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个主题 |
信 心 、 行 为 、 称 义
雅各在 2:14-26 特别讨论信心与行为的关系。雅各所作这方面的讨论向来引起许多的议论。最明显之处是因为他所提出的解释与保罗所强调「因信称义」的看法不同。马丁路德这位圣经学者及宗教改革家就认为「雅各书与其他『主要』的新约书信对『因信称义』的看法不相同,而引起神学问题...。雅各书撕裂了圣经,与保罗及所有圣经对立。」(LW 35:397)另一方面,加尔文却认为雅各及保罗对因信称义的看法应是可以互相调和的。(注卅七)
以下是我们对这雅各书中主题的分析,在分析中也牵涉保罗对这方面教义的教导。我们将从两个不同的层次来作探讨。
一. 从处境的角度来看
首先我们要考虑到一个事实:雅各与保罗各处于不同的处境,亦面对不同的对象和问题。保罗在罗马书和加拉太书中强调「因信称义」的教义,是要对抗犹太人和犹太主义者对律法的依赖,以为遵守律法可以得到神的义,为此,保罗坚持称义是神的恩典凭着人的信心而来(罗3:20-28)。
当时,犹太人认为一个人若能遵守并完全达到律法的要求,他便能与神有良好的关系。故此,他们依持割礼和遵守律法(罗2:17-3:1;加2:11-14;5:2-12)。然而,保罗指出无人能藉守律法称义,因为律法之设立为要使人知道自己的软弱及罪行(罗3:20),惟独在耶稣基督里才能够因信称义(罗3:28;加 2:16;3:11)。
至于雅各提及「因行为称义」的道理,是为要面对那些认为惟独信心能使人得救,而不需要有行为的表现,还自以为义的基督徒;即那些「唯信论者」(Solifidians)。(注卅八)在他们当中,虽有些相信耶稣,但在其日常生活里仍对人心存偏袒(2:13),甚至有些对邻舍没有表达爱心的行动(2:15,比较第8 节)。因此雅各坚持「信心若没有行为就是死的」(雅2:17),而一个活的信心必然有行为的表现。正如他在2:14-17,肯定一种能从行为中表现的信心。同时他亦从2:18,以真理的反面引出正面的意义,即信心会显明于行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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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卅四:彼得亦引用了赛40:6-8的谚语。但他的引用则与雅各有异。
注卅五:大卫斯根据 εαν γαρ 认为这里的状况例子之描述则是一个臆说的状况 (hypothetical situation)。参大卫斯,同书,页107。
注卅六:有学者认为「会堂」 (συναγωγην) 即指犹太人敬拜的所在。又有学者认为是指基督徒聚在一起,要断定某些事务的场合(例如︰保罗在林前六章劝勉基督徒的作法;又参太18:15-20),犹如马丁,同书,页61。更有学者认为雅各是指任何一个基督徒崇拜聚会的场合,例如︰穆尔,同书,81页,大卫斯,同书,页107。
注卅七:加尔文,《基督教要义》(中册),徐庆誉/谢秉德译(香港︰基督教文艺,1974),页246-248。
注卅八:冯荫坤,「雅各书中的 "称义" 」,中国神学研究院期刊,第七期(1989),页72。
由此处境,保罗在罗马书和加拉太书中坚持人唯独在耶稣基督里的信而称义(罗3:26,28;加2:16),亦即是说,完全只相信神的恩典,且是白白的恩典(罗3:24)就如罗3:20说︰「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罗3:21至24节则论到︰「但如今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就是神的义,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神意愿这称义的结果就是叫人能「白白的称义」(3:24)。3:25及以下经文保罗继这辩论︰「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借着人的信,要显明神的义,因为祂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好在今时显明祂的义,使人知道祂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所以我们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然而,雅各却是在面对一班没有行为的信徒而提出「没有行为的信心是死的」教导。可见从处境的角度来看,两者的教义在表面上似乎互相冲突,其实是相辅相成的。
