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因信得救在神学上的肯定 3章至4章 |
A.
对此教义的辩护3:1-291.
经验之辨3:1-5保罗下面解释了通过信而称义和成圣,并从经历上(
3:1-5)、圣经里(3:6-14)和逻辑上(3:15-29)说明了其有效性,为的是要使他的读者们从遵行律法的道路上回转过来。他在这里开始向他的听众
应用在
2:15-21中所提到的原则。3:1
把律法与恩典混合起来是愚拙之举,加拉太人所行就好象是他们是处在某种迷惑之中而没有全胜他们头脑的理智。保罗从前与他们在一起的时候已经给他们真实地刻划了基督钉十字架的景象,
他们也明白了这福音。为了使他们回到正常的理智当中,保罗问了他们四个问。
3:2
你们是怎么受了圣灵的?明显不是因遵行律法,而是因听到和相信福音(参罗8:9; 林前2:13
)。保罗在这里是假定他们已得到了救恩。被称义(2:16)和受圣灵都不是律法的工作,而是因着信通过同一个信的行动。得到神的圣灵这个礼物是人所能经历的最高的特权之既然这个礼物是
通过相信福音而得到的,那么就很清楚,相信福音是要高于遵行律法。而且既然圣灵是最后救恩(荣
耀)的保证,且圣灵是因信而得到的,那么最后的救恩也是依赖信心。
3:3
你们是如何被成圣的呢?他们的称义是因着他们的信圣灵所做的工作,同样的他们的成圣也是因着他们的信圣灵所做的工作。遵守摩西律法在某种程度上会有助于圣灵的工作这种看法是错谬
的,今天在我们当中所有这种错谬。“肉身”在这里指的是罪恶的人性,请注意接受圣灵并不表示
人称义之后的第二个或更高的阶段(第二个祝福),它属于最初的称义且是在悔改归主那一刻发生
的。(参约
7:39; 16:7; 20:22; 徒1:8; 2:38)。3:4
你们的经历都徒然的吗?“受苦”可以是经受逼迫或只是经历一些事而已。在前一咱情形下加拉太人因他们是基督徒而经受的逼迫(参徒
14:21-22),保罗所要说的是,他们所有这些受到的逼迫全都归一徒然了吗;在后一种情形中,所有那些加拉太人处从他们归信让以后所经历的,好的和
坏的,在这种情形下,保罗所要说的是,他们所有这些经历的都是毫无意义的吗。既然在这里的其
它的问题都有关于加拉太人因信而从神得到的益处的,那么这里的这个问题就我们就应该考虑它有
更广的意义。
3:5
在你们中间行的异能是因为什么呢(参徒14:3, 8-10)?异能在他们中间行出来并不是因为加拉太人做了什么特殊的事而使它们发生,而是神因为他们相信福音所行的。当然保罗知道神迹并不
表明肯定是神在做,撒但也可能使人有能力得神迹(帖后
2:9; 参出7:22; 8:7)。作一种证明,神迹在其价值上是次要的(如罗
15:19)。但在这里他要他们注意的事实是,保罗向加拉太人所传讲的福音是伴随着神迹的,而那些犹太人所做的却可能不是这样,保罗要他们注意这一点目的是提醒他
们圣灵用神迹证明他所传的福音。笔者相信这里的提到的神迹就是保罗离开之后圣灵继续在信徒中
间所行的神迹。“行”字地现在时态(希腊语是
enerqon)。甚至在今天圣灵继续在信徒身上并通过信徒行神迹(如重生、胜过罪、改变性格、结出属灵的果子等)。对保罗来讲,就其使人在神面前
是否被接受来说,摩西律法与圣灵的对比就象是行为与信心之间的对比一样(参林后
3:6)。
2.
