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
四1及其後經文 保羅在本章要指出的重點是,信心而稱義的原則不是新的,他更使用亞伯拉罕的例子加以證明。
四3 “亞伯拉罕”因信心,而不是行為,得稱為義(創一五6)。
四4 工價與恩典(不配得的恩惠)無關,卻與應得的報酬有關。
四6~8 象亞伯拉罕一樣,大衛也知道神的義與任何行為無關。
四9~25 保羅從所引述的例證指出的要點是:(1)亞伯拉罕不是因信加上割禮而得稱為義(9~12節);(2)人不是因信加上守律法而得稱為義(13~17節);(3)稱義單單因信(18~25節)。
四10 亞伯拉罕因信被神接納,發生在他受割禮之前(創一五的事蹟在創一七之前)。
四11 割禮是神證明亞伯拉罕為義人的“印證”。
四12 保羅清楚指出,單憑割禮不能使人得救——只有信能叫人得救。
四19 亞伯拉罕面對極大的困難,但他相信神。
四23 所有人都需要知道,稱義是一分出於恩典的禮物,割禮不能使人稱義(亞伯拉罕在受割禮之前被稱為義),律法不能使人稱義(亞伯拉罕活在頒布律法之前的多個世紀)。
四24 得救的信心,就是相信那賜予奇妙生命者——在耶穌復活一事上得到證明——的信心。
四25 “為叫我們稱義”。基督復活為叫我們稱義;即證明神接受祂兒子的犧牲獻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