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
(一)对罪的判断(林前五1-8)
哥林多信徒中有人犯了极严重的罪,就是有人收了他的继母,这样的事连外邦人中也没有。他们并不哀痛或把行这样事的人赶出去,这实在羞辱主的名,得罪主的身体。保罗的身子虽不在,灵却与他们同在,因此判断了当怎样对付行这事的人,就是要奉主耶稣的名并用主耶稣的权能,把这样的人交给撒但,败坏他的肉体,好使他的灵魂在主耶稣的日子可以得救。撒但并不能随意败坏人,特别是属神的人,可是到一个地步神能许可撒但败坏人的身体,但仍有它的限度(伯一12,二6;提前一20)。怎样败坏这人的肉体?可能是叫他生病、疼痛、衰败,甚至早日死亡(伯卅六12-13;传七17):因人受苦就容易悔改,他若离开罪恶,求神赦免,仍可得救。使徒虽有权柄,却不凭己意,轻易使用(林后十8,十三1O;徒五36,十三5-11)。
若不刑罚这样的人,好像面酵能使全团发起,使教会受到污染,在神面前不蒙悦纳,使全团发起来。这样是得罪为找们被杀的羔羊基督,失去守除酵节的意义。我们从归主到主来,都当纪念主的死并要除去酵,过一个分别为圣的生活。
(二)交通的限制(林前五9-13)
我们在世界难免与罪人接触,但那是外面的交往,没有里面的交通。若有称为弟兄的,是行淫的、贪婪的、拜偶像的、辱骂的、醉酒的、勒索的,就不可与他相交,连与他吃饭都不可,这样才表明教会的圣洁,在主里面没有带罪性的交通。这里所说的不是指一次偶然被过犯所胜(加六1),乃是指屡次犯罪而不肯悔改,成为一个犯罪的人,活在罪中,作了罪的奴仆,就必须受到教会的审判(太十八17)。处理的轻重是根据具体的情况和圣经的教训(帖后三6、14;林后二6-7,十二21,十三2),限制交通的目的,也是让他自觉羞愧而能悔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