圣经之论据3:6-14为了驳斥律法主义,保罗首先指出,认为只有通过遵行律法才能成为亚伯拉罕的子孙这种看法是错
误的(
6-9节);保罗又说,根据主义者的逻辑,那些靠律法而立之人是在律法的咒诅之下(10-14节)。
对信心的祝福
3:6-93:6
强调摩西律法的犹太人常求助于摩西,保罗把他们带回他们历史中更久远的亚伯拉罕,犹太民族的祖先,他引创世记
15:6来证明亚伯拉罕是因信称义,而不是因遵行律法。亚伯拉罕相信神要祝福他的应许,亚伯拉罕不能也没有做什么,而只是相信神要为他做超自然的事这样的应许。创世记
15:6
是保罗在加拉太书中所引用的两个关键证据之一,来教导因信称义的道理(参罗4:3)。另外一处是
3:11所引用的哈巴谷书2:4(参罗1:17)。这节经文介绍了保罗对救恩历史的解释,它是结束这一部分(
3:1-6)与开始下一部分的桥梁(3:6-9)。“在加拉太书中
3章中的论据中,保罗有好几处把称义(7节)与接受圣灵(6节)连结起来,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这位使徒来说,把称义的地位与经历圣灵分开是不可想象的”
(Sam K.Williams, "Justification and the Spirit in Galatians,"
Journal for the Study of the New Testament 29 [February 1987]:97)
。3:7-9
保罗争论说,亚伯拉罕属灵的儿子并不是他的肉身的后裔,而是那些相信神的人,不管是犹太人还是外邦人。他提出创世记
12:3来证明他的观点,我们应该明白这个应许包括救恩;保罗指明,这是神所定意的。但只有那些信神的人才进入神为信徒所预备的祝福里。保罗并不是一个普救
论者,他并不相信最终所有的人都会得救,神的恩赐是救恩所必需的。加拉太人明显是被那些犹太
人教导了这样的道理,即,要被接纳成为亚伯拉罕的子孙必须受割礼,就象从外邦人的信仰转变为
犹太教信仰受割礼是必须的一样。他们这样说在某种程度上是对的,加拉太基督徒在受割礼的时候
已经象亚伯拉罕一样因着信而被称义了,割礼只不过是他们因信称义的记号,就象是在亚伯拉罕的
情形一样,割礼会使他们成为真正的亚伯拉罕的后裔。保罗又说,并不是割礼使一个人成为亚伯拉
罕的后裔,而是信。他把割礼作为律法的一部分,因为尽管它在律法颁布之前很多代就已经实行了,
它是在律法中得到肯定的(未
12:3)。
靠行为受咒诅
3:10-143:10
活在律法之下并没有带来祝福而是带来了咒诅,原因就是,人要想在律法之下得到祝福,他们必须完全遵守律法,但没有人能做得到。甚至犯了一点点的错误都会带来神的咒诅。保罗引用了
申命记
27:26作为支持的证据,这是律法主义者很看重的一段,因为它是在高度律法化的律法书中的高度律法化的一部分。律法就象一条链一样,即使有一个链环断了,那么它也就无法拯救那抓住它
的人。 保罗在这里并没有在改变他引用的那一段经文(申命记
27:26)所包含的意思。整个律法都教导了,神的祝福是不能赚取的,而是神白白赐予的。人所赚取和该得的就是从神而来的咒诅与审
判,因为他不能完全遵行律法。
3:11
保罗再引了哈巴谷书2:4,用旧约中的先知书来表明,因信称义一直都神的方法。在第10节中保罗说,凡以行律法为本而寻求称义的都将会受到咒诅,因为他不可能完全遵行律法。在
11-12节中,他说靠律法称义在概念上也是不可能的。
3:12
为了答复也许律法与信心在称义上都是必要的这种看法,保罗引用了利未记18:5来证明它们二者是相互排斥的,它们是两种完全不同的靠近神的方式。律法所要求的是完全的遵从。“这些事”
指的是摩西律法的典章与规条。律法与信心的不同就象是苹果与橙子的不同一样。律法要求的是行
为,而福音所要求的是信。
3:13
如果律法表明了每一个都在神的咒诅之下,那么我们怎能逃脱神的忿怒呢?保罗提醒他的读者们,基督付了罪了赎价,并使所有的人都有可能称义。他主动的担当了神要向我们所发的怒气;
他被神咒诅了。从下面这个事实可以看到这一点,他被挂在木头上,在律法之下,这是被咒诅的罪
人的命运。(请注意不是因为他被挂在木头上而受到神的咒诅,而是因为他已经受了神的咒诅而被
挂在木头上。)保罗在这里又一次引用了申命记
21:23。“律法的咒诅”就是律法所宣告在违背律法之人身上的咒诅(申
27:26; 参10节)。3:14
基督的死带来了两个祝福:亚伯拉罕所享有的称义的福今天外邦人可以得到,还有所应许的圣灵的福(徒
1:8, 2:33)。在这一部分所展示的信心与遵行律法之间的对比对保罗时代的律法主义者尤其有说服力,因为他们把旧约看成是有权威的。当然这些也帮助我们清楚地看到这个问题,并
有助于我们处理今天的律法主义假师傅。
(See James D. G. Gunn, "Works of the Law and the Curseof the Law [Galatians 3:10-14]" NewTestament Studies 31:4[October 1985]:523-42.)
