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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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各書第二章:信心與行為

不要重富輕貧(二:1-8節)

1 我的弟兄們、你們信奉我們榮耀的主耶穌基督、便不可按著外貌待人。 2 若有一個人帶著金戒指、穿著華美衣服、進你們的會堂去.又有一個窮人、穿著骯髒衣服也進去. 3 你們就重看那穿華美衣服的人、說、請坐在這好位上,又對那窮人說,你站在那裡,或坐在我腳凳下邊. 4 這豈不是你們偏心待人、用惡意斷定人麼。 5 我親愛的弟兄們請聽、神豈不是揀選了世上的貧窮人、叫他們在信上富足、並承受他所應許給那些愛他之人的國麼。 6 你們反倒羞辱貧窮人。那富足人豈不是欺壓你們、拉你們到公堂去麼。 7 他們不是褻瀆你們所敬奉的尊名麼。〔所敬奉或作被稱〕 8 經上記著說、『要愛人如己。』你們若全守這至尊的律法纔是好的.

在當時的猶太教會中,必定存有一種世俗主義的分子,以致引進了雅各所說的這一般話語來。這種情形與建立教會時的方向如此的不同(徒二45,四34)。

主耶穌的教訓,衪的教會的榮耀在於善待其中的貧窮人。但明顯的發展是教會中組成一些社交的小圈子,窮人的缺乏卻不受人注意,可是神是愛貧乏人的神。而且富足的人也應該愛窮人。

2章:雅各在本章極力反駁偏待人的行為,並闡明好行為的重要。他列舉了信仰的三個原則:(1)委身是信仰的一個重要部分,單單認同正確的教義或贊同聖經的事實並不能使人成為基督徒(19),你必須把整個心思意念交託給主。(2)好行為是真信心的證據,真正的基督徒必定有生命的改變(18)。(3)信心若沒有好行為對人對己均無益處,是沒用的(14-17)。這些論點與保羅"因信稱義"的教導其實是一致的,保羅強調信心的目的--得救,而雅各則強調信心的結果--生命改變。

1-7節:雅各譴責偏袒的行為。我們對衣冠楚楚的人往往比對衣衫襤褸的人好,因為我們喜歡接受成功的人,拒絕失敗的人。但雅各提醒我們,那些看來成功的人要與作謙卑僕人的耶穌認同是十分困難的。你是不是將地位、財富或名譽銘刻於心?你有沒有偏袒富人而忽視窮人?如果有,這就是罪了。神看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如果說祂偏愛某些人,那就是軟弱和貧窮的人,我們應該效法祂的榜樣。

2-4節:為甚麼以人的經濟地位來判斷人是錯的呢?財富可能表示一個人有聰明才智、果斷抉擇和勤勞苦幹。另一方面,也可能只表示一個人的運氣,出生於富有家庭;甚至更可能是貪婪、欺詐和自私的標記。單憑一個人的經濟地位高和衣著好就敬重他,便是看重人的外表過於他的品格。有時候我們犯這個毛病是因為:(1)貧窮使我們感到不安,我們不想承擔對那些窮困的人應負起的責任;(2)我們也想富有,希望利用有地位的人幫助我們達到目的;(3)我們期望富有的人加入教會,給以金錢上的支持。這些都是自私的動機,沒有把富有的或貧窮的看為有團契需要的人,都需要別人的關懷和尊重。我們承認耶穌是生命的主,就必須依著祂的要求生活,不偏待人,愛所有的人,不論他們的家境如何,都一視同仁。

2-4節:我們偏袒有錢人,可能是由於我們誤以為財富是神賜福和認可的標記,但其實神沒有應許我們屬地的賞賜或財寶。事實上,基督呼召我們,是要我們準備為祂受苦,捨棄一切來抓緊永生(參太19-21;19:28-30;路114-34;羅8:15-21;提前17-19)。如果我們今生忠心於主,在永生必得數之不盡的財寶(參路35;約124-25;加7-10)。

5-7節:這裡所說的"窮人",除了是指那些沒有錢的人外,也指持簡樸價值觀、卻受現今富裕的社會所蔑視的人,他們喜歡服事人過於管治人;重視人際關係過於保障財富;喜愛和平過於強權。但這並不表示窮人必定可以上天堂,而富人則必定下地獄,只是窮人較容易察覺到自己的軟弱無助,渴望神的拯救。對有錢人而言,得救的最大障礙是自大;對窮人而言,得救的攔阻則是苦毒的心。

8-9節:"你們要彼此相愛,像我愛你們一樣"(約112)是耶穌基督的"最高律法"(參利19:18),是全部人際關係律例的基礎(參太237-40;羅18;加14)。

當遵守全律法(二:9-13節)

9 但你們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為犯法的。 10 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 11 原來那說不可姦淫的、也說不可殺人.你就是不姦淫、卻殺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 12 你們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審判、就該照這律法說話行事。 13 因為那不憐憫人的、也要受無憐憫的審判.憐憫原是向審判誇勝。

