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段 神的义加给一切相信的 3章21节至4章
 第四段 神的义加给一切相信的 3章21节至4章

上文讨论指出神的忿怒因着世人都犯了罪而显在外邦人与犹太人身上,神的义如何彰显?保罗下一步就是要论证说明神的义就在律法外,藉信而蒙救赎得称义。

 

神的义在律法以外显明(3:21-31)

    郭林非认为本段是全书之中心论点,说明因信称义的道理与基础。[1]

 

「如今」与上文成一个转捩点;亦可以看为新时代来临,在末日的时候,因信称义显明在旧约时代律法以外,有意指出这是恩典的年代。

 

「神的义」当然是指罗9:30;林前2:6;2:2;2:8那因信耶稣基督而得的义。第一次,保罗清楚的提出「耶稣基督」是信的对像(the object of faith)

 

「亏缺了神的荣耀」(husterountai?doxen tou theou)。「亏缺」指缺乏,失去原先有的,就是亚当被造时原有的,这是犹太人的思想(Gen. R. 12.5)。这字使用现在式表达,表示进行中状态,仍然亏缺。

「神的荣耀」有两个可能性的解释:一. 神本身的荣耀(12:43),或二. 人身上该有的神的荣耀,因为神创造人是赐给人这样的荣耀,但是人在犯罪堕落时丧失了。相信第二个解释比较适合这段的讨论。保罗要指出人在罪中不能显明神在他身上的荣耀。

 

「白白的」(dorean)原文为礼物。即是说称义不是按人的条件,或不用付钱的免费礼物,而是按神的恩惠,藉基督的救赎而惠送与人。加2:21的「徒然」死了,也用这字,意思是指基督的死,没有得回代价。

 

「因信耶稣基督」。其实本节接着又说,神的义要加给「一切相信的人」,所以保罗指的显然是人对耶稣基督的信心(2:16;西2:5;提前3:13)

 

「犯了罪」和罗5:12一样,表示常有的状况,把所有的人类都包括在这一句话里。

 

「救赎」(apolutroseon, through the redemption,原文「赎价」)指付出代价,赎回来。人犯罪成为罪的奴隶,在神面前被定罪,有神的忿怒在他身上,因此承受了这些恶果。

    神并不是不管人的罪,就白白的称人为义。耶稣亲口说过,他来是要舍命,作多人的赎价(可10:45;太20:28)。「赎价」是当时常用的字,表示为购买奴隶使之自由的钱。

    学者对这解释有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救赎」(原文赎价)这个字和「赎价」有关,所以「救赎」涉及付出「赎价」;但另外有些人却以为这个字单纯指「拯救」,「救拔」,与付出赎价毫无关联。但是,这两种说法,何者正确,谁也不敢断言。一方面,我们不能排除保罗使用「救赎」时,只是指「拯救」,而没有「赎」的意思。但是,在另一方面,世俗的希腊文中,救赎(赎价)这个字和其相关的字,毫无例外的,都与付出赎价的观念有关。

    在七十士译本中,这个字确也曾被用于与赎价有关的意义上。在保罗的读者中,讲到「救赎」(赎价)时,自然会联想到奴隶被释放,而在当时,奴隶被释放总是涉及所付的赎价。林前6:20;7:23指出基督徒是被重价买回的(另见加3:13;4:5);又从可10:45(20:28);徒20:28;提前2:6;彼前1:18;彼后2:1;启5:9的内容看,我们很难说,保罗使用「救赎」(赎价)一字时,心中没有想到付出赎价的观念。总之,这个字的正确含义目前还未有定论,我们不应该下任何的断言。我们所能说的是,「因...救赎」一词是指,神已经使信徒拥有义的地位,为了达成这事,神自己采取了某一个确定而且具有决定性的作为。关于神的这个作为的性质和重要性,可以从希腊文接下去的这四个字(即「耶稣基督」)和第二十五和二十六节的经文看出来。同时,我们也清楚的看到,这里的「救赎」是和「称义」相关联的,这是指一个奴隶因神的作为而蒙救拔,这奴隶乃是罪的奴隶,因他将自己置于罪的影响下。罪的奴隶乃神所定罪,是神愤怒的对象,因为他在神的面前未拥有公义的地位。