3.
逻辑上的论证3:15-29保罗继续他的论证,他指出了倚靠律法在逻辑上的错谬,以此表明称义只靠信心。保罗这样是要回
答那些律法主义者,并清楚地显明靠行为称义与靠信心称义的区别。
律法颁布之后信的继续
3:15-183:15-16
保罗现在才开始讨论下面这个反对意见,就是说当神颁布律法的时候,他也就结束了只靠信而称义的方式。保罗提醒他读者说,就是在人之间所立的文约都是有效的,直至其上的条件实
现。神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就更是这样,在它完全实现之前一直都是有效的。神给亚伯拉罕的应许
即适应于他的子孙也适应于他自己,实际上也适应于基督身上,他成了神所应许的祝福的最大泉源,
他就是亚伯拉罕的子孙并通过亚伯拉罕的子孙而来。保罗并不是说亚伯拉罕之约由基督或是在基督
的时代完全实现了,而只是说,通过亚伯拉罕的这个子孙,神继续在实现亚伯拉罕之约,这约并没
有被律法所替代。“子孙”在希伯来语(
zera, 16节)中是一个集合性单数名词,即可以指一个子孙也可以指很多的子孙。(举例来说,英语中的
“sheep”可以指一只羊,也可以指多只羊。)保罗解释说,创世记
13:15和17:8中的子孙在神心中是基督这个子孙。3:17-18
保罗在17节中概括了他的观点,430年也许指的是雅各要离开迦南去埃及定居时神在别是巴重述对他的应许(公元前
1875年;创46:2-4)到颁布摩西律法(公元前1445年;出19章)之前这一段时间。产业(
18节)是神应许给亚伯拉罕与其子孙要他们承受之物(包括在祝福中的因信称义),接受这产业并不基于遵行律法而是神保证会赐给。
律法的目的
3:19-223:19-20
那么根据前面的论证,律法有什么价值吗?是的,它是目的是“(i)加增(甚至是刺激)过犯;(
ii)把所有的人圈在过犯之中使其除了信心之路处再没有别的出路”(Bruce,p. 175)。另外一个解释是,“为过犯”并不是要加增或是刺激过犯,而是要控制或限制过犯
(David J. Lull,"'The Law Was Our Pedagogue': A Study in Galatians 3:19-25," Journal of Biblical Literature
105:3 [September 1986]:482)
。笔者认为两者都对,律法即限制以色列人同时也是由于它的存在引诱过犯的产生。但律法只是为一时的作用而设立的,直到基督来临。连在神与人(在律法之下都有
责任)之间的天使(申
33:2)都思考摩西之约。但基督是亚伯拉罕之约应许(在此约中只有神负有责任)的中间人,神是这约的唯一的参与者(
20节; 参创15)。由Rousas J. Rushdoony, Greg Bahnsen,和
Gary North, 所领导的基督信仰重建运动回答了保罗的“那么,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v. 19)这个问题,他们说摩西律法的赐给是给每个国家的政府的操作提供了一个框架。
(See Gary DeMar, TheDebate Over Christian Reconstruction.)
这些重建基督信仰者预测,有一天基督徒将会用旧约律法书来掌权治理
(Rodney Clapp, "Democracy as Heresy," Christianity Today [February 20, 1987],p. 17; this article is an excellent popular evaluation of the movement.)
