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第三章

1.犹太人有什么长处? 受割礼的犹太人并没有什么特长,这一点保罗讲论的十分详细。虽然如此,在犹太人与外邦人之间有些区别,如从主而得来,并为主所安排的(割礼)印证是不能否认的,这种障碍尚须保罗除掉。犹太人由此而得的骄矜是不当的,此点亦非常明显。但关于神设立割礼的目的究竟为何,仍有疑窦。如果割礼对人无益,神也不能设立割礼。所以保罗为了应付此异议,他发问说:"割礼使犹太人比外邦人有什么特长呢?"他借着下一问题:"割礼有什么益处呢?"来提出他发问的理由。因为割礼把犹太人与外邦人分开,正如保罗称礼仪为中间隔断的墙,把人与人分开(弗二14)。

 

2.大有好处 保罗在此说到圣礼应有的尊荣地位。但他不容许犹太人因此而骄傲。当保罗教导说他们受割礼的印证称为神的儿女,他的意思并非叫他们因自己的功德而凌驾他人,乃是完全出乎神丰富的恩典。因此,他们既然是人,就当与人相等;但如果要想到神的恩典,在这一方面来说他们就与人有显著的不同,这正如保罗所指示给我们的。
  第一是神的圣言 有的解经家说这是一个现在未完成以后又不继续的陈述(不合理的推论)。"第一"并没有顺序上的意义,不过是"主要的""特别的"意思,大意是这样:"只是他们被托付以圣言这件事来说,就足以证明他们的优越点。"值得注意的,并不是他们受割礼的特长,乃是从神的圣言所得来的价值。保罗在这里问割礼给犹太人什么益处呢?他的回答是,神把属天智慧的宝库托付给他们。因此可以说若离开神的道,就没有任何优越点而言。所谓"圣言"就是神启示给亚伯拉罕及其子孙,并以后记载又解明在律法与预言书上的契约。
如今此圣言已交托给他们,目的是要在以色列人中保全神的荣耀,直到神喜悦的时候,以后当他们保守的时期可以把这圣言传布到全世界。犹太人第一乃是神圣言的看守者;第二,是神圣言分配人。假如神以祂的圣言启示给一个民族并认为是得了莫大的福益,如此,我们那样毫不注意又不感恩的心来接受神的话,(更不必言轻视)我们该受何等的咒诅呢?

 

 3.即便有不信的,这有何妨呢? 正如以前一样,保罗连一点点的荣耀都不归给犹太人,虽然他们仅以外表的印记自夸,所以如今,他仍然主张论到"(割礼的)印记之性质,及其能力与效果,不因犹太人的无操守和不信而废掉。"保罗先前已经暗示,不拘在割礼的印记上包含何等的恩惠,但由于犹太人的忘恩负义也就完全毁灭了。如今他为了应付人的异议,所以事先问一个问题,这样我们对这事的意见如何呢?保罗的这种说法,就是拉丁人所谓之"默说法"。因为他是辞不达意(所说的不如他心中所想的)。若说:"国民的大部分都废弃了圣约"不为不真实;但这是刺激犹太人的耳朵,所以保罗把他言论上的锋锐稍微减轻,只提到一些人。
  他们的不信 这里所用的希腊文原意是"使之无效"的意思,这个意思对本节经文最为合适。保罗所论的是"人的不信不能妨害神信实的坚固与安定。""神真实的果效与成就,在人里面也不能被妨碍。"所以这意义有如下列:"既然大多数的犹太人是违犯圣约的,但能否因为他们的不诚实就被废弃,以致不生效果呢?"对此问题他回答说:"神的真理不能因人的邪恶而失掉其坚固不易性。"所以虽然大部分的犹太人都废弃了神的圣约且践踏之,但其功效与能力仍然存在,虽不能在所有人身上,但至少也在犹太人身上。所以这句的意思是主的恩惠和祝福,叫他们永远得救的能力仍在他们身上生效。但惟有凭信心接受这应许时才能如此。这样在圣约的双方得以坚固。他的意思是说,在犹太国民中总有继续相信此应许的人,他们还没有离弃圣约的权益。

 

 4.神是真实的 不论别人怎样解释本节经文,我总认为这是拉丁人所谓"对反对而论的必然立场"。意思是说保罗企图打倒前面的反对。假如"神是真实的,人都是虚谎的"这两个提论可以并立,那么当然是互相通容的,那也就是说神的真实不能因人的虚伪而变为无效。如果保罗在此点上还没有把这两个原理相对比,那么他以后反驳人的异议,并表示神是公义的,虽然他借人的不义来显明祂的义上也要徒然。所以这意义并非双关的(非常清楚)--神的信实决不能因人的失信与背道而被推翻,反而更加明显。他说:"神是真实的,非但因为祂信实守约,也是因为祂成就祂所说的;因为祂说祂的命令要成为真实。另一方面,'人是虚伪的',并不仅是因为人常常违信,也是因为人生来就寻求虚伪而逃避真实。"
  前一句(神是真实的)包含所有基督教哲学的基本原则;后一句(人都是虚谎的)是从诗篇一一六篇11节引来的,在那里大卫宣告"在人里面,没有确实性,从人也得不到真理"

