看来,律法是圣洁的 有些解经家认为,保罗在此提到律法,又提诫命,是重复的。我也同意此种看法,但是保罗之所以重复,目的乃是要着重语气。律法以及律法中的一切命令,都是圣洁的,因此,也当受我们极大的尊敬;律法是公义的,因此,我们不能说它不义,律法也是公正而无误的;保罗在此为律法辩护,使人不能咒诅律法,也使人不敢认为律法不是良善、公义、圣洁的。。

 

 14.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 保罗从这里开始,更详细地将律法与人的本性加以比较,为的是要使我们更了解那使我们死的邪恶来源是什么。然后又以一个重生的人来作例子,肉体在他的里面仍是不同意神的律,甚至于也支配着他的心思意念。我们已经说过:保罗在此乃是以律法与人的本性作为对比。因为在人里面,最为对立的是心灵与肉体(律法是属灵的,人是属肉体的)因人的本性与律法之间,根本没有相似之处,如同光与暗是完全相反的。更有甚者,保罗称律法是属灵的,因此有如某些解经家所说:必须以人内心来喜爱的;同时也特别显出与属肉体的相反。我们所提到的律法是属灵的,乃是说:律法不但约束我们外表的行动,而且也需要我们以内心诚意喜爱并遵行,律法也要求我们衷心虔诚地敬畏神。
  属肉体与属灵的对比,保罗在此讲得很清楚,从上下文中,我们更能看到两者之区别。又从某一程度看来,"属肉体的"也是指一切从母腹中生出来的人。所以"属肉体的"是指一切从肉身生的,而且一直留在肉身之中的人;因为他们都是败坏的,他们所行的都是毫无价值的下流的事,他们决不会追求高尚的事。反之,称为"属灵的",乃是指从败坏的本性中,得了更新的人,因为神乃是按着祂自己的形象新造了我们。保罗这样说,是因为我们里面的新生命为圣灵的恩赐所作成的。
  因此,律法的教训是完善的,与人类败坏的本性相对。这里的意思是:"律法一定有属天的公义,是没有瑕疵的;也不需要加上什么,才能使之纯洁。但我是属肉体的人,所以我所行的,都与律法相反。"奥利金(Origen)的解法,以前虽有许多人赞同,但并不一定正确。他说:保罗称律法为属灵的,是因为我们不能以字面上的意义来解释圣经。这种说法与保罗在本处所讨论的题目毫不相关。
  是已经卖给罪了 我们从这句话上可以看到,罪的本身极有力量。按着本性,人类都是罪的奴仆,有如一个被主人像牛马一样恶待的奴隶。我们所受罪的辖制,极为严谨,甚至于我们全部的心思、意念、行动都倾向罪。我至终认为人犯罪并不是不得已的,而是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因为若不是自动的,就不算为罪。然而我们却都是沉溺于罪恶之中,以致于除了犯罪之外,我们不能行别的事。我们里面的恶欲支配着我们,并催逼我们去犯罪。这里所说的并不是被勉强而执行的,却是出于自愿的服从;我们服从罪,是因为在我们里面有一种倾向催促着我们,使我们不得不如此行。

 

