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
第1節用“論到” 二字。每次保羅用這字眼時都介紹新的課題,這裏介紹的是他們的問題,因為哥林多信徒曾寫信給保羅,提出一些問題。第一個問題關乎婚姻。他說男不近女倒好;並非碰一碰的意思,而是指性關係。男性若不與女性發生性關係是好的。我們不要太草率看這事,如果單方面看的話,便會誤解意思。
第2節:“但要免淫亂的事,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看來把婚姻放在那麼低層次,難道婚姻的惟一作用是防止人在性上犯罪?這不是保羅對婚姻整套的看法,保羅在其它書信也解釋婚姻的內容。丈夫要愛惜妻子,妻子也要順服丈夫。本節並非保羅對婚姻全部的看法,所提到的是婚姻的結果。當我們結婚時,可防止性的罪。在婚姻裏,性的需要可以滿足。保羅說:“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這講法是反對一夫多妻制。但要承認在舊約裏,有些偉人有多於一個妻子。這是容忍,而不是教導;神設立一夫一妻的制度。最初神創造男女,祂不是造很多男性,而只有一個女性;也不是一個男性,很多女性。祂造了一個男人、一個女人。所以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從希臘文的新約聖經,可看到很多有趣的重點。“有自己妻子”含有擁有的意思,妻子是丈夫擁有的,可對妻子說:“你是我的。”因為她是我的,她很美,是屬於我的。但講到妻子有自己丈夫時,句子結構有點不同,是一個同證的意思。妻子是透過丈夫得到自己的身分,妻子要跟從丈夫姓,我太太她嫁了給我,成為史太太,因為她與我同證。妻子屬於丈夫,透過丈夫得到自己的身分,為丈夫而感到驕傲。
第3節:“丈夫當用合宜之分待妻子。”所說合宜之分有一個構思,就是付債務。性生活是一項債務,丈夫要滿足妻子。妻子有性需要、渴求,丈夫要負上這責任;同樣妻子也要象債務似的還給丈夫。這解釋婚姻裏性生活是怎樣一回事。丈夫和妻子並非如動物住在一起,動物只滿足自己的慾望。論到婚姻時,便完全不同。作為人,婚姻的一個目標是要滿足對方。如果不能令對方滿足,便不是一個滿意的婚姻狀況。保羅這樣說,是要防止人犯性罪行。其實更重要的是真正的愛。
第4節:“妻子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這好象重複說出同樣的事。你要滿足你的配偶。第5節:“夫妻不可彼此虧負,除非兩相情願,暫時分房,為要專心禱告方可,以後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你們情不自禁引誘你們。”這裏說不要彼此虧負,原意指偷錢的意思。虧負指不要偷人家的東西。在夫妻之愛下,性生活不能滿足對方時,便好象偷了對方的東西。除非有以下幾個情況,相方一定要同意,夫婦可暫時分房。不可單方面說不想有性行為,就自行決定,要雙方同意。第二,這安排是短暫的。第三,分房一定要有屬靈的原因。可能是需要時間祈禱,是一個很高尚的屬靈原因。如果不是,就會有危險。大家要同房,免得撒但趁情不自禁引誘你們。未曾結婚的人不會明白性生活上得到滿足是怎樣的,但在婚姻裏,你會明白。如果突然停止,會處於危險情況,很容易跌入罪惡的陷阱,撒但用此機會引誘你。所以讓年輕的寡婦再婚,她們對性有需要,要得到滿足。
第6節:“我說這話,原是准你們的,不是命你們的。”“准” 是什麼意思?這是講到第2節。保羅不是吩咐一定要結婚,保羅說男子有自己的妻子,女子有自己的丈夫。他知道人的需要,保羅說婚姻是一種權利、特權,而不是命令。