  这是一个特别的经句,从其中得到非常需要的安慰。因为这就是人的邪恶弃绝并藐视神的话,假如他不回想神的真实并不在乎人的信实,他就常常怀疑神言的真确性。但这怎能与保罗先前所说的一致呢?就是为要使接受神应许的有效、信实,必须在于人这方面。信实是与虚谎相反的。这似乎是很难的问题,但回答这问题并不困难--虽然有人的虚谎,真理因这虚谎受到妨碍,主仍在无路中寻出一条出路,神借着改正祂选民本性生来的不信,并使那不可征服的来服从祂,出现而为一胜利者。需要注意一点,就是保罗在此辩论的是人性的败坏,而非使人从败坏中恢复的神的恩典。
  显为公义 这意思是我们的败坏与不信决不能废弃神的信实,反而更显明神的信实。大卫作见证说他既是个罪人,所以不论神在他身上有如何的决定,神总是公义正直的审判者,并胜过恶人的毁谤,就是反对神之公义的人。大卫所说"神的言语"(中文译为"你责备人的时候")乃指神所给吾人的判断。若把此解释应用到神的应许上去,未免有些太过牵强。"以致"(吕氏新译新约草稿把that译为"以致",与原文相合,因中文圣经未译出)一词并非归结语,亦非牵强附会的结语,乃是一种建议性的总结:"我向你犯罪,惟独得罪了你……以致你责备我的时候,显为公义。"保罗乃是根据大卫的真正而自然的意义来引证这节经文,这由以下的异议即可证明:"假如我们的不义(罪孽)显明神的义,神的义仍能保持完全吗?"正如我所观察的,若果说大卫的意思不是说神本着祂奇妙的护理,从人的犯罪中引出对自己公义的赞美,保罗就是徒然拿这个难题来拦阻读者。第二句在希伯来文是这样:"以致判断我的时候,显为清正。"这意思就是说不拘恶人如何反抗,心中不平,企图消灭神的荣耀,神一切的判断都是值得称赞的。但保罗在这里所根据的乃是希腊文翻译的旧约圣经,所以在此也适合他的目的。我们知道新约的使徒在引证圣经上往往用比较随便的言语,而不直接用原文,因为他们以为只要适合他们的题旨就够了,因此他们并不十分注意自己的用语。
本节经文的应用如下:"如果人的罪必要为彰显神的荣耀,祂特别是因祂的真理而得荣耀,那么纵然世人的虚伪也是坚定神的信实,而非推翻神的信实。"虽然"显为清正"一词可当被动语气解,也可当自动语气解,但无疑翻译希腊文的人与先知的原意相反,竟将此词当被动语气翻译。

 

 5.我们的不义,若显出神的义来 这虽离主题稍远,但保罗必须介绍这个思想,免得给存恶心的人留下毁谤的机会,这是他所识破的。他们既然寻找机会来污辱福音,他们就从大卫的见证(诗五十一4)中得到毁谤福音的材料。"如果神不寻求别的,只从人身上得荣耀,为什么当他们得罪神的时候,神还刑罚他们呢?如果祂不喜悦的原因是从祂得荣耀而来的,那么祂诚然是无故发脾气。"这就是保罗常提到的世人的毁谤。因此他不能不在此加以解释。但为了避免人们以为他是表白自己的意见,他就事先声明这是恶人的性格。同时,他只用一句话来攻破人类的理性,他暗示着人的理性就是反抗神的智慧。因为他并未说,"照着恶人来说",乃是"照着人的常话说"。这就是说神一切的奥秘,对属血气的人都是似非而是的,他们就大胆地对神的奥秘加以反抗,而又傲慢地攻击他们所不明白的。因此我们知道,如果我们愿意明白这些奥秘,我们必得特别努力脱离自己的理性,完全顺服神的话。此处所说的"忿怒"有审判之意,乃指刑罚而言。正如说:"神是不公义吗?以致刑罚那些彰显祂公义的罪?"

 

6.断乎不是 为了反驳这个亵渎神的话,保罗并未直接回答此异议(反对论),他首先表示他本人对此亵渎的憎恶,免得人以为基督教竟有这样的大矛盾。此种憎嫌比他所采用的反驳更为有力,因他暗示此种不敬虔的言论是可憎的,根本没有入耳的价值。其次他又加上反驳,这种反驳正如我们所说的"间接的论驳"。因为他并没有完全解除那个毁谤,而只是回答说他们的异议是荒谬绝伦的。此外为了证明此异议的不可能,他就从神的职责中引出一段辩论神要审判世界。因此祂绝对不会不公义。
  此一辩论,正如一些人所说的,并非取自神单纯的能力,乃取自祂现实的能力,这能力在祂工作的一切过程与秩序中发出光辉。这意义是神的职责乃是要审判世界,就是凭祂的公义来矫正(安定)这世界,使世界的混乱恢复到井井有条的状态。因此神绝不是不公义的。保罗似乎是暗指摩西的一段记载(创十八25),那里说当亚伯拉罕祷告神不要将所多玛完全毁灭,他说:"将义人与恶人同杀,将义人与恶人一样看待,这断不是你所行的。审判全地的主,岂不行公义吗?"在约伯记卅四章17节中也有此同样的记载,"难道恨恶公平的,可以掌权吗?"虽然在世人中间有不义的审判官,或因僭越职权而枉法,或因不加思考而升至权势之位,或因自己的腐败退步。但关于神绝无此类事件发生。在祂的本性上祂既然是审判之主,祂必定是公义的,因祂不能背乎自己。因此保罗根据神绝对不能因不义而受屈枉的攻击来证明,因为以公义来审判世界乃是神特殊而自然的工作。保罗这个教训虽然包含神继续的统治,但我认为该教训与末日审判有特别关联。就是到那时,完全的、全面的秩序即将恢复。假如读者愿意得到直接的反驳,借此阻止对神尊严的亵渎,那么你就当这样说:"由人的不义而更彰显神的义,但这不是出于不义的本性,乃是神的善良胜过了我们人的邪恶,改变了邪恶当初的方向。"

 

 7.若神的真实 这个异议是不信的人提出的,这一点毫无疑惑。这是对前节的解释,若不是保罗受到此奇怪不虔的激愤,而将该谬论中断,人们还以为与前节连结呢。此反对论的意义如下:"如果因着我们的虚伪,使神的真实更显明,得到更进一步的确立,将更多的荣耀归给神,那么如此彰显神荣耀的人还当罪人受刑罚,就绝对不公平。"

 