15.因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 保罗现在是以一个已经重生的人特殊的光景作为例子,他所注意到的,有两个主题,就是在这人的里面很明显地表示:神的律法与人的本性之间有极大的区别。同时保罗使我们看到,律法是不会生出死亡来的。因为属肉体的人会按他整个心意的倾向去犯罪,而且他们犯罪完全是出于他们自己的选择,如同他们自己愿意那样行就可以去那样行。几乎一般的人都接受此种有害的看法--就是以为人能按着他自己的力量,随他自己的喜好,不必神来帮助,可以选择善或恶之间的任何一样。然而我们知道,信徒之所以能决志行善,乃是靠着神的灵;同时他自己败坏的本性却顽梗地拒绝并反对圣灵的力量,这种情形在他里面是极为显然的。因此,一个重生的人可以作我们最适宜的例子,使我们看到人的本性与神的律法是完全不能和谐的。保罗以自己所作的例子,最能证明本节经文下半句的意义,不单是讨论人的本性;因为律法使属肉体的人死,所以世人常责怪律法,以为律法真的叫人死,其实邪恶的根源并不是律法。另一方面在重生者的心中,律法却能结出善美的果子来。这也证明乃是肉体阻止了律法将生命赐给我们,律法本身绝不会产生死亡。
  我们若要更清楚正确地了解保罗在此的论点,就必须注意他在此所提到的内心之冲突,并不存在于一般世人的心中;惟有那已经被圣灵重生与成圣的人,才会有此种冲突。如果一个人单是随着他自己的本性去行事,他就完全被他自己的情欲所掳去,丝毫也不能反抗。虽然有时罪人也会被良心所刺痛,他们在享乐时也不能没有某种痛苦,但我们不能因此就断定他们恨恶罪而喜爱善。主容许他们受此种痛苦,为要使他们晓得,他们的恶行必要受到审判;但并不是说因此而能感化他们,叫他们憎恨罪而喜爱公义。
  因此,罪人与信徒之间有所分别;当信徒被自己良心的判断所提醒时,他们不会像罪人那样盲目并顽梗不化,也不会像罪人那样不定自己的罪。认识善恶与判别是非之心,并没有从罪人心中完全抹煞。有时他们也会感觉到罪的可怖,并且也可能在今生就受到刑罚或报应。但虽是如此,他们仍会全心全意去犯罪,也赞成恶行;他们乃是服在罪的权势之下,并不觉得他们厌恶罪。有时他们的良心刺痛他们,乃是由于他的判断不同,并不是他的意愿与良心相同。然而从另一方面看来,对于敬虔的人,因神已开始了重生的工作,他们心中就有了一个要讨神喜悦的意愿,并愿意寻求属灵的公义,又恨恶罪;但是留下在他们里面的一部分的肉体,仍会将他们拉到属地的光景之中。因此他们内心是在此种紊乱的状态之中,与自己属肉体的本性交战,同时也感觉到本性与他们交战。他们咒诅罪:一方面是因为他们理性的判断叫他们如此,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他们真的恨恶罪,又看到自己不得不去犯罪的情形,而使他们更加憎恨罪。这就是保罗在加拉太书五章17节中所说的,基督徒里面灵性与肉体的战争。一个属肉体的人,因为是沉浸在罪恶之中,不但不自觉有罪,而且还全心全意地赞成罪行;然而当他一被神所召,并被主的灵所更新时,在他里面就立刻有了分裂。因为我们还活在世上,故重生之后,仍会有肉体的残余部分,这残余的肉体常激发我们败坏的感情,并叫我们与圣灵相争。
  有一些没有经验的人,不明白保罗在此所讨论的题旨,更不了解他在后面所要讨论的是什么,就以为他在此乃是描写世人的本性。我们看到在哲学家之中,也有人讨论过此种情形;然而圣经的真理却比哲学更深奥,因为圣经使我们看到:在亚当失去了神的形象之后,世人心中所留下的不过是刚愎邪恶。因此诡辩者想要利用本节经文,来为自己意志辩护,或重视人自己的能力,这是不可能的。但我们已经说过,保罗在此所描写的并不是世人的本性,他乃是以自己的情形作为例子,来描述一般信徒的弱点。有时奥古斯丁也可能会有错误,但当他详细查考本段经文之后,他就收回了他以前错误的教训:他又在写给庞尼非斯(Boniface)的信中,以各种论证,指出保罗在本段经文之中,乃是论到一个已经重生的人。我们在下面还要更详细地看到这一点。
  我自己不明白 他的意思是说:他自己不肯承认因肉体软弱而行的错事。伊拉斯模所译的"我自己不承认"还算可以;但是为了要避免意义含糊,我还是情愿用"不明白"。我们在此可以看到,律法的教训与正确的判断是完全一致的;若说信徒能够不违犯律法,那么他就变为一个超凡的人了。然而因为保罗在此承认他自己所行的与律法所规定的有所不同,因此许多解经家都觉得迷惘了,又以为保罗在此所论的并非他自己,而是另一个人--一般的错误是出于不正确的注解:以为保罗在此所讨论的,是一个未曾重生的人。然而保罗所提到的"违背律法"却是指一切敬虔者所犯的过错,但这事并不因此叫他们不再敬畏神,或不再盼望自己行善。因此,保罗乃是否认他自己行律法所要求的事,因为无论从哪一方面看来,他都没有完全遵守律法,而且也厌烦了自己的努力。
  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 这里并不是说保罗自己一直不能行善。他只是叙述他不能按他自己所愿意的去行--就是能够毫无困难地去行善--因为从某一程度看来,他仍受着约束。他也述及他自己并不想失败,但实行时却常失败。因肉体的软弱,叫他跌倒。敬虔者并不一定能照自己所欲的去行善,是因为心有余而力不足;另一方面,敬虔者又常会去行那所不愿意的恶,想要站住,却跌倒了。这里保罗所说的愿意作,或不愿意作,乃是指圣灵的力量,因此在信徒的心中,当取得首要的地位。当然肉体也有它的意欲,但保罗在此所说的"意愿"乃是指他心中所特别喜爱的心意,而那与他自己冲突的心意,乃是指与他的"意愿"相对的意念。
  由此也可以知道,保罗在此所讨论的,乃是一个信徒的光景。圣灵的恩惠已经进入他的心中,因为他健全的心意是赞同律法之义的;但是在他里面的肉体残余部分,却并不恨恶罪。