第7節:“我願意眾人象我一樣;只是各人領受神的恩賜。一個是這樣,一個是那樣。”這裏說他引指“人”,希望每一個人象他一樣。很明顯保羅說自己是獨身的,所以他希望每一個人也能保持獨身。接保羅解釋,不是每一個人可保持單身,每一個人在神那裏領受屬靈的恩賜。每一個基督徒也有屬靈的恩賜,其中一個是獨身的恩賜。當提到能夠獨身,因為獨身是屬靈的恩賜。不要誤解其意思,以為有獨身恩賜的人,便沒有對性的渴求。那些有獨身恩賜的人,其實也有性的需要,但他們有一個恩賜去控制這些渴求。有很多單身的人可能不結婚,這會是神給予獨身的恩賜。
馬太福音第十九章有論到離婚,原因是因為淫亂之故。門徒當時的反應是:實在很困難,如果因為淫亂之故而離婚,倒不如不要結婚。基督這樣說,不是每個人也可接受,耶穌說有些人為了神國之故而保持獨身,因為服侍神而不結婚。這些人明顯有獨身的恩賜,所以保羅說自己是獨身,希望每個人也是獨身的,但不是每個人也可以接受。
第8至9節:“我對沒有嫁娶的和寡婦說,若他們常象我就好。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很明顯,保羅講到婚姻並非絕對的需要,但他也願見人們結婚。他認為獨身是好的,但他也說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他不是說不如結婚罷了,免得在地獄受火的刑罰。很明顯,保羅所說的是,如果慾火攻心,不如結婚好了。對性有渴求、有需要,但不會對異性有情慾犯罪的意念。
有獨身恩賜和不結婚有什麼分別?如果有一個人沒有獨身的恩賜,但結果他是單身的,怎樣保持聖潔?神要求單身的人保持聖潔,答案就是聖靈的工作。在加拉太書第五章,保羅講到基督徒生活的兩方面。第一是肉體的行為,經文列出很多肉體的罪。第二是聖靈的果子。即使我們沒有獨身的恩賜,但在聖靈的引導下,我們也可以保持聖潔。我認為獨身恩賜是那人有較強的自制能力。有些人有送贈的恩賜,另一些人有付出的恩賜。基督徒是需要奉獻的,這是基督徒的責任,但有些人付出時很慷慨。性方面的聖潔也一樣。所有基督徒也要在性方面保持聖潔,是借聖靈的工作,但有獨身恩賜的人要做到較為容易。這就是保羅想提到的。
第10節:“至於那已經嫁娶的,我吩咐他們,其實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說:‘妻子不可離開丈夫。’”當主耶穌在地上,祂給了一條關於離婚的命令,所以保羅說我並非自己說的,而是耶穌在地上曾這樣說:妻子不可離開丈夫。很明顯,這是講到離婚。可能講及基督徒犯了不道德的事,他們要分開。
第11節:“若是離開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離開妻子。”丈夫、妻子都是基督徒,他們不要離婚。申命記第二十四章講論離婚。離婚後,可以再結婚。但本節談到的並非離婚,而是離開。經文講到若是離開,便不可再嫁。離婚的人可以有自由再結婚,但在哥林多前書卻叫我們不要再結婚,或者仍和丈夫和好。丈夫和妻子是基督徒,但二人吵架,不能一起相處,決定分開。這情況發生了,便要單身或者再在一起。丈夫也一樣,丈夫不可再結婚,不可叫妻子離開。所講的是關於基督徒,當中並沒有不道德的情況。主耶穌在馬太福音第五章和第十九章提到有淫亂時,可以離婚和再婚,但最好還是不要離婚,仍維持婚姻。但哥林多前書所講的完全另類情況。
