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聖訊讀書 目录 A-AA+ 书签 朗读

             

第96课 堕胎问题面面观/周道辉

21世纪基督徒装备100课 by 黄子嘉等

美国及普世性道德日走下坡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欧美社会受自由歪风影响,公开漠视传统道德,实行“性开放”,私生子问题亦接踵而至。美国激进的堕胎阵营,在一九六七年提出“堕胎是妇女的基本权利”,认为妇女有权处置自己身体及胎儿,选择堕胎或怀孕,但这与当时很多政府法例相抵触。一九七三年,美国倾向自由开放的最高法院,在“路尔对维特案”(Roe·v·Wade)中,裁定妇女在受孕的最初一季时有权选择堕胎;第二季因较危险,州政府可立例限制;第三季,胎儿已能在母体外生存,故生命应受保障。

此判决本是只在最初一季允许妇女选择堕胎,但在自由传媒渲染下,竟被说成“堕胎合法化”令堕胎狂潮一泻千里。妇女解放团体及自由机构如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更是推波助澜,先后兴讼,欲判多州限制堕胎的法例为不合法,并要求所有堕胎合法。很多处于第二、三季的胎儿,被冠以莫须有的名目,结束其生命。最后导致“产中堕胎(partialbirthabortion)”。以“堕胎”之名将正在出生过程的生命杀死,实在是伤天害理。

堕胎被滥用为“避孕”工具后,数字也从一九七三年前的二十多万(估计)急剧上升至每年超过一百五十万!过去三十年,有四千余万胎儿被杀害。数字亦显示,约三分之一的受孕以堕胎结束;其中约百分之八十为未婚,百分之六十为二十五岁以下。堕胎问题涉及道德、社会、医学、法律、政治、家庭及女权等领域,故三十年来也分割了社会,且因新医学的进展、个人或社团的争讼、立法及经费的改变,而引起广泛的连锁反应,成为棘手问题。

科学家对“身体的一部分”的定义,是指同一基因组成的细胞。移植的器官,因基因不同,要赖特别药物阻止被身体的免疫系统排斥。每一个胎儿都是一个新的个体,有不同的基因,故此造物者把母亲及胎儿的循环系统彻底隔离,才免任何一方受损,胎儿暂栖母腹,像未独立前的孩子住在家中,遇意外事件,母亲及胎儿,可一存一殁,证实是两个不同的生命。“一团细胞组织”,也不正确。科学家指出,自精、卵配合后,一连串惊奇的变化,使这配子分为二百余种不同功能的细胞。

前人以胎动为生命开始,医界依婴儿的心跳或脑波知道其实较早时已开始。其实,生命不因科技可测而定。现在,科技日新月异,约半公斤重的胎儿可以被养大,尚在母腹中的胎儿,藉剖开母腹,接受复杂的手术,且政府及一些保险公司亦照样付账。试管婴儿证明,胎儿在最初时能在母体外生存,基因分析也可显示其日后的特征!

一九八三年,澳洲墨尔本大学(MelbourneUmiversity,Australia),有一对体外受精的孪儿交合子(试管婴儿),只等其身家百万的父母旅行回来,便植入母亲体内;不料飞机坠毁,留下这对还未成胎的交合子。很多人愿作借腹母亲,澳洲国会为这双可能是遗产的合法“承继人”激辩了多日!谁说胎儿没有位格?天主教及大多数基督教学者亦同意,**及卵子既已配合就有了“位格”。在圣经中,当天使告诉马利亚要从圣灵怀孕时,他所指的圣者已是有位格的人,也是完全的神(见《路加福音》第一章)。

首先要指出,宪法并未赋予妇女任何基本权利,且在文明社会,任何人的权利皆以不伤害他人生命为本。生存权利,不受年龄、种族、智力的影响,不错,在母亲的生命有危险时,医者为了保存她的生命可以牺牲胎儿,但这是极不寻常的,百分之九十九的堕胎,并非因母亲的生命,而是其生活型态使然。

受孕是两个成年人合作的结果,若不愿怀孕,只有保持贞洁一途,因没有任何避孕工具万无一失。堕胎者把怀孕当作可羞和负累,置母亲与孩子于敌对,该不是大部分妇女同意的吧?况且,生产后的十多年养育,要更多牺牲,难道可以同样理由把孩子杀死吗?

