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
2:1-10 归主後第二次访问耶路撒冷
1 「十四年」:可能指距离保罗信主之年日,或与首次访问相距
之时间。
2 「奉启示上去」:若对照使徒行传内有关保罗访问耶路撒冷的
几次记载,这次到访很可能是徒11:27-30所载的赈灾之行。
「却是 ...... 奔跑」:保罗作使徒传福音虽不用耶路撒冷主要使
徒 (6, 9)的授权, 但他向他们陈明所传的福音,免得他们否
定他的宣教使命,不承认外邦信徒的地位,形成教会的分裂。
3 是次访问中,身为外邦人的提多毋须受割礼。
4-5 可能为附加语,连带提到日後在安提阿发生的争论。
「私下 ...... 中间」:假弟兄的目的是要外邦信徒受割礼、守律
法、保罗对此毫不妥协,免得损害福音的整全、失掉在基督里
的自由。
6-10 有名望的使徒没有对保罗加添什麽,反承认他作外邦使徒的身
分,愿与他分工合作。
9 「用右手 ...... 之礼」:即握手表示互相接纳为同工。
10 双方协定的一项细则 ── 保罗当记念耶路撒冷贫穷的信徒。
「本来热心去行的」:见2注。
2:11-21 安提阿的冲突
11-14 上保罗责备彼得的行为不合福音的真理
彼得起先和外邦信徒一起用膳,可见他认为摩西律法对食物的禁制已
不再生效 (见徒10:9-16注) , 但对了避免触犯雅各派来的律法主义
的犹太信徒,他就违背内心的信念(「装假」),与外邦人隔开,且
导致其他犹太人采同样行动,使外邦信徒的地位为之贬低,教会的合
一大受影响,难怪保罗要指责他。
14 「你既是 ...... 不随犹太人行事」:指彼得原先的信念和表现。
「怎麽还 ...... 犹太人呢」:一个犹太基督徒依循既定的习惯守
犹太的律法,不一定表示他想靠律法得救,但如要一个外邦人
遵守犹太律法,便是表示相信耶稣基督还不够。这使外邦人的
使徒保罗不得不起而维护基督徒的自由。
15-21 人称义是因信耶稣基督,不是因行律法
16 「凡有血气......称义」:引自诗143:3。
17-18 为要在基督里称义,人必须放弃律法,成为犹人所说的无律法
的罪人(15),但这不表示信徒真正犯罪,因此基督并不是使
人犯罪者。反之,人若试图重建以行律法得救的途径,让律法
再度掌权时,必然会抵触律法而犯罪(参罗4:15)。
19-20 信徒藉著信,与基督联合,基督既按律法的要求(「因律法」
)死了。信徒也就离开律法的辖制(「向律法死了」),且有
基督复活的新生命,从此信靠基督,为神而活。
21 人为的努力(如遵行律法)倘能叫人在神面前得称为义,基督
就毋须代人而死了。人若忘记这一点,仍强调守律法称义的途
径,便枉费神的恩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