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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死刑该废?

跨世纪伦理地图 by 苏颖智

个案讨论

个案一

一位曾强奸十一位妇女,又杀害了其中五人的罪犯,被捕后接触到福音,信了主,深感自己罪孽深重,在法庭上诚实认罪,且向受害者家人流泪道歉。其中两家人是信主的,很受感动,恳求法官免他死刑,但其他受害的家人却十分激动,仍强烈要求判他死刑。

你觉得这人应被处死吗?

个案二

《六十分钟时事杂志》曾报导美国三宗错判死刑的案件,其中二人是被警察屈打成招和伪造假证入罪的,另一人则是替人顶罪,想不到结局是死刑,到法官判决时,大声呼冤,可惜上诉已无补于事。几年后,真正的凶手再度犯案,全盘招认,举国哗然,可惜有人已枉死了。为此,有人提出废除死刑。

你认为应废除死刑吗?为什么?

前言

随着社会开放,民主制度普及,人对人权、自由的要求亦愈来愈高。表面看来,人对生命的尊严及生存权愈来愈重视,很多国家已废除了死刑,囚犯的权利受到尊重,劳工的权益亦远胜往昔。对各种绝症,医学界不惜花钱去研究,尽量医治,甚至不惜巨大代价去延长人的生命……但矛盾的是,愈来愈多国家对堕胎却持放任态度,许多胎儿因而死于非命,这是珍惜别人生命的做法吗?美国有些反堕胎的人士,竟杀害一些为人堕胎的医生,并破坏其诊所,这又是否珍惜别人生命的做法?另一方面,先进国家不惜花费大量金钱做医学研究,为了要延长绝症病人的生命,却同时成全末期病人安乐死,使他们早些离世,这是否矛盾?我们见到愈来愈多谋杀案发生,特别是在民主国家如美国、澳洲、加拿大等,多次出现集体屠杀事件,而死囚还高呼废除死刑,这又是否合理?

从人的表现来看,民主自由带来的,不一定是尊重别人的生命,反而是更高举自己的自由与权利。现在一般人所要求的人权,根本就是“我喜欢做什么就做什么!”信徒应如何看人的生命?应如何看死刑、战争、堕胎、安乐死?若随从世人的看法,必给自己带来矛盾、困惑和无所适从的感觉,我们必须要回到圣经,明白神的看法。

从圣经看死刑

到底应否废除死刑?这问题在基督教圈子中一直争论不休,随着人权日益被重视,不独执行死刑的方法不断改良,务求让死者死得“舒服”,而且还愈来愈多国家废除死刑。到底应否废除死刑?圣经如何回应这问题?实在值得我们探讨。

赞成死刑之根据

1.没有死刑,神的救恩不能成就。①

耶稣基督必须受死,他的血才能洗净我们的罪,要是他不上十字架,我们的罪也无法洗清,所以若废除死刑,我们也不能得救了。但问题是:今天废除死刑,与二千年前主钉十字架有何关系?

2.死刑有阻吓作用②

如果没有死刑,罪恶就会更加严重,因死刑有阻吓犯罪的作用。事实是否如此?在中国,每月都有公审大会,每次的审判都会有十多至数十人被枪毙,而且不单是枪毙,在行刑之前,罪犯还要公开游街示众。为什么已处决了那么多人,还不断有人犯罪?这是令我们困惑的地方,亦叫我们好好反省“死刑能阻吓犯罪”的论调。

3.若不以死刑对付重犯,对大众不公平。③

这是特别针对那些死不悔改、誓不回头的罪犯来说的。例如在深圳有一个杀人犯,已经杀了不知多少人,但在临行死刑之前竟然还在笑!他当时的样子简直是目中无人,因他认为自己不枉此生,杀了那么多人是件了不起的事,更认为自己是“享尽今生”,包括玩女人。要杀的、偷的、抢的、享受的、虐待的,全都做尽,故死而无憾。对着这样的人,我们应否处死他呢?明知他是死不悔改的,若给他自由,他肯定又会再去杀人。

