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段 神的忿怒与犹太人 2章3章20节
 第三段 神的忿怒与犹太人 2章3章20节

外邦人的具体问题在上段已处理,现在焦点转向犹太人。保罗用答问与谩骂的修辞方式(diatribe)去指出他们自以为神偏爱他们,赐他们律法,有特权放纵,其实神不偏待人,要按他们的行为去施行报应(2:1-3:8)。保罗最后总结指出无论谁都不可以凭律法蒙神称义(3:9-20)

 

神不偏袒犹太人(2:1-11)

    似乎保罗假设有一个犹太人在他面前与他辩护:「你这论断人的」(2:1,3)         

 

「你这论断人的,无论你是谁」。

在这节经文的开始,有一个「所以」(dio表示下文是上文的结果)的字。如此就拉近第二章和第一章的关系。

外邦人犯罪,犹太人当然要定他们的罪,同样的,外邦人也要定犹太人的罪。论断(krino)本身并不是含有定罪的意思。这个字原来的意思是:选出、分别、证实,宣告判断的结论。

按照经文的叙述,2:17以下的的经文清楚是指着犹太人而论,但是2:17之前的经文并没有清楚指出是犹太人。一般学者相信从2:1开始,保罗已是在讨论犹太人的事情。有以下原因:一. 2:1的「论斸人的人」及2:4的领受「丰富的恩慈」的人应该是指着那些犹太人。二. 2:9,10明显地在保罗的头脑中是讨论和比较着两种人。而1:18-32已处理了外邦人的罪,现在应该是讨论犹太人的罪。三. 按照这段经文(2:1-16)的内容和语气,相信保罗是针对犹太人而论,因为当时的犹太人自认在道德方面的清高。四. 2:3「和别人一样」相信是指较前的外邦人(1:18-32),因此这里是比较犹太人和外邦人。郭林非(C. E. B. Cranfield)按以上的意见,说段圣经是指着犹太人的谈话。[1]

 

(你就)定自己的罪」。这个介词清楚表明,他们反过来定自己的罪。意思说,犹太人凭自己的道德常指责/审判外邦人的罪恶,那么他们自己犯上同样的罪恶却自然地指责自己了。

「你」这第二人身(单数)是希腊人辩论的修辞技巧,为要清楚指明是那些人/那一群人,并不是说某一个人。

 

「所行」(prasseis, 不用poiein)。指习惯性的行为,而不是只犯一次的过错。

 

「我们知道」是指一般人通有的知识,特别是犹太人,他们本来就应当知道神作事的标准。「神的审判」是指着神定人为有罪的判决。犹太人也都知道,人最终要接受这样的审判。「按着真理」是指神审判的标准。犹太人同意最终有神的审判,但他们会以为神要用不同的标准审判犹太人和外邦人。但保罗说神的审判是按着真理,也就是按着事实真正的情况,就如下面第六节所说的,「神要照各人所行的报应各人。」如此清楚讲明的原则,犹太人也不能拒绝。

 

「你以为能逃脱」(2:3)。参见太3:8。保罗的话,正说明当初施洗约翰为什么用那么严厉的话对法利赛人和撒都该人。犹太人以为,因为自己是犹太人,所以就可免去那些伦理上的律法规条。

 

「你藐视」(2:4)。意思是在思想中低视别人。自负的犹太人,实际上就是在思想中看低了神,然后又低看从神来的一切「丰富」。

「丰富」(tou ploutou tes…)。一个名词(tou ploutou)接着是一个所有格(genitive)的定冠词(tes),这指明好多好大的东西(恩慈、宽容、忍耐)

 

「领你悔改」(eis metanoian)包括内心和态度上的改变,而不要再以自己的民族和特权而觉得骄傲,与自满自足。

 

「刚硬」(skleroteta)(9:18;33:3;34:9;9:6,13,27)一般是特别指以色列人的刚硬。

「为自己积蓄...忿怒」。对上述的犹太人。正如以前神对外邦人的忿怒一样(1:18)。在神震怒的日子和神公义审判的日子,都要显明神的忿怒。保罗确知,审判的日子,就是主的日子(林后1:14)必然要来到(林后5:10-12)

 

