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课 |
討論:神忿怒顯明不義的人身上(1至2章)–我們也有以下的錯誤嗎?
外邦人明知故犯(1:18-32):
猶太人自以為義(2章):
如何改善:
C.2.猶太人的不義:自以為義(2:1-3:8)
a.神定罪的原則(2:1-16) b. 猶太人被定罪的事實〔2:17-29〕
c. 回答猶太人對神信實的質疑〔3:1-8〕
他們信仰的兩大支柱–固守律法規條(2:17-24)和割禮的記號(2:25-29)也被推翻了,內心力圖避免要與外邦人一同被定罪的結論,便發出以下的三個疑問。
i) 若固守律法也是一同被定罪,外面的割禮不是真割禮,猶太人比外邦人有何優越之處?〔v1〕
答:「神的聖言交托他們」指神將整個律法(「聖言」指舊約聖經)賜給他們,要籍其順服遵行來向外邦人宣揚神的美善,這顯出神對他們的信任和厚愛(「交托」指因信任而使成為受托人)〔v2〕。
ii) 神早在立約中應許賜福給他們,若因他們不信靠順服〔「即便有不信的」〕而失去本有的賜福,神豈非不信實地守約嗎?〔v3〕
答:「人都是虛謊的」指出人的不可信。他們得不到應有的賜福乃因不順服神而破壞了在立約中與神的關係,是他們自己辜負了神的信任和厚望。「神是真實的」指神絕對信實可靠。祂責備人時正顯明其公義,因約中已早說明不順從帶來的懲罰〔申30:17-18〕。
iii) 若人的不順服更顯出神的信實,人豈不是有功勞嗎?〔v5上〕
答:對以上不合理的論點,保羅已無話可說了〔「我們可怎說呢」〕,只就其論點引出兩個更不合理的論點,再指出其予盾之處:
應用:人的不順服失去了神一切的賜福,祂的愛豈不是有條件的嗎?9-11再詳述神無條件的揀選和慈愛,祂最終要拯救以色列民(11:25-32)。因亞伯拉罕蒙神揀選與他堅定立下無條件的約〔創15章中的立約中,亞伯拉罕沉睡了,可証明此約最終是神完全負責的〕。
3.小結:沒有義人(3:9-20)
上文已証明神的忿怒已臨到外邦人(1:18-32),猶太人亦不能逃脫神的審判(2章),最後亦推翻了3:1-8的質疑,因此3:9「猶太人和希臘人〔外邦人〕都在罪惡之下」的結論便正式成立,猶太人在被神定罪這事情上並不比外邦人強。然後,保羅引舊約聖經支持(3:10-18),並將此結論應用在猶太人身上(3:19-20)。
a. 結論–「猶太人和外邦人都在罪惡之下」〔3:9〕
「罪惡」一詞本書共出現48次,多次把罪描述成一種奴役人的力量〔6:6下,12,14,16-18,20,22;7:14〕。這是指全人類都一同處於罪惡的權勢和掌管之下,完全喪失自由,只能任由罪惡權勢所控制而不斷犯罪,情況極其絕望。
b. 舊約聖經的支持–罪權之下的可怕局面〔3:10-18〕
保羅引用了六段舊約經文,字眼上略作改動帶出一幅可怕的圖畫:
i) 整個人類一無是處〔v10-12〕–引詩14:1-3
?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主句:連一個義人也沒有〕
?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神的〔心思:不肯承認和尋求神〕
?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方向:偏差以至全無價值〕
?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行為:善行永達不到標準〕
ii) 整個肢體一同犯罪〔v13-18〕–引詩5:9,140:3,10:7,賽59:7-8,詩36:1
c. 以上結論應用在猶太人身上(3:19-20)
D. 福音:顯明神的義(3:21-8章)
肯定了福音的必需後,3:21-8章承接1:17,解釋何謂「神的義正在福音上顯明」:包括「因信稱義」〔3:21-5〕–神的義加給一切相信耶穌的人,即地位上成聖和「因信成聖」〔6-8〕–神的義成就在信的人身上,即生活上成聖。
1.因信稱義(3:21-5):a. 因信稱義的真理(3:21-31)
這段可算全書甚至保羅書信中最重要的一段,因其確立了「因信稱義」的教義。
i. 因信稱義的定義〔v21-23〕–籍信耶穌被神宣告無罪
應用:神已宣告你無罪,有什麼罪仍在心中控訴你?不用再因自己的軟弱而灰心
ii. 因信稱義的根基〔v24-25上〕–神的恩典和耶穌的救贖
應用:今天你是否看救恩為廉價恩典呢?思想「救贖」和「挽回祭」對你的意義
iii. 因信稱義的目的〔v25下-26〕–顯明神的公義
舊約信神的人:前瞻十架得救 ----à 十 ? ---- 新約信耶穌的人:回望十架得救
iv. 因信稱義的結果〔v27-31〕–只簡述,四章中以亞伯拉罕為例加以詳解
3:27上 人並無可誇 | 4:1-2亞伯拉罕在神面前並無可誇 |
3:27下-28人稱義因信不因遵行律法 | 4:3-8 亞伯拉罕籍信稱義不因行為 |
3:29-30 受與未受割禮的都籍信稱義 | 4:9-12受與未受割禮的都籍信成為亞伯拉罕的子孫 |
3:31因信堅固律法:因信心活出其要求 | 4:13-25其信心的質素與我們一樣 |
應用:真信心讓人除去驕傲、高舉神、感覺無助和更親近神。你的信心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