在澳洲,曾有一个杀人和强奸犯,接受《六十分钟时事杂志》节目访问。当他被问及如万一获释放,他会怎样呢?他答说:将会继续杀人和强奸!其实他已经强奸了十三个人,每次都将受害人杀掉并毁尸灭迹。最后由于有一个受害者幸运逃离魔掌才揭发此事。警方后来发现他所有犯罪的线索都吻合,便起诉他。在办案期间,向他查证时,他还傲慢地嘲笑警方的办事能力。他的狂莽嚣张使律师不愿意为他辩护。对着这样的人,我不知道应怎办。其实一直以来,我都不赞成死刑,但对着这样的人,我内心就会觉得矛盾,因为若给他自由,对整个社会都不公平;若把他长期拘留在监仓,他同样会杀害其它囚犯,甚至狱卒。他在狱中或狱外都没有分别,因他已嗜杀成性,觉得这是一种刺激及正常的行为。对这种人,若不执行死刑,就会产生很多问题,且对其他人不公平。

4.圣经容许死刑

在旧约时代,最少有十九项罪行可判死刑,这包括:杀人、违抗祭司和法官的判决、在法庭上作假证供陷害他人、牛主疏忽让牛触死他人、敬拜其它神明、咒诅亵渎神、行邪术或巫术、召鬼问卜解梦、冒充神的先知或作别神的先知、在安息日工作、男子与男子(或女子与女子)发生性关系、人与动物发生性关系、婚外性行为、婚前性行为、强奸、乱伦、忤逆及殴打咒骂父母、绑架他人为奴隶、祭司喝酒后进会幕、迁移会幕时搬运工人触到圣物等。

此外,旧约里还提到很多“从民中剪除”的刑罚。如利未记二十章18节:“妇人有月经,若与她同房,露了她的下体,就是露了妇人的血源,妇人也露了自己的血源,二人必从民中剪除。”什么是剪除?根据上文,绝大部分的解经家都相信并不是开除会籍(Excommunication)这么简单。原因是:开除了某人的会籍后,他又能到哪里去?这样的事情在当时是不存在的。从旧约圣经看,“从民中剪除”往往与“必被治死”相题并论,亦即表示“从民中剪除”是与死刑有关。若从这角度看,旧约经文里有很多地方也提及死刑。

反对死刑的根据

1.唯独神有权取去人的生命

大部分人都会同意,生命是神创造的,因此,唯独神才有权取去人的生命。不过,我们仍会问:若神默示的圣经容许执法者、统治者对某些罪犯执行死刑,那有何不可?难道神的启示是错的吗?

2.人的生命高贵无比

在神所造的万物中,人的生命比一切都尊贵,所以人为万物之灵。因这缘故,我们不能随便糟蹋神这独特的创造,更断不能夺去他人的生命。

3.该隐谋杀兄弟却不用受死

根据创世记四章1至16节,该隐谋杀了他的兄弟却没有被处死,可见在以色列人的早期并没有死刑存在。不过,这个论点并非有力,因为发展到摩西时代,律法已说明有些罪是要判死刑的,那么“以前没有”就不可成为藉口了。

4.大卫犯了奸淫及杀人却没有被处死

根据撒母耳记下十一章1至12、15节,大卫曾犯了奸淫及杀人罪却没有被处死,既是这样,今天也不应该有死刑。但我们要小心,执法者、在位者知法犯法,逃避处罚并不可成为废除死刑的根据。

5.杀人者的罪,不是由人来追讨

这种说法的根据是源於创世记九章1至7节:“神赐福给挪亚和他的儿子,对他们说:‘你们要生养众多,遍满了地。凡地上的走兽和空中的飞鸟都必惊恐,惧怕你们,连地上一切的昆虫并海里一切的鱼都交付你们的手。凡活着的动物都可以作你们的食物。这一切我都赐给你们,如同菜蔬一样。唯独肉带着血,那就是他的生命,你们不可吃。流你们血、害你们命的,无论是兽是人,我必讨他的罪,就是向各人的弟兄也是如此。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你们要生养众多,在地上昌盛繁茂。’”这段经文清楚指出,“流你们血、害你们命的,无论是兽是人,我必讨他的罪,就是向各人的弟兄也是如此。”这段经文说明了追讨杀人者的罪,是神而不是人。不过,整段经文并没有“不可以行死刑”的意思。

