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课 |
c. 福音的需要:神的忿怒顯明於不義的人身上(1:18-3:20)
2.猶太人的不義:自以為義(2:1-3:8)
一章其實已十分有力地肯定了全人類的不義,但仍有另一類人有籍口逃避神的審判,因猶太人自持有律法而站在論斷者的地位上。保羅為了叫他們心服,便先點出一些他們同意的神定罪的原則(2:1-16),再指正他們正好犯上這些錯誤(2:17-29)。今天信徒也會否自持有聖經的標準而論斷別人,自顯為義,實際上卻是自定己罪。
a. 神定罪的原則–暗指猶太人的問題(2:1-16):
i. 論斷人而不自省(v1-5)
1.自欺〔v3〕–以為他們因其特別的身份可免受審判
2.貌視神〔v4〕–濫用神的「恩慈」〔指神對人的慈憐)「寬容」〔指神暫時停止刑罰〕「不曉得…悔改」〔指不認真地回應神的心意而從心底裏有改變〕
3.剛硬不悔改〔v5〕–只會指責別人卻不自省,等於為自己積蓄忿怒,至末日審判來到。
應用:當我們感到要以正義的姿態指出別人的錯誤時,必須十分慬慎。要先細心反省自己也同有類似的錯誤,從心底裏先有改變,才能存真正的謙卑之態度去指正別人而非像法官般對別人作判決。
ii. 按其惡行得回報〔v6-11〕
應用:1.人無聽福音能否靠尋求神和行善得救呢?理論上可以,實際上「沒有尋求神的,沒有行善的」〔3:11,12〕。人不能靠善行得救,因行善常缺乏堅持和對神的心態不正(榮耀自己)。2. 信徒不用面對白色大寶座永生永死的審判〔啟20:11〕,但也要按其行為接受基督台前的審判〔林後5:10〕。那又如何算得上「因信得生」(1:17)?我們的善行應是信心的果子,是感謝神和討祂喜悅的一種回應。
iii. 有律法者比良心要求更高〔v12-16〕
猶太人 | 外邦人 | |
審判 | 在律法以下犯罪 | 沒有在律法以下犯罪 |
按更高的律法標準受審〔v12〕 | 不按律法標準受審〔v12〕 | |
準則 | 聽律法明白神心意〔v13〕 | 是非之心–指良心〔v15〕 |
要求 行律法稱義–滿足全部要求而在末日審判中被神當作正義來接納(v13) | 順本性〔良心〕行律法上的事–如中國倫理也有孝順父母〔v14〕 | |
回應 | 論斷而不自省〔2:1〕 | 明知故犯〔1:32〕 |
結果 | 末日神要審判人的隱秘事(人內心動機)->一同被定罪〔v16〕 | 末日神要審判人的隱秘事(人內心動機)->一同被定罪〔v16〕 |
應用:世界各地的道德文化也有神的律法在其中,如不可偷竊和殺人。聖經比良心的要求更高,故應更叫我們看到自己的罪和不足。你的回應是自省而經歷神赦免,還是更多去論斷別人呢?
b. 猶太人被定罪的事實〔2:17-29〕
i. 有律法知識反褻瀆神的名(v17-24)–有諷刺的意味,保羅將他們在自我意識中建立的驕傲〔以有律法知識自誇,自信也按照律法來生活〕亳不留情地拆毀了。
1.「稱為猶太人」–指信奉猶太教的人,有其宗教和民族的優越感
2. 「倚靠律法」〔rest in the law〕–因擁有律法而感安全
3.「指著神誇口」〔boast of your relation to God〕–自以為認識神
4.「曉得神的旨意」–自以為認識神的心意
5.「能分別是非」〔approve what is excellent〕–選擇那真正要緊的事
- 指控其錯誤(v21):一方面教導人,另一方面自己卻以不同形式犯同樣的罪
- 三個明確例証支持(v22):偷竊〔第八誡,出20:15〕,姦淫(第七誡,出20:14),偷竊外邦廟中之物
- 總結其錯誤(v23): 指著律法誇口〔v17-20〕,自己倒犯律法〔v21-22〕,因而玷辱神–因言行不一而玷辱神。
- 引聖經証實這總結〔v24〕:「神的名在外邦人中,因你們受了褻瀆」,引賽52:5和結36:20-23,強調與神的原意〔外邦中彰顯神的榮美〕正好相反。
應用:我們擁有的聖經知識有否也叫我們自信能行出其要求,進而產生言行不一的情況或是愧於無法達至而放棄呢?其實神希望我們常以擁有的聖經知識自省,更看到自己的罪而謙卑求赦免,至能常體會主愛和作個表裏一致的人。
ii. 有割禮記號卻無其實質(v25-29)
應用:只有基督徒的稱呼、受浸和守聖經原則也不足夠,我們需要聖靈常常感動至能一心討神喜悅而順服祂。我們也不要再在外面作基督徒了,如何使以下的記號回復其實質呢?
預習:
3:1-8猶太人對神的信實有那三個疑問?〔v1,3,5〕保羅如何回答?
3:9-20普世人如何敗壞呢?你覺得自己又如何?
3:21-31因信稱義包括什麼內容?〔v21-26〕有何結果?〔v2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