 

 16.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的,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 就是说:"我心中默认律法是对的,也喜欢律法的义(因为我的内心若是恨恶那违反律法的事,那么我所说的也一定是正确的);我的内心也承认并觉得律法是善的,而且我也完全相信(经验也告诉我们)律法不会将邪恶归于我们。事实上,假使律法遇到一个正直清心的人,也能为他带来救恩。"这里的应承并不像非信徒用此话的意义,他们说:"我看到了更美好的道路,我也赞成那善美的事;但我却只是行在较差的道路上。"或许他们又会说:"我若随从我所信的,会于我有害;我若不随从我所信的,就于我有益。"这些不信的人之所以如此,因为他们乃是不得已;他们虽然承认神的义,自己却完全不能行在义中。然而敬虔的人却是认真地应承律法是善的,而且是全心诚意地应承,因他们惟一的愿望,乃是要得以进入天国。

 

 17.既是这样,就不是我作的 这并不是表示一个人宽恕自己,好似他自以为所行的并没有什么错;也不是像许多人那样,为了要掩饰自己的罪恶,因而归咎于肉体,以为如此就能为自己的过犯找到了借口。这里却是指出一个信徒看到了自己在属灵方面的爱好,是与属肉体的欲念完全相反,因为信徒都愿意弃绝肉体,而来顺服神。
这一节经文再一次证明保罗在此所论的,乃是一个已经重生的敬虔人。一个人若未改变,那么不论他是在什么情况之下,他总是一个败坏的人。但保罗在此却否认他自己乃是完全被罪所占有,事实上他已经脱离了罪恶的捆绑,只有一部分的罪,仍留在他里面;反之他却以心中最热忱的意愿来渴慕神的义,此点也证明有神的律铭刻在他心中。

 

18.我也知道 保罗按他自己的本性来讲,在他里面是没有善的。在我里面的意思是:"对于我来讲。"本段论文开始的时候,他即承认自己里面并没有善;因此,他也就是承认自己是完全败坏的。接着他又立刻矫正他自己所说的话,免得他侮蔑了住在他里面的神的恩惠。所以他说,自己乃是在肉体里面并没有良善。他在此又一次证明他所论的并不是属世的人,乃是论到一个有部分罪恶留在他里面,并与圣灵的恩惠相争的那种信徒。保罗为什么要矫正自己所说的话呢?因为他知道,在自己里面已经有了不再败坏也不再被肉体所统制的新生命。保罗用到"肉体"两个字,总是指人类本性中的一切本质,就是属于人的一切;然而并不包括圣灵所作的工。所以"属灵的"意义与"属肉体的"相反。保罗所称"属灵的",乃是指神的灵所洁净了的,而且已被神重新塑造,以致于有神的形象表现出来的心灵。肉体与灵性都是形容人的灵魂;前者乃是指自然的性情,后者乃是指已经重生了的心灵。
  立志为善 他并不是说他立志为善的欲愿是完全无效的;他乃是否认他自己能够按照立志的去行,因为肉体阻挡了他所愿意行出来的善。下面所说的: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也是这个意思;因为肉体不但阻挡信徒行走天程,而且还在信徒的道路上放了许多绊脚石。信徒并没有按他们当行的去行,因他们并没有完全顺服了"心里的意思"。因此,保罗在此所提到的"意志",乃是指那出于信心的顺服,我们因圣灵的工作而得了重生之后,就当随时准备随从圣灵的引导,因此我们可以热忱地以自己的肢体来顺服神。但保罗行出来的,并不能配合他的意愿,所以他不能达到他想达到的目标,就是说:他不能成就他所愿的善行。

 

19这句话与前面一节所表达的意义是相同的。他并没有行出他想要行的善,却行了他所不想行的恶。因为信徒所受的引导虽是正确的,但他仍觉软弱,他们所行的也并不是毫无过错。保罗在此并不是描写信徒偶然落入错误之中,而是描写信徒全部的生命途程。因为我们可以下结论说:信徒的行为,总是由于罪过的痕迹而显得不完善,所以他们绝不盼望自己能靠行为而获得赏赐,反倒需求神的赦免。
  最后,他再一次述及,只要他有属天的亮光,他就真能为律法之义作见证,也能赞同律法。由此可见,假使我们保持自己的本性,使之纯洁完善,律法就不会叫我们死;同时也给我们看到,律法也不会反对那些有健全心灵,以及远离罪恶的人。