重建主义是基于假定的护教学、神治论与后千禧年思想之上的,它还有要一个人们所知的名称是神治运动和
Chalcedon 学派。它正获得很多的追随者(尤其是在五旬节派传教者中间),它流行的的一个观点
就是,神要美国和每一个其它的国家象旧约时神要以色列国的旨意那样操作,就是成为一个神治国
家。这种观点不知道神在整个历史上对以色列国的独特计划与对其它国家的计划。
(Other helpfulcritiques include the following: (Other helpful critiques include the following: Thomas
D. I, "An Evaluation of Theonomic Neopostmillennialism," Bibliotheca Sacra 145:579
[July--September 1989]: 281-30; Robert Lightner, "Theological Perspectives on Theonomy,"
Bibliotheca Sacra[143:569]: 26-36, 570:134-45, and 571:228-45; Meredith Kline, "Comments
on an Old-New Error," Westminster Theological Journal 41:1 [Fall 1978]: 172-89; and Douglas
Chismar and David Raush, "Regarding Theonomy: An Essay of Concern," Journal of the
Evangelical Theological Society 27:3 [September 1984], 315-23)
。3:21-22
律法与应许是相反对的吗?绝对不是,它们有两个完全不同的目的,律法的目的从来都不是叫人称义,它的作用就象一面镜子,显出人的罪,叫人知道他们是罪的奴仆。当他们认识到自
己不能拯救自己的时候,他们就会凭信心从神那里接受救恩这个恩赐。
在律法与信之下人的光景
3:23-293:23-27
保罗在这里更完整地讨论了刚才的思想。他把基督未来之前的以色列人比作孩子,在保罗那个时代,把六岁到青春期的置于监护人之下是常见的,监护人保护他们免受不好的影响并给他
们引导。律法给以色列人的做的就是这个作用。但当基督来了以后,那种需要就是停止了,现在所
有相信基督的人都是成年的儿子(希腊语是
huioi),再也不是孩子了。使我们与基督联合的是圣灵的施洗工作,是在人得到救恩的那一刻发生的(林前
12:13)。罗马的孩子到儿子的阶段时,他们会得到一件宽外袍表明他们的地位。保罗把它与基督作了类比(
27节)。3:28
另外一个不同就是,在信心之下所有的信徒都有同样的权利与地位,保罗并不是说在人们之间没有任何的区别。很明显的,人们不是犹太人就是外邦人,不是奴仆就是自主的,不是男人就是
女人。保罗的意思是说,在基督的身体里,所有的人都与神有着同样的关系。对大多数的女权主义
者来说,这节经文已成了教导取消家长统治的主要经节。例如,
Paul Jewett相信,保罗所教导的,(
为男人所造的)女人要顺服男人这样的教训是植根于犹太人拉比的传统,而不是来自于启示(作为男人与女人的人
, p. 112)。Daniel Fuller反映同样的立场,但原因稍有不同:“…通过某过改变,他(保罗)支持了一种基督化的奴隶制度和爱国主义,但在这两点上,他留下了足够的线索使教会
做出下面的理解:在‘并不分犹太人,希利尼人’这个问题解决了以后,这样的教导再也不适用了”
("Paul and Galatians 3:28," Theological Students Fellowship Bulletin 9:2 [November-December
1985]:12-13)
。(For a good evaluation of the feminists arguments see Litfin's article quotedbelowand Roger Oldham, "Positional and Functional Equality: An Appraisal of the Major
Arguments for the Ordination of Women," Mid-America Theological Journal [Fall 1985], pp.
1-29.
[Fall 1985], pp. 1-29. See also Kenneth Gang, "Biblical Feminism and ChurchLeadership," Bibliotheca Sacra [January-March 1983], pp. 55-63, and H. Wayne House,
"'Neither . , "'Neither . . Male nor Female . . in Christ Jesus',Bibliotheca Sacra 145:577
[January-March 1988]:47-56.)