两派人士对死刑的立场如此分岐,主要原因是在引用圣经时,观点都是十分片面。通常都只是抽取适合自己观点的经文来用,要是不适合自己的经文,就略过不提。耶和华见证人教派明显就是片面解经的例子,又如传道人梁日华的例子,他抽取圣经中合自己用的经文来用,而那些不合用的也照样歪曲事实来用,他主张信徒饮双氧水,但在圣经里找不到这样的教导,他便硬将“活水”说成是双氧水。如果我们是真正以经解经的话,必须要承认一件无法逃避的事实,就是在旧约及新约时代,都有死刑存在。在新约圣经中,由始至终,看不到神永久废除死刑的意思,连耶稣基督也须上十字架。所以我们必须承认,一方面基督徒绝对不该取去或伤害他人的生命,但在面对一些不属于神的政府或政权时,实不能将这最高的天国标准(HigherRule或HigherLaw)强加于他们身上,要他们遵从。因这缘故,教会应该有自己的原则,但不能强要世俗社会与自己的原则认同。另一方面,当我们发觉到社会有明显违背神心意的地方就要说出来,无论是同性恋、同居,又或是娶小老婆等种种道德问题,要是我们保持缄默,便会导致严重的后果,自己也会身受其害。总括来说,笔者不赞成滥用死刑,但若杀人及严重威胁别人生命者屡错不改,为制止他们继续作恶害人,就应施行死刑。

值得考虑的因素

1.死刑能阻吓罪犯吗?

答案是相对性的,不是绝对的。有死刑不一定可以阻吓罪犯,但没有死刑亦不一定不能阻吓人犯罪。实际上这是很难下定论的,因有些人宁愿死也不愿被判终身监禁。问题的关键不是应否用死刑来阻吓罪恶发生,而是到底我们的使命感有多强。因为唯一能真正改变人心的,就只有福音,没有任何其它的方法。

我个人就不相信死刑可减少罪恶发生的。只要我们看看今天中国内地和香港的情况就知道了,内地有死刑而香港则废除死刑多年,但两地比较,哪里的罪案更多呢?

2.为何新约闭口不言?

在新约圣经里,完全没有提及要有死刑,但亦从来没有说过要废除死刑。我们要问“为什么呢?”我相信在今世,有没有死刑都不能解决社会上的罪恶,要解决始终要等候弥赛亚国度的来临。讨论这问题,目的是要让我们看到一些更高的原则。从约翰福音八章1至11节以及主的被钉,我们能清楚知道当时律法是有死刑的,只是新约没有这方面的教导而已。

3.主耶稣对律法有更高层次的诠释

“你们听见有吩咐古人的话,说:‘不可杀人’……只是我告诉你们…凡骂弟兄是拉加的,难免公会的审断。”(太五21-22)耶稣基督对律法有更高层次的诠释,如“你们听见有话说:‘不可奸淫。’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太五27-28)他的话给我们很多启示,我们千万不要以为一定要把人杀掉才算真的杀人,其实只要对人有恨意就已经是在杀人了。然而,这种高超的层次是要到弥赛亚国度来临时才会彻底实现。

4.主赦免淫妇,是否暗示他废除了淫乱犯的死刑?

耶稣基督对一些在旧约里不能赦免的罪人,有自己不同的处理方法。有人把一个在行淫时被拿的妇人,推到他面前。耶稣为她解窘,然后对她说:“没有人定你的罪吗?”妇人说:“没有。”原来那些逼迫她的人,从老到少,已经一个一个离开了。耶稣便说:“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从此不要再犯罪了。”(参约八1-11)这是否暗示,最低限度,耶稣已废除了这方面的死刑呢?我们不太清楚,但至少我们知道,对着一个犯了奸淫或淫乱的妇人,耶稣基督还是有恩惠给她。我们也必须注意,今天在教会里,要是有这样的人,我们是要将她置诸死地,叫她永不超生?到底我们是要对付罪,还是要对付罪人呢?这是我们必须分清楚的。耶稣基督的重点是对付罪,而不是对付罪人,他是要将罪恶消灭净尽,而不是要把罪人置诸死地。

5.对非危害他人生命的罪之处理

对付如奸淫、同性恋、虐待父母等这类罪人,笔者认为应判监或施予处罚、惩戒,使他们知道那是罪,须痛改前非。

6.对付死不悔改的犯人

每个社会都会有人利用律法漏洞,满足一己私欲,就如上述那个在《六十分钟时事杂志》节目里的强奸杀人犯,当被问及若有一日重获自由,他会做什么?他居然说会继续做过去做的事(即杀人和强奸)。对这样的人,政府应否用大量公帑来养活他,然后再给他机会在日后继续行恶?有些人说怎样也不应杀人,要是他获释放,就用四个警察轮更看管他。果真如此,我们不知要缴多少税才能照顾这类人了。要是每个犯人都要劳动四个警察来轮更看管,有可能吗?最大的问题是,他可能会把警察也杀掉,到时又怎样呢?这类罪犯,笔者赞成用死刑对付。

7.罗马官佩剑是否暗示可以有死刑?

