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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基础释经法 by 苏克

三、经文受文化限制至哪种度?

解经家面对最重要的问题,是经文有否受到文化约束?是否有些经文受文化限制,仅适用於当时,不适用於我们的文化?还是圣经中所有记载对我们仍有约束力?文化背景对圣经的现实意义有多少的限制?假若某些经文有文化限制,我们如

何决定哪些在今天仍适用?哪些却不?

有些人辩称,既然现今已没有奴隶制度,因此以弗所书六章五节对奴仆的命令与我们毫无关系,在同一段内容提及的妻子要顺服丈夫的命令,对现代人亦不合时宜了。然而,这样的见解忽略了一个事实,就是尽管现代已没有圣经时代的奴仆制

度,但命令背後的原则於今日的雇佣关系上仍然适用。圣经中有关妻子顺服丈夫的命令,没有一处可以废掉。还有,在提摩太前书二章十二节不许女人教导男人的命令是否受文化限制?圣经中形容同性恋行为所用的字眼是否只限於圣经时代?

解释圣经的人有两项任务:决定经文对当时文化下的读者有何意义,以及决定经文对我们有何意义。因此,文化的现实意义是非常重要的。

由此证明,并非圣经中所有规例都适用於现代,否则当你买房子时,根据路得记四章八节的习俗,屋主应该脱下一只草鞋交给你。

为了更加详尽的说明这问题,请读下列句子,是永远适用的圈“P”,是当时适用的圈“T”。10

1.彼此亲嘴问安(罗一六16)PT

2.禁戒祭偶像之物(徒一五29)PT

3.要受洗(徒二38)PT

4.当彼此洗脚(约一三14)PT

5.用右手行相交之礼(加二9)PT

6.「按手在头上」任命授职(徒一三3)PT

7.禁止妇女在教会聚会中发言(林前一四34)PT

8.有固定的祷告时间(徒三1)PT

9.唱诗歌、颂词、灵歌(西三16)PT

10.禁戒吃血(徒一五29)pT

11.仆人应顺服他们世上的主人(弗六5)T

12.守主餐(林前一一24)PT

13.不可起誓(雅五12)PT

14.为病人抹油(雅五14)PT

15.不许女人教导男人(提前二12)PT

16.两个两个的去传福音(可六7)PT

17.进入犹太人的会堂传福音(徒一四1)T

18.凡摆在面前的食物只管吃,不要为良心的缘故问甚麽话(林前一○27)PT

19.女人不准编发,带黄金、珍珠为装饰(提前二9)

PT

20.禁戒**(徒一五29)PT

21.不要结婚(林前七26)PT

22.应行割礼(徒一五5)PT

23.女人祷告时应蒙头(林前一一5)PT

24,守主餐喝主杯时只用一只杯(可一四23)PT

25.要许宗教形式上的愿(徒一八18)PT

26.避免在人的面前祷告(太六5-6)PT

27.应说方言、先知讲道(林前一四5)PT

28.应在家中聚会(西四15)PT

29.应亲手作工(帖前四11)PT

30.应举手祷告(提前二8)PT

31.凡有求於你的都应给他(太五42)PT

32.应在饭前祷告(路二四30)PT

33.六十岁以下的寡妇不应施予救济(提前五9)PT

34,祷告应以「阿们」结束(林前一四16)PT

35.委任授职时应该禁食(徒一三3)PT

36.可以穿鞋,但不可穿多馀的褂子(可六9)PT

37.妻子当顺服丈夫(西三18)PT

38.不可偏心对待有钱人(雅二1-7)PT

39.守主餐时应用无酵饼(路二二13、19)PT

40.应以抽签方式拣选教会同工(徒一26)PT

41.不可亏欠任何人(罗一三8)PT

42.教会应有七位执事(徒六3)PT

43.不可吃勒死的牲畜(徒一五29)PT

44.不肯作工的人不准吃饭(帖後三10)PT

45.放弃私人产业(徒二44.45)PT

46.教牧人员可以作工支持自己的生活所需(帖后三7-8)PT

47.教会应为济贫奉献(林前一六1)PT

48.男人不应留长发(林前一一14)PT

以上说明解经的人会常常面对有关文化的时代意义等问题。读者对上述例子会有不同的答案。我们应如何决定哪些是永远适用,与我们今天的生活有关?哪些是带有文化背景,只适用於当时?可以根据甚麽原则决定哪个答案是正确的?

下列原则或可帮助决定圣经中哪些文化习俗、处境、命令、律例是适用於我们的文化,哪些不适用。

1.假若某些处境、命令或原则是可以重复,有延续性,

未被**,关於道德或神学主题,在圣经别处重复出

现的,就是永远有效、适用於今日的。

我们应问:经文是否把处境、命令、原则视作生活的规范?某些命令是有原因的,例如创世记九章六节颁布的死刑是永远有效的命令,从没有被废除过,理由是:人是按神的形象被造的。箴言三章五至六节,仰赖耶和华的命令在圣经中以不

同的方式重复出现。信徒当穿戴神所赐的全副军装(弗六1O-19)一直都是有效的。神也从未收回彼得前书五章六节所提出谦卑的命令。

拿细耳人留长头发,作为献自己给神的象徵(土一三5;撒上一11),但是在新约中,男人留长发是羞辱(林前一一14)。新约**了旧约摩西津法中拿细耳人的习俗。正如麦昆奇(McQuilkin)所说:「任何时代、社会的人都应把圣经视为生

活规范,除非经文限制了本身的读者。」11「当圣经清楚地颁布了一条命令,没有任何经文废除该命令的时候,我们就必须接受这是神所启示的旨意,以及塑造我们个人、群体(我们的「文化」)的命令。」12这表示圣经有权决定哪些命令受文化限制、哪些不受文化限制。观察该命令或处境有否在别处出现,有助我们决定经文是否适用於今日。

