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课 |
2:15-21
因信稱義的真理,是基督教的核心,我們必須好好的明白它,並且傳揚這令人得救的好消息。稱義是法律上的術語,是法庭上的用詞,它的意思與“定罪”相反。“定罪”是宣告有罪;“稱義”是宣告無罪、無辜、正義。“稱義”在聖經中的用法,是指神借著向人賜下人所不配得的寵愛,叫罪人與祂和好,不但得到寬恕赦免,而且得著神的接納,被神視作正義的人。
今日世人所需要的,與二千年前不是完全一樣麼?起碼有兩件事情是我們所確定的。第一,神是義的;第二,我們是不義的。把這兩項真理併在一起,人的困境就呈現出來了。良心與經驗都告訴我們,我們與神中間是有問題的。我們都有罪,與神之間失去和諧、起了磨擦,我們因此落在審判之下,等候神公正的判決。我們真正的需要,是重新回到神的面前,解除罪和不義所帶來的攔阻,恢復與神和好的關係,但問題是:“義和不義有什麼相交呢?”
我們最迫切的問題,正是約伯記25:4裡,書亞人比勒達所提出來的問題:“這樣,在神面前,人怎能稱義?”或者,用保羅的表達方式來說,我們要問的是:“被定了罪的罪人,如何能稱義?”加拉太書2章最后的這段經文,正要回答這些重要的問題。首先,保羅在15 和16 節解釋了因信稱義的教義,然后,他在17-21 節,為教義提出論據,駁倒那些最為常見的反對意見,證實我們沒有其他的選擇。
保羅在2:15-16 保羅以對比的方法解釋“因信稱義”的教義,他要比較猶太派行律法稱義的方法,與使徒們因信稱義的方法,目的是駁斥前者,證實后者。現在讓我們先來看看行律法稱義的這條路。“律法”,是指神全部的誡命。“行律法”就是順從這些誡命的行動。猶太人傳統上以為可以藉此稱義,猶太派的信徒仍然受這思想的影響。他們雖然信了耶穌,仍想跟從摩西律法。他們的立場是:‘苦幹是稱義的惟一方法。你必須努力實行。你所作的“工”,就是“行律法”,就是服從所有律例,行它所命令的,禁戒它所禁止的。”他們認為:“除了道德的律法,還要遵守禮儀上的律法。你要受割禮,加入猶太人的教會,你要虔誠,有私人的讀經,也要參加公眾的聚會。你要禁食、要濟貧。假如你做好了這一切,沒有一點遺漏,你就合格了,神就接納你,叫你因行律法得到稱義。”這就是猶太人和猶太派信徒的立場。保羅在羅馬書10:3 說:他們“想要立自己的義”。事實上,除了新約基督教以外,這是世上所有宗教和道德系統的基本原則。人喜歡它,因為它抬舉了人,它對人說,你只消多加一把勁,就可以憑著自己的力量拯救自己。可惜,這只是一個可怕的騙局,是說謊之父魔鬼的最大謊言。從來沒有一個人,可以靠著行律法而稱義,原因很簡單,從來沒有一個人,能夠完全遵守所有律法。嚴緊地遵從所有律法,根本不是人可能做到的事。事實上,捫心自問,思想內裡的動機,我們都觸犯了神的全部律法。耶穌說,心想殺人就是殺人犯;心想姦淫就是姦淫者。難怪聖經告訴我們:“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令人震驚的是,竟然還有人以為,可以這樣達到神的面前,可以循著這路進入天國。我們再看另一條路,這條路是保羅所說的“因信耶穌基督”的路。耶穌基督來到世上生活和受死。祂活著的時候完全遵守了律法。祂在世上的生活,是人類惟一守全律法、完全無罪的例子。在十字架上,祂為著我們罪人而死,因為我們違背了律法,而觸犯律法的刑罰就是死。因此,我們得著稱義的條件,只是承認自己的罪惡與無助,為著過去推崇自己、自以為義的生活而懊悔,將我們所有的倚靠和信心,全寄託在耶穌基督身上,求祂拯救我們。
“信耶穌基督”,不單是理性上的相信,而是全人的交託。這是一個付託的行動,不是單單同意耶穌生與死的事實,乃是在祂的蔭庇下避難,也是尋求祂的憐憫。這裡是稱義的兩個理論:“行律法”和“信耶穌基督”。保羅一連三次告訴我們,后者才是神的路。他在第16節再三的說明,叫我們對“因信稱義”再沒有半點的疑惑。保羅絕不是枯燥地、呆板地重複三次,而是每次都有不同的重點。2:16 節開始說:”既知道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在這裡的”人”,是泛指任何人,是因信稱義的一般性。2:16節中段說:“連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使我們因信基督稱義。”這是保羅和所有信徒在經歷上的個人體驗。至于16 節最后說:“凡有血氣的,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指出全人類無一例外,都必須因信基督才能夠稱義。這一段是對稱義教義的有力解釋,有了這三重証據,我們都應該持定聖經稱義的教義,不讓人的各種自義意念,影響了我信仰的根基。
加拉太書二章最后的一段經文,要回答“罪人如何稱義”的重要問題。首先,保羅在15、16 節解釋了因信稱義的教義,然后,他在17 至21 節,這為教義提出論據,駁倒那些最為常見的反對意見,證實我們沒有其他的選擇。在這裡,保羅用了對比的手法,解釋“因信稱義”的教義,他要比較猶太派行律法稱義的方法,與使徒們因信稱義的方法,目的是駁斥前者,證實后者。