这只是反映了当日有死刑的存在。虽然圣经里从来没有明说一定要废除死刑,但笔者基本上不赞成有死刑,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我们才被迫要这样做。例如:那些死不悔改的人,他们清楚知道自己的罪,却不断强调自己就是这样,坚持以杀人为乐。对这种人,我们倒不如成全他们,让他们死。因为他们所抱的态度是你不杀我,我就会杀你。他们充满仇恨,他们的存在带有杀伤性及危险性。对这种人,我觉得法律应考虑执行死刑。但对任何一个承认自己的罪又真心悔改的人,社会应给他一个机会。要是不给他机会,我们似乎亏欠了神所创造的人,亦亏负了神创造人的心意。

注释

1.罗秉祥,《黑白分明──基督教伦理纵横谈》,香港:宣道出版社,1992,第158页。

2.罗秉祥,第140页。

3.NormanGeisler,ChristianEthics:OptionsandIssues(GrandRapids,MI:BakerBookHouse,1989),112.

4.罗秉祥,第154页。

参考书目

1.NormanGeisler,ChristianEthics:OptionsandIssues(GrandRapids,MI:BakerBookHouse,1989.)

2.LloydR.Bailey,CapitalPunishment:WhattheBiblesays?(Nashville,USA:Abington,1987.)

3.T.B.Maston,ChristianityandWorldIssues(NewYork,NY:TheMcmilliamCo.,1957.)

4.JohnHowardYoder,TheChristianandCapitalPunishment(Newton,Kansas:FaithandLifePress,1961.)