“这里的第一条规定就是,…在基督里并没分犹太人希利尼人…;打破这两者之间隔断的墙对保罗
的福音是至关重要的(弗
2:14f);与此相类似,通过排除在自主与为奴的,男人与女人之间信仰上的区别,保罗做了一个三重的肯定,恰好与犹太教中所保持的三个模式(就象那个男性犹太人在他
的晨祷中感谢神不是一个外邦人,一个奴隶或是一个妇女)相对应…”为这三样而感谢神的原因并
不是对作为人的外邦人、奴隶或妇女的轻视,而是因为这三者没有资格参与很多信仰上的权利,这
些权利只有自由的男性的犹太人才能享受。(
Bruce,p.187)。外邦人、奴隶和妇女在以色列人的敬拜中并不象犹太人、自由人和男人那样享受同样到神面前来的权利,尽管他们可以因信神而得到个
人的救恩。以色列人中的祭司必须是犹太人、自由的、男性。现在在教会中每一个基督徒都是祭司
(彼前
2:9-10)。“加拉太书3:28中对于男人与女人之间在日常生活中的关系并没有任何清楚的说法,即使是女权主义者也承认,加拉太书
3章中的上下文是神学性的而不是实际性的(Scanzoni andHardesty, All We're Meant to Be, pp. 18-19)
保罗在这里关于男人与女人在神面前基本的平等地位所做的是一个神学上的陈述,因此,任何关于这个真理如何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实行出来的想法都
不能从加拉太书
3:28中得出结论,而是应该根据一个人对事情本质更广泛的理解中把其想法再带回到圣经中来,并与之相符”
Duane Litfin, "Evangelical Feminism: Why Traditionalists RejectIt," Bibliotheca Sacra 136:543 [July-September 1979]:264)
。3:29
第三个变化就是,那些因信与基督相结合的人就成为亚伯拉罕的子孙并其中一些应许的受益者,这并不是说基督徒成为了犹太人。基督徒就是基督徒;我们是在亚伯拉罕的子孙基督里(参
16节)。神向亚伯拉罕所有的肉身的子孙应许一些事情(如创
12:1-3, 7),向那个群体中相信的人应许另外一些事(如罗
9:6, 8),向不是犹太人的亚伯拉罕的子孙应许再另外一些事(如加3:6-9)。不能区分这些群体和给每一个群体的应许产生了许多的混乱(如无千禧年派认定,犹太人信徒承受
给以色列中相信之人的应许,因此就排除了以色列作为一个国家的未来)。从无千禧年派评论家
William Hendricksen 下面对这一节经文所做的评论我们可以看到这个错误"在全地上,神只承认一
CH个,而且只承认一个国,就是信徒的国(1 Peter 2:9)" (New Testament Commentary: Exposition of
Galatians, p. 151; cf. Herman Ridderbos,The Epistle of Paul to the Churches of Galatia,
p. 150).
为什么无千禧年派的立场是不对的呢?因为圣经谈到教会的时候是把它作为一个与以色列国不同的
国(弗
2:11-22)。教会不是由犹太人和进入以色列成为犹太人的外邦人组成的,而是由作为犹太人和外邦人进入教会犹太人与外邦人组成的(弗
2:16; 参林前10:32),而且,教会被说成是一个奥秘(独特的事物,先前在圣经中没有启示过的;弗
3:5)。教会起始于五旬节,而不是起始于旧约(徒1:5; 11:15-16;
林前12:13; 西10:18)。尽管各个时代的信徒都是神的子民,但在人类不同的历史阶段神对待这些不同群体的人有不同的方式,却对他们有不同的目的。
教会承受神对亚伯拉罕的应许吗?只承受其中的一部分。那些给亚伯拉罕肉身的后裔的应许只有犹
太人才能承受;那些给亚伯拉罕属灵的后裔的应许所有的信徒都将承受。那些给即是亚伯拉罕肉身
的后裔也是属灵的后裔的应许将由得救的犹太人承受。
B.
对教义的澄清4:1-311.
