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课
 第六课

※ 總 主 題:聖 潔 的 生 活

壹、 行事為人對得起主「live a life worthy of the Lord」(西一:10)【西一:1-14】
貳、 沒有瑕疵、無可責備「without blemish and free from accusation」(西一:22)【西一:15-29】
參、 藉與基督同活在人類規條上得自由「freedom from human regulations through life with Christ」【西二:1-23】
肆、 當求在上面的事「set your hearts on things above」(西三:1)【西三:1-11】
伍、 無論做什麼都要奉主的名「whatever your do, do it all in the name of the Lord Jesus」(西三:17)【西三:12-17】
陸、 無論做什麼都要從心裡做「whatever you do, work at it with all your heart」(西三:23)【西三:18-25】
柒、 要恆切禱告「devote yourselves to prayer」(西四:1)【西四:1-6】
捌、 盡你從主所受的職分「complete the work you have received in the Lord」(西四:17)【西四:7-18】

陸、無論做什麼都要從心裡做

「whatever your do, work at it with all your heart」
【西三:18-25】

一、 基督徒無論做什麼都已經是只為主而做【3:23-25】

1. 基督徒無論做什麼(或吃或喝)都是為榮耀神而行whatever you do, do it all for the glory of God。(林前十:31)

(一) 這是信主以後第一階段應有的見證。
(二) 但這樣的見證有時候還是很表面的(不真實)。

(1) 因為我們可能心裡很火大,但表面上為了榮耀神、免得別人批評說基督徒還發脾氣,所以忍了下來,可是心裡實際上還是火得要命。
(2) 也有可能我們在人前、在大庭廣眾之下,想到我已經是基督徒了,所以為了面子、裝也要裝出來,好像很榮耀神的樣子,可是在私下、在沒有人的時候,我們還是很不榮耀神的。
(3) 即使我們真的已經表裡如一的、或吃或喝總是為榮耀神而行,但我們可能還會有驕傲的問題存在。我們會有一種『我在榮耀神』、『看我多麼屬靈、看別人多麼軟弱』的驕傲感存在

2. 基督徒無論做什麼(或說話、或行事)都要奉主的名而行。(都要奉主耶穌的名,藉著祂感謝父神。【西三:17】)

(一) 這是信主之後第二階段的見證。
(二) 到這個階段不只是表面上求榮耀神(有見證),我們的內心(心思意念)也會起變化,至少是不會再驕傲。
(三) 這時候我們若能夠不發脾氣,也知道這是神做的、不是我做到的;知道若不是神攔阻(差一點點我就發飆了)、若不是神加添力量(我幾乎要忍不住了),我早就暴發了,所以不是我、乃是神做的,所以凡事都要感謝神。
(四) 而當我們能從內心開始感謝神,而且真知道這一切都是神做的、不是我做的,我們的生命就開始起了根本的變化,不再自以為是、不再我行我素,真正不再以人、以我為中心,然後我們就會進入下述第三階段。

3. 基督徒無論做什麼都要打從心裡做,而且都只為主而做。

(一) 到此第三階段才是我們生命真正已經改變,才是我們內心深處根本不再有脾氣,而不是表面上不發脾氣而已。
(二) 到此第三階段我們凡事都打從心裡做,所以表裡完全如一,若我不發脾氣,一定是裡面真正已經沒有脾氣了,不是表面上忍住不發脾氣。(七十個七次而不是七次)
(三) 到此第三階段不只是我們凡事都打從心裡做,表裡完全如一,而且我們是因為單單是為主而做,不再是為我或為誰而做,所以才能真正做到表裡如一的:
(1) 我們本來行事為人有很多時候是為人而做的,或為自己、或為別人,總是為人而做,總是做給人看,所以才常常表裡不一,更常常感到委曲、抱怨、牢騷、不滿。
(2) 現在我們改變了,根本不再為任何人而做,單單只為主而做,既是為主而做,自然不必再勉強去做表面功夫,因為神全都知道,你騙得了人、你不可能騙得過神,所以你當然就必須凡事都打從心裡做。
(3) 更重要的是,此時我們也不會再去在意人的看法了,人要怎麼看、怎麼說都隨便他,因為我是為主而做的、而且是單單只為主而做,主知道就好了。
(4) 既然是單單只為主而做,人若有誤會我反而更喜樂,因為這麼一來更足以證明我是真的只為主而做,所以我也不會再感到委曲或不滿了。
(5) 這時候我包括行善也都是單單只為主而做(雖然是做在人身上),所以我行善就真的能夠不欲人知、也儘量不讓人知道,更不會還以為這是我在替自己積什麼德的。
(6) 本來我們行善都巴不得人盡皆知,或者即使是不欲人知,可是內心仍沾沾自喜、自以為很偉大,此時萬一對方不領情,或者我行善反而遭災禍、倒大楣,我就會難過到極點,甚至就會怨天尤人,現在則完全不同。
(四) 這時我們才真正是身心靈都榮耀神,才是真正榮耀神:
(1) 第一階段我們可以說是用外體(表面上的行為)來榮耀神(或吃或喝)。
(2) 第二階段我們可以說是用內心(裡面的心思意念)來榮耀神(或說話或行事)。
(3) 第三階段我們可以說是用身心靈完全的來榮耀神,我們真正到無我、忘我的境界,真正是像使徒保羅所說的:『我們活是為主而活,死是為主而死』(羅十四:7-8、林後五:15)。所以我們無論做什麼都可以打從心裡做,像是給主做的,不是給人做的。更重要的是,我們達到如此的境界是毫無困難的(沒有勉強、不必掙扎、更不需要苦修)。

