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
第三至第四章 福音真理的论证
保罗在本段中,开始为福音真理辩护,借着律法与恩典作比较,反覆证明因信称义的福音要道。保罗为什么先为自己的职权辩护?这是为针对加拉太人的软弱,若非先让他们确知保罗的使徒职份是从神来的,则对他所传的福音也不例外会重视,所以保罗不得不先向他们证明他确实是使徒,然后开始为福音真理辩护。
壹 以信徒蒙恩的经历为证------责备加拉太人的无知 三1/5
这几节经文:主要是责备加拉太人的无知,他们并非对救恩真理毫无认识,反之;正因为他们既已知道救恩,且经历救恩的功效,竟然仍接受异端,以致受了迷惑陷入歧途。这种对真道心怀二意,见异思迁的态度,都是无知的。
一、知道救主为何受迷惑? 1
加拉太人对主耶稣钉十字架的真理,已经十分清楚,就像活的画在他们的眼前。因保罗已将救恩的真理,十分清楚向他们讲过,为何他们仍受迷惑。因他们不是知识的问题,而是向神的志不坚定,且又听了毁谤一些保罗的话,便对保罗所传的道起了疑问,以致在真道上动摇了。这些加拉太人彷佛开着眼睛,让瞎子领路是多么的无知啊!
二、已受圣灵是否因信福音? 2
在此保罗以他们受圣灵的经历质问他们;只要根据这一件,得救是因信福音,还是因行律法,这是很容易明白的事。因圣灵是我们得救的凭据(弗1:14)加拉太人在信了耶稣之后,就受了圣灵,他们本身的经验,便可解决他们的疑难,说明得救不在乎律法和割礼。
三、靠圣灵入门何以想靠肉身(割礼)? 3
本节是责备他不继续靠圣灵,他们既靠圣灵进入神的家中,怎么还要靠肉身的割礼,去成全圣灵的工作呢?这样;就等于怀疑救恩完全的功效。
四、既曾为主受苦岂是徒然么? 4
这里是追述保罗传福音,怎样为主受苦,加拉太人也与保罗一同受苦(徒14:19/22)。且所受的苦,是从犹太教的律法派而来,他们为主所受的苦,岂是白受的么,难道果真是徒然的么?当然是不会徒然的。
五、神显异能是否因信福音?5
神不但赐圣灵给信徒作内心的印证,神又在他们中间,显出大能作为外证(徒14:8/11)。以证明所信的福音是神所喜悦的,这是在他们未受割礼派异端扰乱之前,神已为他们显出大能的作为。所以信徒追求属灵的恩赐,更要追求真理的知识,不但信心要经过试验,连知识也要经过试验,才能站立得稳。
贰 以亚伯拉罕之称义为证 3:6/9
亚伯拉罕是信心之父,又是以色列人的祖宗,割礼是由他开始的。这样;若这割礼的创始人,尚且不是因割礼称义,乃是因信神的应许称义。割礼不过是神与他立约的记号,是他因信称义的印证,并非是他称义的原因与方法。既然如此还有任何人,岂能靠割礼称义呢?
一、亚伯拉罕是因信称义 6
他是信神的应许,神就以他的信算为他的义(创15:6)。由此证明他称义的条件也是因着信。并且在称义之后十三年,才行割礼,作他因信称义的印证(罗4:9/12)。
二、他称义与信徒的关系 7
凡以信为本的都是亚伯拉罕的子孙,我们外邦信徒因信成为亚伯拉罕属灵的子孙。这才应验了神对亚伯拉罕的应许-----他的子孙要像天上的星那样数不过来。
三、因信称义是神的本意 8
本节首句有特别的意义,为什么不说神预先看明,却说圣经预先看明。可见在保罗的心目中,神所讲的话,就是圣经。虽然最早的圣经还未写出来,但在神的计划中已有一本圣经。由此可知因信称义的真理,是神早已预定的计划,万国可以因信主耶稣得称义之福。
四、以信为本的都一同得福 9
本节是个小结论;说明亚伯拉罕自己不能凭行为称义,要凭信心称义。所以凡效法亚伯拉罕信心的,亦像亚伯拉罕那样得着被神称义之福
叁 以两种不同的原则为证 10/14
保罗以圣经中的律法与恩典,两种不同的原则,证明外邦人可因信称义。
一、以行律法为本都是被咒诅 10
‘以行律法为本’就是以行律法为得救的基本原则的;其结果都是被咒诅的。为什么呢?‘因为人不能常照律法所记一切之事去行’这表示凡想靠律法得救的人,都必须常照一切律法去行,若犯了一条就等于犯了众条(雅2:10)。公义的律法就要追讨他的罪,以证明想靠律法称义的人,反致照着律法的要求,自己要担当所犯之罪应得的刑罚。
二、以信为本的人都得着永生 11
本节证明保罗所传因信称义的真理,而是旧约圣经中的真理,保罗不过是把它解释宣扬出来(哈2:4)。可见神早就愿意人本乎信来领受他的恩典。外邦人因信称义是神本来的定意,旧约许多伟人是因信称义(来11章)。在此保罗把两种原则,例在加拉太人的眼前;一种是行律法为本,另一种是因信得生。其目的是要使他们自己判别而抉择,知道什么是他们所当持守的。
三、律法的原则在乎完全遵行 12
本节是补充解释第10节,律法原本就不是根据信心的原则,信与行原本就是两种不同的原则。若根据律法;要想不受律法的咒诅而存活,就当完全遵行一切的事,若不遵行,就不能活着的。
四、基督的救赎是称义的根据 13
