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儿子与奴仆 |
参见喻经故事,加拉太会众正是保罗用福音所生的儿子,因受了律法派的毒素,信心软弱,不能解脱律法的捆绑而得自由,保罗遂说明在恩典下为儿子,与在律法下为奴仆之不同。
一、有无儿子名位的关系——名位问题(4:l-11,4:4)在律法下与在恩典下的不同。
(一)在师傅之下的蒙童(4:l-3)
l、受训蒙的蒙童与奴仆无异(4:23-24),希腊与罗马人的儿童被看管在师傅手下,强迫受教育,直到他们成人的时候。
2、直到父亲预定之时满足。自师傅手下放到儿子地位上。
(二)从律法下解放的儿子(4:4-l3)
l、从律法下得释放
(1)神的时候已满足。
(2)耶稣为童女所生(创3:15),应验经上第一个大预言。
(3)生在律法下 他若不是人则不能替人守律法。
(4)尽了律法的义 耶稣三十三年的生活已尽了律法的义。
(5)将律法以下的人救出来。
2、得着儿子的名分,可译作“放在儿子的地位了”。
3、有儿子的灵在心中呼叫阿爸父(罗8:l5-l6),神就差遣耶稣基督作儿子的灵进入我们心里。
二、基督成形于心的关系——生命的关系(4:12-14)
(一)有热情未必有生命(4:l2-18) 保罗前去加拉太布道时,该处信徒对保罗异常欢迎,接待他如同天使,如同基督(4:14) 但他们对假师傅亦同样有热情(4:17-18)。
(二)有生命不在于热情(4:l9-20)。
l、其里面人必具体化,即重生之生命具体化。
2、此里面人即基督在心内成形。
3、此生命是产生的。
4、传道人必自己先有基督成形在心,方能产生出有基督成形在心的儿女。
三、生母不同的关系(4:21-31) 律法上记着“亚伯拉罕有两个儿子……就是两约”:
(一)生母不同——以实玛利是使女夏甲所生,以撒是自主之妇撒拉所生。
(二)生命不同——按血气生的亦即按人意生的。凭应许生的亦即按着圣灵生的(4:29)。
(三)地位不同——(4:2-25) 一在律法下作奴仆,一在恩典下作儿子。
(四)生活不同——(4:26-27) 一出于在下的耶路撒冷,一出于在上的耶路撒冷是自由的。
(五)彼此对待不同 逼迫人的与受逼迫的(4:29) 自亚伯、该隐时起。
(六)与家庭关系之不同 夏甲是寄居或漂流之意(加4:30;创11章,2l:10-11),撒拉是自主之妇,当然与其子常住家里(约8:25;弗2:19)。
(七)所得产业之不同 以实玛利被逐,“拿饼和一皮袋水”(创21:14;加4:30),以撒承受全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