「报应」(apodosei)。保罗引用箴24:12;62:12,后来在提后4:14又同样引用一次。圣经一再重复肯定,神要照人的行为报应人,不但旧约如此,新约亦然。(详细见以下的注释)

 

「惟有结党不顺从真理,反顺从不义的」。结党,应译为「自私的野心」。

 

「先是犹太人,后是希利尼人」(见罗1:16的解释)保罗正在作比较。这里指的是惩罚,但赏赐方面也一样。

 

「偏待人」。徒10:34;2:9,是最早属于基督徒专有的字汇。这些字在七十士译本中,以及其他非基督徒的著作里都没有出现过。意思是以外貌待人,或按外表待人。

 

    解经者对2:6-11的看法互有出入,至少有七个不同的解释:

「他必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凡恒心行善、寻求荣耀、尊贵,不能朽坏之福的,就以永生报应他们;惟有结党、不顺从真理、反顺从不义的,就以忿怒、恼恨报应他们。将患难、困苦加给一切作恶的人,先是犹太人,后是希腊人;却将荣耀、尊贵、平安加给一切行善的人,先是犹太人,后是希腊人。因为神不偏待人。」

. 保罗的看法前后不一致,在别的地方,他讲的是因信称义(3:30),没有人能因行为称义;而在这里他讲的却是,最后的审判是要依据各人的行为而定,外邦人和犹太人中,有些人可能因好行为而得神的悦纳。

. 保罗是依据假想的情况说话,而不是依据福音的原则。他自己过去是犹太人,他假定犹太人所相信的人要依个人行为受报应是真的。

. 保罗在2:6所讲的「行为」是指没有信的人,2:7,10则是指基督徒。

. 2:7,10保罗指的是基督徒,不过「行为」和「行善的人」不是指他们的信心,而是指由他们的信心所表现出来的行为。

. 认为2:7,10包括了旧约的信徒和新约的基督徒。

. 认为2:7,10不但包括旧约的信徒和新约的基督徒,也包括某些外邦人,他们因着某种奥秘的方法,拥有神所悦纳的信心。

. 对于「行为」,「行善」,和「行善的人」的看法分别与<3><4>一致,但他们认为,2:7,10是指旧约的信徒,以及外邦人中某些奥秘方法,拥有神所悦纳的信心的人,但基督徒不包括在内。

 

    以上七种解释中,第一种解释应该立刻加以排除。第二、五、六种解释也是不可能的,应该加以排除。理由是除了约6:29曾经用「作工」指「信」以外,保罗所写的书信中,似乎从未如此用过。保罗在他的信中常常使用「行为」一词,如果他在本段中使用这个字,含义与他惯常使用的不同,却不加以特别的说明,那就真是一件奇怪的事了。

    虽然有人赞成第二种解释,认为采用这种解释,比较容易了解2:12-162:25-29,同时一直到罗2:20的解释也比较通顺,理由的发挥也比较合乎逻辑。但是,有一个问题,这段经文从头至尾,没有清楚提到或间接暗示,这是一个假想的情况,所以这种解释也不能接受。

    第七个解释也有困难,我们很难看出「行善」,和「行善的人」只包括旧约信徒和某些外邦人,而保罗无意把基督徒也包括在内。

    一般人比较倾向接受第四种解释,并且在2:7,10的「行善」和「行善的人」,保罗所想到的乃是基督徒。不过,毫无疑问的,如果有人问他,他是否也把旧约的信徒包括在内,保罗的回答必然是肯定的。

 

认识律法并非权利(2:12-16)

这段经文引起一些有关保罗基本教训的纷争。保罗在这里第一次提到律法的题目,但问题是:保罗讲到律法的目的是甚么?相信保罗这里的目的是要证明律法的知识不能影响神的审判,甚至要辩证说:律法的知识不单不能使人免除审判,而且要加深他的责任,使他按律法的知识受审判。有律法知识的,要按律法的知识受审判;没有律法知识的,要按他良心的亮光受审判。

 