8.为什么不作恶以成善 这是一个省略句,其中有一字减略了。如果你这样读:"为什么不说,(当我们被人毁谤的时候)我们可以作恶以成善呢?"就完全了(其实中文圣经就是如此翻译的--译者按)。虽然这毁谤可以本着充分的理由被驳回,但保罗根本没有打算回答这邪恶的诡辩。其实恶人的口实(托辞)是这样:"如果神因我们的罪而得荣耀,如果人在世的生活就是增进神的荣耀,那么就让我们犯罪来荣耀神吧!"回答这诡辩很简单:"恶的本身除了产生邪恶之外,并不能作什么。如果神的荣耀因着我们的罪而被彰显,这并不是人的工作,乃是神的工作,神好像一个巧妙的工人,祂知道怎样胜过我们的邪恶,改变我们原来的意向,而达到神所要达到的目的,成就祂自己的荣耀。"神已经为我们指定了道路,借此叫我们荣耀祂,这就是真正敬虔之路,这要叫我们顺服祂的话。越过此路线的,就是不想荣耀神,乃是羞辱祂。如果有不同的结果出来,这要归于神的护理,不能归于人的邪恶,此种人类的邪恶不但损伤神的尊严,而且也推翻神的尊严。
  (当我们被人毁谤的时候) 保罗既然如此严肃地论到神奥秘的审判,而他的仇敌却这样放纵,以致毁谤他,这诚然是令人惊异的事。但神的仆人们从未表现过分的严厉,来阻止恶人不洁恶毒的口。今日反对神道理的人,用许多假伪的非难来攻击并恨恶我们的教义--这教义就是我们自己深信为基督纯粹的福音(一切众天使以及信者都如此作见证)--这乃是司空见惯的事。我们在此所看到的反论,目的是叫保罗所传的道,在朴素无经验之人中间也受到如此恶意的攻击,这是难以想象的怪异之事。因此我们当忍受恶人对我们所传福音的恶意中伤,我们也不可中止为福音真理的单纯而辩护,因为真理有完全毁坏虚伪的能力。同时,我们应当根据使徒的遗范,尽力攻击恶人的一切诡计,以致可以组织那些卑贱受造者,自暴自弃的人亵渎我们的创造主。
  这等人定罪,是该当的 原文的语译是:"对这样的人定罪,是该当的。"有些人主张这里的"定罪"是自动词,表明保罗同意他们的异议是荒谬的,免得有人以为福音的要道与这样的似非而是论有什么关联。但我以为这里所说的"定罪"乃是受动词。只一味对这样的邪恶表示同意是矛盾的,而这邪恶是应受严重定罪的,我想这正是保罗在此所行的。他们的邪恶当受定罪,有以下的两个理由:第一,因为这种不虔不敬已经深入他们的悟性之中。第二,因为他们毁谤福音真道,反而从这毁谤得到他们的根据。

 

 9.这却怎么样呢? 现在保罗归回本题。免得犹太人反对说他们的权利被剥夺,因为他从前提过他们与外邦人不同之点,因此他们以为自己凌驾于外邦人之上。现在保罗就详细回答这问题--在哪方面他们强过外邦人。他的回答似乎有些与他以前所论的相冲突,因为他在这里似乎夺取他从前所加的尊荣与特权,但这并没有什么矛盾之处。因为他所重视的那些特权,对他们只是表面的,而且这特权是在乎神的恩惠,并不在乎他们的功德。但保罗在此质问他们在那一点上有值得可夸的。因此保罗在此所给的两个回答都是一致的,从其一而推出结论。当他推崇他们所有的特权时,就把他们包括在神的恩益之中,指明他们自己是毫无所有。保罗的答案是很容易推论的,他们的主要特权既然是在于有神的圣言交付给他们的事实;而他们有此特权并非由于自己的功德,因此他们根本没有在神面自夸的余地。注意保罗以第三人称的圣洁技巧来说到犹太人的优越点。当他把他们所有的特权都摧毁无余的时候,他也把自己包括在内,以免开罪他们。
  因为我们已经证明 "已经证明"在希腊原文中,本来是法庭用语,直译为"我们已经起诉"。因为原告要在控诉罪犯上采取行动,在此事件上他必须有见证人以及其他证据。保罗把全人类都召到神的法庭前,把所有的人都包括在同一的定罪之内。若有人反对说保罗在这里不但起诉,而且又特为证明,乃是无的放失。没有证据的控诉是不发生效力的伪诉。在罪恶之下的意思,就是说我们在神前被定罪而为罪人,或言受罪人当受的咒诅。正如义带来了赦免,照样罪的结局就是被定罪。

 

10.就如经上所记 保罗向来是用证据与辩论说服人是有罪的。现在他根据权威来理论,如果这权威惟独从神而得,那么这权威就是对基督徒来说也是最有力的证据。所以教会中的教师,当从他们的任务上有所学习。如果保罗在这里不主张由圣经来证明完全确实的教义,那么其他由保罗并别人而得到福音,而且说"只传福音"而无其他使命的人,就更不打算遵循保罗的路线了。
  没有义人 保罗在这里所提的仅是概略的意思,而并未述及全文,似乎他在未正式讨论之前,只概括地说到先知对于人的本质的声明--没有义人,后来特别论到此不义的结果。

 

 11.头一个结果,没有明白的 他们不寻求神就证明了他们的无知。不认识神的人,不拘他另外有多大的学 问,他也是空虚的,就是科学与艺术,在其本身来说是好的,但若缺乏这个基础(认识神)也就毫无意义。

 

 12.他又说,没有行善的 那就是说人已经把一切属人的感情忘得一干二净。因为人与人之间互相维持的最高因素,乃在于对神的认识(祂是我们众人的父,祂把我们合而为一,若没有祂,一切都归于混乱),所以非人道往往是由于不认识神而产生的,每当人被此藐视的时候,他就是只知爱自己并求自己的益处。

 

 13.他们的喉咙是敞开的坟墓 那就是吞灭人的深渊之意。假如保罗说他们是"生吃活人"的人,那么"他们的喉咙是敞开的坟墓"比那更甚,因为这句话暗示的极端残忍,一个人的喉咙是如此庞大的深渊,甚至能把整个人吞下去。"他们用舌头弄诡诈,嘴唇里有虫蛇的毒气",这句话与上述的意义相同。

 

14.其次他又说,满口是咒骂苦毒 这与以前所说的恶行相反。这意思就是说从他们里头所出来的尽都是恶。如果他们说话时用甜言蜜语,但他们目的是在欺骗人,他们的奉承话中参杂着恶毒。假如他们露出心中本来的面目,那就出现咒骂与苦毒。

 