以家庭来形象比喻4:1-11保罗在继续讨论信心高于律法之上之论,他引用家庭之例来形象清楚地说明信徒的状况与行律法之
人状况,并告诫他的读者要放弃律法主义。
在第三章主要所讨论的是称义的问题(参
3:20),而在第四章他所强调的是成圣的问题(参4:3)。
形象说明
4:1-74:1-3
保罗已经在前面把律法比喻成是监狱看守人(3:22)与训蒙的师傅(3:24)。在这里他把律法比喻成是受托管理孩子与他的财产的监护人。保罗这三个比喻的目的就是清楚地说明前一阶段
属灵的不成熟与现在属灵的自由。保罗把那些在摩西律法之下属灵不成熟之人与因信基督而活之的
属灵的成熟作了对比。在现在,与那时一样,一个小孩子即使他是大产业的承受人,但他也是在其
他人的指导下。就象这样,人们在凭信心来到基督以前是在捆绑之下,在犹太人的情形下,他们的
捆绑就是律法;在外邦人的情形下,他们的捆绑就是外邦人的宗教的束缚。“
stoicheia[初浅之事]主要指的是摆在一起成为一列的东西;它用来指字母表,因为对字母的学习是文字教育的入门,它
渐渐地指‘基础’,根本的原则(如在来
5:12)。而且,既然字母表中的字母被认为是单词与句子的构成成份,那么
stoicheia这个词开始被用来指构成物质世界的基本成份(参彼后3:10, 12)。除非上下文表明别的意思,这是
ta stoicheia tou knomou [‘世界基本物质’]自然所指的意思。…”(
Bruce, p.193)。保罗对比了基督道成身之前之后信徒的光景(参
4节),而不是信徒在他相信(称义)之前后的光景。4:4-5
但是当神(比喻中的父亲)所定的时间到了,他就派遣基督来使那些在律法之下的人得以自由,使他们到真儿子的地位上。在罗马的文化里,作父亲的决定孩子什么时间可以从监护人那里
结束受监护而成为具有自由身份的儿子。这个时间通常是在他十四岁地生日。保罗提到基督的神性
(“他的儿子”)与人性(为女子所生)。基督是生在摩西律法之下并只有他自己完全遵守了这律
法。(参太
5:17)。4:6
神与差遣圣灵住在信徒里面并促使我们靠近神,“心”是人的意志所在之处(参箴4:23),我们与神关系可以是很亲密的,而不是形式上的;我们可以称呼他“爸爸”(这是阿爸在亚兰语中的
意思;参可
14:36; 罗8:15-16)。“因而圣灵的同在就是证明了他们儿子的身份”(Lightfoot, p.169
)。“圣子事工的目的就是赐予儿子的身份;圣灵事式的目的就是给予信徒使用这种权利的能力”(H. B. Swete, The Holy Spirit in the New Testament, 1909],p. 204)
。4:7
从此以后在十字架这边的信徒乃是儿子了,继而(与当时的习惯相一致)也就成为后嗣。如果再回到律法的捆绑之下会是多么愚蠢呢!
呼吁
4:8-114:8-9
保罗的读者们(主要是外邦人但也有一些犹太人)在未归信基督之前是在宗教传统的束缚之下,在外邦人的情形中包括假神。现在得以自由了,但却处在重新回到先前的捆绑当中的危险,
那种束缚人的系统是软弱无力的(不能使人称义或是使人成圣)、没有价值的(没有给人任何的产
业)和初级的。“犹太教与外邦的宗教都包括对同样初级力量的屈服,保罗作为一个先前的法利赛
人所说的这样的话确实令人吃惊;然而保罗这话并不是在争论中的夸大之词,而是表明了他仔细考
虑过的立场。加拉太人所受之束缚的“
stoicheia”是8节中所提到的假神,他们现在要重新回到基中的束缚是律法的束缚”(
Bruce, pp. 202-3)。“那么律法主义的邪恶势力(犹太人的与外邦人的),可以称作‘执政的和掌权的’或者是‘这世界基本的灵’”
(G. B. Caird, Principalities andPowers, p. 51)
。在基督释放他们之前,犹太人与外邦人信徒都是活在那懦弱无用的小学束缚之下,这些束缚的力量包括人们所相信的所有的除神以处的事物:他们成其为奴隶的假神。
4:10-11
他的读者们被那些犹太人敦促要遵行摩西律法上的规条,这里所提到的是每一年的节期,保罗真是在失所望,他们又回到他们原来所行的路上,保罗所做的工作大部分都白做了,他们
所做的真不象神的子民所做的。保罗在他归们主这后遵守了犹太人的节期(参林前
16:8; 徒20:16),但他这样做是自愿而并不是被迫的;并不是因为神要求他这样做而是因为这些节期是他文化传统的
一部分,而且也是因为,遵守这些节期他可以向犹太人传扬福音,而不至于把绊脚石放在他们归信
基督的路上(林前
9:19-23)。(参罗14:5-6)。
2.
