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
2. 猶太人也有罪(二1-三8)
第二章1節說:“你這論斷人的,無論你是誰,也無可推諉。”有意見認為保羅不是控訴猶太人,而是指有道德觀念的猶太人,所以他們看這些外邦人有罪;又認為保羅在第17節才講論猶太人:“你稱為猶太人,又倚靠律法……。”很明顯,這裏說的是猶太人。
大多數學者認為第二章1節便開始講論猶太人。第二章所說的“他”和“你”,應該是指猶太人,當中也提到審判的原則。第二章1至16節開始時,原文有“所以”這個用詞。如果你論斷別人,你也會被論斷。所以,這個對外邦人的審判也要臨到猶太人,他們無可推諉。這裏是用單數,“你”無可推諉;並不是說“你們”,而是每一個“你”也無可推諉。所以第一個審判的原則是根據真理。第2節說:“神必照真理審判。”第1節:“你在什麼事上論斷人,就在什麼事上定自己的罪,因為你這論斷人的,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每當我們論斷人的時候,我們是在審判自己。例如我去聽紐約交響音團,音樂會的場地十分美觀,音響效果很好。樂團演奏貝多芬的樂曲。樂團演奏得相當不錯,令人感受到音樂的美妙旋律。但是,如果我突然站起來,表示音樂太討厭,我受不了。我想聽時代曲歌王唱歌,不要這些樂團演奏。事實上,我並沒有對當時的音樂作判斷,而是判斷自己,因為我對音樂一竅不通。所以當我們論斷別人的時候,我們是在定自己的罪,特別是當我們論斷別人的工作。如果自己也在這樣作的話,定的罪便更大了。
保羅討論外邦人敬拜偶像,猶太人沒有拜這些偶像,但即使沒有這些偶像之物,仍可以拜偶像。譬如我們渴望成功,受到成功的慾望轄制,或是作了金錢的奴隸,或是為了聲譽。雖然我們沒有一個實質的偶像,但心裏的慾望會成為我們的捆鎖。這樣,便將神從我們的心裏挪去。象外邦人一樣,這些猶太人作同樣的事了。
第3節描述猶太人以為自己可以逃避審判,因為他們想自己得着那麼多的恩典。就算得着那麼多的恩典,也不代表可以逃避審判。路加福音三章7至8節有這樣的意思。約翰指責猶太人,說他們以亞伯拉罕的後裔自居,但神能從石頭中興起子孫來。猶太人以為自己所得的權利可以豁免神的審判。有些拉比甚至這樣教人說,亞伯拉罕在地獄門口,不讓猶太人下地獄。他們以為這權利能讓他們不受審判。
第4節說:“還是你藐視他豐富的恩慈,寬容,忍耐,不曉得他的思慈是領你悔改呢?”他們好象不曉得神的恩慈,藐視神給他們的恩典。他們以為神祝福他們,他們就可以免受神的審判。他們對神的寬容完全誤解了。這樣就好象說,我已經五天沒有靈修了,但我並沒有遭到什麼禍患。這只不過是神的恩慈和忍耐,但我們不要誤解。從前有一個不相信神的農夫。他有一塊地,是在一間禮拜堂前面。他想證明給教會的人看這世上是沒有神的,所以他特別只在星期日才工作。當禮拜堂裏的人在敬拜時,他便開動挖土器工作。秋天來到,他便種粟米,他所出產的粟米是整個湖區最優質的。他得了獎牌,而且把這獎牌給牧師看。對他說:“你知道我只在星期日工作,但我們種出來的粟米卻是最好的。究竟你的神在哪裏呢?”那牧師回答:“你要知道神結賬的日子不在秋天。”這個農夫完全不理解神的思慈和寬容。
神的恩典是要使我們悔改,第4節說“他的恩賜是領你悔改”。譬如你有一個兒子很不遵從你,但你也饒恕他。他會有兩種反應,一是仍然不理會你,繼續犯罪;另一是走到你面前認錯,告訴你他願意悔改。這裏也一樣,神是何等的恩慈,並且赦免我們的罪。這應該使我們向神悔改。可是,人們不但不去悔改,而且還將神的震怒堆起來,正如水庫上的水壩,水庫儲水越多時,水壩受的壓力便越大。當人們心硬不聽神的話,他們便積存神的忿怒。失喪的人為自己積存忿怒,等候神審判的日子來到。