堕胎阵营常自称“赞成选择”,(peochoice)但选择什么呢?反堕胎者亦赞成选择,包括住区、职业、学校、政府、宗教自由……其实,大部分反堕胎者力主自由和平等,但反对虐待儿童及妇女、凶杀、施暴,因这危害他人安全。相反地,堕胎阵营赞成选择,其实只是选择堕胎,每年夺去七十五万女孩“生命的选择”。她们为何反对少女听取父母及丈夫(或男友)的意见。为何反对有二十四小时冷静考虑的时间,亦反对有“选择生命”辅导?难道一时冲动是最好的选择?

不要忘记胎儿还有父亲。父亲常为此而受很大的创伤,且私隐权应该在生存权之下,否则杀人犯法者必三缄其口。注意,大夫执行堕胎手术,并不减少堕胎者的责任及良心要承受的谴责。

六、堕胎权利保证妇女解放及男女平等

妇女解放运动先锋,如苏珊·安东尼(SusanB·Anthony),为妇女争得投票权,是强力反堕胎者,称之为“谋杀孩子”,痛骂力主堕胎合理者剥削妇孺;伊利沙伯·斯坦顿(ElizabethStanton)则说:“妇女曾被人当财产,但当妇女把自己的孩子当作货物,可以随一己的喜好抛掉,那更是一种贬黜了。”

堕胎运动推动者,如桑格(M·Sanger)等,曾承认故意把堕胎带进妇解运动,以得更大支持。今天,很多妇女解放者支持“选择生命”(prolife),如艾丽丝·保罗,(Alicepaul)其他如“尊重生命女权组织”(Feministsforlife),仍极力反对堕胎,并曾称堕胎阵线为“妇解恐怖分子”——不惜杀生以达其教条!

堕胎阵营的主要机构“亲子计划”(plannedparental)的口号:“没有不想要的孩子!”看似有理,实质上却是主张堕胎。在其九十年代一份年报中指出,引导十二万多妇女堕胎,却只有四千七百个案是帮助父母亲养育孩子。其实,约有一百五十万个家庭等待领养孩子,问题是堕胎者漠视生命,不要怀孕的麻烦。他们又称:不想要的孩子易爱虐待,堕胎会减低虐孩事件。事实上适得其反,在一九七三年,就是所谓堕胎合法开始时,美国共有十六万宗虐儿案件;及后十年,这数字上升了五倍;九十年代,竟有二百五十万宗;近年,杀害孩子的案件每年递增!是因孩童与胎儿只是年龄的差别吧!胎儿既可堕去,孩子也可杀了。

多年来,盖洛普公司(TheGallupOrganization)及各大报章刊物的民意调查显示,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人认为不可堕胎;百分之五十的人认为不应堕胎,只在**、**、健康等特殊情况下可以堕胎;约百分之十五至二十余,认为因经济、事业、方便、无男子负责、情绪等可以堕胎。一般人对此并不知情,以为堕胎代表了大部分妇女。

非裔和西裔在百分比上虽较高,但以总数计,大多数堕胎及支持堕胎者,却是中上阶层的人。他们称,估计五千至上万人将因非法堕胎而死亡,但在“路尔对维特案”之前,一般总计,包括堕胎机构“亲子计划”发表的数字,在一九七三年前的二十五年代,因广泛应用抗生素,死亡率大减,一九七二年时只有三十九宗。

其实,很多非宗教人士亦反对堕胎,维持道德水平人人有责,不论是否有宗教背景,更不能说因宗教人士反对就可置之不理。威廉·克里(WilliamCarey)在印度传道时,力争不可烧死寡妇陪葬,最后成功。当无辜者的性命攸关时,他没有以其道德观念源于基督教而闭口,事实上,大多基本律法都源于圣经教训,若照堕胎者所言,恐没有多少法律留存,社会亦全无法纪了。