第12節:“我對其余的人說,不是主說: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願和他同住,他就不要離棄妻子。”保羅再提到一方是基督徒,一方不是基督徒。不要誤解以為聖經指示基督徒可以與未信的人結婚。這二人都是未信時結了婚,後來一個成為基督徒。這情況下,夫婦應要維持婚姻,除非一方堅持要離婚。如果未信那方堅持離婚,便可以離婚。第13節:“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願和她同住,她就不要離棄丈夫。”所以男女也一樣。一個基督徒姊妹的丈夫未信,丈夫仍要維持這段婚姻;或者未信的一方說決定要分開,這情況便可離婚。有一個年輕的妻子成為基督徒,她丈夫未信,她對丈夫傳福音,盡可能維持這段婚姻,甚至與丈夫一同出外酬酢。丈夫說不能忍受太太的信仰,但她盡量維持這段婚姻;丈夫堅持要離婚,最後他們離婚了。那位被逼離婚的妻子可否再結婚?我認為沒有問題,這是合理情況。
第14節:“因為不信的丈夫就因妻子成了聖潔,並且不信的妻子就因丈夫成了聖潔;不然,你們的兒女就不潔淨,但如今他們是聖潔的了。”以斯拉記十章10至11節記載,以斯拉將以色列人聚集在一起,有些男人與不是猶太人的女子結婚,那些女子不信耶和華。他叫他們與女子分開。基督徒應與未信的人分開。哈該書二章11至13節,哈該先知用了一個很有趣的例子。一個祭司有一條圍裙,圍裙裏有聖肉,是獻給神的。如果這條圍裙的聖肉碰到一個不潔、污穢的人,就會令這人聖潔。我們可從這角度去看。二人結婚了,後來一個成為基督徒、一個仍是未信的。未信的也聖潔了。基督徒不應與未信的配偶離婚,未信的人因為信的人而成聖。這裏不是說未信的人得救了,而是分別歸聖,舊約有很多這樣的例子。記得雅各的一段生平事蹟。拉班的財富一直增加,拉班得雅各在他那裏工作而蒙福。試想羅得的情況,那罪惡的城蛾摩拉不被毀滅,因為羅得在那裏。或者想想約瑟,他在那間屋裏,令那間屋富裕起來。所以在婚姻裏,未信的人能分別歸聖。聖經提到兒女也潔淨了。得救的人令兒女也接觸成聖的影響力。
第15節:“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吧!無論是弟兄,是姐妹,遇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神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信的人若被拋棄,就不在約束下了。信的人不是在約束下令他不能再婚。現今信徒面對離婚有兩個原因,一個是性不道德的罪,第二個是未信的人堅持要離婚。在這兩種情況下不受約束,可以離婚,再婚。但神叫人和睦,盡可能避免離婚,希望我們在婚姻裏和睦。有人用相反的看法辯論,如果未信的人堅持離婚,就讓他們離開,離開了,大家不用吵。我認為神叫我們和睦,盡量維持這段婚姻。
第16節:“你這作妻子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你這作丈夫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這裏可以看成兩個完全相反的方式。知怎樣可以幫助配偶,所以不如離婚,不如離開。另一個理解是不要離婚,神要我們和睦,你的生命能救回你的配偶。我看第二個理解才是正確的。彼得前書第三章提到,未信的丈夫可能因信的妻子而得到拯救。所以得救的配偶可以打一場仗,勝利品是未信的妻子或丈夫。在實際生活上,問題不單是離婚,但是再婚又怎樣呢?剛才提到離婚有兩個原因,再婚也有兩個原因,同樣當中有不道德,和未信的配偶堅持離婚。
馬太福章十九章6節:“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這裏有沒有矛盾?沒有的。經文講到除了淫亂的緣故,問題是淫亂成為離婚的原因;配偶行姦淫是有權離婚的,但神的想法是盡量維持婚姻的關係。