 

「神的义...已经显明出来」意思是被显明出来。保罗已经在1:183:20说明了人需要神的义。神的那种义是在任何「律法以外」,全靠恩典,这是他在二十四节所要说明的。对保罗来说,这并不是甚么新的发现,因为早就有「律法和先知为证」,神继续不断,把祂的义向人显明。

 

「挽回祭」(hilasterionpropitiation)。这个字在新约中只有在来9:5出现过一次,在那里是指至圣所内基路伯的影子所罩着的「施恩座」。按希伯来文,这个字是形容词,但当作名词用,所以是指「挽回」或「施恩」的地方。可是,这样的用法不适用于本节。这个字曾出现在一些古代的碑文中;虽然这个字是形容词,但是也作为「甘心祭」或「挽回的礼物」。相信在这里,意思是「被钉十架的基督,是神出于爱,为着人类的救恩,而设立的『甘心祭』」。神赐下祂的儿子,作为挽回我们的罪的方法(约一2:2)。原意为:作挽回祭(2:7),和约一2:1;4:10的用法一样。一般都接受这样的解释,也就是说这个字在本节的意思就是「挽回祭」。

「凭着耶稣的血,借着人的信」。这里的文法构造,可能是要把「借着耶稣的血」和前面的「设立...挽回祭」连结起来。

 

「要显明神的义」。神所作的这一切,目的是要彰显「神的义」。尽管是最微小的罪,神也不会纵容。但神愿意人人都蒙救赎,所以就为人预备了这个救法。

「宽容」原意是放开,或松绑。在希腊文著作,这个字的意思是:免去惩罚,或是免去债务。

 

「先时所犯的罪」这是指基督降临之前人所犯的罪(14:16;17:30;9:5)

 

「忍耐的心」。指神的忍耐(2:4)。在这里是指一直忍耐到基督为每一个人尝了死味之后。

 

「今时」。「在现今这个关键时刻」;和「先时所犯的罪」相对照。

 

「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这是一个关键性的句子,把『神的义』和人的『称义』连结在一起。保罗在这里把神的难处用最明确,最深刻的词句说出来了。随便称不义的人为义,这事本身就是不义(34:7;鸿1:3)。神的怜悯,绝不会任由人自取灭亡。但另一方面,神的义也使祂必须惩罚罪。所以,为了叫人能得救,惟一的方法设立基督作挽回祭,同时另一方面也要求人「信」。

 

「没有(可夸的)了」。指明荣耀不是在人的这一边。

「不是,乃是用信(主)之法」。强烈的否定句,请注意「信的方法」,就是信的原则,这原则是与神的爱和恩典相合。

 

「难道神只作犹太人的神么」。这个问题假定,第二十八节所说的不是真实的,也就是说,人称义不是因着信,而是在乎遵行律法,如果这样的话,那么神就只作犹太人的神了。那么神就不会关心到其他所有人类的救恩了。在保罗的日子,没有一个犹太人会怀疑神是全人类的神,他们相信神是全人类的创造者、统治者、和审判者。保罗思想中以为理所当然的,神既然是全人类的神,祂必以恩慈和怜悯待他们。所以他立刻就接着问一句,「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么?」最后他自己给予一个正面的答复,「也作外邦人的神」。

 

「因信...因信」(ek pisteon…dia ten pisteon)按着希腊文的意思,第一个「因信」可译为「自信发生出来」,好像水泉源流出来,第二个「因信」可译为「通过信的原则」。第一个「因信」,指的是「来源」;第二个「因信」,指的是所凭着的方法。

 

「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坚固」(istanomen)原文是更加站立得稳。保罗在第二十一节已经暗示这一点。接下来在第四章,他就要表明亚伯拉罕自己就是信心的榜样,并以此证明他所要强调的这一点。

一般学者相信这句话是3:27-30的结语。保罗是要证明「信」不只不是反对了律法,反而是可以和律法相容的。保罗相信借着「信」,更加可以把律法建在一个更稳更坚固的基础上。接下来的一章,保罗回到旧约的记录,借着亚伯拉罕,要证明这说话是对的。

 

因信称义的明证(4:1-25)