七十年代末,美国停止统计堕胎死亡数字,故一九八一年堕胎阵营称无人因堕胎死亡,这是不可思议的,其实美国妇产科刊物及其他统计不时透露堕胎死亡数字。因为手术无例外地有并发症,但堕胎后因肺炎、腹膜炎、流血、宫外孕而死亡,死亡原因栏却没有注明是堕胎。

堕胎也有后遗症,因内疚而自杀比常人多九倍;日后有**外孕、不育、前置胎盘、乳癌,是三至十倍;再怀孕时,早产、婴儿重量不足等都比正常妇女为高。证明堕胎并非无后果的手术,可惜堕胎中心并不把这些告诉求助的妇女。

一、生命自受孕开始,《耶利米书》第一章五节:“我未将你造在腹中,我已晓得你,你未出母胎,我已分别你为圣。我已派你作列国的先知。”《路加福音》第一章四十三至四十四节:“我主的母到我这里来……因为你问安的声音一入我耳,我腹里的胎就欢喜跳动。”(又罗九11)这几节经文指出,远在出生前,神已把胎儿看作完全的个体。

二、胎儿不是一团细胞。《诗篇》第一三九篇十五节:“我在暗中受造,在地的深处被联络,那时,我的形体并不向你隐藏……”

三、胎儿和婴孩应一视同仁。《出埃及记》第二十一章二十二节:“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堕胎……”(应译作早产)所用指胎儿的字,原是Yeled,与小孩甚至少年人都是同一个字。

四、《路加福音》第十八章十五节:耶稣吩咐门徒,要让孩子到他那里,并说:“因为在神国的,正是这样的人。”表明他重视小孩,视他们如成人一样。

五、圣经多次禁止杀人,《出埃及记》第二十三章七节:“因我必不以恶人为义。”(参出二十13、申五17)在《诗篇》第一二七篇三节更说:“儿女是耶和华所赐的产业。所怀的胎,是他所给的赏赐。”

神的儿子既为救赎世人死在十字架上,人生命的宝贵自是不可言喻,因为人是照着神的形象被造,故此生命是神圣的。初期教会一反当时的文化,严谨地禁止堕胎,弃婴或杀婴,这在当时很独特。第二世纪留存的一封信,认为基督徒对婚姻的重视、不抛弃自己的孩子是很独特的。第二世纪的“巴拿巴书信”“教会信徒问答”及后来的特士良(Tertullian)、耶柔米(Jerome)、奥古斯丁(Augustine)的护教作品都反对堕胎,认为是谋杀,因胎儿自始便是一个人,不是无生命的一团东西。直到二十世纪,教会及传教士仍在各地建立育婴所、孤儿院、女子学校、医院,亦照顾老弱,这些高贵行为,是建基于基督徒对生命有更高价值的观念,也构成所谓西欧文化的基础。

在希腊及罗马顶峰时代,人的生命没有因国家升平而被提高,堕胎及弃婴很普遍,故当希律王一怒之下,尽杀伯利恒四境两岁以下男孩,不是奇事。从这角度看,基督降生,成为无助的婴孩,实匪夷所思。

芝加哥(Chicago)远东研究院,在撒玛利亚研究古巴勒斯坦文化,发觉庙院外有很多广口瓶,其中尽是婴孩遗骸,原来是亚哈王时亚斯他录庙献婴的残留;印度恒河,每年吞噬千百女婴;太平洋岛屿,不但以女婴献祭,甚至用少女作取悦神祗的祭物。A.史密夫的《列国财富》中,述及十八世纪中叶,中国大城市一些人,因不愿分薄家庭财富而把婴孩,尤其是女的交人抛弃,社会竟有人以此“服务”维生!这些现象显示,在没有基督教福音传到之处,人的生命是卑贱的。

