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讲 |
『神的義』
羅馬書3:21-26
去年年底我弟弟一家人回台灣安排他岳母安葬的事,有一天我開車送他們去看預定安葬的墓園,當我們找到位置後,我就開始參觀周圍的墳墓,雖然每一塊墓地大小都是一樣的,但沒有一個墳墓的造型完全一樣。有一個墳墓造得很特別,那一片墳地上只有一個用黑色大理石砌起來的立方體,上面只寫了一句話和死者的姓名,那一句話是「不信正義唤不回」。那時候我不清楚這個墳墓的主人是誰,回家查了網路才知道他是以前台灣的民主運動人士。
在全世界的民主運動中,一定包含「正義」、「公義」的訴求,不過人在不同立場之間,總是很容易看見對方的不公義、不正義部分。在西方文明中有一個代表公義的形象,這一個形象是希臘神話中的塞米絲(Themis)女神,這個女神一隻手拿著天平,另一隻手握著劍,代表她用權炳維護公平正義。這一個代表正義的女神形象原本是兩眼炯炯發亮的,但在十六世紀以後,兩隻眼睛被蒙起來了,因為當時的司法機構很黑暗,用正義女神的眼睛已經被矇蔽,諷刺當時的司法黑暗。不過這個蒙眼睛的正義女神形象後來一直延用下去,現在西方很多司法和法律的機構(法院)建築物上,有蒙著眼睛的正義女神雕像,所代表的意義是,「因為她看不見對方是誰,所以能完全不徇私、不留情的執行正義。」
同樣一個象徵可以用不同的角度銓釋,而且都能夠講得通,這種情形在聖經中也有,而且跟西方塞米絲(Themis)所代表的正義是一樣的。保羅在羅馬書將許多基督信仰的真理寫下來,他所論述的第一個重點就是「罪」,從公義的原則來看保羅所談論「罪」的真理,我們清楚的知道他要講的重點就是:「每一個人都是罪人,沒有任何人可以用任何辦法擺脫罪人當受的刑罰。」罪人將來受罰是合乎「公義」的要求。不過接下來保羅同樣用公義談跟刑罰完全相反的事,從羅馬書三章二十一節開始一直到八章三十九節,這麼長的一段內容都跟「恩典」有關。
我們今天所看的這幾節經文中有一個很重要的片語重複出現,二十一節說:「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二十五節說:『憑耶穌的血、藉人的信、要顯明 神的義』;二十六節說:『在今時顯明他的義』,從原文來看,二十五、六兩節中的「顯明」和二十一節的用字不一樣,二十一節的「顯明」是動詞,另外兩節同一個字,是名詞。今天我們只看二十一節的這個「顯明」的信息。這一個動詞的「顯明」所表達的意思,就如同拿著手電筒進去一個完全黑暗的房間,藉著手電筒的光線,我們可以看見房間裡有什麼。保羅開始談論恩典之前,先讓我們看清楚「神的義」最重要的內容有什麼。
(一)賜給人平安的生命
v21:『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
這一句話裡面有兩個律法,看起來似乎怪怪的,好像在說「律法以外還有律法做證明」,這一句話在新譯本聖經翻譯為:「有律法和先知的話可以證明:上帝的義在律法之外已經顯明出來。」這樣的翻譯比較容易了解這句話的意思。同樣的一個字,在不同的上下文中,往往具有不同的意思。V21這句話裡面的兩個「律法」,所代表的意義不同,「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當中的「律法」是指明文寫下來的條文,「有律法和先知為證」的「律法」是指實際的案例。保羅的意思就是,在聖經中已經有實際的例子和先知證明,神的義不單單只有律法字面上所寫的意義。
大部分人對律法的感覺就是處罰,每當政府有一些新的法律公佈後,大家的注意力都在處罰的層面,而不去關心這些法律執行的影響。最近有許多人在網路上討論政府要嚴格執行交通規則的事,討論的內容都在罰多少錢的層面上,有人認為這是因為政府錢不夠,用這種辦法來增加收入。不過最近內政部公佈一些統計資料,顯示還有比罰錢更重要的意義,大約在幾個月之前有很多人抗議警察罰單開得太多,認為酒後開車抓得太厲害了,甚至有人開著車去衝撞總統府和交通部,於是警察減少開罰單,從罰單減少之後,全台灣的車禍數量就開始增加,今年的六月跟去年的六月比較,罰單減少了百分之二十一,但車禍受傷人數增加了百分之四十八。很顯然,當法律的約束減少,人遭受的災禍會增加。這是一個在任何情況,都不會改變的真理,人不喜歡被約束的本性中,包含著人的不完全來,當這個不完全發作出來,人就會犯罪做錯事。律法的目的並不是為了處罰,而在於阻止人犯錯,讓人避免受到傷害。
