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
4:2 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4:4 作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
就有可夸的﹔只是在神面前并無可夸。4:3 經上說什么呢?說:
“亞伯拉罕信神,
這就算為他的義。”(創世紀15:6)
4:6 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
4:7他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4:9 如此看來,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嗎?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嗎?
4:8 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詩篇32:1,2)
4:11 并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
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証,
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4:13 因為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
使他們也算為義﹔4:12 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
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
并且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
4:14 若是屬乎律法的人纔得為後嗣,4:16 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
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
4:15 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或作“叫人受刑的”)﹔
哪里沒有律法,哪里就沒有過犯。
因此就屬乎恩,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
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
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4:17 亞伯拉罕所信的,4:18 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
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
如經上所記:“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創世紀17:4)
就得以作多國的父,
正如先前所說:“你的後裔將要如此。”(創世紀15:5)
4:19 他將近百歲的時候,雖然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
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
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
4:20 并且仰望神的應許,
總沒有因不信心里起疑惑,
反倒因信心里得堅固,將榮耀歸給神。
4:21 且滿心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作成﹔
4:22 所以這就算為他的義。4:23 “算為他義”的這句話,不是單為他寫的,
4:24 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
就是我們這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里復活的人。4:25 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
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或作“耶穌是為我們的過犯交付了,是為我們稱義復活了。”)。
雅各書2:18 必有人說:“你有信心,我有行為﹔你將你沒有行為的信心指給我看,我便藉著我的行為,將我的信心指給你看。”正如雅各那樣,保羅說的是有應用的信,但信的目標不是它的應用,而是神的應許。對基督徒來說,信的目標就是基督的挽回祭,而信的應用則是服從基督的命令,愛別的基督徒,傳福音,洗清罪,等等。那些缺乏這些外在行為的人所具有的只是虛假的信。
從另一方面來講,那些把信放在靠這些應用來使他們稱義的人也不夠格因信稱義。因為他們的信的目的不是基督,而是他們的出色的工作。因信而得來的義必須白白地接受,否則就一點也得不到。如果人想用他的表現掙來他的救贖,那么這種人就有可夸口的了,於是就奪去了神的榮耀,拒絕承認神會如此地恩慈,以至於白白地饒恕罪人的罪,使他們稱義。
有人說,聖經還是在說人必須得“做點什么”纔能得救,他們必須“信”,於是接下來說因為“做點什么”可以被叫做作工,所以人還是因行為稱義的。雖然“信”的確是“做點什么”,但聖經并不把“信”與“作工”當做一回事,比如羅馬書4:4,5說: “作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
“信”和“盼望”相類似,指的是頭腦里的想法和心里的態度,但它們本身不是具體的行動,雖然它們會帶來有外在表現的具體行動。
vs 5 “信”譯自希臘文“pisteuo”一詞。是“pistis”的名詞形式。
vs 6-8 表明從基督那里所得來的義就是罪得赦免。這就是義。在我們身上造就義的行為是拯救的另一個側面──把我們從故有的罪性里拯救出來。但那不是他在這里所說的義。他說的是稱義而不是成為聖潔。
vs 9+ 當亞伯拉罕因為信神的應許而稱義的時候,他是外邦人。這里保羅勾畫出福音與舊約的連續性,証明外邦人里的信徒也在神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之下,所以也是信的後嗣。
vs 11 割禮是因信神的應許而稱義的記號或印証。人不能靠受割禮或受洗而稱義。這些只不過是像征而已。
基督徒的使人得救的信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