九十年代,美国俄勒冈州(Oregon)曾举行投票,要在**、**及母亲生命危险外禁止堕胎,另一条要少女通知父母才可堕胎,可惜未通过。使人不安的,有近四成基督徒亦反对!又在堕胎少女中,六分之一自认是基督徒,有些还是父母认可的!教会要正视这问题,因为这表示我们没有“不要效法这个世界。只要心意更新而变化”(罗十二2),反是被世界同化了,在教导下一代上失败,任由不信的人垄断公立学校及其课程,也没有注意传媒,尤其是电视对年轻人的影响。这是我们应在神前懊悔求赦的。

我们若明白神的心意,要力挽狂澜,不能单凭空谈,而是经过祷告后,有实际的行动。可以参加“选择生命”机构作义工、辅导员,去信议员、报章发表意见,或派发反堕胎单张及小册子,使人知道真相。开放自己的家庭给未婚妈妈,或领养私生子。****可能收一时之效,但若取激烈行动,甚或伤人毁物,是血气之勇,反被人认为是宗教狂热分子,不但不能帮助堕胎者,更失了义正词严的立场。不要忘记堕胎只是罪恶势力冰山之顶,只有当社会人士看见自己的罪,来到十字架下,才是真正的转机。

堕胎合法化后又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是非混淆,把罪行看作可接受的标准,无异在善恶之战中,城墙已毁,似是守无可守了。但初期教会也是在这情况下长成,只是他们的生命是他们的力量,他们在世是作客,在世却是出世的,望我们也有这样的心志。

一九九五年时,“搭救运动”的姐妹与一名叫诺玛的女子交友,请她到教会聚会,她说已二十多年没有踏入教会之门,那天她听到“神爱世人”的信息,大受感动,认罪悔改,打开心门接受基督。原来她就是一九七三年时堕胎案的主角“路尔”!她自是成了有力的选择生命者。笔者以为,基督的福音才是最有力的反堕胎策略。

一、讨论如何在教会中,研究基督徒与堕胎的问题?

二、若你的未婚儿女或妹妹怀孕,思想她将面对的各种问题,你预备怎样帮助她?

三、如何教导年轻女基督徒避免及拒绝婚前性行为?

四、教会可如何帮助未婚母亲?

www.family.org)

温馨提示:您随时都可以用鼠标在阅读页面划词,会调出百科对该词的注释
当他人从你分享的链接访问本页面时,每一个访问者的点击,你将获得[1阅点] 的奖励,一个IP计算一次.