为什么信靠基督的人可以称义得救,不至因着未能遵行律法而灭亡。因为基督为我们的罪受了咒诅,付出律法要求的代价,把我们从律法的咒诅下赎出来,使我们不再在律法之下了。主耶稣在十字架上,不但受了咒诅,而且成了咒诅,替我们成为罪(林后5:21)叫我们在他里面成为神的义。若我们在信耶稣之后,再求行律法的义,就是轻视神的救恩。
五、神所应许的福都因信得着 14
基督的救赎已经成功,神应许给亚伯拉罕的福,就可以临到外邦人。我们因信得什么福呢?就是得着神所应许的圣灵,证实信徒已经称义了。神应许亚伯拉罕的福,就是在他的子孙中降生一位弥赛亚。使我们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也就是基督在我们里面的凭据,作我们将来得基业的印证。
肆 以律法不能废掉应许为证 15/18
在这一段中,保罗将神的应许,与律法互相比较,神所应许的恩典,比律法更早。
一、应许之约根本不能废弃 15
保罗以人的文约为比喻,若立定就不能废弃。何况信实的神岂能废弃他应许之约呢?马利亚被圣灵感动,为基督将要降生而称颂神的信实,神为了纪念他的约才至有基督的降生(路1:55)。
二、神的应许以基督为中心 16
这节是继续上文,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律法不能废掉应许。神应许亚伯拉罕地上万国必因你的后裔得福(创21:18),这句话是指着基督说的。基督已照着神的应许做成救赎证实神的应许不废。
三、应许不因律法归于虚空 17
律法是在应许之约以后430年才成立的,(从神与亚伯拉罕立约至西乃至山立了律法),应许之约立定在先,那在以后的律法,怎能使它废掉呢?神决不会因430年以后的律法,使先前应许之约归于虚空。
四、神是凭应许赐给产业 18
这里的‘产业’的意思,一面指迦南地肉身的子孙,神确实将这些产业赐给亚伯拉罕。另一面也指着属灵的福气,也算为产业。神是根据什么原则赐给他们呢?乃是根据神的应许(恩典)。既然如此,神何必在430年之年,另立一个律法的约呢?在下文予以进一步的解释。
伍 以律法的由来与功用为证 19/25
在这一段中保罗说明律法有何用处,是由那里来,与福音真理作进一步的比较。
一、律法是为过犯添上的 19
本节说明神为何在应许救恩之后赐下律法,为了使人知罪而颁布的(罗3:20)当那一位神所应许的基督来到,律法的责任就完成了。所以本节解明了神宣布律法的目的,不是叫罪人靠着得救,而是借律法告诉人什么是罪,并且犯罪之后要受公义律法的惩罚,又叫人认识人性的败坏,使人感觉救恩的需要,神赐律法是准备的工作。
二、律法是借天使设立 19/20
神在西乃山颁布律法,是借着天使指示摩西,摩西向以色列人宣布(徒7:38、53)所以摩西就是律法之约的中保。主耶稣与摩西不同,他为我们成全了律法,又为我们的罪受了律法的咒诅,他作我们的中保,使一切信他的人得称为义。
三、律法与应许互显功用 21/22
由于以上的辩证,很容易使人以为律法与应许互相矛盾的,保罗在这里加以解释。是没有矛盾的,如果律法能叫人得生命,我们称义就必须倚靠它了。但律法只能把人圈在罪里,逼使人去寻求律法以外的救法,使人信靠主耶稣得着神所应许的福。总之律法不但没有与应许反对,倒是预备人心起互相配合的作用。
四、律法如训蒙的师傅 23/25
基督还未降生之前,律法好像监护人,暂时监督人的行动,为的是引人到基督跟前,使人凭信救恩得称为义。‘训蒙的师傅’原文是保父,保母的意思。保罗在此已经清楚将律法的功用指出。律法本身虽不能叫我们称义,但律法引我们到基督跟前。它好像一条桥梁,(不是目的地)是引人进到神的应许的恩典中,使人因信称义,这是神赐下律法的目的。
陆 本章的结论-----信徒现今的地位 26/29
这里说明信徒在基督里所得的福气。
一、因信成为神儿子 26,(约1:12)
信徒既是儿子是自由的,不像在律法下作奴仆那样的恐惧战竞。我们凭着信可以坦然无惧来到神面前,得怜恤,蒙恩惠,作随时的帮助(来4:16)。
二、因信归在基督里 27
信徒受洗是信基督外表的凭据,是一种在人前的见证,表明你已经悔改。‘何为披戴基督’有两方面意思;第一,在神方面;我们在神前称义,是因披戴基督在外面。神看基督的义,就算我们的义,因我们的生命已芷在基督里(西3:3);第二,在我们方面,应将基督的荣美的形象,从我们身上表彰出来,活出基督的新生命,使人看见我们不是自己,乃是看见基督(徒4:13)。
三、因信都成为一了 28
因信称义的人,不但在生命上是神的儿子,在生活上披戴基督,在属灵的关系上,也都在主里成为一了。不分种族,国籍,阶级,性别,因为我们都受了同一的生命,在基督里都是神家里的人(弗2:19),这种在基督里的地位远胜过一切。
四、因信可承受产业 29
本节是全章的结论;说明因信称义既属乎基督,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因着信靠基督,就可以照着神的应许,承受一切属灵的福气(弗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