二. 从字义与语意的角度来看
接着,从经文中分析保罗与雅各的字汇与语意,尤其是一些重要的神学字词,如信心、行为、和称义。
一. 信心(πιστιs)这名词,在保罗「因信称义」或「因信耶稣基督……称义」的公式里,「信」这字表示信靠接纳神在耶稣身上所成就的救恩,它亦表示一种委身于基督的举动。这种的信心,包括了整个内在的人;即要衷心相信神叫基督从死里复活(罗10:9)。除此以外,亦要有口里的承认,以显示其信心。这信心的对象是基督︰「…是“因信基督称义”(δια πιστεωs Χριστου )。」(加2:16);即「基督」是受词所有格(objective genitive),作为「信」的受词。今天的新约学者已多次肯定,保罗使用「信/信心」时是使用一个受词所有格,对象是指基督,也就是说,是指因信耶稣基督而称义,没有其他对像。因基督是神的生命和恩典的具体表现(embodiment)。换言之,保罗所言的信心,亦是恩典的接受。
对雅各来说,「信心」纯粹是指理性上赞同真理,而不是以一种信靠顺服的人回应真理。他在2:14-19中,提到一种普遍情况:即某些人口称自己有「信心」(2:14),这种「信心」却没有见诸实践(2:15-16),甚至只是在理性上的认知,而没有信靠及委身(2:18-19)。对于这种无行动的信心,雅各称之为「死的信心」(2:17,20,26)。在2:18,他甚至声称自己有行为,并且藉其行为显示其信心。其「信心」乃是能从行为中展现的信心。2:14-17指出一种普通情况︰有人口称有信,却没有见诸实践。这种没有行动的信心,雅各称它为死的信心(2:17,20,26)。他在2:18,甚至声称自己有行为,并藉其行为将他的信心显示出来。就如王正中所说:「信心意为单单接受基督教的教导,这种信心也需要行为(εργα)才能完全(2:14,17,18,20,22,24,26)。」(注卅九)
换言之,雅各所强调的乃是一个有相应行为的信心。这种信心并不是理性上的接受︰「你信神只有一位...鬼魔也信,却是战惊。」(雅2:19),也不只停留在基督教教条的认信层面,它实在是信仰上的委身。可见,雅各在此并没有挑起「没有信心的善行能否救人」的问题,没有暗示这种善行能救人,冯荫坤指出说:「他的论点似乎是一个活的信心会显出证据,证明它是活的。倘若缺乏这种证据,我们便没有理由相信它是活的。」(注四十)同样的,保罗也说,信心要能生发仁爱方是有效的信心(加5:6)。
二. 行为 (εργα) 这名词。大卫斯(P.H.Davids)认为保罗反对的是「律法的行为」(εργα νομου)。他说:「它们从来不是指道德规条,而是加在基督[救赎]工作上的礼仪。雅各书中的 εργα 总是指道德行为,特别是指慈善的行动。」(注四十一)穆尔(Douglas J. Moo)认为保罗所指的「律法的行为」乃「是一种特定的“行为”,就是顺从摩西律法的行为... 因此保罗的目的是在称义的依据上,排除所有的行为 -- 不仅是某些行为,或出于某种精神的行为。」(注四十二)另一方面,穆尔不与大卫斯认同而认为雅各的“行为”限定于慈善的行动。(注四十三)他认为「保罗和雅各使用的『行为』一词,基本上是相似的:指任何为顺服神﹑事奉神而作出的事。保罗和雅各的差别在于行为与悔改的“顺序”。保罗否认悔改之前的行为有任何功效,但雅各恳切呼吁,悔改之后行为绝对有必要。」(注四十四)
这如哥德(Godet)所说:「保罗所说的行为指在信心之前的行为;雅各所说的,是在信心中表现的行为。」(注四十五)沙尔蒙(Salmon)则认为,保罗论到行为时,声明人不是行律法称义,乃是因信耶稣基督;而雅各说到行为时,却没有提到律法,说到信心也没有提到耶稣基督。(注四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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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卅九:王正中,《新约希腊文辞典》(台湾︰浸宣,1985),页529。
注四十:冯荫坤,同书,页72。
注四十一:Peter H. Davids,同书,pp. 50-51.