打开手机扫描阅读

书架 书评

上一页
美国及普世性道德日走下坡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欧美社会受自由歪风影响,公开漠视传统道德,实行“性开放”,私生子问题亦接踵而至。美国激进的堕胎阵营,在一九六七年提出“堕胎是妇女的基本权利”,认为妇女有权处置自己身体及胎儿,选择堕胎或怀孕,但这与当时很多政府法例相抵触。一九七三年,美国倾向自由开放的最高法院,在“路尔对维特案”(Roe·v·Wade)中,裁定妇女在受孕的最初一季时有权选择堕胎;第二季因较危险,州政府可立例限制;第三季,胎儿已能在母体外生存,故生命应受保障。 此判决本是只在最初一季允许妇女选择堕胎,但在自由传媒渲染下,竟被说成“堕胎合法化”令堕胎狂潮一泻千里。妇女解放团体及自由机构如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更是推波助澜,先后兴讼,欲判多州限制堕胎的法例为不合法,并要求所有堕胎合法。很多处于第二、三季的胎儿,被冠以莫须有的名目,结束其生命。最后导致“产中堕胎(partialbirthabortion)”。以“堕胎”之名将正在出生过程的生命杀死,实在是伤天害理。 堕胎被滥用为“避孕”工具后,数字也从一九七三年前的二十多万(估计)急剧上升至每年超过一百五十万!过去三十年
,有四千余万胎儿被杀害。数字亦显示,约三分之一的受孕以堕胎结束;其中约百分之八十为未婚,百分之六十为二十五岁以下。堕胎问题涉及道德、社会、医学、法律、政治、家庭及女权等领域,故三十年来也分割了社会,且因新医学的进展、个人或社团的争讼、立法及经费的改变,而引起广泛的连锁反应,成为棘手问题。 科学家对“身体的一部分”的定义,是指同一基因组成的细胞。移植的器官,因基因不同,要赖特别药物阻止被身体的免疫系统排斥。每一个胎儿都是一个新的个体,有不同的基因,故此造物者把母亲及胎儿的循环系统彻底隔离,才免任何一方受损,胎儿暂栖母腹,像未独立前的孩子住在家中,遇意外事件,母亲及胎儿,可一存一殁,证实是两个不同的生命。“一团细胞组织”,也不正确。科学家指出,自精、卵配合后,一连串惊奇的变化,使这配子分为二百余种不同功能的细胞。 前人以胎动为生命开始,医界依婴儿的心跳或脑波知道其实较早时已开始。其实,生命不因科技可测而定。现在,科技日新月异,约半公斤重的胎儿可以被养大,尚在母腹中的胎儿,藉剖开母腹,接受复杂的手术,且政府及一些保险公司亦照样付账。试管婴儿证明,胎儿在最初
时能在母体外生存,基因分析也可显示其日后的特征! 一九八三年,澳洲墨尔本大学(MelbourneUmiversity,Australia),有一对体外受精的孪儿交合子(试管婴儿),只等其身家百万的父母旅行回来,便植入母亲体内;不料飞机坠毁,留下这对还未成胎的交合子。很多人愿作借腹母亲,澳洲国会为这双可能是遗产的合法“承继人”激辩了多日!谁说胎儿没有位格?天主教及大多数基督教学者亦同意,**及卵子既已配合就有了“位格”。在圣经中,当天使告诉马利亚要从圣灵怀孕时,他所指的圣者已是有位格的人,也是完全的神(见《路加福音》第一章)。 首先要指出,宪法并未赋予妇女任何基本权利,且在文明社会,任何人的权利皆以不伤害他人生命为本。生存权利,不受年龄、种族、智力的影响,不错,在母亲的生命有危险时,医者为了保存她的生命可以牺牲胎儿,但这是极不寻常的,百分之九十九的堕胎,并非因母亲的生命,而是其生活型态使然。 受孕是两个成年人合作的结果,若不愿怀孕,只有保持贞洁一途,因没有任何避孕工具万无一失。堕胎者把怀孕当作可羞和负累,置母亲与孩子于敌对,该不是大部分妇女同意的吧?况且