 16.所经过的路,便行残害暴虐的事 这是从先知以赛亚所引证来的,是极其显著的一种说法,是极其残虐的野蛮描写。所到之处,即留下荒凉与破坏。这就是普林尼论罗马皇帝豆米尼仙的事。(小普林尼,主后六一--一一四)在其书简中记载罗马皇帝迫害基督徒的情形--译者按)。

 

  17.其次,平安的路,他们未曾知道 掠夺、暴力、错行、残虐与叛逆他们都习以为常了,他们不知道怎样以友善与客气的方式来处事为人。

 

18.在此最后终结上,保罗以不同的言词来重述起初所说的--一切的邪恶都是从轻忽神而来的。因为敬畏神乃智慧中的主要部分,一旦我们不敬畏神,根本就无公正与纯洁可言了。简言之,敬畏神乃是控制我们邪恶的嚼环,一旦这个嚼环除去了,我们就为所欲为,邪恶的侵入有如洪水泛滥,不可阻止。
为避免有人以这几节经文的引用是离了原义,现在容我们根据上下文来逐节研究一下。大卫在诗篇十四篇3节中说在人类中的确有邪恶,所以当神垂看世人时,并未找到一个义人。可以说这邪恶已布满全人类;因为不能逃避神的鉴察。在本诗篇末,作者果真提到以色列人得拯救,但我们可以立刻说明旧约圣徒如何成为圣洁,并他们脱离此种情况到何种程度。在别的诗篇中他论到仇敌的邪恶,在他本身以及后裔中预表到基督的国。在他的仇敌中,我们可以看见一切与基督远离的人,他们并不是被圣灵引导的。
  若论到以赛亚(五十七7-8)所说的,他显然是指着以色列人。但他的斥责对外邦人更合适。欲详察人若被任凭随从己意时,无疑在这几节中已把世人描写得淋漓尽致,无以复加,圣经证明所有未蒙神恩重生的人都在此情况之下。此堕落若不得到矫正,在圣徒中的情形就绝无长进。他们应当知道在本性上他们并不与世人有何分别,在他们血肉之性中(他们是不能由此逃脱的),要发现罪恶的种子,如果不压制,就要时时生出恶果。这制服是本乎神的恩慈,并不在乎他们的本性。再有一点,以上列举的这些罪恶,虽然未能在每一个人身上发现,但究竟可以公正地、真实地归之于人的本性,正如我们在一章26节所见到的。

 

19.我们晓得 保罗明显的放下外邦人不提,现在专讨论犹太人。他在说服犹太人之事上深感困难,因为他们虽然在真实的义上不比外邦人强多少,反而又以与神的契约来掩饰自己,以为那对他们就算够圣洁的了,而以神选自豪,与世界其余的人轸域分明。其实保罗是提到犹太人用以逃避的方法,此法保罗知之甚详。凡律法上所说有关人类不利的地方,犹太人往往都是用在外邦人身上,就好像"他们"与一般人类的情形迥然不同,以为他们是享特权的。假如他们未从本来的地位上堕落,他们真要享此特权。保罗为了阻止他们滥用自己无益的空想(就是他们与众不同的卓越性),并阻止他们把应用在自己身上的(律例)只限制在外邦人身上。所以他提出抗议,把圣经中的目标指示给他们,叫他们知道不但混合在人类的大群众中,而且他们应当受审判。吾人在此见出保罗拒绝他们这些异议的热心,因为除了犹太人以外,律法还交给谁了呢?神赐律法的目的岂不是教导他们吗?律法所以论到外邦人不过是偶然的。律法的主要对象还是教训祂自己的门徒。
  都是对律法以下的人说的 他说律法是为犹太人制定的。根据此点,律法也是特别关乎他们。在"律法"二字的涵义之下,保罗也把先知书以及全部旧约都包括在内。好塞住众人的口这就是说,各种的遁辞和借口都给阻止了。这是法庭上的一种隐喻说法。那就是被告人如果有据理力争合法诉讼,他就要求发言,为得澄清自己的立场。假如他受良心的谴责,他就闭口无言,听候判决,因为他已受了沉默的定罪。约伯记四十章4节所说,"只好用手遮口"就是这个意思。因为约伯说虽然他有些地方是找借口,但他也不想断自己为公正,必得服从神的判决。下一节就解说了。因为他的口已被塞住,被定罪案,无法逃脱。根据另外一个意思,在主面前闭口无言就是在祂的尊严前战兢,眼见祂的威荣而直立无声。

 