「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凡在律法之下犯了罪的,就要按律法受审判。」(2:12)释。保罗这里所讲的是没有福音的人,要按他们的行为和已有的亮光受审判,两者的结果都是被定罪,没有人因这样的审判而得救。这一段经文的构造,也引起了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第十二节所讲的审判是指着末日的审判,所以将第十六节与第十二节连接在一起,而将第十三至十五节看作一个括弧里的材料,如和合本的译法。又有人认为第十三节的「不是听律法的为义,乃是行律法的得称为义」,是要在末日审判时显明出来的,所以将第十六节与第十三节连接在一起,而将第十四至十五节看作一个括弧,如新国际英文译本(NIV)的做法。但是按整体的教训来说,第十六节的末日审判的事和第十五节的人的良心在人里面的功效,很自然的可以连在一起,没有必要分割开。

「没有律法」一词,在新约中只在本节出现,意思应该是指这些人犯罪时,在他们的知识中没有律法;他们从来没有听过律法。这里的意思是指不知道有摩西的律法(旧约的律法),也可以指其他任何法律。在前面第十一节说神不偏待人,或者说不以外貌取人。这里保罗解释说,不单是按种族神不偏待人,对犹太人和外邦入神审判的原则都是一样。按人的背景和环境等来说,神也不偏待人。没有领受到神特别启示的律法的人,神也必不按律法审判他们。

「犯了罪」一词的用法比较特别。虽然这里讲的是一个普遍的原则,保罗用的却是一个过去时式的字,意思是他把人犯罪的事看成一件既成的事实。

「也必不按律法灭亡」。正如他们犯罪是没有律法,他们受的刑罚也是一样。他们犯罪不是违犯了律法,他们受刑罚也不是按着律法。神的审判是公平的,没有律法的人,不会按着律法受审判,但最终的结局仍是灭亡。下面保罗要解释没有律法的人要灭亡的情况,按着他们有的亮光受审判。

在律法之中犯了罪的,就要按律法受审判」。在律法之中的人很显然是指犹太人说的,就是那些在摩西的律法的范围内的人。因为有了律法,或者因着他们作选民的地位。他们因为有神的启示,的确是有好处。但他们若不按着他们已有的亮光去行,便要负更大的责任:要按律法受审判。受审判的意思基本上和灭亡没有分别。因为他们是犯了罪的人,要因自己的罪受刑罚,只是他们受审判的标准不同。他们有了律法的知识,就要按律法受审判。

 

因为在神面前,不是听律法的为义,乃是行律法的得称为义(2:13)。上一节讲到消极的一方面,有了律法的知识而不遵行的,要按他已有的亮光受审判。这里要讲积极的一方面:遵行律法的,要因此被称为义。但实际上,保罗这里的目的只是激发人的思想,因为他并没有说人可以达到律法的要求,更没有说曾有人做到遵行律法的事。

 

平时在圣经里「听」(akoua)字包括有遵行的意思(8:16;5:25)。犹太人常在会堂里宣读律法,但是单单听律法并没有益处。只有行出来才有益处(1:22-25)。犹太拉比也有同样的教导:「重要的不是解释律法而是行出律法;那些欲以许多文字把行动[行律法这件事]解释掉的话就是犯罪。」(Rabban Simoen, Aboth 1.17)相信在耶稣和保罗时代的一些犹太人虽知道这教导,但是无法行出律法的要求而时常犯罪。

听了律法而不遵行的人是不义,但保罗并没有说行的人就是义。他说:「行律法的得称为义。」「得称为义」在本书中这是第一次出现,基本的意思是被接纳为公义,站在公义的地位,就如雅1:22-25一样 :「将被宣告为公义」。这里用的是将来时式,指在末日审判时被神当作正义的来接纳。这里,保罗直接的把罪和律法连贯起来讨论。

 

「顺着本性」。外邦人没有摩西的律法,但是在他们的良知中,对神仍有些认识。如果他们凭着这一点认识而行得对,他们「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他这句话显然指着那些好批评外邦人的犹太人说的。

也有学者认为这里所指的「外邦人」和2:26-29节相符,都是指外邦人基督徒。[2]我们相信这里是指着一般的外邦人说的,或者特别是指那些虽然不没有摩西律法的外邦人,但是他们的道德行为却有时能符合神的要求。

 

「律法的功用」(to ergon tou nomou)都是使用单数。郭林非(C. E. B. Cranfield)清楚指出这是指那律法”(旧约的律法,单数)要求的那行动”(综合性的单数)。相信中文圣经在这翻译上是误解了(指律法的功效)。保罗在其他地方使用复数是指遵行律法的行为(erga nomou)(3:20,28;2:16;3:2,5,10)