 

21.我觉得有个律 保罗在本段经文中使我们看到有四种律。有神的律,这是真正的律法,是公义的准则,是能够形成我们正当人生的法则。此外有心意的律,这个律乃是指我们出于信心的心意,又是叫我们预备来顺服神的律。与此相反的有不义的律(犯罪的律),保罗用这个律来描写罪恶的力量,不但能够在未重生的人身上执行出来,而且在已经重生的人的肉体之中也能执行出来。暴君的律虽是邪恶,但仍被称为律,固然此种称法并不能算是太正确。保罗以肢体的律来与罪的律作为对照,这是指住在人类肢体之中的贪欲;他如此说法,是因为肢体的律与罪孽相等。
  我觉得有个律 这个律是指神的律,因此22节应当译为按着。伊拉斯模译为"借着",意思是说:保罗乃是借着神律法的指引与教导,发现了他自己的过错是内在的。但我们若不是以自己的意见来揣测神的意思,本句的意义应该是:"在信徒们想要行善的时候,却发现在他们自己里面有一种暴君的律,就是一种反抗神律法的、邪恶的倾向,被种植在他们的骨节与骨髓里面。"

 

 22.我是喜欢神的律 此处我们看见了信徒心中分裂的光景,就是圣灵与肉体挣扎的光景;奥古斯丁称之为"基督徒的挣扎"。神的律法召人来遵守公义的规范,但是撒旦邪暴的律,即罪恶,却引诱他去行恶。圣灵领导他来顺服神的律,肉体却拖住他向相反的方向而行。因为各种意欲,使他的心意分散;所以我们也可说他有了双重的人格。圣灵在他里面本应当得最高的尊敬,他也当以圣灵的准绳来判断自己;但保罗说,他自己仍是肉体的俘虏,仍是受着恶欲所引诱与激动,这个恶欲事实上也能阻止他来尊敬圣灵的引导,或遵从内心的意欲。
  我们当注意里面的人以及肢体的意义。许多人不了解此两者是指什么。里面的人不单是指灵魂,也是指已经被神重生了的灵魂之中属灵的部分;肢体就是其余的部分。如同灵魂比身体更高贵,照样,灵性也是比肉体更尊贵。灵性在人的里面取了灵魂的地位;但污秽败坏的肉体却取了身体的地位。由于这个原因,前者被称为里面的人,后者却被称为肢体。在哥林多后书四章16节中所提到的"里面的人"有不同的意义,但我们若从上下文看本处的经文,这里所提到的里面的人与我们所解释的意义相合。被称为"里面的人",因为是超越其他的一切,也包含了人的内心里面的感情,然而肉体的欲望却是表现在人的外面;两者有霄壤之别。保罗以肢体来描写肉体,表明他轻视人所能表现出来的一切行动,也为了要给我们看到,我们乃是借着信心,不是靠着感觉,来体会我们内心的更新。
  因为心中的律无疑地是指正当的感情;若有人要以本处的经文来歪曲保罗的意义,认为保罗在此乃是指未曾重生的人,这种看法是完全错谬的;因这种人的心思已失去了理智,故他们无法了解神的话。
  我们当注意里面的人以及肢体的意义。许多人不了解此两者是指什么。里面的人不单是指灵魂,也是指已经被神重生了的灵魂之中属灵的部分;肢体就是其余的部分。如同灵魂比身体更高贵,照样,灵性也是比肉体更尊贵。灵性在人的里面取了灵魂的地位;但污秽败坏的肉体却取了身体的地位。由于这个原因,前者被称为里面的人,后者却被称为肢体。在哥林多后书四章16节中所提到的"里面的人"有不同的意义,但我们若从上下文看本处的经文,这里所提到的里面的人与我们所解释的意义相合。被称为"里面的人",因为是超越其他的一切,也包含了人的内心里面的感情,然而肉体的欲望却是表现在人的外面;两者有霄壤之别。保罗以肢体来描写肉体,表明他轻视人所能表现出来的一切行动,也为了要给我们看到,我们乃是借着信心,不是靠着感觉,来体会我们内心的更新。
  因为心中的律无疑地是指正当的感情;若有人要以本处的经文来歪曲保罗的意义,认为保罗在此乃是指未曾重生的人,这种看法是完全错谬的;因这种人的心思已失去了理智,故他们无法了解神的话。