    本章承接上文的讨论,现在要证明因信称义的道理。保罗在这章藉犹太人最尊重和夸口的人物 - 亚伯拉罕证明亚伯拉罕也是因信称义的。

第一节就提出亚伯拉罕,接着分成五段落:4:2-8说明如果亚伯拉罕是因行为称义的话,那他就该有夸口的余地,但是创15:6却证明亚伯拉罕并不是因行为称义的。4:9-12说明亚伯拉罕是因信被神称为义,那时他还没行割礼。4:13-17上说明亚伯拉罕并不是因为行律法而获得万国为后裔的应许,反而是因信称义的。4:17-22说明亚伯拉罕的确是「因着信神」而获得神称他为义。4:23-25说明亚伯拉罕的因信称义成为所基督徒因信称义的基础。

 

亚伯拉罕称义的途径(4:1-8)

    犹太文献认为亚伯拉罕是个全然信靠神的人,是一个有力的例子,否定人凭己力蒙神称义的夸口原由,因为创15:6指出他被称为义是因为信靠神的缘故。

 

「如此说来」。保罗特别喜欢使用这种希腊文修辞学上的语法(6:1;7:7;8:31;9:14,30)。让听者感受到那种被说服

 

「经上」。所引经文出自创15:6。留意,保罗引用创15:6这时亚伯拉罕还没有以任何行动来证明他的信靠。这是保罗的辩论点。雅各却引用创22章,亚伯拉罕献独身儿子以撒的行为来证明他的信心(2:21)

「是因行为称义」。第类条件句,为了讨论的方便,他暂时假定这是真实,虽然事实上这不是事实。按照犹太人的禧年书(Jub. 23.10)说:「亚伯拉罕在神面前有完全的行为,并在他生之年每一天都称义。」另外有说:「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遵守全部的律法,因为经文记着说:因为亚伯拉罕遵守我的吩咐、教导、诫命、典章,及律法(26:5)。」因此亚伯拉罕是有可夸的。拉比有一个信仰,认为亚伯拉罕有多余的功德,可以分给犹太人(3:8)

「只是在神面前并无...」。真的,亚伯拉罕是值得人的敬重的。但是,在神的面前,那又是另一回事了。保罗认为那是没有甚么可夸的。

 

「这就算为他的义」(elogisthe auto ei dikaiosunen?指记在账目上,可以是实际上的记账,也可以是象征的说法。何事算为他的义?就是「信神」。郭林非(Cranfield)指出,保罗所引的经文,直接取自七十士译本(LXX)15:6,惟一的改变是用(亚伯拉罕)取代「亚伯籣」。七十士译本的动词「就算为」(elogisthe)是被动语态(passive voice),而希伯来文原文「以此为」则是主动语态(active voice)。可见,犹太人是使用希伯来文辩论亚伯拉罕是个人主动地以行为证明他的信心而称义。保罗却是要藉用七十士译本辩论说是神出自恩典称亚伯拉罕为义,因此亚伯拉罕是「就算为他的义(被称为义)」。这件事使到后来的犹太人有很多讨论,并且很看重。犹太文件中多次记录说是亚伯拉罕的行为(erga)获得称义(I Macc 2.52; Rabbi Shemaiah Mekilta Exo 14:15)。虽然有这些文件如此记录,但是在犹太教的拉比教导中是没有直接说明亚伯拉罕是凭行为称义的。保罗,作为一位犹太拉比,是从这一论点上大胆引用七十士译本的创15:6说明是因着信,神称他为义。保罗是给罗马的教会写信,用的是希腊文,也藉此引用大熟悉的希腊文的旧约经文来论证,被动语态更具说服力,指明是神称亚伯拉罕为义,不是亚伯拉罕的行为获得神的义。因此保罗在第四及第五节提出一个论证,指明亚伯拉罕是属于「不做工的」那一类,是蒙神「恩典」称为义。

 

「该得的」,以「工人」作工得工价作比方,这是「该得的」,而不是「恩典」。

「称罪人为义的」。那些不敬虔,不敬奉神的人(1:25),也就是犯罪的人。神照那个人的本相接纳他,并赦免他的一切。保罗所传的福音,可以用一句话总括:「神称罪人为义」。

 

4:6-8是犹太拉比第二条比较经文中有相同字眼的释经法(Gezerah Sawah)[2]