二、 只為基督而活的生活準則【3:18-22】

1. 做妻子的(做跟隨者的)一定是完全的委身submit。(18)

(一) 所以基督徒在那裡都應該是忠誠度最高的。
(1)
因為基督徒都是以全人來委身的。(凡事都打從心裡做)
(2)
不論是在婚姻關係裡或在僱傭關係裡等等,基督徒都是全然委身的,都是最忠誠、最順服的。
(二) 基督徒之所以可以如此全然的委身、順服,因為基督徒不必擔心受欺被騙。
(1)
因為基督徒如此是為主做的,不是為任何人做的,當然沒有受欺被騙的問題。
(2)
例如說基督徒忠於其婚姻,但有可能其配偶(不論是不是基督徒)卻是不忠,這時基督徒不會難過,一來我忠於婚姻並不是為求回報,乃是為了主,所以對方或回報、或不回報、或反而以惡報善,都是他自己的事(他自己將來去面對),都與我無干;二來基督徒也深知我之所以能忠於我婚姻,是神做的、不是我做的,所以我也沒什麼了不起,我不必、也不能因此而去審判人。
(3)
又例如基督徒忠於其職守,可能反而未獲升遷,甚至還被責罵、處罰,基督徒照樣不會難過,道理都是一樣的。
(三) 基督徒之所以可以如此全然委身、完全順服,是因為基督徒相信神掌權,若我所信託的對象是不值得信賴的,神自會改變(改變他成為可靠的或使我轉信靠別人)。
(四) 因此基督徒(為了基督)所行所為都是全然委身的:
(1)
基督徒對基督的身體(也就是教會)是全然委身的;
(2)
基督徒對基督的門徒(其他基督徒)是全然委身的;
(3)
基督徒對所託付的使命(傳福音)是全然委身的(所以也等於對全人類都委身);
(4)
基督徒對神的話(聖經)是全然委身的;
(5)
基督徒對與神交通(和神說話、和神溝通,也就是禱告)也是全然委身的。
(五) 基督徒如此的全然委身在主裡面是相宜的:
(1)
如此全然委身的態度與基督的信仰是相適合的。
(2)
如此全然委身的態度是在基督裡才相宜的,不在基督裡就不相宜(另參閱弗五:22-24);例如:若你的婚姻關係是不在主裡的、見不得人的(比方說你成為別人婚姻關係中的第三者,這時你當然應該立刻離開,不能說對方要你繼續你就順服而繼續),其他關係亦同。

2. 做丈夫的(做遮蓋的)一定只有愛、不能嚴厲harsh(19)。

(一) 與前面的道理都一樣,我們只需要去愛,不需要去要求、更不需要嚴厲,因為真正可以、配得管教人的是神、不是人,人對人只要愛即可。
(二) 有權柄的人只能去愛,愛到為對方死都得要愛下去(參閱弗五:25),不可以粗糙、殘酷或嚴厲。

3. 做兒女的(被擁有、暫時附屬尚未能獨立的)只能服從。(20)

(一) 同樣的道理,這裡所謂的服從是完全的、凡事都服從,是沒有選擇性的。
(二) 當然這也是在基督裡才是如此。(參閱弗六:1)

4. 做父母的(擁有者、有主權的)不要使兒女(使下屬、使你所管轄、轄屬的範圍內的人)有挫折感。(21)(參閱弗六:4)

(一) 運用權柄而要使接受的人沒有挫折感是很不容易的。
(二) 最主要是必須有充份的溝通,而且不濫用權柄(不要惹兒女的氣do not embitter your children)。
(三) 否則兒女一但喪了志氣(有挫折感、灰心喪膽become discouraged),再要恢復其對人生的鬥志極不容易。

5. 做僕人的(被管理者)要打從內心服從管理者。(22)

(一) 這也是為了主的緣故,不是為了人的緣故。
(二) 不只是在人前(眼前when their eye is on you)、大庭廣眾之下要完全的、凡事都聽從管理者,乃要很誠心誠意with sincerity,在沒有人的時候、主人看不到的時候也完全一樣的聽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