5.罗秉祥《黑白分明――基督教伦理纵横谈》,香港:宣道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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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讨论 个案一 一位曾强奸十一位妇女,又杀害了其中五人的罪犯,被捕后接触到福音,信了主,深感自己罪孽深重,在法庭上诚实认罪,且向受害者家人流泪道歉。其中两家人是信主的,很受感动,恳求法官免他死刑,但其他受害的家人却十分激动,仍强烈要求判他死刑。 你觉得这人应被处死吗? 个案二 《六十分钟时事杂志》曾报导美国三宗错判死刑的案件,其中二人是被警察屈打成招和伪造假证入罪的,另一人则是替人顶罪,想不到结局是死刑,到法官判决时,大声呼冤,可惜上诉已无补于事。几年后,真正的凶手再度犯案,全盘招认,举国哗然,可惜有人已枉死了。为此,有人提出废除死刑。 你认为应废除死刑吗?为什么? 前言 随着社会开放,民主制度普及,人对人权、自由的要求亦愈来愈高。表面看来,人对生命的尊严及生存权愈来愈重视,很多国家已废除了死刑,囚犯的权利受到尊重,劳工的权益亦远胜往昔。对各种绝症,医学界不惜花钱去研究,尽量医治,甚至不惜巨大代价去延长人的生命……但矛盾的是,愈来愈多国家对堕胎却持放任态度,许多胎儿因而死于非命,这是珍惜别人生命的做法吗?美国有些反堕胎的人士,竟杀害一些为人堕胎的医生,并破坏其诊所,这
又是否珍惜别人生命的做法?另一方面,先进国家不惜花费大量金钱做医学研究,为了要延长绝症病人的生命,却同时成全末期病人安乐死,使他们早些离世,这是否矛盾?我们见到愈来愈多谋杀案发生,特别是在民主国家如美国、澳洲、加拿大等,多次出现集体屠杀事件,而死囚还高呼废除死刑,这又是否合理? 从人的表现来看,民主自由带来的,不一定是尊重别人的生命,反而是更高举自己的自由与权利。现在一般人所要求的人权,根本就是“我喜欢做什么就做什么!”信徒应如何看人的生命?应如何看死刑、战争、堕胎、安乐死?若随从世人的看法,必给自己带来矛盾、困惑和无所适从的感觉,我们必须要回到圣经,明白神的看法。 从圣经看死刑 到底应否废除死刑?这问题在基督教圈子中一直争论不休,随着人权日益被重视,不独执行死刑的方法不断改良,务求让死者死得“舒服”,而且还愈来愈多国家废除死刑。到底应否废除死刑?圣经如何回应这问题?实在值得我们探讨。 赞成死刑之根据 1.没有死刑,神的救恩不能成就。① 耶稣基督必须受死,他的血才能洗净我们的罪,要是他不上十字架,我们的罪也无法洗清,所以若废除死刑,我们也不能得救了。但问题是:今天废除死刑,
与二千年前主钉十字架有何关系? 2.死刑有阻吓作用② 如果没有死刑,罪恶就会更加严重,因死刑有阻吓犯罪的作用。事实是否如此?在中国,每月都有公审大会,每次的审判都会有十多至数十人被枪毙,而且不单是枪毙,在行刑之前,罪犯还要公开游街示众。为什么已处决了那么多人,还不断有人犯罪?这是令我们困惑的地方,亦叫我们好好反省“死刑能阻吓犯罪”的论调。 3.若不以死刑对付重犯,对大众不公平。③ 这是特别针对那些死不悔改、誓不回头的罪犯来说的。例如在深圳有一个杀人犯,已经杀了不知多少人,但在临行死刑之前竟然还在笑!他当时的样子简直是目中无人,因他认为自己不枉此生,杀了那么多人是件了不起的事,更认为自己是“享尽今生”,包括玩女人。要杀的、偷的、抢的、享受的、虐待的,全都做尽,故死而无憾。对着这样的人,我们应否处死他呢?明知他是死不悔改的,若给他自由,他肯定又会再去杀人。 在澳洲,曾有一个杀人和强奸犯,接受《六十分钟时事杂志》节目访问。当他被问及如万一获释放,他会怎样呢?他答说:将会继续杀人和强奸!其实他已经强奸了十三个人,每次都将受害人杀掉并毁尸灭迹。最后由于有一个受害者幸运逃离魔掌才揭发此事
。警方后来发现他所有犯罪的线索都吻合,便起诉他。在办案期间,向他查证时,他还傲慢地嘲笑警方的办事能力。他的狂莽嚣张使律师不愿意为他辩护。对着这样的人,我不知道应怎办。其实一直以来,我都不赞成死刑,但对着这样的人,我内心就会觉得矛盾,因为若给他自由,对整个社会都不公平;若把他长期拘留在监仓,他同样会杀害其它囚犯,甚至狱卒。他在狱中或狱外都没有分别,因他已嗜杀成性,觉得这是一种刺激及正常的行为。对这种人,若不执行死刑,就会产生很多问题,且对其他人不公平。 4.圣经容许死刑 在旧约时代,最少有十九项罪行可判死刑,这包括:杀人、违抗祭司和法官的判决、在法庭上作假证供陷害他人、牛主疏忽让牛触死他人、敬拜其它神明、咒诅亵渎神、行邪术或巫术、召鬼问卜解梦、冒充神的先知或作别神的先知、在安息日工作、男子与男子(或女子与女子)发生性关系、人与动物发生性关系、婚外性行为、婚前性行为、强奸、乱伦、忤逆及殴打咒骂父母、绑架他人为奴隶、祭司喝酒后进会幕、迁移会幕时搬运工人触到圣物等。 此外,旧约里还提到很多“从民中剪除”的刑罚。如利未记二十章18节:“妇人有月经,若与她同房,露了她的下体,就是露了妇人的血