,生产后的十多年养育,要更多牺牲,难道可以同样理由把孩子杀死吗? 堕胎阵营常自称“赞成选择”,(peochoice)但选择什么呢?反堕胎者亦赞成选择,包括住区、职业、学校、政府、宗教自由……其实,大部分反堕胎者力主自由和平等,但反对虐待儿童及妇女、凶杀、施暴,因这危害他人安全。相反地,堕胎阵营赞成选择,其实只是选择堕胎,每年夺去七十五万女孩“生命的选择”。她们为何反对少女听取父母及丈夫(或男友)的意见。为何反对有二十四小时冷静考虑的时间,亦反对有“选择生命”辅导?难道一时冲动是最好的选择? 不要忘记胎儿还有父亲。父亲常为此而受很大的创伤,且私隐权应该在生存权之下,否则杀人犯法者必三缄其口。注意,大夫执行堕胎手术,并不减少堕胎者的责任及良心要承受的谴责。 六、堕胎权利保证妇女解放及男女平等 妇女解放运动先锋,如苏珊·安东尼(SusanB·Anthony),为妇女争得投票权,是强力反堕胎者,称之为“谋杀孩子”,痛骂力主堕胎合理者剥削妇孺;伊利沙伯·斯坦顿(ElizabethStanton)则说:“妇女曾被人当财产,但当妇女把自己的孩子当作货物,可以随一己的喜
好抛掉,那更是一种贬黜了。” 堕胎运动推动者,如桑格(M·Sanger)等,曾承认故意把堕胎带进妇解运动,以得更大支持。今天,很多妇女解放者支持“选择生命”(prolife),如艾丽丝·保罗,(Alicepaul)其他如“尊重生命女权组织”(Feministsforlife),仍极力反对堕胎,并曾称堕胎阵线为“妇解恐怖分子”——不惜杀生以达其教条! 堕胎阵营的主要机构“亲子计划”(plannedparental)的口号:“没有不想要的孩子!”看似有理,实质上却是主张堕胎。在其九十年代一份年报中指出,引导十二万多妇女堕胎,却只有四千七百个案是帮助父母亲养育孩子。其实,约有一百五十万个家庭等待领养孩子,问题是堕胎者漠视生命,不要怀孕的麻烦。他们又称:不想要的孩子易爱虐待,堕胎会减低虐孩事件。事实上适得其反,在一九七三年,就是所谓堕胎合法开始时,美国共有十六万宗虐儿案件;及后十年,这数字上升了五倍;九十年代,竟有二百五十万宗;近年,杀害孩子的案件每年递增!是因孩童与胎儿只是年龄的差别吧!胎儿既可堕去,孩子也可杀了。 多年来,盖洛普公司(TheGallupOrgani
zation)及各大报章刊物的民意调查显示,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人认为不可堕胎;百分之五十的人认为不应堕胎,只在**、**、健康等特殊情况下可以堕胎;约百分之十五至二十余,认为因经济、事业、方便、无男子负责、情绪等可以堕胎。一般人对此并不知情,以为堕胎代表了大部分妇女。 非裔和西裔在百分比上虽较高,但以总数计,大多数堕胎及支持堕胎者,却是中上阶层的人。他们称,估计五千至上万人将因非法堕胎而死亡,但在“路尔对维特案”之前,一般总计,包括堕胎机构“亲子计划”发表的数字,在一九七三年前的二十五年代,因广泛应用抗生素,死亡率大减,一九七二年时只有三十九宗。 其实,很多非宗教人士亦反对堕胎,维持道德水平人人有责,不论是否有宗教背景,更不能说因宗教人士反对就可置之不理。威廉·克里(WilliamCarey)在印度传道时,力争不可烧死寡妇陪葬,最后成功。当无辜者的性命攸关时,他没有以其道德观念源于基督教而闭口,事实上,大多基本律法都源于圣经教训,若照堕胎者所言,恐没有多少法律留存,社会亦全无法纪了。 七十年代末,美国停止统计堕胎死亡数字,故一九八一年堕胎阵营称
无人因堕胎死亡,这是不可思议的,其实美国妇产科刊物及其他统计不时透露堕胎死亡数字。因为手术无例外地有并发症,但堕胎后因肺炎、腹膜炎、流血、宫外孕而死亡,死亡原因栏却没有注明是堕胎。 堕胎也有后遗症,因内疚而自杀比常人多九倍;日后有**外孕、不育、前置胎盘、乳癌,是三至十倍;再怀孕时,早产、婴儿重量不足等都比正常妇女为高。证明堕胎并非无后果的手术,可惜堕胎中心并不把这些告诉求助的妇女。 一、生命自受孕开始,《耶利米书》第一章五节:“我未将你造在腹中,我已晓得你,你未出母胎,我已分别你为圣。我已派你作列国的先知。”《路加福音》第一章四十三至四十四节:“我主的母到我这里来……因为你问安的声音一入我耳,我腹里的胎就欢喜跳动。”(又罗九11)这几节经文指出,远在出生前,神已把胎儿看作完全的个体。 二、胎儿不是一团细胞。《诗篇》第一三九篇十五节:“我在暗中受造,在地的深处被联络,那时,我的形体并不向你隐藏……” 三、胎儿和婴孩应一视同仁。《出埃及记》第二十一章二十二节:“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堕胎……”(应译作早产)所用指胎儿的字,原是Yeled,与小孩