9節:我們要別人怎樣待自己,就要以同樣的態度對待別人。我們不應忽視有錢人,因為這樣只是表示我們沒有愛心;但也不應因為他們有能力幫助我們而奉承他們。同樣不要因窮人不能給予回報而輕視他們。

10-11節:基督徒不可利用這節經文為自己犯罪辯駁:"既然我不能持守神所有的要求,為何還要嘗試遵守呢?"雅各提醒我們不可以只遵守某一部分律法而忽略其餘的,因為只要觸犯律法中的一條,我們便犯了罪。我們不可能只犯"一點點"律法,你犯了罪,就需要基督為你的罪付上贖價。以神的標準來衡量自己,而不是用來衡量別人;當你需要被寬恕的時候就向祂祈求,然後,從新得力,把你的信仰實踐出來。

12節:作為基督徒,我們藉著信,而不是靠著守律法,白白得到神救恩的禮物;但作為基督徒,我們也要服從基督。使徒保羅教導我們:"我們眾人,必要在基督台前顯露出來"(林後10),接受主對我們行為的審判。神的恩典不會抵消我們服從祂的責任,只是給我們服從祂的一個新依據。律法不再是一套外在的規矩,而是使人自由的律法,就是我們喜樂地、自願地遵行的律法,原因是我們愛神,也有從聖靈而來的能力去實行出來(參25)。

13節:神不會因為我們寬恕了別人而寬恕我們,只有靠神的憐憫,我們的罪才得到寬恕。若我們獲得恩典後卻不肯寬恕人,就是還未明白或未懂得欣賞神對我們的慈愛(參太14-15;18:21-35;弗31-32)。

信無善行乃是死的(二:14-20節)

14 我的弟兄們、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有甚麼益處呢.這信心能救他麼。 15 若是弟兄、或是姐妹、赤身露體、又缺了日用的飲食、 16 你們中間有人對他們說、平平安安的去罷、願你們穿得暖喫得飽.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這有甚麼益處呢。 17 這樣、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 18 必有人說、你有信心、我有行為.你將你沒有行為的信心指給我看、我便藉著我的行為、將我的信心指給你看。 19 你信神只有一位、你信的不錯.鬼魔也信、卻是戰驚。 20 虛浮的人哪,你願意知道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麼。

保羅的因信稱義之道,與雅各的因行為稱義之道,乃是彼此補助而非互相衝突的。他們二人的教訓並非互相反對的。他們乃是至好的朋友與同工。雅各曾充分的印證了保羅的工作(徒十五13-29,廿一17-26)。保羅雖曾傳揚了信心乃是在神面前稱義的根據,但是他卻堅決的主張說,這種信心是必須產生出一種正當的生活才行。

雅各這封書信是寫給那一班曾接受了因信稱義的真理而生活方式不正確的人,告訴他們這種信心根本不是神所喜悅的信心。

14-17節:當一個人宣稱自己有信心時,他會在理智上認同基督教的教義,但這並非完全的信心,真正的信心會改變我們的行為和思想。如果我們的生命沒有改變,那麼我們就不是真正相信真理。

14-17節:我們不可能靠服事神和順從神而賺得救恩,但這些行為表明我們真正委身於神。愛心的服事和好行為不能取代我們對基督的信心,卻是我們在基督裡信心的憑據。

18-19節:驟然一看,這兩節經文似乎與保羅所說的教導有衝突:"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羅28),但仔細研究就知道雅各和保羅的教訓並非互相抵觸。雖然好行為的確不能換取救恩,但真正的信心必會帶來生命的改變和好行為。保羅警告那些想靠行為而不藉著信心得救的人;雅各則勸人不要把頭腦上的認同與真正的信心混淆。即使魔鬼也認識耶穌是誰,只是牠們沒有服從祂(19),真正的信心包括全心全意跟從神。

亞伯拉罕稱義是因行為不是單因信(二:21-26節)

21 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豈不是因行為稱義麼。 22 可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而且信心因著行為纔得成全. 23 這就應驗經上所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他又得稱為神的朋友。 24 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 25 妓女喇合接待使者、又放他們從別的路上出去、不也是一樣因行為稱義麼。 26 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

21-24節:雅各說,亞伯拉罕因行為"稱義";保羅說,亞伯拉罕因信稱義(參羅1-5),這兩種說法並無衝突,是互補長短。不過我們不要將之總結為真理就是這兩個說法的混合物。真正的信心必然帶出好行為,但好行為總不能使我們得以稱義。信心帶來救恩,順服的行動則表明我們的信心是真實的。

25節:喇合住在耶利哥城,這城是以色列人進入應許之地時首先征服的城市(參書2章)。當時以色列的探子入城,她把他們藏起來,又幫助他們逃出城外。她這樣表明了相信神對以色列人的旨意,因此後來耶利哥城被毀時,她和她的全家都得到拯救。希伯來書更把喇合與其他信心英雄並列(參來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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