律法以內是處罰,律法之外就是恩典,這是保羅強調的。雖然律法實行的手段是處罰,但神並不喜歡人受苦,祂也不願意常常責罰人,祂願意把平安賜給人,律法真正的目的是阻止人犯罪,只要人不犯罪,就不需要動用到律法,生命自然有平安。當我們心裡很想做某件事,卻因為明白那件事不是神的律法所容許的而感覺挫折時,應當為這些挫折感謝神。我不是說挫折是好的,但那些讓我們不犯罪的挫折感,可以避免我們將來受更大的苦。
先知是一個不受歡迎的角色,先知所講的話,常常跟人的慾望相違背,先知最重要的任務是傳達神對人的心意。舊約時代有真先知,也有假先知,真先知常常被認為唱反調的人,假先知講的話卻相反的叫人感覺舒服,不過事實證明只有真先知的話,能給人帶來平安。歷代志下十八章記載一個叫米該雅的先知,他對時常犯罪的以色列王亞哈,從來沒有說過聽起來舒服的話,有一天猶大國的王約沙法來跟他結盟去討伐亞蘭人,當米該雅被找去說話之前,亞哈王早就知道他會說什麼,在約沙法的要求下,米該雅講了真話,這兩個王沒有聽進去,結果那一場戰爭南北兩國聯軍吃了大敗仗,亞哈王也死在那場戰爭中。
保羅說:『但如今 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這是一種很強烈的表達方式,我們過去從律法裡面只看見犯罪的要受刑罰,但現在我們從律法外面看見了神的公義原則,事實上充滿了愛與恩典。神不要我們犯罪,免得受苦。
(二)賜給人最大的得救機會
v22:『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
「神的義」的第二個重要內容是,「恩典」毫無區別的臨到所有信的人。每一個人都有同樣機會得到恩典。
我們的世界似乎都在追求達到機會均等的境界,不過事實上這個世界沒有所謂的機會均等,例如升學這一件事,國中畢業的都想上建國中學或北一女,高中畢業的都想上台大,雖然在考試的制度之下,所有的人都有相同的機會,但事實上只有少數人能進入這些被認為最好的學校,原因在哪裡呢?原因很簡單,就是那些大家都想要上的學校,名額不夠滿足所有的人,而且也不是每一個人有足夠的能力考上。世界上許多事情會把人的能力和努力區別開來,但「恩典」的公平性,不會受個別差異的影響。
基督教跟其他宗教信仰最大的差異就是在這個地方,除了做一個「相信」的決定以外,基督徒做什麼都跟得救沒有關係,基督徒沒有什麼門路可以走,也不能靠什麼儀式讓自己變得更好,我們能做的,只有做一個相信耶穌的決定。基督徒得救之後,有一些權利及義務,耶穌召我們成為祂的門徒,要在生活中活出好行為來,但這些行為並不會讓我們的得救變得更徹底。「神的義」所顯明出來的恩典,和我們的能力、智商、行為沒關係,我們不需要通過某種檢核之後,才可以得到這樣的恩典。
如果救恩是靠人的行為獲得,同樣救恩也會因為人的行為失去。人是一種很不穩定的活物,同樣的一個人,心情好的時候和心情差的時候,所表現出來的會完全相反,我們也有疲憊的時候,如果上帝根據我們的表現,來決定要不要我們當祂的兒女,我們大部分的時間都不會是祂所要的樣子。神既然已經把我們當成祂的兒女,我們的行為就不會改變跟祂的關係。
我很感謝神讓我有孩子,能夠體會這種無法改變的關係。昨天林懇開始發燒,就像他以前生病一樣,他的表現一點也不可愛,完全沒有他健健康康時的樣子,在這種時候,我只有一個選擇,就是繼續的愛他,安撫他、儘量想辦法讓他舒服一點,我知道只要他的燒退了,身體在正常的狀況,他又會很快樂的跟我互動。
神和我們之間,最能夠證明「祂的義」的部分就是「關係」,神認定我們每一個人都是屬於祂的,沒有一個人不是祂的兒女,只有自己不願意承認,選擇遠離祂的人,才無法得到祂預備好的恩典。
願神幫助我們,得到祂所賜的平安和恩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