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
一〇1~39 作者在本章強調基督獻祭是終極的,對照於舊約律法和獻祭制度並非終極的。基督的救贖不需要重複,也不需要補充。所以,拒絕祂所獻的祭,是不能挽回和無可饒恕的。
一〇1~4 摩西律法借利未祭司和他們不斷獻上不足的祭,是基督降臨和只一次獻祭的“影兒”。
一〇5 “身體”,代表全身,代替那代表一部分的“耳朵”(參看詩四〇6的腳註)。所指的是徹底的順服。
一〇10 “我們憑這旨意”。即借基督行出神的旨意,為罪成了犧牲的祭。“成聖”,或分別出來,指我們在神面前的地位。
一〇12,13 雖然被高舉,現在“在神的右邊”得榮耀,但基督正支配祂的仇敵,等候第二次的降臨。
一〇14 “完全”的意思是,使那些“成聖”的人(10節)蒙神悅納。
一〇16,17 關於這舊約的引句,參看耶利米書三十一章33、34節,較早前在第八章10至12節也曾引述。
一〇20 “又新又活的路”。基督就是那道路(比較四14;六20;七24,25;約一四6)。那打開通往至聖所之路、裂開的“幔子”,象征基督在十字架上的“身體”,祂為我們打開通往神那裏的路(太二七51)。
一〇24 “激發”。即激起,以致有一種去愛和行善的衝動。要了解這希臘文所蘊含的強烈意思,可參看它在以下經文中的使用:徒一五39(激烈的爭論);一七16(心裏急);林前
一三5(輕易發怒);弗六4(惹……的氣)。
一〇25 “聚會”。即基督徒聚集一起敬拜和聽取教導。“那日子”。即基督的降臨(另參看37節;林前三13;腓一10)。
一〇26 “故意犯罪”。背景是民數記十五章30、31節那挑釁的罪(參看經文的腳註),這種罪並沒有和解的祭。“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一個人若拒絕基督為罪受死的真理,他便再沒有其它贖罪的祭,也沒有其它來到神面前的路。留下的只有審判(27節)。
一〇29 “褻慢”即羞辱,侮辱。本節所提出的三個指控,描述了不信的罪是何等巨大。
一〇30 經文引述自申命記三十二章35、36節和詩篇一百三十五篇14節。
一〇32 “大爭戰的各樣苦難”指與苦難爭鬥。
一〇34 “被捆鎖的人”。有些基督徒顯然為信仰而被囚,有些家業“被人搶去(指沒收,充公)”。
一〇37 經文引述自哈巴谷書二章3節。
一〇38 經文引述自哈巴谷書二章4節,用來教導說,已經被神稱為義的人(“義人”),憑信心活(並且在將來的嚴酷煎熬之後活過來)。信徒凡事都倚靠神。哈巴谷書二章4節也在羅馬書一章17節和加拉太書三章11節被引述,保羅使用這節經文來教導說,憑信心(而不是靠行為)稱義的人將要活。保羅所強調的在於憑信心得救;本書信作者所強調的在於憑信心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