注四十二:穆尔,同书,页93。
注四十三:同上,页93-94。
注四十四:同上,页94。
注四十五:参卡森,贺理编,同书,页1374。
注四十六:同上,页1374。
依据以上学者的观点看雅各书所强调的行为,基本上与保罗所指的「行为」一词是相似的。两者都指「顺服神」、「事奉神」而作出的事。然而,两者稍微之差别乃于行为与悔改的“前后”顺序罢了。雅各指悔改之后应有行为与所信的相称;保罗却否认悔改之前的行为有任何的功效。两者之所以对「行为」有着不同的定义和看法,乃是因为他们面对不同的对象与处境。雅各因着写作对象与处境,而深深影响到他的思维,使之论其「行为」不如保罗「抽象」化;而实际深入到读者心中,恳切呼吁他们应表现他们所信的行为,与其信心相称。而保罗著作的对象是犹太人和犹太主义者,所以他抨击在悔改之前的行为有任何的功效。
三. 称义 (δικαιοω) 这动词。
「称义」这动词在雅各的应用上最令人议论纷纷。他宣称亚伯拉罕「是因行为称义」,在字面上,这显然与保罗的「因信称义」相冲突。在新约作者中,只有保罗经常使用「称义」此词汇来描述神接纳人的行动;即指「一个人首次从罪恶及死亡的境界中转移到圣洁和生命的境界,这项转移藉罪人凭信心与耶稣基督-- 那「公义者」-- 认同而产生。因此对保罗来说,称义是一种“法庭式”(forensic)的行动,神在此举中不看人的任何“行为”,声明(declare)罪人在他面前无罪。」(注四十七)至于雅各给予「称义」的意义,学者的见解稍有不同:
(a) 有的认为这里所用的 δικαιοω 与十四节的「拯救」大致上意思相同。 有罗柏斯(James H. Ropes)如此提出。(注四十八)
(b) 无论这里是否暗指上帝在创22:12向亚伯拉罕的宣告,不少学者都将 δικαιοω 解释为亚伯拉罕是因行为而被宣告为义人,亦即他是「因其行为而被上帝认许为义人」。由此可见,称义的意思是「亚伯拉罕的义不是自己建立的,而是被上帝认许的。」 例如,狄比留斯(Martin Dibelius)。(注四十九)
(c) 这观点与 (b)的观点相近,认为雅各在使用δικαιοω时大概具有一种宣告式的意思,但是在应用这字时却与保罗常用的用法不同,后者用这动词乃指人起初藉信心获得称义一事。因此,他们认为雅各所说的是:「亚伯拉罕有行为,而这些行为便成了上帝最终判断亚伯拉罕生平的标准。」即是说这动词乃是应用在神对一个人「最后」宣告的公义上。支持此论点者有穆尔(Douglas J. Moo)、大卫斯(Peter H. Davids)。(注五十)
(d) 认为雅各是以说明性(demonstrative)的意思去理解「称义」这词,乃是指被证明为无罪、被证明或显示为正义。5:16中的「公义」(δικαιοs)这希腊文形容词被用作名词(「一个义人」),一般是用来指信仰群体中任何一个敬虔份子。因此,说亚伯拉罕「被显为义」,意思就是说借着他献以撒的行动,他被显示为一个真信徒。这种解释符合创22:12里神对亚伯拉罕的顺服举动之宣告,「现在我知道你敬畏上帝」。(注五十一)支持这论点的有冯荫坤。由此可见,雅各乃是要表明亚伯拉罕的信心是有行为伴随(2:22),来显明亚伯拉罕是具有真信心的人(2:21)。换言之,雅各是从亚伯拉罕的行动(2:21-22)中信心与行为的结合,看到圣经的应验(2:23a)。雅各所引用的经文亦是保罗所引用的,这经文显然是创15:6。
因此,我们可说雅各与保罗认同创15:6的话,亚伯拉罕被称为义是因为他的信心而非行为。他藉其顺服的行为(创22:1-19)将其信心(创15:6)证明出来;即借着其行为显明他有真信心的称义。这种解释与本书完全吻合。
由以上的论点看来,雅各的「因行为称义」与保罗的「因信称义」是毫无冲突的。就算是有,那只不过是在表面上或字面上的冲突;但是当我们从两者的教训之上下文探讨时,它们不但不彼此冲突,反而是彼此辅助的。「事实上,二人的关系典型地反映了新约圣经的统一性与多元性︰统一而非齐一,多元却非对立。」(注五十二)亦如加尔文论及称义与行为关系时所说的︰『单独靠着信心,人才得称义;但使人称义的信心,决不是单独的。』(注五十三)保罗的「因信称义」是指前者的信心(罗3:28),而雅各的「因行为称义」却是指后者的信心(雅2:24),两者毫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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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四十七:穆尔,同书,页100-101。
注四十八:参 冯荫坤,同书,页60,及James H. Ropes,A Critical And Exegeical Commentary on the Epistle of St. James,ICI. (Edinburgh: T. & T. Clark,1978),p. 217。
注四十九:参冯荫坤,同上,60页 及 Martin Dibelius,同书,pp.162-164。
注五十:参冯荫坤,同上,60页;穆尔,同书,101-102页 及大卫斯,同书,页132。
注五十一:冯荫坤,同上,页60-61。
注五十二:同上,页73-74。
注五十三:参 D. N. Steele及C. C. Thomas,《罗马人书浅释》宋华忠译(台北︰基督教改革宗翻译社,1985),页163。
把以上讨论简列如以下表达:
处境: 保罗 -> 针对 犹太律法主义者(认为可凭行为称义)。
雅各 -> 针对 基督徒 (认为只要有信就足够,不看重行为)。
字义: 信 -> 保罗 信基督/依靠神
雅各 理性的赞同
行为 -> 保罗 行律法的行为(信主之前)
雅各 好的行为(信主之后的表现)
称义 -> 保罗 法庭式:无罪 (创15:6)
雅各 行动的证明 (创2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