源,妇人也露了自己的血源,二人必从民中剪除。”什么是剪除?根据上文,绝大部分的解经家都相信并不是开除会籍(Excommunication)这么简单。原因是:开除了某人的会籍后,他又能到哪里去?这样的事情在当时是不存在的。从旧约圣经看,“从民中剪除”往往与“必被治死”相题并论,亦即表示“从民中剪除”是与死刑有关。若从这角度看,旧约经文里有很多地方也提及死刑。 反对死刑的根据 1.唯独神有权取去人的生命 大部分人都会同意,生命是神创造的,因此,唯独神才有权取去人的生命。不过,我们仍会问:若神默示的圣经容许执法者、统治者对某些罪犯执行死刑,那有何不可?难道神的启示是错的吗? 2.人的生命高贵无比 在神所造的万物中,人的生命比一切都尊贵,所以人为万物之灵。因这缘故,我们不能随便糟蹋神这独特的创造,更断不能夺去他人的生命。 3.该隐谋杀兄弟却不用受死 根据创世记四章1至16节,该隐谋杀了他的兄弟却没有被处死,可见在以色列人的早期并没有死刑存在。不过,这个论点并非有力,因为发展到摩西时代,律法已说明有些罪是要判死刑的,那么“以前没有”就不可成为藉口了。 4.大卫犯了奸淫及杀人却没有
被处死 根据撒母耳记下十一章1至12、15节,大卫曾犯了奸淫及杀人罪却没有被处死,既是这样,今天也不应该有死刑。但我们要小心,执法者、在位者知法犯法,逃避处罚并不可成为废除死刑的根据。 5.杀人者的罪,不是由人来追讨 这种说法的根据是源於创世记九章1至7节:“神赐福给挪亚和他的儿子,对他们说:‘你们要生养众多,遍满了地。凡地上的走兽和空中的飞鸟都必惊恐,惧怕你们,连地上一切的昆虫并海里一切的鱼都交付你们的手。凡活着的动物都可以作你们的食物。这一切我都赐给你们,如同菜蔬一样。唯独肉带着血,那就是他的生命,你们不可吃。流你们血、害你们命的,无论是兽是人,我必讨他的罪,就是向各人的弟兄也是如此。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你们要生养众多,在地上昌盛繁茂。’”这段经文清楚指出,“流你们血、害你们命的,无论是兽是人,我必讨他的罪,就是向各人的弟兄也是如此。”这段经文说明了追讨杀人者的罪,是神而不是人。不过,整段经文并没有“不可以行死刑”的意思。 两派人士对死刑的立场如此分岐,主要原因是在引用圣经时,观点都是十分片面。通常都只是抽取适合自己观点的经文来用,
要是不适合自己的经文,就略过不提。耶和华见证人教派明显就是片面解经的例子,又如传道人梁日华的例子,他抽取圣经中合自己用的经文来用,而那些不合用的也照样歪曲事实来用,他主张信徒饮双氧水,但在圣经里找不到这样的教导,他便硬将“活水”说成是双氧水。如果我们是真正以经解经的话,必须要承认一件无法逃避的事实,就是在旧约及新约时代,都有死刑存在。在新约圣经中,由始至终,看不到神永久废除死刑的意思,连耶稣基督也须上十字架。所以我们必须承认,一方面基督徒绝对不该取去或伤害他人的生命,但在面对一些不属于神的政府或政权时,实不能将这最高的天国标准(HigherRule或HigherLaw)强加于他们身上,要他们遵从。因这缘故,教会应该有自己的原则,但不能强要世俗社会与自己的原则认同。另一方面,当我们发觉到社会有明显违背神心意的地方就要说出来,无论是同性恋、同居,又或是娶小老婆等种种道德问题,要是我们保持缄默,便会导致严重的后果,自己也会身受其害。总括来说,笔者不赞成滥用死刑,但若杀人及严重威胁别人生命者屡错不改,为制止他们继续作恶害人,就应施行死刑。 值得考虑的因素 1.死刑能阻吓罪犯吗? 答案是相
对性的,不是绝对的。有死刑不一定可以阻吓罪犯,但没有死刑亦不一定不能阻吓人犯罪。实际上这是很难下定论的,因有些人宁愿死也不愿被判终身监禁。问题的关键不是应否用死刑来阻吓罪恶发生,而是到底我们的使命感有多强。因为唯一能真正改变人心的,就只有福音,没有任何其它的方法。 我个人就不相信死刑可减少罪恶发生的。只要我们看看今天中国内地和香港的情况就知道了,内地有死刑而香港则废除死刑多年,但两地比较,哪里的罪案更多呢? 2.为何新约闭口不言? 在新约圣经里,完全没有提及要有死刑,但亦从来没有说过要废除死刑。我们要问“为什么呢?”我相信在今世,有没有死刑都不能解决社会上的罪恶,要解决始终要等候弥赛亚国度的来临。讨论这问题,目的是要让我们看到一些更高的原则。从约翰福音八章1至11节以及主的被钉,我们能清楚知道当时律法是有死刑的,只是新约没有这方面的教导而已。 3.主耶稣对律法有更高层次的诠释 “你们听见有吩咐古人的话,说:‘不可杀人’……只是我告诉你们…凡骂弟兄是拉加的,难免公会的审断。”(太五21-22)耶稣基督对律法有更高层次的诠释,如“你们听见有话说:‘不可奸淫。’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