第17至24節:“只要照主所分給各人的,和神所召各人的而行。我吩咐各教會都是這樣。有人已受割禮蒙召呢,就不要廢割禮;有人未受割禮蒙召呢,就不要受割禮。受割禮算不得什麼,不受割禮也算不得什麼,只要守神的誡命就是了。各人蒙召的時候是什麼身分,仍要守住這身分。你是作奴隸蒙召的嗎?不要因此憂慮;若能以自由,就求自由更好。因為作奴僕蒙召於主的,就是主所釋放的人;作自由之人蒙召的,就是基督的奴僕。你們是重價買來的,不要作人的奴隸。弟兄們,你們各人蒙召的時候是什麼身分,仍要在神面前守住這身分。”基本原則是第17節“只要照主所分給各人的,和神所召各人的而行”。這不只是給哥林多教會的原則,保羅在其它書信也這樣說。信主之前是單身的,信主之後也可以保持單身;不是解釋結婚後,另一方死了,你可以再結婚。男士信了並受了割禮,便不用憂慮這方面。猶太人對割禮非常重視,希臘人、羅馬人卻取笑受了割禮的猶太人。但保羅說若是已受割禮,就要為這些憂慮。當你信主時,你是奴僕,也不要為此憂慮。在神的眼中,你是一個自由人。如果你有能力令自己得自由,你便這樣行。你是自由人,能更好的服侍神。在婚姻裏也一樣,如果結婚能更好的服侍神,你便結婚;若不是,便不用擔心了。
第23節:“你們是重價買來的,不要作人的奴隸。”第六章20節同樣是這個意思,神用重價買贖我們回來,所以不要作其它人的奴僕,我們要服侍神。第24節:“弟兄們,你們各人蒙召的時候是什麼身分,仍要在神面前守住這身分。”我看見很多人到神面前,他們立即便想上前事奉,想做傳道人、教師。他們想全時間事奉,我經常叫他們要等待等待,這未必是神的心意,留在你蒙召時的狀況。除非你是當娼妓,或者是毒販等等罪惡行業,這樣你一定要改變。在正常職業下,蒙召時怎樣,便留在這情況下;即時的改變令你更好的服侍神,這才作別論。
第25節提到不結婚的人。開始時說“論到”,明顯是他們問到童身的問題。至於“童身”,聖經常用指女性。他們雖然這樣問,但保羅的回答包括男和女。第25節:“論到童身的人,我沒有主的命令,但我既蒙主的憐恤能作忠心的人,就把自己的意見告訴你們。”說“沒有主的命令”是什麼意思?是否神沒有這方面的教訓?是不是自己想象一些概念給他們便算?不是。意思是當主耶穌基督在世時,祂沒有直接講及這方面的教訓,所以說沒有從主直接的命令。保羅在聖靈的指引下作出教導。第40節說“我也想自己被神的靈感動了”,所以他是在神的聖靈感動下,提出童身的教訓。他作為一個忠心的僕人,將這教訓傳講。
第26節:“因現今的艱難,據我看來,人不如守素安常纔好。”所以,如果你是獨身,就繼續獨身。當時哥林多有特別的情況,似乎有一些壓力,可能教會受逼迫,又或者經濟上有一些困難。因所面對的艱難,所以仍是獨身好。基本原則是,若身處極大的壓力、艱難的生活下,最好不要結婚。如果剛大學畢業,欠下巨債,最好不要在身負債務時結婚,因為錢債會令你的婚姻蒙受很大的壓力。如在戰爭期間,男子要去打仗,就沒有理由在出戰前結婚了。所以在困難的情況下,避免結婚。又如果你的父母對你的婚姻有極大的意見、強烈反對,就應當考慮暫時不結婚。保羅說哥林多信徒面對這些艱難,寧願暫時不結婚。
第27節:“你有妻子纏呢,就不要求脫離;你沒有妻子纏呢,就不要求妻子。”“沒有妻子纏”不是贊同離婚,是指仍是自由人。還未結婚,所以不要改變處境,仍是獨身。如果面對艱難,而又已結婚了,就仍在婚姻關係裏;若還未結婚,便不要結婚了。
在艱難的時間結婚,也不是犯罪,第28節:“你若娶妻,並不是犯罪;處女若出嫁,也不是犯罪。然而這等人肉身必受苦難,我卻願意你們免這苦難。”情況艱難,但男女也沒問題,沒有犯罪,卻有麻煩,因為婚姻會面臨更多挑戰、艱難。保羅說他卻願意他們免受這些苦難。