第5節提到剛硬不悔改的心。神有恩慈和忍耐,容忍他們犯罪,但是他們不斷犯罪。這裏顯出邏輯和地獄是朋友。這講法是什麼意思?譬如有一個法官給每一個強姦犯、兇手、狂暴者一所房子,有僕人,那裏景致怡人。你對這法官有什麼評價?你會判他極刑,因為他的判決不合常理。這些罪犯根本不可有這樣的報應。在美國德薩斯州,他們會被判電刑,最少也會終身監禁,對這些犯罪的人加以獎賞,那麼邏輯在哪裏?這樣的邏輯會帶人下到地獄,如果神要按公義審判罪人,人人都要下地獄了。
所以第一個審判的原則是根據真理。第二個原則是根據行為。第6節:“他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這裏似乎說一個人的得救是取決於他的行為。第7節:“凡恆心行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就以永生報應他們。”這似乎也說靠行為得救。第三章12節說:“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但經文說不可能以行為得救。第四章4至5節:“作工的得工價,不是恩典,乃是該得的,惟有不作工的,因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惟有不作工的,而且是相信的,才被稱為義。
第6至7節強調人的行為表現出這一個怎樣的人。我們的性情在我們的行為裏表現出來,這裏假設一個義人的生活是滿有公義的,這樣的人有永生。第8節:“惟有結黨不順從真理,反順從不義的,就以忿怒惱恨報應他們。”他們的審判就正如他們的行為,這裏很有意思,指出在地獄的痛苦有不同的程度。所以每個人所受的懲罰也不一樣,是根據他的行為。第9節:“將患難困苦交給一切作惡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竟然先是猶太人被審判,而福音也是先到猶太人中間。
以西結書二十章33至38節提到在大災難之後,以色列人會重歸故土,那時便有以色列的審判,逐個猶太人被審判。“他在神的杖裏經過”的意思就如牧羊人一樣有兩個方向趕羊,用杖趕羊到兩旁。個別的猶太人會受審判,馬太福音二十五章40和45節有相似的描述:“這些事你們既作在我這弟兄中一個最小的身上,就是作在我身上了。”
那裏有綿羊和山羊,綿羊代表得救的人,但山羊卻代表失喪的人。哪究竟我的兄弟是誰?這裏有三組人。這裏說的兄弟必然是猶太人。在大災難時期,可能很難對猶太人仁慈,因為他們會受到很大的逼迫。你若去幫助他們,你的生命便受到威脅,特別是對待猶太裔的基督徒。這裏說得救的猶太人,意思是先審判他們。這很有意思。他們以為自己可以逃避這審判,但事實上他們是先被審判的,然後才是外邦人。
前文提到那個賞賜重罪犯的法官,是不合邏輯的,合邏輯的做法是將罪人監禁或執行極刑。同樣,神讓罪人進入天堂是不合邏輯的,將罪人送入地獄才合邏輯。神的恩典不是建基在邏輯上,也不是以邏輯來解釋。審判的原則根據真理和行為,原則是不偏私的。聖經反複地說神是不偏私的(第11節,參考經文有:申一○17;代下一九7;徒一○34;加二16等)。神不偏待人,無論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也可以得救。
第12節:“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路加福音十二章47節比較聽過福音的人和異教徒:“僕人知道主人的意思,卻不預備,又不順他的意思行,那僕人必多受責打。惟有那不知道的,作了當受責打的事,必少受責打;因為多給誰,就向誰多取;多托誰,就向誰多要。”這就如有一個人在公司工作多年,很清楚公司的運作。有一個新同事來工作了一個月,如果新同事犯了錯,是很容易理解的,但如果是那個很清楚公司運作的人犯了錯,便很難接受了,因為他比新同事對公司的認識多。第12節就是這個意思。第13節是一個假設,因為沒有一個真的行律法稱義的人。第三章20節也有同樣意思,沒有一個人因行律法在神面前稱義。