甚至少年人都是同一个字。 四、《路加福音》第十八章十五节:耶稣吩咐门徒,要让孩子到他那里,并说:“因为在神国的,正是这样的人。”表明他重视小孩,视他们如成人一样。 五、圣经多次禁止杀人,《出埃及记》第二十三章七节:“因我必不以恶人为义。”(参出二十13、申五17)在《诗篇》第一二七篇三节更说:“儿女是耶和华所赐的产业。所怀的胎,是他所给的赏赐。” 神的儿子既为救赎世人死在十字架上,人生命的宝贵自是不可言喻,因为人是照着神的形象被造,故此生命是神圣的。初期教会一反当时的文化,严谨地禁止堕胎,弃婴或杀婴,这在当时很独特。第二世纪留存的一封信,认为基督徒对婚姻的重视、不抛弃自己的孩子是很独特的。第二世纪的“巴拿巴书信”“教会信徒问答”及后来的特士良(Tertullian)、耶柔米(Jerome)、奥古斯丁(Augustine)的护教作品都反对堕胎,认为是谋杀,因胎儿自始便是一个人,不是无生命的一团东西。直到二十世纪,教会及传教士仍在各地建立育婴所、孤儿院、女子学校、医院,亦照顾老弱,这些高贵行为,是建基于基督徒对生命有更高价值的观念,也构成所谓西欧文化的基础。
在希腊及罗马顶峰时代,人的生命没有因国家升平而被提高,堕胎及弃婴很普遍,故当希律王一怒之下,尽杀伯利恒四境两岁以下男孩,不是奇事。从这角度看,基督降生,成为无助的婴孩,实匪夷所思。 芝加哥(Chicago)远东研究院,在撒玛利亚研究古巴勒斯坦文化,发觉庙院外有很多广口瓶,其中尽是婴孩遗骸,原来是亚哈王时亚斯他录庙献婴的残留;印度恒河,每年吞噬千百女婴;太平洋岛屿,不但以女婴献祭,甚至用少女作取悦神祗的祭物。A.史密夫的《列国财富》中,述及十八世纪中叶,中国大城市一些人,因不愿分薄家庭财富而把婴孩,尤其是女的交人抛弃,社会竟有人以此“服务”维生!这些现象显示,在没有基督教福音传到之处,人的生命是卑贱的。 九十年代,美国俄勒冈州(Oregon)曾举行投票,要在**、**及母亲生命危险外禁止堕胎,另一条要少女通知父母才可堕胎,可惜未通过。使人不安的,有近四成基督徒亦反对!又在堕胎少女中,六分之一自认是基督徒,有些还是父母认可的!教会要正视这问题,因为这表示我们没有“不要效法这个世界。只要心意更新而变化”(罗十二2),反是被世界同化了,在教导下一代上失败,任由不信
的人垄断公立学校及其课程,也没有注意传媒,尤其是电视对年轻人的影响。这是我们应在神前懊悔求赦的。 我们若明白神的心意,要力挽狂澜,不能单凭空谈,而是经过祷告后,有实际的行动。可以参加“选择生命”机构作义工、辅导员,去信议员、报章发表意见,或派发反堕胎单张及小册子,使人知道真相。开放自己的家庭给未婚妈妈,或领养私生子。****可能收一时之效,但若取激烈行动,甚或伤人毁物,是血气之勇,反被人认为是宗教狂热分子,不但不能帮助堕胎者,更失了义正词严的立场。不要忘记堕胎只是罪恶势力冰山之顶,只有当社会人士看见自己的罪,来到十字架下,才是真正的转机。 堕胎合法化后又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是非混淆,把罪行看作可接受的标准,无异在善恶之战中,城墙已毁,似是守无可守了。但初期教会也是在这情况下长成,只是他们的生命是他们的力量,他们在世是作客,在世却是出世的,望我们也有这样的心志。 一九九五年时,“搭救运动”的姐妹与一名叫诺玛的女子交友,请她到教会聚会,她说已二十多年没有踏入教会之门,那天她听到“神爱世人”的信息,大受感动,认罪悔改,打开心门接受基督。原来她就是一九七三年时堕胎案的主
角“路尔”!她自是成了有力的选择生命者。笔者以为,基督的福音才是最有力的反堕胎策略。 一、讨论如何在教会中,研究基督徒与堕胎的问题? 二、若你的未婚儿女或妹妹怀孕,思想她将面对的各种问题,你预备怎样帮助她? 三、如何教导年轻女基督徒避免及拒绝婚前性行为? 四、教会可如何帮助未婚母亲? www.family.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