 

「刻在他们心里」。他们的行为,在任何方面符合摩西的律法,就等于按他们心中的律法行出来。

「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是非之心」或常用的相似名词良心”(见林前8:7;10:25;林后1:12)。「是非之心」(suneideseon)是指一种个人的自然认知(knowledge shared with oneself)。相信保罗的意思是指向一个人的良心”(the idea of conscience)。希腊文通指那种个人可以分别某个行为是「对」或「错」的知识。斯多亚(stoic)学派喜欢使用这个字,这个字保罗也用了二十次之多。这个字在旧约中没有出现过。

    每一个人都有这样的「是非之心」,以判断自己的所作所行。这样的「是非之心」可能顾虑过分(林前10:25),也可以因为麻木,而好像被热铁烙惯了(提前4:2)。良心只能按它所得的亮光行。

「他们的意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保罗的意思并不是说,外邦人的所思所为所作,都是按照自己的良心。一个人若要靠自己的生活,与神有正确的关系,他的一切作为都必须根据他的良心,绝对不可有任何事叫良心不安。当然,这是不可能的事,不然基督就是白白的死了(2:21)。惟有耶稣一位能过无罪的生活。一个人若想不靠耶稣而能得救,惟一的方法是,他自己能过一个绝对无罪的生活。但这是绝不可能的事。

 

「审判人隐秘事」(ta karupta)。指出人心里的隐密事都是神所知道的,这是圣经一再强调的真理(撒上16:7;代上28:9;139:1,23;17:10;6:4,6,18;4:12),同时圣经也表达了一个实事,就是将来祂审判时,人心里一切隐秘事都包括在内的。第十六节所讲的真理,应该和第六节一起来了解。虽然圣经强调,神审判人时,要按人内心稳秘事来审判,这和人是按外表来审判,有很大的差别,但这不是说,人可以忽略外表的行为(见罗2:6的解释)。关于「人隐秘事」应该和本章第二十八和第二十九节加以对照,那里论到「外面」的犹太人,和「里面」(to karupto)的犹太人,与本节的「隐秘」同一个字:「外面」的割礼,和「心里」的割礼。

 

犹太人触犯律法(2:17-24)

 

「犹太人」(Ioudaios)这是第一次保罗指着犹太人讲话。由第十七至廿节,相信保罗提出的资料都是当时犹太人自鸣不凡的身份。

 

「倚靠律法」。这个字的意思是倚靠某种东西,松弛一下。这里所描述的是盲目,机械式的倚靠摩西律法。

「指着神夸口」。犹太人以神为夸口,作为他们国家私人的光荣,私人的权柄(林后10:15;6:13)

「从律法中受了教训」。指教导法律方面的事。犹太人多数是从会堂中学习旧约的律法。

 

    接着,保罗提出四样犹太人常自认的能力:

. 「给瞎子领路的」。按神的心意,犹太人应该是给外邦人领路的,因为救恩是从犹太人出来的(4:22)

. 「黑暗中人的光」。这是神对犹太人的心意,但后来反而叫犹太人因此而自高自大。

. 「是蠢笨人的师傅」。这里的意思可能指作教导的师傅。蠢笨人,用来称呼外邦人的话似乎太歧视了。保罗这里是从犹太人的立场讲的,因为犹太人以这样称呼外邦人。

. 「小孩子的先生」是指那些改信犹太教的人,保罗在这里所指的,不是在年纪上小的「孩童」,而是在律法没有知识。

 

「有知识和真理的规范」(ton gnoseon kai ten aletheian ein to nomo)原文是「在律法上有知识和真理」。知识和真理是当时的人所追求的。是当时各宗教及犹太人高尚的目标。

 

接着,保罗反过来,以反问式修辞的手法指责犹太人当时常犯的三个罪恶。

一.      「教导人教导自己」指明犹太人只会教导别人要遵守律法,反而自己不遵守这样的律法。

二.      「不可偷窃...自己还偷窃」。指出当时犹太人的行为。可能是指不按律法奉献金钱给圣殿而说是偷窃

三.      「不可奸淫」。虽然拉比的著作中指出有些个别的教师,分别违反了他们自己的教导。但是,保罗的重点不在于指出,他们犹太人中确实有人犯了他所提的这些事。

 