20.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或律法上的行为)能在神面前称义 就是在有学识的人们中间,也不明瞭"律法上的行为"是意义究属为何。有些人解释为遵守全律法,又有的人说这仅限于礼仪。奎叟吞、奥利金和耶柔米都主张后一见解,所言非仅指"行为",乃是"律法上的行为",他们认为这"律法"二字的附加乃有特殊的暗示,免得有人以为这是指着所有的行为说的。这个难题很容易解决。在神面前被悦纳的行为,只限于对神的崇拜与顺服。因此为了取消因行为称义的努力,他就清楚提出那些足以称义的最大能力。律法是带着应许的,如果没有应许我们在神面前的行为是毫无价值的。因此我们看出保罗之所以提出"律法上的行为"的理由,因为我们的行为是受律法的评价。就是经院学派的博士们对此点也知之甚详。在他们中间有一句普通的格言,那就是说:"行为并没有固定的价值,但由于立约的关系,行为在神面前才成为功绩。"他们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他们错误了,因为他们未看出我们的行为总是受罪恶败坏的,所以就没有什么功德可言了。虽然如此,这原则仍然是真实的,那就是行为之得赏赐,乃根据律法上的应许。因此保罗并不只是辩论行为,乃是清楚指出遵守律法乃是讨论的正题,保罗此举实属正当而具高见。
  那些主张此见解的学者所提出的议论是不够充足的。他们主张提到割礼作为例子,是仅指礼仪而言。我们已经解释为什么保罗提到割礼,因为只有假冒为善的人才靠行为,我们也知道他们只以外表上的事自夸。在他们看来,割礼也是一种进入律法之义的初步,所以他们以为那是最高荣誉的行为,当然他们也认为是行为之义的根基。保罗在加拉太书中所说的割礼乃是指着礼仪说的,他们反对割礼就根据这一点来反对。虽然如此,他们的理论不够充分,不能达预期之目的。保罗是和那些以虚伪信靠割礼来影响他人者辩论,目的是在除掉这种虚伪的信靠,他并不限制他的辩论只在礼仪上,也不特别讨论礼仪的价值,乃是包括全律法,正如我们从经文引证的来源上所看见的。门徒们在耶路撒冷所召开的辩论会就有此同一性质(徒十五5)。
  我们力争保罗在此所说的乃是全律法并不是毫无理由的。因为我们有充分的证据作我们的后盾,那就是保罗所根据的论点。有很多其他的圣经章节都如此主张,那就是无人能因行律法而得义的重要真理。为此保罗也提出他的理由,而且屡次提出--所有的人都犯了罪,为律法定了不虔不义的罪。靠行为称义与因过犯而有罪,二者是互相矛盾的,此点容后详论。"血气"二字在一般的意思是指着人。
  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保罗是从反面来辩论我们不能由律法得着义,因为律法叫我们知罪而定罪,因为生死并不是从同一的源头而来。当保罗从律法的反面效果来理论时,那不能把义加在我们身上,只有当我们主张律法不可缺少的成分,就是指出人的罪,并断绝了他得救的希望时,律法才是好的,才能领人至得救之途。就律法的本身来说,既因律法指教我们何为义,律法诚然是得救之路;但我们的堕落与败坏,阻止律法在这一方面成为我们的好处。第二点,凡称为罪人的人就失去一切的义。像诡辩家所发明"一半的义",以致行为可以部分得到公认,这乃是空想。

 

 21.在律法以外 为何保罗把我们因信所得的义称为"神的义"?或许因为惟有这个义才能站立在神面前,或因为这是神所赐给的义,也许这两个解释都合适,我们也无须辩论。所以他说,神所赐给人的义已经在律法以外(不用律法的帮忙)显明。律法即行为的意思,若指教训是不合适的,他立刻指出律法乃是给信心的白白称义作见证。有人主张这里所说的律法仅限于仪式;但我认为这个见解是不当的。我们应当知道,行为上的功德是不包括在内的,我们也看出保罗并不是把人的行为与神的怜悯冶于一炉,乃是把人对行为的一切信靠完全撤消,予以根除,惟独树立神的怜悯。
  我知道奥古斯丁关于此点另有解释。因为他以为神的义乃是人蒙重生的恩典,而且这恩典是白白赐给人的,因为是神当我们毫无价值的时候,借着祂的灵重生我们。把律法上的行为完全排除,那就是人所努力,靠自己来讨神喜悦的行为。我也清楚知道有些近代理论家心骄气傲地提出此教理,认为是现今从神领受的新启示。但是从上下文就可以看出,保罗乃是毫无例外地把所有的行为都包括在内,纵然是主在祂自己百姓身上所生出的善行也包括在内。当保罗否认亚伯拉罕因行为称义的时候,无疑亚伯拉罕已经被圣灵重生,被圣灵引导了。所以他不但把普通所谓之善行(道德上的),就是由于本性的冲动所行的,而且也把信徒所有的一切行为,都从人称义的事上排除。如果因信称义的定义是说:"得赦免其过,遮盖其罪的,这人是有福的"(诗卅二1),根本就没有各种不同行为之争议了,行为上的功德已不复见,惟独罪得赦免才算作称义的原因。
  他们以为人称义是借着基督的恩,然而也因属灵重生产生的行为称义,这两件事是完全一致的,因为是神白白地重生我们,而且我们也凭信心接受祂的恩赐。但保罗在此提出另外一种原则:那就是人若不是单独在神的怜悯上找到安息,人的良心是不会平安的。在另一处经文中,保罗在教训我们神在基督里称人为义之后,就说到神称人为义的方式,"不将他们的过犯归在他们身上"(林后五19)。照样在加拉太书保罗论到称义的效果时,他把律法与信心列于相反的地位上,因为律法应许生命给那些遵行神命令的人(加三12),不但要求外表上行为的履行,而且也要诚心爱神。所以在信心的义上丝毫不容许行为上的功德。因此以下的说法是轻薄的诡辩:"我们在基督里称义,因为我们被圣灵更新,所以我们是基督的肢体;我们因信称义,因为我们因信与基督的身体联合;我们白白称义,因为神在我们里面除了罪以外找不到什么。"
  但我们"在基督里",乃因我们在自己以外了;我们因""称义,因为我们只有在神的怜悯和祂的应许上才能得平安;我们白白称义,因为神借着埋葬我们的罪,才叫我们与自己和好。这并不只限于称义的初步,就如那些解经家所爱想象的,因为"得赦免其过,遮盖其罪的,这人是有福的",这定义是应用在服事神有多年训练之后的大卫身上。亚伯拉罕在蒙召后三十年没有在神面前荣耀的行为,所以他信应许是为义的缘故归给他的。当保罗教导我们说神称人为义不将罪归给他们的时候,他引证了一节教会常用的圣经。良心的平安(我们的良心受行为的搅扰)并不是一天的事,乃是要继续到一生之久。由此可知,直到我们死的时候,我们只有仰望基督而称义,因为神在基督里收纳我们为儿子,如今看我们已被悦纳了。我们说根据圣经我们"惟独"因信称义,但攻击我们的人说"惟独"二字在圣经中是找不到的,他们这种攻击是强词夺理。如果称义既不靠律法又不靠自己,为何不说专靠神的怜悯呢?如果是靠神的怜悯,那岂不是单独凭信心吗?