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太五27-28)他的话给我们很多启示,我们千万不要以为一定要把人杀掉才算真的杀人,其实只要对人有恨意就已经是在杀人了。然而,这种高超的层次是要到弥赛亚国度来临时才会彻底实现。 4.主赦免淫妇,是否暗示他废除了淫乱犯的死刑? 耶稣基督对一些在旧约里不能赦免的罪人,有自己不同的处理方法。有人把一个在行淫时被拿的妇人,推到他面前。耶稣为她解窘,然后对她说:“没有人定你的罪吗?”妇人说:“没有。”原来那些逼迫她的人,从老到少,已经一个一个离开了。耶稣便说:“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从此不要再犯罪了。”(参约八1-11)这是否暗示,最低限度,耶稣已废除了这方面的死刑呢?我们不太清楚,但至少我们知道,对着一个犯了奸淫或淫乱的妇人,耶稣基督还是有恩惠给她。我们也必须注意,今天在教会里,要是有这样的人,我们是要将她置诸死地,叫她永不超生?到底我们是要对付罪,还是要对付罪人呢?这是我们必须分清楚的。耶稣基督的重点是对付罪,而不是对付罪人,他是要将罪恶消灭净尽,而不是要把罪人置诸死地。 5.对非危害他人生命的罪之处理 对付如奸淫、同性恋、虐待父母等这类
罪人,笔者认为应判监或施予处罚、惩戒,使他们知道那是罪,须痛改前非。 6.对付死不悔改的犯人 每个社会都会有人利用律法漏洞,满足一己私欲,就如上述那个在《六十分钟时事杂志》节目里的强奸杀人犯,当被问及若有一日重获自由,他会做什么?他居然说会继续做过去做的事(即杀人和强奸)。对这样的人,政府应否用大量公帑来养活他,然后再给他机会在日后继续行恶?有些人说怎样也不应杀人,要是他获释放,就用四个警察轮更看管他。果真如此,我们不知要缴多少税才能照顾这类人了。要是每个犯人都要劳动四个警察来轮更看管,有可能吗?最大的问题是,他可能会把警察也杀掉,到时又怎样呢?这类罪犯,笔者赞成用死刑对付。 7.罗马官佩剑是否暗示可以有死刑? 这只是反映了当日有死刑的存在。虽然圣经里从来没有明说一定要废除死刑,但笔者基本上不赞成有死刑,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我们才被迫要这样做。例如:那些死不悔改的人,他们清楚知道自己的罪,却不断强调自己就是这样,坚持以杀人为乐。对这种人,我们倒不如成全他们,让他们死。因为他们所抱的态度是你不杀我,我就会杀你。他们充满仇恨,他们的存在带有杀伤性及危险性。对这种人,我觉得法律应考
虑执行死刑。但对任何一个承认自己的罪又真心悔改的人,社会应给他一个机会。要是不给他机会,我们似乎亏欠了神所创造的人,亦亏负了神创造人的心意。 注释 1.罗秉祥,《黑白分明──基督教伦理纵横谈》,香港:宣道出版社,1992,第158页。 2.罗秉祥,第140页。 3.NormanGeisler,ChristianEthics:OptionsandIssues(GrandRapids,MI:BakerBookHouse,1989),112. 4.罗秉祥,第154页。 参考书目 1.NormanGeisler,ChristianEthics:OptionsandIssues(GrandRapids,MI:BakerBookHouse,1989.) 2.LloydR.Bailey,CapitalPunishment:WhattheBiblesays?(Nashville,USA:Abington,1987.) 3.T.B.Maston,ChristianityandWorldIssues(NewYork,NY:TheMcmilliamCo.,1957.) 4.JohnHow
ardYoder,TheChristianandCapitalPunishment(Newton,Kansas:FaithandLifePress,1961.) 5.罗秉祥《黑白分明――基督教伦理纵横谈》,香港:宣道出版社,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