    当然,在保罗的时代,并不是所有犹太人有犯了这些「偷窃」,「奸淫」和「偷庙宇之物」之类的罪,但保罗是通指,犹太人既然拥有律法,还是会犯这些罪。因此学者甚至相信保罗这样指责是按耶稣的教导(5:21-48)。从太5:21-48这个角度,那犹太人却是犯罪了。[3] 相信是这些罪行,保罗引用赛52:5说神的名字被亵渎了。  

 

「偷窃庙中之物」。以弗所的书记曾经宣告,保罗和他的同伴「并没有偷窃庙中之物」(19:37)。这表示,当时可能有些犹太人家中使用偶像庙中的器皿(偷来或买来的)。犹太历史家约瑟夫就有类似的记载(Ant. 4,8,10)保罗这里所指是,犹太人厌恶偶像,以为接触偶像就是沾染污秽(10:25,26),然而还是有人在家中使用偶像庙中的器皿,就是偷窃庙中之物。但是郭林非(Cranfield)指出另一种看法,即「庙中之物」指耶路撒冷圣殿中的圣物,这里的「偷窃庙中之物」指的可能是这圣殿中圣物被掠夺的往事。

 

割礼的意义(2:25-29)

 

「算不得割礼」。割礼是犹太人引以为荣的一件事,借着这记号,自认是亚伯拉罕的后裔,自然承受神给亚伯拉罕的祝福(17)。保罗想藉这机会反驳犹太人,既然犹太人都像外邦人一样犯罪,那割礼有又何用呢?这样的话,犹太人不也和外邦人一样没有分别吗,因此割礼就没有任何的特权,它只不过印证以色列人和神立约的关系。犹太人认为割礼是通往天堂的护照。他们的拉比文件说:「受过割礼的人不会到地狱去。」(Exo. R. 19)又说:「最后,亚伯拉罕会坐在地狱的门口,不会让那些受过割礼的人进去。」(Gen. R. 48)

 

「未受割礼」。这个字在本节第一次出现时,泛指一般外邦人,但是这里应该是指那些没有割除包皮的人。

 

「要审判你」。要了解这个字必须照太12:41(11:31)的背景。这并不是说,外邦人要承担审判的责任;而是说,外邦人要亲眼见证审判的执行。这里的意思是,外邦人因着顺服,足以证明犹太人更是必须顺服。

 

「仪文和割礼」(grammatos kai peritomes)有人主张这里的「仪文」和「割礼」是修辞学上的双重语法,指的是同一件事,所以可以译为:照字面的割礼,或真正的割礼。这样的说法似乎有第二十九节经文的支持,同时也解释得通。不过,更可能的是,这两个名词指犹太人所拥有的两种不同的东西:「仪文」(可能指圣经中的律法部分)和「割礼」。「仪文」可能不只要强调圣经的具体性,是写成文字,可以看得到,摸得到的,更是要强调保罗所熟知的,犹太人拥有圣经的外表事实。

 

「外面」。可译为「因为外面作犹太人的(守割礼,佩带经文,纳十一捐等)不是犹太人」。「割礼」也一样。

「里面作的」。应译为「里面作犹太人的」(心里的割礼,不单单是外科的手术)。里面作犹太人,乃是要在生活见证上与神立约的关系能相称,这乃是保罗对前面所提那些只在外面作犹太人的,所提出的标准。

 

为论证辩护(3:1-8)

    2:25-29提及割礼的问题,保罗恐有人误会,需要去澄清一下。外在的割礼并非没有价值(1-4),然而,在辩护的过程中,恐怕被人认为他主张无律法主义(antinomian),于是要进一步澄清(3:5-8)

 

「这样说来,犹太人有什么长处」。第二章指责犹太人以后,保罗接着提出这个问题,这是很贴切的。发问的口吻像是法利赛人,从爱国之情感发出。「长处」指犹太人蒙神拣选,与神立约的优越地位。这好处是由割礼作为记号。当然,另一方面,如果没有长处,那又何必行割礼呢?如果是这样,旧约的应许也是假的了。保罗的意思不是要推倒犹太人的割礼,也不是要否定旧约的应许。

 