「称...是有福的」。「有福的」,宣告为有福(1:48),也可作「祝贺」解。见太5:3。按这个字在新约中较常用以指「有福的」(makarioi),意思是快乐,蒙恩。这字含有“这祝福是由神而来”。

「得赦免」保罗引用诗32:1以下的经文,视之为大卫说的话。保罗藉此以确认他对创15:6的解释。

 

因信称义也与未受割礼的人有关(4:9-12)

    亚伯拉罕被称为义与未受割礼的有关,因为当时他还未行割礼。那么割礼的意义是甚么呢?是个记号,神恩典的印证,确定因信称义。所以他是一切相信的人(受割礼或未受割礼的人)之父。

 

「这福...加给」。保罗现在要证明,创15:6神因亚伯拉罕的信算他为义,时间是在他受割礼之前。按本节的「福」和第六节的「有福的」是同一个字。

 

「在他受割礼时候」这是很重要的一点,但一般犹太人没有留意这件事情。这是保罗在这段经文中的一个重要的论证。适切地引用这个犹太人忽略了的证据。

 

「因信称义的印证」,指封书的「印」(5:1),或指环上的「印」(7:2),或用印打出来的「印记」(提后2:19),所以「印证」是使用「印」来「证明」(林前9:2)。割礼并不表示「称义」,而只是称义的外在「印证」。「称义」是由「信」而来的。而这信乃是他在未受割礼的时候就有的。保罗在此所讨论的割礼和信心的相互关系。

 

「未受割礼」指那些在还没有受割礼的情形下(已经信的人)

 

与后嗣承受世界的应许不是因行律法而得(4:13-17)

    22:17起关乎亚伯拉罕的应许,不是因律法的遵守而得的,否则就不是应许,是工作的工价(4),不是恩典,而且作为亚伯拉罕的后嗣也是基于信,并同样承受应许。换言之,只有在恩典下,信心与应许才协调;而在信心和恩典的基础上外邦人与犹太人一样可以作亚伯拉罕的后嗣(17-他在主面前作我们世人的父)

 

「应许...必得承受世界」但是这应许是甚么?不只是指创12:7的那个应许,而是指给他后代 - 像天上的星,海边的沙 - 的那一系列有关弥赛亚的应许,通过这位弥赛亚,全世界都要蒙福。

 

「后嗣」。见加4:1。如果属乎律法才是可承受所给与亚伯拉罕的弥赛亚应许,那么信就空无意义了。「归于虚空」。给与亚伯拉罕的应许,也就永远被废弃了。

 

「那里就没有过犯」,因为根本没有律法,就不必负违反律法的责任。

 

「本乎信」(ek pisteon)指来源,由信来的。

 

「多国的父」(patera pollon ethnon tetheika se)(17:5)。拉比把这句话加大其解释,亚伯拉罕不但是犹太人的父,也是全人类的父。罗伯逊(Robertson, 活泉希腊文注释《罗马书》)则指出,在这里这句话只是指那些属灵的后裔,也就是指亚伯拉罕作那些信神之人的父。

 

「使无变有」直译是「呼叫那不存在的,使之存在。」当然其背景是神无中创照天地(1)。这里是指亚伯拉罕夫妇身体已经老了,退化了,没有生育的能力,但神使他们再次恢复活力(11:19;22)

 

信心的意思(4:18-22)

    亚伯拉罕生子的事说明信心的意思。信心就是在人来说是没有希望的,神给人希望;就是不看自己,倚靠赐生命的神,他创造生命的能力,这种信心是将荣耀归给神。

 

「他在无可指望的时候,因信仍有指望」。保罗的意思是,在人这方面已经不可能再有盼望,就是已经达到了人类所能盼望的极限之外。在一般人应该是已经放弃盼望的时候了,但亚伯拉罕仍然相信神。由于保罗在这里引用并加以讲解的创15:5,神应许要赐亚伯拉罕后裔的事并不是新的,同样许早已记录在创12:2,那已经是廿五年以前的事了。所以,如果说亚伯拉罕已经超越人类盼望的极限,已经处于无可指望的时候,却因信仍有指望,也是很合宜的。但是,更可能的是创15:5的应许,按人的衡量这应许是不可能成就的。他所强调的不是亚伯拉罕已持续这盼望一段很长的时间,却仍没有得着所盼望的。亚伯拉罕「因信」对那在人看来不可能成为事实的指望仍然「有指望」。