2:16 節中段說:“連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使我們因信基督稱義。”這是保羅和所有信徒在經歷上的個人體驗。至于16 節最后說:“凡有血氣的,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指出全人類無一例外,都必須因信基督才能夠稱義。
保羅的解釋直截了當,鏗鏘有力。然而,當日的人並不接受,今日也同樣有人懷疑。于是,他在以下的經文,就從解釋轉到論證去。他將反對者駁斥其教義的論據,以及他自己駁斥反對者、確立自己立場的論據,都列明出來。現在就讓我們聆聽正反雙方的對辯。
在加2:17-21 保羅的反對者這樣爭辯:“你那因信基督,不因行律法而稱義的教義,是非常危險的,大大削弱了人的道德責任感。假如人因信基督就蒙悅納,毋需任何善行的話,這豈不是鼓勵人違背律法,鼓吹一種‘無法主義’的放縱行為嗎?”在今日,仍然有人這樣想:“神若稱壞人為義,何苦要做好人呢?既然不靠行為,我們豈不是可以為所欲為嗎?”保羅對這種說法的第一個反應,就是憤然否認這種指控:“斷乎不是!”他尤其在意這說所構成的一項指控:指基督成為使人犯罪的一位。保羅立即反駁說:“假如我被稱義之后,仍然是個罪人,錯在于我,而不在基督。要怪就怪我,不要怪基督。”接著,他繼續駁斥反對者,“因信稱義”鼓吹人繼續犯罪,這指控是荒謬的。他們完全誤解了稱義的福音。第17 節說,我們“在基督裡稱義”,意思是,當我們因信與基督聯合的時候,我們就稱義了。凡是與基督聯合的人,不可能依然故我。他一定有改變。一個稱義的人,己經是個新造的人,展開了新生。
保羅用死亡與復活來描述在基督裡稱義的奇妙改變,第19、20兩節,兩次論到這樣的死亡與復活。這兩樣都是借著與基督聯合而來的。我們所分享的,乃是基督的死與復活,第19節:我因律法,就是向律法死了(律法所判的死刑,因基督的死而得償),叫我可以向神活著。第20節: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就是在基督擔罪之死裡面與基督聯合,使我罪惡的往昔塗抹乾淨),現在活著的,不再是我,及是基督在我裡面活著;並且我如今在肉身活著,是因信神的兒子而活;祂是愛我,為我捨己。
現在我們都看得更清楚,為什麼“在基督裡稱義”的人,並沒有犯罪的自由。基督已經受死復活,我們若在基督的死裡與基督聯合,我們的舊生命就結束了,況且,我們得享新生,基督在我們裡面活出這新生命。祂活在我們裡面,給我們新的渴求,追求聖潔、親近神、愛慕天家。這倒不是說,我們永遠不會再犯罪。事實上,我們中會犯罪,但我們卻不想再犯罪,因為我們已經改變了。
現在,我們要看保羅如何攻擊猶太派的錯誤教義。第21節說:“我不廢掉神的恩,義若是借著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死了”。我們必須嘗試感受一下這論據的力量。基督教的兩大支柱是:神的恩典和基督的死。基督的福音是神恩典的福音,基督教信仰是信仰基督釘十字架。若有人以為稱義是靠行為,人可以自己救自己,他就是在詆譭基督教的根基。說得救是靠行為,而不是靠恩典,這種說法廢掉了神的恩,也使基督之死成為多餘,還有人需要信耶穌嗎?
今日仍然有許多像當日的猶太派信徒,犯著同樣的錯誤。他們企圖憑自己的善功,向神舉薦自己,認為憑努力可來到神面前,靠自己可以上天堂,強調的是高貴的品行。其實這種行事為毫不高貴,反而是完全的卑鄙,因為它否認了神的本性和基督的使命,拒絕神向人的施恩,說基督不需要多此一舉的拯救罪人。假如,我們能主宰自己的命運,能夠拯救自己,神的恩和基督的死,都是多餘的。
最后,讓我們總結這段經文所突顯的四項基督教真理,作為今天的反省。第一:人最大的需要是稱義,得著神的接納。與此相比,人的其他需要都黯然失色。我們怎樣與神和好,這是生命的首要事情。
第二:稱義不是因行律法,而是因信基督。馬丁路德說得很精簡:“我們必須聽福音的教導,這教導不是說我應當作什麼,而是教我認識神的兒子耶穌基督為我所成就的事:祂受苦犧牲,救我脫離罪惡和死亡。”
第三:信自己而不信耶穌基督,及是對神的恩典和基督十架的不敬,因為這種自義的態度表示神的恩典和基督的十字架都是多餘的,毫無必要,實在破壞了整個基督信仰的根基。
第四:信靠耶穌基督,與祂聯合,就必成為新造的人。因此,我們能夠和保羅同聲說:“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現在活著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裡面活著,並且我如今在肉身活著,是因信的兒子而活,祂是愛我,為我捨己。”反省:這是你的確信,是你的經歷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