第13節中“稱義”的意思不是從沒有犯罪,也不是宣告是無罪的,更不是使我們成為公義。聖經學生若認為稱義是使成為公義,他就不及格了。稱義的意思是宣告或稱一個人為義。宣告一個人是義人,並不是指一個人被造成為義人。因為人作神的工,所以被稱為義。申命記二十五章1節說到一個稱義的人。當一個人沒有作惡,假設他完全守法,神就宣告他是一個義人。
第14節:“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本推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這裏指所有的外邦人,並不是說有一些外邦人守律法。異教徒也有自己的律法,他們知道偷竊是不對的行為,說謊和姦淫也是不對的。他們有這些律例,他們會遵從。究竟他們怎樣知道這些律法?他們沒有聖經,也沒有教會,他們從何學的?有三個來源,第一是他們自己道德上的觀念。他們有律法刻在他們心內,每個人心裏有對與錯的觀念。哲學家康德發展了一套哲學,說每個人會覺得:“我應該這樣,我應該那樣。”這是不錯的。
另一個教導外邦人分別對錯的就是他們自己的良心。當人作了錯事,他的良心會斥責他。第三就是他們的心思意念。也許他們對道德的觀念不太敏感,或是說他們已失去了良心,但人的心思意念也可以作比較,知道對錯。例如有人殺了人,他會想:“我不應該殺他的,為什麼我這樣作呢?”他可能是家庭的經濟支柱,這樣會令家人很傷心。所以憑心思意念也知道殺人是不對的。
第16節說神對人施行這三樣的審判,借着人所知的來審判人。審判有一個特定的日子和時間。審判牽涉隱秘的事。經文又提到借着耶穌基督,祂就是審判者。然後是“照着我的福音所言”,意思是如果要逃避這樣的審判,就必須接受耶穌基督的福音。這審判是不偏待人的,是根據他們的是非之心。
猶太人的特權。第17節說他們是猶太人,然後提出很多猶太人所擁有的特點。他們被稱為猶太人。猶太源自“猶大”這名字,猶大是雅各的兒子。其次,他們倚靠律法,擁有寫下來的律法,是外邦人所沒有的。第三,他們指着神誇口。外邦人只會敬拜假神,猶太人則有這位真神。第四,他們知道神的旨意,外邦人卻不知道。第五,他們知道對與錯,因為他們得着律法的教訓。他們擁有這些美好的特權,都是神所賜的。
第19至20節有五個重點。第19節:“又深信自己是給瞎子領路的,是黑暗中人的光,是蠢笨人的師傅,是小孩子的先生,在律法上有知識和真理的模範。”猶太人所擁有的比外邦人多,外邦人沒有這些特點。
猶太人擁有這些特權,但他們的行事為人卻與這些特權不相稱。第21至24節說這並不配合他們應有的身分。第21節說他們沒有教導自己,只知道教導別人。雖然他們知道知識和律法,但並不是真正的認識,意思說他們的腦袋認知律法,但卻沒有在生命裏表現出來。
其次他們是偷竊的。每個社會都有竊匪。第三,他們犯姦淫罪。他們宣講反對姦淫,但自己卻犯這罪。第四,他們偷竊廟中之物,他們真的在廟裏偷竊。使徒行傳十九章37節:“你們把這些人帶來,他們並沒有偷竊廟中之物,也沒有謗讟我們的女神。”以弗所城有暴動,以弗所人知道猶太人曾參與暴動,但經文說他們沒有到廟裏去偷竊,似乎暗示他們在其它地方曾經這樣作。歷史學家約瑟夫記載了這些猶太人被羅馬政府驅逐離開羅馬,當時是主後49年。他指出因為猶太人在廟裏偷竊,所以他們被驅逐離開羅馬。羅馬書大概在主後56年寫成,而那些猶太人在主後49年被驅逐離開羅馬,在羅馬書成書前七年。既然這事發生了,保羅就在書信裏重提舊事。可能所說偷竊廟中之物真的發生過,但實際上沒有很多的證據證明這事。第五,是他們沾辱了神的名,這是最嚴重的罪。第24節引申舊約聖經,以賽亞書五十二章5節和以西結書第三十六章也有提及這事。第23及24節說猶太人褻瀆神的名,不單是一次,而是多次的。因為他們玷辱了神的名,所以被神驅逐。
玷辱神的名是很大的罪。從前一天晚上有兩個人走在蘇格蘭格拉斯歌一條街道上,其中一個人指出有一個基督徒走到一個不信者的會所裏,另一個人說這是不可能的。那人是教會的長者,又怎會是不信的會所會員呢?事實上,你若看他的生活時,會因為他的生活而不信神,因為他的生活和行為令神的名受玷污。這就是猶太人所犯的最大的罪。
