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课 |
如何待教會中不同的群體(5:1-6:2)
5:1-2 對整體會眾的關注
提摩太既然身為牧者,看見年長的弟兄姊妹有過失,自然是有責任提醒他們。這時,所採用的態度就至為重要。保羅勸提摩太以勸父親那樣來勸老年人,如此就能夠份外小心、恭敬,用語比較柔和,知所分寸,叫聽的人能夠容易接受。勸少年人也是一樣,要當對方好像是自己的親兄弟,如此就會生出一種親切感,本著為對方好處著想的心,而不是站在與他敵對的地位上來指責,免得激起爭端。
對年長的婦女和年輕的婦女也是同一原理,應把她看作自己的親人,自己的母親,自己的姐妹。這樣就能 使她們比較容易接受規勸。面對年輕婦女的時候,保羅特地加上一句“總要清清潔潔的”,因為她們可以成為提摩太在情慾方面的試探,所以要加倍小心。他在凡事上的表現,必須像待家中的姊妹一樣,彼此的關係和接觸一定是正面而無雜念、常存純潔的心,光明磊落,小心言行,保持適當距離,否則就容易落入撒但的圈套中。
5:3-16 怎樣對待寡婦
在這一大段裡,保羅提到教會對兩類寡婦──真正有需要的寡婦、生活與寡婦的不合的寡婦。真正有需要的寡婦是:第一,她是完全獨居無靠的。也就是那些痛失丈夫、兒孫、或其他家人,只剩下她自己,舉目無親的寡婦。她們在經濟上真是無助又缺乏的。第二,她們是仰賴神、將個人盼望完全放在神身上的。第三,她們過著敬虔的生活,“晝夜不住地祈求禱告”意思是她們在神面前不斷信靠,除在禱告中獻上讚美、感恩和為所需的向主祈求以外,也會為教會、別的肢體、未信的人和當權者而禱告。
早期教會有一本書,叫“使徒憲法”,是討論當怎樣治理教會的。裡面有一章就說出,要把寡婦分成三人一組,兩人專門禱告,特別為那些落在試探中的弟兄姊妹祈求,和等候神給教會的啟示,第三個人就負責探望生病的人,和提醒長老教會中要注意的事。能做這種工作的,一定要在六十歲以上,因為他們認為這個年紀的人更能清心和專心地祈禱。
按保羅在經文所講,剛才所提到的寡婦是沒有年齡限制的,而教會對她們的支持和供應可能只是短期和應急的,當這些寡婦的生活問題得到解決,比方說,她們再婚或是找到工作維持生計,幫助就會停止,教會就將資源轉去幫助另一些更有需要的寡婦,就是接下來我們講的“已註冊的寡婦”了。這些名字得以登記在名冊上的寡婦,是具備了以下的條件:
第一,就是她必須年紀到六十歲。古時候,六十歲被界定為年老的歲數。這個年紀,因比較難找工作和再婚,所以就無法供應自己的需要了。
第二,她從來只作一個丈夫的妻子,就是說,她對丈夫忠心,有無可指責的性道德生活。第三,她必須要有行善的名聲。就是說,她平日的善行,能得到別人的認可和稱讚。這些善行是日積月累的,以致在教會內外建立了好名聲。甚麼善行呢?包括:養育兒女、接待遠人、洗聖徒的腳、幫助像困苦遭難的人、又竭力行各樣的善事。在這些善行中,或許比較難以理解的是“洗聖徒的腳”了。這其實有兩方面的意義:保羅時代巴勒斯坦地的人,穿的鞋就像今天我們穿的涼鞋一樣,一個行遠路的人,走過城鄉沙塵滾滾的路,雙腳必然是很髒的。他一到目的地,主人家的奴隸就要倒水為客人洗腳,這是一種卑下的工作,只有奴隸才做。主耶穌離世前,親自倒水為門徒洗腳,教導他們彼此洗腳,如此就帶到二個意思,就是彼此服事了。彼此服事不是專挑高貴的像勸勉人、教訓人來做,而是像洗腳這樣卑下的事也做。
不應受供應的寡婦有三類:
第一類,是她有自己家人可以供養。保羅說,有兒女、或有孫子、孫女的寡婦,她的兒孫們該供養她,回報親恩,不要錯失學習實踐孝道的好機會,因為在家中行孝,在神面前是可悅納的。神很看重我們如何待父母,在十誡中有關人倫的六誡中首要的就是當孝敬父母。另一方面,寡婦家中如果有信主的婦女,那信主的婦女也當伸出援手幫助她,好減輕教會的擔子。第二類,是過著敗壞生活、好宴樂的寡婦。她們或許因為承受了遺產或別的因素,在經濟上有條件,於是過著奢侈或放縱自己的生活。如此不單絆倒人,也會破壞教會的好名聲,所以不該得到教會的供養。第三類,就是年輕的寡婦。保羅特別提到要拒絕年輕寡婦的登記申請,因為她們雖然曽經在守寡早期與基督立下為主終身守貞潔的約定,但一旦為情慾所困,就會想要嫁人,背棄當初許的願,結果就容易叫信心軟弱的人跌倒了。另一方面,她們或許會因為不用工作,習慣懶惰,就變成挨家閒遊說長道短了。因此,保羅倒是鼓勵年輕的寡婦嫁人,一方面好叫她們生活上有所倚靠,也可以減少她們在性方面受到的試探。保羅也鼓勵她們在婚後生養兒女,這天職能發揮並完成神賜與女性獨特而神聖的角色。正因為以弗所教會中有些年輕的寡婦不幸已轉去隨從撒但,被假教師迷惑,所以保羅才多花筆墨提醒提摩太要小心關注她們和其他的寡婦。
5:17-25:長老得工價;被控訴時怎樣處理;被按立時要留意的事
5:17-18 要加倍尊敬長老、榮苦傳道的,教導人的。牛為我們工作,我們尚且任牠吃飽,神的僕人放下世界的工作為我們在教會辛勞,又怎能不尊敬他們、不給他們當得的工價呢?“工人得工價是應當的”這話是引用主耶穌在路10 章7 節的言論,提醒我們不光在態度上要尊敬神的僕人,在實際的經濟需要上也要供應他們,不要使他和家人生活出現困難,無法專心事奉主。
5:19-21 怎樣處理控訴的事。教會是人聚集的地方,有人的地方就少不免有紛爭。於是就要處理糾紛。加上保羅時代,教外人對教會很不友善,常找藉口破壞教會名譽。於是就造謠,控告代表教會的長老。所以這裡保羅就提到一個原則,“控告長老的呈子,非有兩三個見證就不要收。”這個原則來自申命記19 章15 節:“人無論犯甚麼罪,作甚麼惡,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才可定案。”按太18:16、約8:17,主耶穌也曾重申此命令。這麼做可防止不少冤案。如果最後控訴長老的證據確鑿,提摩太就當在眾人面前責備犯罪的人,不管他是長老、執事、有財有勢的人、還是我們喜歡的人,都該公平公正地處理,不偏私,好警惕會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