  "如今"二字只能当反意语使用,并无时间上的意思。如果是指时间上的意思说的,我也愿意承认,因无逃避的余地,但决不能理解为仪式上的废止,使徒的本意不过是借着比较来说明我们超过列祖的恩典。这意思是信心的义在基督肉身显现之后已借着传福音启明了。但这并不是说信心的义在基督降临之前是隐藏的,因为这里所注重的是双层的表现--首先是在旧约中,其中包含神的话和圣礼,其次是在新约中,包含在礼仪与应许之外又在基督里的应验。此外也加上由福音而来之特别光辉。
  有律法和先知为证 保罗附加这一句,为的是免得福音论到白白的义时与律法有冲突。保罗否认因信而得的义需要律法的帮助,所以他说如今这事已被证明了。如果律法为白白的义作见证,那就明显可知,神把律法赐给人,并不是教导人凭自己的行为而得义。所以那些凡为此目的而解说律法的人,都是曲解了律法。但如果你想要求得此项真理的证据,应当仔细考查摩西的主要教训,你就知道人被赶逐在神国之外,除了借着基督而有的福音应许以外,就没有恢复之道。这位基督就是那圣洁之种子,就是打碎蛇头的那一位,万民因祂蒙福(参看创三15)。我们在诫命中要看到我们犯罪的明证,从献祭中我们知道惟独在基督里得到罪的偿还与洁净。如果我们看先知,就看到神白白恩慈是非常明确的应许。为要详知此题,请参阅拙著《基督教要义》(卷三,十一章)。

 

 22.神的义 保罗简明地指示此义究属为何,就是在基督里得到的而凭信心把握着的义。同时保罗重新提到神的名字,他乃是以神为此义的原作者,非仅以祂为赞同者,因为他说这义惟独从基督而来,在基督里向我们显明的。
所以当我们讨论此题时,我们应当考虑到:第一,我们称义的要点并不在乎人的判断,乃在乎神的审判台前,只有完全和绝对的顺服律法才能在神面前算为义,才容易知道律法的应许与威吓。如果没有人能得到这样正确的圣洁,那就是说在人里面根本没有义。第二,我们非求基督的帮助不可,因为惟有祂是公义的,只有祂能把自己的义传递给我们。现在我们看出信心的义如何就是基督的义之始末了。所以当我们称义的时候,主要的原因乃在神的怜悯,基督是我们称义的替身,神的道(与信心有关)乃为工具。因此所谓因信称义,乃是因为信心是工具,凭信心接受基督,义是在基督里传达给我们。既成为基督的后嗣,不但我们自己成为义,就是连我们的行为也在神面前算为义。为了这个缘故,不论在他们里面有什么不完全,都因基督的血而消失了。那带有条件的应许也借着同一的恩典应验在我们身上,因为神当我们的行为是完全的来赏赐我们,至于一切的缺点都被神白白的赦免之恩遮盖了。
  加给一切相信的人 保罗为了加强意义,所以他是用不同的方式来重提以前所论述的真理,为的是更彻底阐明我们以前所听过的,那就是这里所惟一需要的乃是信心,信徒的差别不在乎外表的记号,所以不论他们是犹太人或外邦人都无关紧要。

 

 23.并没有分别 他毫无例外地劝勉人有在基督里寻求义的必要。那正如他说:"此外没有得称为义的方法。不能有一些人用此法称义,另外一些人用彼法称义;所有的人必得都因信称义,因为众人都是罪人,不能在神面前荣耀祂。"他姑且认为每一个人来到神的审判台前时,都觉得内心有罪,而且在自己的羞耻之下显为狼狈,陷于混乱之中,所以没有一个罪人敢来到神的面光之中,就如我们在亚当的例子中所见的(创三8)。保罗又从反面的辩论来攻击,为此我们要注意他以下的要点。所有的人既然都是罪人,保罗从此就推出结论:"所有的人已经丧失(或亏缺)义的荣誉。"因是之故,根据他这个教义,就必得说"在完全无缺者之外就没有义"。如果有所谓"半分之义"这件事,那么就可能给罪人得到完全的荣耀。所谓部分的义这种空想于此完全被推翻。假如我们称义一部分是因行为,一部分是因神的恩典是真的话,那么保罗的辩论说世人都亏缺了神的荣耀,因为他们是罪人,就没有力量。所以那里有罪,若不是有基督将咒诅除掉,那里就没有义,是千真万确的。这正是保罗在加拉太书三章10节所说的,凡在律法之下的都要受咒,但借着基督的恩惠我们从律法得解脱。"神的荣耀"就是在神面前的光荣,这正如在约翰福音十二章43 节所说爱人的荣耀,多过爱神的荣耀。保罗是把我们从世人剧场的拍手喝彩中拉出来,叫我们归入神的宝座前。

 

 24.蒙神的恩典白白称义 这意思是说人既然毫无所有,遭神公义审判的打击,只有灭亡,所以他们是靠神的恩慈白白称义,因有基督来解救他们的苦恼,将自己传达给信的人,所以他们惟有在基督里发现他们所缺欠的。这或者是全部圣经中最清楚说明此义的伟大效用的章句,因为它指示了神的恩慈乃为义的动力因素,基督及其宝血乃为义的质料因素,在神的道中所含的信心乃为工具因素,最后,神公义与恩慈的荣耀乃为目的因素。
论到动力因素,保罗说我们是"白白称义",更因祂的恩典称义。他两次说到白白称义,因神的恩典称义,都表明一切都出于神,我们自己毫无所有。若将恩典与功德加以对照,那么这个目的已算达到了,但为了阻止我们想象到"一半的义",他更坚强地说他所以屡次重覆的意义,并且声称我们称义的一切荣耀(效果)惟独要归给神的恩慈。这义就是诡辩家想要分裂的,因此他们可以不必承认自己的贫乏。
  借着基督耶稣的救赎 这是说到我们称义的质料因素,那就是说:"基督因祂的顺服满足父神的审判要求,并担当我们的咒诅,释放我们脱离死亡的捆绑。"我们的罪孽因祂献上的挽回祭已被消除。在此又重新驳倒那主张在人里面有义存在的幻说。如果我们在神面前称义是因为基督用重价所买赎的,我们诚然是从别人借来我们自己所没有的。保罗以后要详细解说此救赎的价值与目的,就是说明我们如何与神和好,因他称基督为换回祭(我喜欢用旧约的名词)或施恩座,他的意思是说,只有当基督使神与我们和好的时候,我们才被称义。

 