第25至29節論猶太人的承諾和割禮。第25節說割禮的重要。猶太人很重視割禮,每個男嬰出生後第八天便行割禮。保羅問這樣有什麼益處?經文說:“你若是行律法的割禮,故然於你有益,若是犯律法的,你的割禮就算不得割禮。”割禮是有益的。我想舉結婚戒指作例子,我與妻子結婚已過五十年了。我們在一九五零年六月結婚,我已經多年沒有把戒指除下來,一直戴着它。有一天,這戒指小了,或是說我的手指大了。我的手指開始變藍,我妻子看見,便要我將它除出來,但我恐怕連手指也弄斷。那時是冬季,很冷很辛苦。我用鉗子將戒指前斷,然後將它拉開,拔了它出來。這戒指對我來說很有價值,但如果我犯了姦淫,它對我便沒有真正的意義了。我對我妻子忠貞,這戒指才有它的意義。割禮也一樣,代表着猶太人與神之間有約,但若是他們犯罪,割禮對他們便沒有意思了。所以如果沒有行律法,割禮便有益處;但如果犯了律法,割禮的效用便失去了。正如在墨西哥買銀一樣,要記着九二五這數字。他們在銀器上刻上這數字,代表政府認可,證明是優質的銀器。若將這數字刻在普通的錫上,就沒有意思了。割禮是否有意思,視乎猶太人的心。
第26節也是一個假設:“所以那未受割禮的,若遵守割禮的條例,他雖然未受割禮,豈不算是有割禮麼?”沒有一個人能完全守律法。若有一個未受割禮的人守律法,就好象一個受了割禮的人了。假如我有一條金塊是沒有打上任何印記的,又有另外一條金塊,是印了“USA”三個字母的。沒有印記的金塊並不代表它沒有價值,那印是代表政府認可,但那條沒有印的金塊一樣有價值。所以未割禮但守律法的人就正如一條真正的金塊而沒有印刻在上一樣。
第28及29節:“因為外面作猶太人的,不是真猶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禮,也不是真割禮,惟有裏面作的,才是真猶太人,真割禮也是心裏的;在乎靈,不在乎儀文,這人的稱讚,不是從人來的,乃是從神來的。”這裏沒有說外邦人成為猶太人。有人說當一個人成為基督徒的時候,就成為以色列的子民。但經文卻不是這個意思,而是分別誰是真猶太人,又提到作為一個猶太人的特權,一個真正的猶太人是內外一致的。這一節末句用了文字遊戲,猶太人很喜歡玩文字遊戲,這時常在聖經中出現。經文裏“稱讚”一詞出自猶大這個名字,因為猶大的意思就是讚美(創二九35)。他的名字是神在他出生時給他的(創四九8)。一個真猶太人是得着從神而來的稱讚,並不是從人來的。
第17至24節提到的是空洞的行為,他們做了很多表面的事,卻沒有內容。第25至29節是一些虛假的條文、禮儀。我們也可以這樣做,我們可以談信仰上很多的東西,但只不過是空談而已。我們可以上禮拜堂,在教會受浸、領聖餐等,但這全都只不過是虛空的禮儀。基督徒可以象猶太人一樣作些虛假的禮儀,但是神想我們的心改變,不只是空洞的外表。你去看牙醫,醫生給你照X光,看見一顆牙齒有一個大洞,對你說要五百塊錢才替你補牙,但你沒有五百塊錢。如果你不想補牙,可以改動那張X光照片,二十塊錢便行。但這對你沒有益處,因為你那顆牙仍然是壞的,改動X光片是沒有意思的。你真正的需要是把壞牙醫好。我們的心也是一樣,神不但關心我們的外表,更要照顧我們的內心。
在羅馬書第一章,保羅已提到外邦人在神眼前是有罪的,然後又提到猶太人都一樣。神根據真理去審判,也根據人的行為去審判。按着這些審判原則,猶太人是有罪的。同時保羅也指出猶太人所擁有的特權,但他們卻以為這些特權能使他們豁免於審判。然後提到猶太人的行事為人,他們是不順服的。再後是他們的割禮,他們以為行了割禮便得救,最後是猶太人所擁有的應許。在美國,外交官的兒子魯莽駕駛是常見的。一次有一個女人被撞死了,當事人被控謀殺,但他是一個外交官的兒子,可以豁免起訴,因有外交特權,不能審判他。這個少年人在三十個月裏犯了四次嚴重的交通罪案,但都無法入他的罪。猶太人也以為他們得着“免死金牌”,以為自己是猶太人便可以豁免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