用过去之经历来说明 4:12-20保罗下面提到过去与加拉太人的经历,并要他们回想他在加拉太的时间,为的是要使他们放弃律法
主义。
4:12-14
保罗已成为与他的读者一样的人,因为他作为一个外邦人,而不是作为一个在律法之下的人生活在他们中间。保罗呼吁他们不要受律法之束缚而象他那样过一种自由人的生活。很明显,
保罗在加拉太传道是因为当时他身体上的疾病(
13节)。当保罗完成了在他们中间的事工时,他们忍受了为保罗身体的缘故所受的试炼,并没有轻看保罗,因为他们珍惜他带给他们的福音。至于保
罗所患的是什么疾病,评论家提出了许多的猜测,包括疟疾、癫痫、眼病和其它的疾病。很明显是
一种令人厌恶的疾病(
14节)。但上下文并没有足够的信息使人得出一个肯定的结论。但不管是什么,加拉太人知道保罗所指的,它可能是也可能不是保罗“肉体上的一根剌”(林后
12:7-10)。4:15-18
但这些加拉太人却在不断地失去他们对保罗那种恩慈的态度及其蒙福的感觉。他们从前对保罗是如此的感激以致于可以把他们最宝贵的献给保罗。“把你们的眼睛剜出来”极有可能是一
种比喻的说法。而这种却怀疑地把他当作敌人。那些犹太人所做的是尽力使这些加拉太人脱离保罗
和福音的影响,这样加拉太人就可以依赖他们了。保罗相要他们追随他是出于对的动机,是要他们
在恩典上长进,不仅仅是在他与他们在一起的时候,而在任何时候都是这样。
4:19-20
保罗对加拉太人爱的情感的表露在这里比其它的地方更为强烈,实际上,“我小子们啊”(希腊语是
tekna mou)这亲切的称呼在保罗的书信中只有这里有。保罗觉得他要为他们再一次经过生产之苦:保罗先前在加拉太传福音的时候已经历过这样的生产之苦,但现在他觉得他要不得不再
一次做那样的工作。保罗这时是多么希望是和他们在一起向他们表达他的情感。他们想要成为律法
的奴隶和律法主义假师傅的追随者,保罗为此十分伤心。
3.
引圣经例证说明4:21-31保罗以比喻的方式提到了亚伯拉罕的两个儿子之事,来使他的读者相信,他们正在把自己归入按血
气所生之人的后裔之中。使徒保罗使用了这个比喻的解释的方法,似乎是因为这种方法可能是那些
犹太人在他们教导加拉太人时通常使用的方法。(
(R. Alan Cole, The Epistle of Paul to theGalatians, pp. 128-29
)。因此保罗也使用了那些假师傅时使用的同样的方法,但他用这方法所教导他读者的是真理,而不是假道理。“我们在这里只有一个圣经故事,但对此却有两种不同的解释。
第一种解释(
22-27节)认定hupo nomon(“在律法之下”)就是为奴,因此继续了前面的主题。第二种解释(
28-30节)对关于自由作了一个评断,为的是要为下文所要说的作准备” (Charles H.Cosgrove, "The Law Has Given Sarah No Children [Gal. 4:21-30]," Novum Testamentum 29:3 [July
1987]:235)
。
圣经中的故事
4:21-234:21
保罗要他那些自称看重律法的读者看清律法的含义是什么,他用旧约中律法书之一的创世记中所记载之事作为教导,保罗再一个提到了亚伯拉罕,犹太主义的创始人。
4:22-23
他指出了在以实玛利与以撒之间鲜明的对比。首先,以实玛利的母亲是为奴的,而以撒的母亲是自由的。这些条件在亚伯拉罕家里影响到她他们儿子的地位。第二,以实玛利是自然而生
的,而以撒是按神的应许超然而生的。
比喻的解释
4:24-274:24