 

24.我真是苦啊 保罗以非常激昂的惊叹语来作他的结论。他在此也使我们看到:我们不但与肉体挣扎,而且对于我们自己可怜的光景,也只能不断地在神面前痛哭流涕。但保罗并不像非信徒那样犹豫不决,或是不知道向谁呼救;因为不信的人不知道天底下只有一位救主。保罗的口气,虽有如一个人觉得救恩并未速速临到,因而伤心难过,并几乎快要昏厥过去的情形;但他知道神的救恩必会临到。他称之为"拯救",因为救恩单是出于神无比的大能。
  取死的身体 对于保罗,乃是罪的整体,或是指形成全部人身的成分;然而保罗在这里乃是用来指余留在他里面,又使他成为俘虏的罪。他所用的代名词"" τουτου )如同伊拉斯模所说的,乃是代表身体,也可以代表"""取死");一般来讲,两者的意义是相同的。保罗在此乃是要叫我们晓得,神儿女的眼睛已经张开,又因神的律而变为更明智达虑,更能认识他们自己本性的败坏,也看到那从败坏本性所产生的死。身体与肢体或外面的人,意义都相同。因为保罗看到罪的来源,是由于人们偏离了神创造世界时所设立的律,同时也使他们变为属肉体与属地的。人虽然比动物好些,但他最高尚的特性已经失去,所保留着的不过是败坏的性情,因此他的灵魂若尚未重生,我们就认为他不过是行尸走肉。神在创世记六章3节也是如此说:"人既属乎血气,我的灵就不永远住在他里面。"人已经失去了灵性的高贵之处,就变为有如下贱的动物一样。
  这里的经文甚为重要,因为保罗在此剥除了一切出于肉体的夸耀。他也指出在肉体之中看来似乎是最美好的,也不过是可怜的东西,因为凡出于肉体的都会朽坏。所以人们若肯虚心考察自己,就会看到自己除了可怜的光景之外,没有一点可夸之处。不但如此,保罗更以自己可悲的光景为例子,为了要使他们有所警惕,不会冷漠不理而忽视将临到的后果。保罗也呼求他们来寻找那治死肉体的方法,因为这是他们在今生胜过邪恶的惟一良方,是一个"取死"的人的正确目标。有时因生活绝望而会使一个属世的人去寻死;但他若是为了厌恶人生而去寻死,就错了。我们要处死肉体,是因我们已厌恶犯罪的生命。但我们必须注意,信徒虽然很想达到这个目标,但不能过分冲动或出于情感,却必须受到神旨意的管制,因我们乃是为祂而死,也为祂而活。为了这个理由,我们才不会怨恨神,而会谦卑地将自己的忧苦交托给祂;我们也绝不能单看到生活悲苦的一面,却也当看到神所赐属天的喜乐,因我们已经获得了神的恩惠。我们从下面的一节经文中更能看清这一点。

 

25.感谢神 保罗在本节中紧接着前面的话,而立刻表明他感恩的心,免得有人以为他在诉苦或在怨神。我们都晓得,我们在忧苦之中(虽然咎由自取)常会因不满而诉怨,然而保罗虽哀叹他自己可怜的光景,但同时也承认他在神的恩惠中已得着了安息。圣徒反省自己过错的时候,必须记得他们已从神那里获得了赦罪之恩。再者,只要我们一想到神的保守,并使我们不致于灭亡,又想到我们已经得了圣灵的果子,以至于我们可有永生的盼望;这一切就足以叫我们恒心忍耐,内心平安。我们目前虽还没有享受天国荣耀的应许,但我们对于神所赐的恩惠,已心满意足,所以我们就可以一直有喜乐充满内心。
  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 保罗从这句短短的结语中使我们看到:信徒只要仍是住在肉身之中,就不能达到义的标准。但是他们却要不断地努力,直到离世的时候。保罗在此再一次提到"心思"(内心),并不是哲学家所讨论的灵魂中理性的部分,而是灵魂中已被神所光照的部分,因此信徒的心思才会了解神的旨意,并遵着神的旨意而行。保罗不但提到"了悟"的心,而且也提到内心正确的欲愿。他承认他活在世上的时候,可能会受到败坏本性的玷污;然而他忠于神的内心,是无可怀疑的。本段经文也定了圣洁派有害的教义之罪,尤其是近来许多想推行此种教义而骚扰别人的派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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