25.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 根据希腊文"设立"的意思有时有"事先决定"的意思,有时也指"公布"说的。根据前者的意思,保罗乃是指神的怜悯设立基督为中保,借祂自己的死为祭物使父神与我们和好。神自动地寻找一条出路来除掉我们的咒诅,这是神最大的恩典。本节经文似与约翰福音三章16节有些符合:"神爱世人,甚至将祂的独生子赐给他们。"假如我们采取后者的意思,其意义也相等,那就是神在祂指定的时间内宣布祂所设立的中保。换回祭在希腊文暗示古时施恩座之意,因为他告诉我们,凡用象征性方式启示给犹太人的,如今在基督里都实体地彰显出来了。在这里有一个真理非常清楚显示给我们,那就是离开基督,神是天天向我们发怒的,当我们被祂的义接纳的时候,我们就与神和好了。神不恨祂在我们里面的工作,因为我们是祂所造的;但祂恨我们的不洁,这不洁消灭了神在我们里面的那个形象之光辉。当基督的宝血洗掉这不洁时,祂就爱我们为祂自己纯洁的工作。
  凭着耶稣的血,借着人的信 我赞成一句一句地保留保罗的话,我认为他的目的是用一句话来宣称,只要我们信靠基督的宝血,神就愿意同我们和好;因为我们是凭信得到此恩益。他仅提到"",他并不是把与救赎有关的其他事件除外,相反的,他乃是将一切都包括在一个字之内:他提到""乃是因为我们凭着血得洁净。这样,他提起全体的一部分而说明赎罪的整个工作。因为正如他以前所说的,神是在基督里与我们和好,所以他又说这个和好是借着信得到的,同时说到我们信心的主要目标乃是仰望基督。
  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 人称义并不是因为他们本身有义,乃是神的义归给人。保罗所以用种种的说法,目的是在更清楚指明在此义上我们毫无功德可言。如果我们是蒙赦罪而称义,我们必得结论说义决不是出于我们自己。再者,如果赦罪是惟独出于神的丰富恩典,那么一切的功德都要付诸东流,归于尘土。
  人们就要问,为何保罗只限于先时所犯的罪呢?本节经文的解释虽各有不同,但我以为保罗或者想到法律上的赎罪,那当然是未来满足的证明,但决不能抚慰神。在希伯来书九章15节有与此相同的话说:"为此,他作了新约的中保,既然受死赎了人在前约之时所犯的罪过。"但我们决不能以为只有先时所犯的罪才为基督的死所偿赎,这完全是狂信者由于曲解本节经文所得的错误观念。保罗的教训是,若没有基督的死,就不能使神的心得到安抚,这不是由于律法的步骤所能成就的;所以这个理由不到日期满足的时候,是不能判断的。我们再说,把我们卷入每日犯罪旋涡中的那些事,必得以此同样的理由去处置,因为众人只有一条赎罪之道。
  有些学者为了避免矛盾,曾经主张说以往的罪已被赦免,免得将来再随便犯罪。人若不犯罪就不能有赦罪之可言,那是真实的,但是我们以后的跌倒,就不能说是因为救赎的恩益失去了效能--有如诺瓦透斯派所梦想的--乃是因为福音时代的特性,是把神的审判与忿怒指示给要犯罪的人,并向罪人表示怜悯。我所说的乃是真实的意思。
  这赦免是由于神的宽容,即是说祂存心的温柔;这就是神抑制了祂的审判,阻止了叫我们灭亡的忿怒,直到最终祂把我们重新收回祂的怀抱中。但在这里暗示了一点所欲发表的意见,就是无人反对神的这种怜悯表示的迟延。保罗教训我们那是神忍耐的证据。

 

26.好在今时显明祂的义 保罗屡次提到这个意思,明显是非常重要的。劝勉人剥夺自己的一切荣耀而归荣耀给神,这是一件最困难的事。同时保罗两次故意提到此公义的彰显,好使犹太人得以看见。
  今时 从前不易为人所知的,如今神公然在祂儿子里显明出来。所以基督的降世乃是神所喜悦的时辰,也是蒙拯救的日子。神在历代中虽然显示祂公义的证据,但当公义的日头出现的时候,就越发光明。所以我们当注意旧约与新约之间的比较,因为神的义只有当基督出现的时候,才彰显得更为清楚。
  祂自己为义 这就是保罗所说当基督降世时所显明之义的定义,这义在福音中得以彰显,就是在第一章所教导的。他说这可以分为两部分。第一,神是公义的,惟独在祂里面有这丰满的义。只有当得到公义之名与尊荣时,祂才得到适宜的完全赞美,然而全人类却因不义而定罪。第二,是说到义的传递给人,因为神决不限制祂的丰富留为己用,乃是浇灌给人类。何时神因我们信基督称我们为义,祂的义就在我们身上得以彰显;假如因信享受不到义的果实,基督就算徒然来世了。所以,若不是从神那里找到救法,世人都因不义而丧失了。

 

 27.哪里能夸口呢? 使徒保罗在以坚固而锐利的论锋驳倒人不能靠自己的行为之后,又斥责他们的空想。他在此处的感叹是必要的,如果圣灵不威吓我们的骄傲以致我们谦卑,则保罗在此所提出的教训就算不够充分。他说我们没有夸口的余地,因为我们自己毫无所有,我们没有什么在神面前值得称许的。如果人的功德是可以自骄的,不拘你称它为"适宜的功德""至当的功德",借此人可以获得神之爱的手段,我们必定看出此二者均不能存立。保罗在这里所讨论的不是降低功德的问题,但他也不愿留下一样不加置评。此外,夸口既因信而被除去,若不将人一切的夸赞剥夺而归给神,信心就不被传扬,所以我们一定要说我们称义决不是因着行为。
  立功之法吗? 保罗以前既然证明我们因律法而定罪,那么他为什么又拒绝说我们的功德是被律法排除呢?如果律法把我们完全交给死,我们还能从律法得着什么荣耀呢?相反地,岂不剥夺了我们的夸口,而令我们蒙羞受辱吗?他指示我们的罪已被律法的审判而赤露敞开,因为我们不能守全律法。他的意思是说,假如在行为之律那方面来考虑义,我们就有可夸之处;但义是因信而得,我们自己就没有什么可以要求的,因为一切都是凭信心从神那里领受的,我们给神的,除了谦虚地承认我们的缺乏以外,毫无所有。
  信心与行为之间的对照我们应当特别注意,因为在这里所提的行为是一般的意思,并无任何限定。所以他并非单独说到礼仪的遵守,亦非特别论到什么外表的行为,乃是包含一切行为上的功德。
  信主之法 (此处中文圣经翻译的不对,原文并无""字,显然是译者加添的。吕氏译本译为"凭着信的法"。英钦定本译为a law of faith。译者按。)这里所说信的律法稍欠妥当,但也无妨使徒的原意。他的意思是说,当我们得到信心的结果时,一切行为上的夸口都归于无有了。那正如他说,行为上的义诚然是律法所吩咐的,但信心有它自己的律法。那就是不论怎样的行为,也不能因行为称义。

