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第六章

争讼

(一)不当争讼(林前六1-8)

    信徒之间有彼此相争的事,即使是为了合法的权利而不愿意吃亏,也不当到世上的法庭,在外邦人面前求审。那些都是不信、不义的人,应当在圣徒面前听教会的审判。因圣徒将来要审判世界和天使,就更配审判这今生的小事了。其实弟兄之间根本就不应当彼此告状,欺压、亏负人等都是极不应当。就是被欺压、亏负的也当情愿吃亏、情愿受欺,因这是主教训和十字架的原则(太五38-44;彼前二19-23)。不要为自己伸冤,宁可让步、凭主发怒。主说:「伸冤在我,我必报应。」(罗十二19)连论断弟兄的都要在神的台前受审判,何况欺压与亏负人的呢(太五26;罗十四10)?

 

(二)不可淫乱(林前六9-20)

    不义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国,犯罪的人更是如此。不义的事都是罪(约壹五17),有的罪更为严重,特别是淫乱一类的事,因为是得罪基督的身体。我们既是基督的肢体,岂可去作娼妓的肢体呢?断乎不可,淫乱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国(加五19、21;弗五5)。有的信徒以前是这样,信主重生以后就有了改变,但若没有真正悔改,仍活在罪中,到主来时是不能在神的国里有分了。如果他们把神的儿子重钉十字架,将那使他成圣立约的血当作平常,又亵慢施恩的圣灵,将来被丢在外面哀哭切齿不也是应该的吗(太廿五30;来六6,十26,十二16-17)?

    行淫的也是得罪自己的身子,因为我们的身子就是圣灵的殿,要分别为圣专为圣灵居住、使用,不可再作别用,更不能沾染污秽。并且我们不是自己的人,没有主权随意用我们的身体,因这是被主宝血重价买来归给神的,所以要在身子上荣耀神(林前七23;启五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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