第29節:“弟兄們,我對你們說,時間減少了。從此以後,那有妻子的,要象沒有妻子。”“時間減少” 意思是我們沒有太多時間事奉主。首先,我們不知道主什麼時候再來,可能很快。保羅在二千年前寫這話,我們的生命是多麼短暫,可以事奉主的日子短少。從個人角度看,似乎生命很長,但所剩余的生命可能很快沒有了。你問一個老人,叫他回望自己一生,他覺得過得很快。從這角度看生命,我們有的年日很少。這裏教我們,有妻子如沒有妻子一樣。生活要有平衡,有些人認為婚姻重要得不能事奉主,另有些人走到另一極端,他不理自己的太太。我和太太開始事工時,我在事奉的地方,沒有怎樣理會太太。我回家睡覺,沒有花時間跟太太相處。那時候我們沒有子女,只有她一人在家,她很溫柔的跟我說,我們的家似乎比不上一間酒店。當時我很氣憤,我想我這樣辛苦,是為神工作。這是我的責任,我應這樣做;我在服事主,祂在我生命佔首位。我讀到彼得前書第三章,彼得教導我們應當與太太同住。我知道自己錯了,此後,我改變了態度。我們事奉神是佔首位,但我仍應當有時間照顧太太。所以重點在於平衡。一些人很重視自己的婚姻,他們完全沒有參與神的事工。
第30至31節:“哀哭的,要象不哀哭;快樂的,要象不快樂;置買的,要象無有所得;用世物的,要象不用世物,因為這世界的樣子將要過去了。”有些事令我們很快樂,常常想,感到開心,但卻忘記事奉主。我喜歡釣魚,兩個月前神給我機會釣魚,在大海裏釣了一條大魚,超過二百公斤重。我非常開心,這種喜樂可以與領人歸主比較,但這種感受開始控制我。我們會為某一、二事開心得過分。要平衡,與置買一樣。箴言提醒我們當擁有一些東西時,我們有責任管理。牧羊人要照顧羊。但我不能常常想這些我買了的東西,而不做其它事。
第31節提到我們用世上的東西,我們活在世界的制度下。你可能想以位高權重,作為人生的目標;你想自己出名,人人也認識你,但你知道世界會過去。這裏的“樣子”包含短暫的意思。潮流時常改變。這只是外表上的改變。我們會使用世上的東西,但不要過度,對婚姻如此,我們的生命也要如此。
第32節:“我願你們無所掛慮。沒有娶妻的,是為主的事掛慮,想怎樣叫主喜悅。”很明顯,若已結婚,會掛念自己的伴侶。掛慮、顧念自己婚姻的伴侶絕無問題,事實上是必須的。當我要作決定,要顧到太太的想法。同樣我太太作決定,也不會不理我。我們關懷對方的需要,但一個獨身的人為主的事勞力,沒有身邊的人要顧慮。很多年前,我到一家教會講道。那裏的牧者是單身的,他將自己的生命交託給神。他晚上出門,有人請他吃飯,他多答應,不用顧慮家中人。他後來結了婚,此後他不能隨意到其它人家中吃飯,因為要想到太太的需要。
第33節:“娶了妻的,是為世上的事掛慮,想怎樣叫妻子喜悅。”這時有不同的要求、不同目標。獨身比較已婚的人有多些機會和更大自由事奉主。一個已婚的人沒有同樣的自由。獨身的人是否比已婚的人更屬靈?若是慾火攻心便結婚,對某些人來說,結婚就比不結婚好了。
第34節:“婦人和處女也有分別。沒有出嫁的,是為主的事掛慮,要身體、靈魂都聖潔;已經出嫁的,是為世上的事掛慮,想怎樣叫丈夫喜悅。”妻子希望丈夫喜悅,這沒錯,事實上神也要求她這樣做。看看馬大和馬利亞。馬大很忙碌,常常希望事奉主,是個出色的婦人。但馬利亞有更好的選擇,她敬拜我們的主。婚前你可花更多時間靈修跟主交通,但婚後則不然,要花時間做其它事。已婚女士的責任就是令丈夫喜悅,也要討神喜悅。丈夫也要這樣做。
第35節:“我說這話是為你們的益處,不是要牢籠你們,乃是要叫你們行合宜的事,得以殷勤服事主,沒有分心的事。”這是很好的總結。不是說不要結婚,是不想牢籠他們,想他們殷勤服侍主,不會分心。