然后保罗对这些作了解释,请注意他说这个故事包含一个比喻,而并不是一个比喻。他承认了这些事的历史真实性,他在这个故事中看到了犹太主义与基督信仰、律法主义与信心之间的冲突
的形象说明。“福音就是神对亚伯拉罕应许的实现,这个应许说,神要通过他与他的后裔祝福万国
(参
3:8, 16)。后来神所给的律法是解释性的,目的有限;它的有效性一直持续到亚伯拉罕的应许实现在基督身上为止,而且即使在它有效时,它也没有更改应许的条件(参
3:17-25)”(Bruce, p.219
)。4:25
夏甲代表在西乃山所立的摩西之约,她的后裔代表那些生活在律法之下的以色列人(在25节中没有提到的撒拉代表亚伯拉罕之约,她的后裔代表那些自由地生活在应许之下的人。)公元四世
纪
Egeriad 其书中写明西乃半岛的Jebel Musa(公众认为这是最有可能的地点)就是西乃山,这是历史上对此最早的记录。
4:26
(夏甲也代表在罗马奴役下和在摩西律法束缚下的旧耶路撒冷。这在26节中没有提到)撒拉代表天上的自由的耶路撒冷城,据信离世的信徒生活在那里。撒拉也是所有信徒之母。
4:27
所引用的以赛亚书54:1中的内容也预言了,以色列在被掳到巴比伦以前相对来讲是不生养的,但在将来会有很多的儿女(也许是指千禧年国的祝福)。保罗把这个预言应用在撒拉身上;她
在将来会有比过去更大的祝福与更多的儿女-由应许而来的儿女(包括基督徒的所有的信徒)。
实际的应用
4:28-314:28
保罗从他的解释中提出了三个实际应用。首先,基督徒与以撒都经历超自然的出生且是神应许的一部分,从这一点上来讲,基督徒象以撒一样。因此他们不应该象被奴役的儿女那样生活。
4:29
第二,象以撒一样,基督徒被那些与他们生命之源不同的所谓的弟兄们的逼迫,律法主义者逼迫那些生活在自由之下的人。
4:30
第三,基督徒就应该把律法主义者从他们中间清除出去,因为他们不能与神的真儿子同受产业。就象亚伯拉罕把以实玛利赶出家门一样,加拉太人也应该把犹太律法主义者赶出教会。这并不
是说应该把所有的遵守律法的基督徒开除出教会,而是应把那些鼓吹律法主义而拒不改变他们的教
导的人清除出去。
4:31
保罗在这里结束了他这个比喻性的论证,他提醒加拉太人,在他们中间作为信心的儿女与作为律法主义者肉体的儿女之间有根本的不同。保罗论证了仅因信心就可以得救(
3-4章),这也就坚定而明确地指出了,把信心与行为同时作为称义与成圣的方法是绝对不可以的。犹太主义者所作的
是试图使加拉太人顺服摩西律法以便从神那里赚取什么。这种方法是与恩典之理相悖的,因为接受
神的恩典就是承认人不能赚取神的恩,而只相信神赏赐人他所应许的。
在这一段中,保罗在作为获得神之恩之方法的信心与行为之间作了一个鲜明的对比。在其它地方,
保罗也强调了好行为的重要性,并且在正反面都给出了许多命令来引导基督徒的行为。在这些章节
中,行为表明了基督徒因神的恩典而有的感激之情;这些行为并不使我们更被神所接纳或更被神所
爱,即使我们没有这些行为,神同样地爱我们。
耶稣与使徒对有关奖赏的教导并不与这里所强调的相矛盾。我们应该把我们自己委身于耶稣,把他
作为我们的主(罗
12:1-3),并在生活中约束我们自己,这样我们就能在基督的审判台前获得奖赏得获得最大的产业。但我们这样作是应该表达我们对神的感谢,我们不应该为了赚取神的恩典或爱
而这样的作。雅各在他的书信中所强调的是我们在被神所接纳之后凭信心而生活的重要性;而保罗
在加拉太书中所强调的是什么使我们被神所接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