「凡事大有好处」。这就是说,犹太人所得的,在每一方面都比他人多。「第一」。和罗1:8与林前11:18一样,保罗接下去没有说明「第二」或「第三」是甚么。这里他单单挑出犹太人比一般人多的好处。

「神的圣言」(ta logia tou theou)这个字很早就被用来表示由神那里来的信息。七十士译本惯用这个字指神所默示的话。不过,从斐罗(Philo)以后,这字被用来称呼圣经中一切的话,包括叙述文部分。在新约里面,这个字出现了四次(7:38;3:2;5:12;彼前4:11)。可能本节和徒7:38指的是整本旧约。但是也有可能专指神的某些吩咐和应许。一般解释认为是指律法、应许,关于弥赛亚之预言等。可见犹太人原本有这样的好处,神的救恩信息是他们先得到。

 

「即使...有何妨」。说明如果有不信的,难道他们的不信,就废掉神的信/信实么。

「不信」(apistia)这个字在新约中大都是这个意思(24:11,41;28:24;4:20;11:20,23)。这些受托保管神启示的人中,有些人不信。但是,这个字的意思也可以用来指对受托保管之事不忠心,莱佛特(J. B. Lightfoot)主张,本节及提后2:13使用这个字时,意思是「不忠」。不论是「不信」或「不忠」在本节都可以解释得通。犹太人中有些人对圣经中的弥赛亚应许既「不忠」也「不信」。

「神的信」(ten pistin tou theou)。这里指的显然是「信实」,不是「信心」。神是信实的,所以是「可信的」(提后2:13)。即使犹太人中有「不信」,「不忠」于所托付于他们的,祂仍是信实的。保罗在本节用这个字,可能这两方面的意思都包括了。不过,比较偏向「信实」、「忠心」,而不是「信心」。

 

「不如说神是真实的」。意思是让神继续为真实的。整句话的意思略如:即使人都是虚谎的(116:11),神依然是真实的。神是信实的,是神不改变的一个属性。

 

「断乎不能!」(me genoito)一句保罗常用的强烈否定语句(2:6,31;6:2,15;7:7,13;9:14;11:1,11)。在问题中使用希腊文me,表示答案是「是的」(是的,不可能)

「如经上所记」是引自诗51:4。保罗引用旧约经文的惯常开头语,共十六次(2:4;4:6;9:13;10:15;11:8;12:4;六次在林前后书;四次在帖前)

「(你)被人议论的时候」。应译为「当你开始议论时」。

 

「照着人的常话说」,「我们可以怎么说呢」。也可以说「原谅我这么说」。拉比惯用「我们可以怎么说呢」、「照着人的常话」(6:19;3:15;林前9:8)这两句话,保罗没有忘记他所受的拉比训练。

 

「因我的虚谎」。保罗回到第五节他心目中所想象的反对。保罗在此改用第一人称,表示委婉。他假设这件事,作为辩论之用(林前4:6)。保罗的目的是要否定人的过犯罪恶不能够用来辩护说这样也可以荣耀神。人必须要为自己的罪恶负责。

 

「为甚么不」。这一节经文不易解,有两种不同的解法:一. 为甚么不能发生?二. 把中间部分当作插入的说明。本节的思想有两部分,一部分是由不信者,另一部分是保罗所确认的指责,就是「我们可以作恶以成善」的借口。

「我们可以作恶以成善」。无疑的,这是那些律法主义者对保罗的指责,因为保罗所传的是因信称义的真理,而不是靠行为。

 

犹太人和外邦人难辞其咎(3:9-20)

 

「我们比他们强么」。这句子的实际意义不容易把握。从整段经文的意思看,本节用这个字指比别人更多的特权。也有学者认为应译为:我们被视为优先?这样的译法符合经文主题。到目前为止,学者对这个字的真实意义,还没有一个一致的看法。

对保罗来说,凡事大有好处,但有一方面是例外的,就是与外邦人一样,不能凭自己去获取神的恩惠,犹太人与外邦人在罪恶之下(12章已证明了)

 