第36節說要合宜的對待自己的女兒。經文有三個解釋。第一是男和女定婚,但為了要事奉主,他們寧願單身。二人已定婚,所以彼此越來越吸引,但要守童身。第一個解釋是遇到這情況,寧願他們結婚。第二個解釋較為奇突,男人和女人已結婚,但沒有履行婚姻同房的事;雖已婚,但仍以兄妹相待。他們在同一屋內居住,可能睡在同一上,一起吃飯,但沒有同房。這樣的解釋奇突,而這樣做也沒有意思。本章前部分講到在性生活上,不應彼此虧負。在早期教會未有這主張。根據紀錄,要到主後第二世紀末期才有人提出這做法。
第三個解釋說這裏的男人是個父親,女兒的父親不想她結婚,她長大了,她堅持結婚,父親惟有讓女兒結婚。這做法當然不是犯罪。我相信第三個解釋是正確的,原因是第38節說他讓自己的女兒出嫁。“叫自己的女兒出嫁”是對父親說的話,今天也一樣。不是指男女定婚了,也不是指一對已婚的人卻如兄妹一樣,而是指父親要照顧合乎結婚年齡的女兒。
第36節:“若有人以為自己待他的女兒不合宜,女兒也過了年歲,事又當行,他就可隨意辦理,不算有罪,叫二人成親就是了。”首先看女兒也過了年歲。希臘文是過了她最出色的時候。柏拉圖說女子高峯之年是二十。保羅不是這意思,他不是定了一個年歲。意思是她不再是年輕的小女孩,不再是十一、二歲了,已是成年的女子,到了一個合宜婚嫁的年齡。女兒到了這年歲可以為自己的前路作出選擇,如果決定要結婚,父親又同意讓女兒結婚,這當然不是犯罪。
第37節:“倘若人心裏堅定,沒有不得已的事,並且由得自己作主,心裏又決定了留下女兒不出嫁,如此行也好。”這是另一角度。如果父親能控制情況,而女兒也贊同,在這時候不出嫁,他可以留下女兒。所以無論嫁與不嫁也是好的。
第38節:“這樣看來,叫自己的女兒出嫁是好,不叫她出嫁更是好。”“不叫她出嫁更是好”,因為女兒少了牽掛,能更專心事奉主。基本意思是:如果能夠繼續獨身,便獨身;如果慾火攻心,不如結婚。有時候教會沒有好好使用當中獨身的弟兄姊妹,與已婚的人相比,獨身的弟兄姊妹有更大的自由事奉主,今天的教會應好好幫助他們。
還有一人就是寡婦。第39至40節:“丈夫活的時候,妻子是被約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隨意再嫁,只是要嫁這主裏面的人。”羅馬書第七章提到類似的事,丈夫和太太之間的約是終身的。離婚有兩個可以接受的理由,一是姦淫。另一是夫婦一個信了另一個未信,未信的要求離婚。若是丈夫死了,女性為弱的,就不再受約束,可再婚了。她可與任何人結婚,但要嫁給主內的人,不要與未信的人結婚。配偶死後,女的應與信主的弟兄結婚;男的也一樣,應與信主的姊妹結婚。無論如何,嫁娶應當在主裏面。
保羅介紹他在主裏得的教導:“然而按我的意見,若常守節更有福氣。我也想自己是被神的靈感動了。”(第40節)你若是獨身更有福氣。為什麼一個寡婦守節比再嫁更有福氣?首先她與一個男人生活多年,在結婚的日子,她對丈夫的愛護會越來越大。但她若與另一個男人結婚,很難不與前夫作比較。通常她會更愛第一個丈夫。他們會有自己的兒女,一同面對人生的風浪。若她再婚,會不開心,所以若守節,會更有福氣。在提摩太前書,保羅提議一些年輕的寡婦再婚,因為她們較為需要婚姻。但經文是指結婚已久的婦女。若她們再婚,沒有犯罪,但若是守節,可能更有福氣。保羅關心我們是否開心,他不想我們在不開心的困難下。人生令我們不開心的事,最常是婚姻上的問題。我們一生裏所作的決定,第一是歸信耶穌,第二可算是婚姻了。這是一個重要的決定,一定要小心做。最重要的是我們要信靠主耶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