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第三章

1 “監督”。新約裏也稱為長老(參看多一5,7;兩個稱謂在經文互相交替使用)。長老——地方教會裏主要的職位——必須得到聖靈的呼召(徒二28),其它長老的承認(四14),並符合本段列出的各種標準。他的職責包括管理教會(五17),牧養群羊(徒二28;彼前五2),維護真理(多一9),和照管教會裏各項工作,包括財務(徒一一30)。

2 “無可指責”即無可責備。“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直譯作:一個女人的男人。有些人認為這是指每次只能有一個妻子,有些人卻認為只能有一個活的妻子(參看五14;林前七39;那裏容許寡婦再嫁),但更可能的是只能結婚一次。第五章9節談到寡婦之登冊的相反說法:“只作一個丈夫的妻子”,就只能解作:“只結過一次婚”。

3 “不打人”。不是一個好斗或欺凌弱小的人。“不爭競”指不好爭論。

45  家為他提供一個訓練基地,訓練他在教會中執行領袖的任務。“端莊”指高貴,認真;即在管教他們的時候。

6 不是“初入教的”指不是初信主的人。恐怕快速地晉升至領袖的地位,會使他驕傲。

8 “作執事的”。這字詞的意思是“服事人的”或“僕人”。執事原本是長老的助手。因此,他們的資格實際上與長老相同。這職務始源於耶路撒冷(徒六16)。然而,“執事”一詞在整本新約裏,經常非正式地指任何事奉的人(比較弗六21),同時也正式地用來指那些擔任執事職務的人(比較腓一1)。“不一口兩舌”。不虛偽,不在會眾中散布不同的故事。

9 “真道的奧祕”。即啟示教義的主要部分。真道必須結合在一個存“清潔的良心”過生活的生命裏。

11 “女執事”。原文作“妻子”或“女人”。很可能指執事的妻子,而不是女執事的職位,因為第12節繼續講述執事的資格。若保羅要談及另一群人,他應該先結束講論執事的資格,再介紹女執事的職務。

12 與作長老的要求相同(參看三2,4,5的腳註)。

15 “真理”。即基督的信仰。

16 這似乎記載於早期基督徒聖詩裏並真理概要的一部分。“神在肉身顯現”指基督道成肉身(比較提後一10;多二11)。“被聖靈稱義”基督復活的時候得到聖靈的印證(羅八11)。“被接在榮耀裏”。基督升到天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