「在罪恶之下」(harmatian)(单数)。在罪恶之下的意思,必须参考罗7:14,加3:22;在保罗的思想中,罪是一种可以控制人的势力。在他提到罪时,可以看出一个明显的趋向,就是把罪拟人化了(anthropomorphism)。毫无疑问的,保罗的这种趋向是受到创世记第二章的影响和鼓励。他很少使用「罪」的复数型,以表达人所犯的罪(例如:林前15:3),但是新约其他的作者,却常使用「罪」的复数型。保罗每次提到罪时,所想到的是那种控制人的力量(一种力量/势力),而不是人实际所犯的罪(复数)。有关保罗对罪的看法,他在罗马第五至第七章有详细的讨论。在保罗书信中,与罪有关的字,有一半左右出现于该三章经文中,而「罪」这个名词,有一半以上出现于该三章经文中。

 

「就如经所记」(3:4的注释)。保罗在本节把一些出处不同的经文串集在一起,以表明第九节所说的,犹太人并不比希利尼人强,因为他们都「在罪恶之下」。犹太人和早期基督教会中,喜欢把旧约经文串在一起讨论一个题目(a catena of OT quotations)

 

    3:10-18是一连串的旧约经文,为要证明所有的人,犹太人和外邦人,都犯了罪。

第十和十一节的经文引自诗14:1-3,第十三节上半节是引自诗5:9,第十三节下半节是引自诗140:3,第十四节引自诗10:7,第十五至十七节选录自赛59:7,第十八节引自诗36:1。在其他地方,保罗也曾综合引用不同旧约经文(林后6:16;9:5,27;11:26,34;12:19)。对犹太人来说,引用越多的经文就越具说服力。这是一种犹太拉比「米特拉斯」(Midrash)的解经法,一方面显出他们熟悉经文的运用,另一方面,说明这“真理”(论点)更真实。

 

「没有一个义人,连一个也没有」。这个句子是錀句,涵盖了底下所讲的那一切情形。本节经文和七十士译本的诗14:3相似。保罗似乎有意引用当时大卫的感叹,觉得世人已没有义人了。

 

「敞开的坟墓」。他的嘴()的味道像刚打开的坟墓那样的恶臭。犹太人常认为坟墓是恶臭的。

 

「满口是咒骂苦毒」。保罗这节经文取自诗10:7并稍加改变。诗篇第九、第十篇在有些希伯来文抄本,七十士译本,和通俗拉丁文译本是合成一篇的,原来这是一篇个人的哀歌,因受以色列人的恶者的欺凌;或算作是一篇团体的哀歌,因以色列受外邦的侵略。学者对此看法不一。不管如何,保罗引用这节经文,作为讨论人言语的罪所带来的结果。

 

「平安的路」。有意指出说,无论他们走到那里,就给那里留下一些毁灭与破坏的痕迹,所以说「平安的路,他们未曾知道」。

 

「好塞住各人的口」。要止住人的口是一件很难的事。保罗这里似乎是对犹太人讲的,他们这些人是最难被说服的。他前面已经证明了外邦人的罪(1:18-32),现在又指出犹太人的罪,因此他把整个论点都表达出来了。

 

「都服在神的审判之下」。也就是叫普世人(包括犹太人和外邦人)都成为对神负责。「审判」(hupodikos)这字用于法庭上,指一个人已被判定了犯罪,等着的是宣布刑罚。新约只有出现这一次,说明每一个人在神的面前或审判台前,都是犯了罪的,必须等候刑罚的来临。

 

「因行律法」。即由行律法而产生,摩西律法,以及其他任何可以建立人和神正常关系的律法(2:16)一样,保罗在此引用诗143:2以证明他的论点。

 

「律法本叫人知罪」。一般而言,律法所带来的后果,乃是对律法的反叛(林前15:56)。保罗在加3:19-22曾细心的说明了一点。现在他已证明,不论外邦人或犹太都是有罪的。

    律法的功用是叫人知罪。没有人行律法去称义,学者提出两个看法:

一.      人的本性软弱,无法履行满足律法之需要(马丁路德(M. Luther),巴勒特(C. K. Barrett)),即是说原则订了,但现实却不能成就。

二.      神根本从没设立行律法为称义之条件(2:16;3:2,5,10;郭林非(Cranfield))



  [1] C. E. B. Cranfield, Romans I-VIII, ICC, vol. 1 (Edinburgh: T & T Clark, 1975), p. 138.

  [2] 同上书, p. 156. 

  [3] 同上书, p.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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