 

 28.人称义是因着信 保罗把他的主要题旨讨论的已够清楚,但他又加以解释,那就是当行为被拒绝的时候,因信称义就愈发显得清楚。为了这个缘故,我们的论敌尽了最大的努力,企图把信心卷入行为之功的旋涡中。他们当然说称义是因着信,但不仅因着信。他们在口头上说称义的效力归给信心,实际上是归给爱。但保罗在本节经文中坚确地说,称义是白白的称义,丝毫与行为的功德无关。他为何提到律法的行为,我已经解释了,同时我已证明要把律法的行为只限于礼仪律的遵守是荒谬的。若说律法上的行为,是无基督之灵而成就的外部行为,也是错误的解释。相反地,所附加的"律法"二字与"功德上行为"有相同的意思,因为所论的乃是在律法上所应许的赏赐。
  雅各所说人称义不是单因着信,也是因着行为,并不与前述见解冲突。为调和这两项见解的最好方法,就是考察雅各所用的辩论法。问题并不是人如何为自己在神前得着义,乃是如何向别人证明他们是已经被称为义了。雅各乃是斥责那些以自己有信心徒然夸口的假冒为善的人。所以"称义"一词,在雅各所用的情形中与保罗所用的情形中是不同的,因为他所讨论的是不同的题目。无疑""也有着不同的意义。在达到正确判断以前,这两件事必得详加检讨。从上下文看来,雅各的意思是说人若不以他的行为证明祂的义,就不能以死的信心来证明他是称义了。关于此题请参阅拙著《基督教要义》(卷三,十一章)。

 

29.神只作犹太人的神吗? 这是第二个命题。那就是说犹太人不比外邦人更多这个义。为了叫基督的国在全世界得以扩展,对于此点的强调乃属非常重要之事。所以他并不只是问"神是否也是外邦人的创造主?"(这是人所周知,毫无疑问的),乃是"祂是否宣称祂也是外邦人的救主呢?"祂把全人类看为平等,把他们降低至同一情形之内,若在他们之间有任何区分,那是从神而来不是从人而来的,因为他们都处于同一的水准上。如果神愿意普世的人都享受祂的恩慈,那么救恩(连同救恩所必需的义)必临到众人。所以""这个字就传达了在圣经中所提的互相关系:"你们要作我的子民,我要作你们的神"(耶三十22)。在某一时期内,神特别拣选一族人并不是废弃创造的原理,那就是说所有的人都是按照神的形象造的,在世界上受教养,具有永远福乐的希望。

 

 30.因信称那受割礼的为义 说有些人""信称义,另外有些人""信称义,他乃是用不同的表词而述说一件真理,目的是为了顺便指出犹太人的愚妄,他们幻想自己与外邦人之间是有区别的;但在称义的题旨上来讲,是毫无区分的。如果人与称义之恩有分是惟独因着信,如果信在他们两造之中是同一的信,那么要造成一个区分,乃属荒谬之举。所以我认为这些话是非常滑稽的,正好像说:"如果谁要在外邦人与犹太人之间划一区分,就应当这样说:犹太人称义是因着信,外邦人是借着信。"虽然如此,以下的区分或许相宜:犹太人因信称义,因为他们生为恩典的后裔,儿子名分的权柄从列祖就传递给他们,但外邦人是借信称义,因为新约是从外面来的。

 

 31.废了律法吗? 当律法与信心相反对的时候,肉体立刻就怀疑两者之中有了背叛,彼此互相对立。尤其是在那些对律法有错误观念之人的心中,以及那些忽视应许,只在律法中寻求行为之人的中间有此误解。为了这个缘故,犹太人不但攻击保罗,也是攻击主自己,以为祂的讲道目的在废除律法。因为祂曾反对说:"我来不是要废掉(律法),乃是要成全"(太五17)。
  此项怀疑不但关乎礼仪律,也关乎道德律;因为福音已废止了摩西的礼仪,而且福音的倾向乃在于破坏摩西的整个职分。况且,福音既是将一切行为的义拭去,那么就令我们相信一切律法的见证都是被反对的,主借此宣布祂已将称义得救之道指示给人。所以我愿同保罗一起辩明不但指礼仪律,亦非只指道德律,而是指广泛的全部律法。
  道德律是借着相信基督而得坚固,因为道德律之颁布乃为叫人知罪,引领人来到基督面前,若没有基督,律法就不得以成全,所要求的也归于徒然,除了刺激人的贪欲之心外,别无成就,至终增加人的定罪。但当我们来到基督面前的时候,我们首先在祂里面得到律法正确的义,而这义也就归给我们。第二,我们在祂里面得以成圣,借此我们的心得以形成,才能守律法。当然我们对律法的遵守是不完全的,但究竟我们试图遵守了。在礼仪方面的辩论也是如此。当基督来的时候,这一切都停止而归于无有了,但这些确因基督得以坚固。在它们本身上乃是虚空的影像,只有指向更好目的时,才能成为实际。所以道德律与礼仪律的最高坚固,乃在于它们在基督里得着真理的事实。所以我们应当记得传福音时,要以教导的方式来坚固律法,但是我们传福音的惟一支持乃在相信基督。

 

中华圣网整理制作:著作权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