 

「信心还是不软弱」原文直译是「软化其信」或「减弱其信」。因着客观环境条件的不利,而减低对神应许的信心,那就是「软化其信」。因为亚伯拉罕「如同已死」。亚伯拉罕确实是老了,他自己也知道,他不能够再生孩子了(17:17)

    神第一次对亚伯拉罕和撒拉应许赐给他们一个儿子,是以实玛利出生之前(15:3)。亚伯拉罕年八十六岁时,以实玛利才出生的。第二次的应许,是在亚伯拉罕九十九岁时(17:1),他自称是一百岁(17:17)

 

「满心相信」(plerophrethei)这个字意思是:使之完满,或使之完全肯定。这指出亚伯拉罕当时的信心是多么肯定。

 

亚伯拉罕的信心是所有基督徒的楷模(4:23-25)

    亚伯拉罕被称为义不是他本人的事,同样学效他信心的人也算为义,就是信主耶稣为我们的过犯与称义而交给人,并且复活。

 

「将来得算为义之人」这句话指出了亚伯拉罕的故事对保罗以及保罗的读者之关系,因着他们的信,「义」被算为是属于他们的。有些解经者认为,「将来得算」(mellei logixesthai)是指最后的审判。我们必须承认,这样的解释是有可能的。并且罗3:30的「祂要......为义」是未来式的,可以支持这个解释。但是,从保罗这段话的语气看来,特别是从罗5:1,9,以及保罗所引用讲解的七十士译本创15:6的经文动词「算为义」(elogisthe)是过去式,所以更有可能的不是指基督徒在末世得以被称义,而是指他们可相当有把握,在今生今世就可以得以被称义。本节的动词「得算」(logixesthai?是现在式,后面带不定词,这表示,按神的旨意,这事是要发生的。

 

「使...耶稣基督从死里复活的」。在保罗所传的福音中,耶稣的复活事实,是其中心重点(林前15:4)

 

「耶稣被交,是为我们的过犯;复活...叫我们称义」。第一句「被交给人是为我们的过犯」是出自赛53:12。保罗的意思当然不是要把耶稣的死和复活分开,好像死是为赎罪,而复活是为称义。他们的意思是,复活和十字架上的死本是同一件事,都证实了耶稣的宣告。

这一节可能是早期教会关于耶稣基督的教条,保罗用此作为本章之结束,神不单是使无变有的亚伯拉罕的神,也是借着主耶稣的救恩表明他赐生命与创造的能力,是基督徒称义的基础。

 

附录(一):保罗是否反律法?

 

    近代有学者如莱生生(Raisansen)和山士德(Sanders)等批评保罗对犹太人行律法之诠释有错误,而且其律法观有矛盾地方,难建立一个完整的系统。

    就这些批评,我们回应说保罗在罗马书对律法也有许多正面的看法:

. 对律法正面的评价:称律法为「圣洁、公义、良善」(7:12),诫命叫人活(7:10),叫人知罪(3:20;7:7)

. 律法的限制:捆绑人(7:6)、惹动忿怒(4:15),被罪利用,使罪活跃(7:8)

一.      律法的目的:以基督为目的(10:4)

二.      律法与信心之关系:信心巩固了律法(3:31)

三.      基督徒也有律法:圣灵的律法(8:2)

 

    我们相信保罗和当时的犹太教(特别是拉比式的犹太教, Rabbinic Judaism)最大的分别是在于解释律法方面。保罗没认识基督之前,也像当时拉比一样解释旧约和律法。但是认识了基督以后,整个解释的基础、取向都改变了。相信这完全是由耶稣基督而来,也由表面的回到动机的、由律法式的回到自由式的、由字义的回到精义的。相信这些解经方法引导保罗有另一种的看见,在内容上”(in contents)与当时的拉比文件相异。



  [1] 同上书, p. 199.

  [2] Gezerah Sawah 是第二条希利耳(Hillel)拉比释经规则(Middot)。目的是比较两个经文,取出当中相同的字词互相证明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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