2.假若某些处境、命令或原则是个人特定、不可重复的

情况,与道德或神学主题无关,而曾被**的,都不

适用於今日。

保罗在提摩大後书四章十一至十三节吩咐提摩太,将他的外衣及皮卷带去给他,这显然只限於保罗当时的处境而已。圣经没有一处要求基督徒父亲献儿子为祭,像亚伯拉罕献以撒一样(创二二1-19)。

希伯来书七章十二节及十章一节,指出亚伦祭司的职分,甚至摩西的律法事实上已全部被废除了。

旧约时代,**是要用石头打死的(利二○11);但在新约,只是逐出教会而已(林前五1-5)。

3.某些处境或命令与我们的文化背景有若干相似之处,

个中原则适用於今日。

新约五次提到彼此要亲嘴问安(罗一六16;林前一六20;林後一三12;帖前五26;彼前五14)。亲嘴是当时社会的问安方式,但已经不适用於现今社会,所以我们不需要行这礼仪了。但是命令背後的原则却必须遵守:向别人表示友善和爱心。拉丁美洲以拥抱来表达这项原则;美国则用握手、拥抱或拍背来表示。

另一个例子是申命记六章四至九节。父母亲应该爱耶和华,随时教导儿女遵守神的话。然而,第九节说「又要写在你房屋的门框上,并你的城门上」,这命令的文化背景显然与现今的不尽相同。或许现代人可以将圣经金句的匾额挂在墙上。经文的原则不变:父母应教导儿女遵守神的话。

虽然我们在市场上买的肉没有祭过偶像,但哥休多前书第八章的原则仍然不变:我们不应该绊倒信心软弱的信徒。

4。某些处境或命令与今日的文化完全不同,但是有些原

则仍适用。

一个有罪的女人将一瓶极贵的香膏浇在耶稣头上,表达他对耶稣的爱(太二六7-8)。我们现在没有可能对耶稣做同样的事,但原则却不变,我们可以奉献自己以表达我们对他的爱。当摩西站在神显现的圣地时,他脱掉脚上的鞋(出三

5)。这是否表示现代人在神显现时亦应脱鞋?

威基拿(Virkler)对於第三及第四点原则有以下评论:「行为在某文化背景下有其特定意思,但在另一个文化背景下却可能有完全不同的意义。」13

哥林多前书十一章二至十六节是一段与文化背景有关,又经常备受争议的经文。这经文所谓的「蒙头」是指妇人用他的头发来蒙头?还是指戴头巾蒙头?根据第四至七节,显然是指戴头巾蒙头。此处的头巾很可能是一种披肩,盖著头部,一直伸延至背後。不是单用来盖面的面纱。考古学家在希腊罗马时代的画像及虽刻中发现这种头巾。第一世纪的犹太教及希腊罗马文化,妇女在公众场合蒙头是顺服丈夫的象徵,若不蒙头则表示不顺服或叛逆。《马加比书》第三卷三十六章及罗马政治家蒲鲁他克(Plutarch)的写作中均有此记载。假设这头巾是一种披肩,此段经文与现代人的关系有四种解释。

第一,今日的妇女亦应在教会内戴披肩,作为顺服丈夫的象征。这解释是依据第一项原则,即当时文化处境及原则均适用於现代。

第二,此段经文对今日的妇女毫无实在意义。这是采取第二项原则,即当时的文化处境原则均不适用於现代,因此,今日的妇女可以不理会这些经文,因为当时文化与今日既无相通之处,就没有应用之可能。

第三,现代妇女在教会中应该戴帽,作为顺服丈夫的象征。这种解法是根据第三项原则,认为哥林多的文化与现代文化有些相似,因此原则仍然适用。但现代妇女在祷告时一般不会戴披肩,於是应该穿戴具有类似意思的物件,例如帽子。

第四,现代妇女在教会中不需要戴帽,但应该顺服丈夫。这与第四项原则相符,即文化背景虽然完全不同,原则却不变。在哥林多文化中,一个妇人的披肩象征他丈夫的权柄,蒙头表示顺服在权柄之下。在哥林多城,偶像庙宇中的女祭司(庙妓)是不戴披肩的。此外,犹太妇女在结婚後才戴披肩,因为结婚之前他们不须服在丈夫的权柄之下。顺服的原则显然是永远有效、适用於所有文化的,原因是女人乃为男人造的(林前一一9),也为天使的缘故(一一10)。基於新约时代的披肩是有其独特的意义,我赞成第四种解法。况且,现今妇女戴帽进入教堂时,他们是否意识到他们是为了顺服丈夫,抑或为了时髦而已?(有关为天使的缘故之解释,可参考TheBibleKnoWledgeCommentary,NewTestament,p。529,)

另一个有趣的例子是洗脚,圣经有十九处记载(创一八4,一九2,二四32,四三24;出三○19,四○31;士一九21;撒上二五41;撒下一一8;歌五3;路七44;约一三5-6、8-10、12、14;提前五10)。查考这些经文,判断这风俗在甚麽情况下实行。在旧约和新约时代有何意义?然後考虑上述四个原则中,哪一项适用於洗脚这风俗。思考下列问题:洗脚是否仍如圣经时代一般适用於今日?为甚麽?圣经有没有命令我们以洗脚为教会仪式之一?原因为何?耶稣在约翰福音十三章十五节的命令是对谁说的?现代的信徒应否遵守这命令?为甚麽?耶稣在约翰福音第十三章向门徒提出的理由是甚麽?特别在意第一、七、十二及十六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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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文受文化限制至哪种度? 解经家面对最重要的问题,是经文有否受到文化约束?是否有些经文受文化限制,仅适用於当时,不适用於我们的文化?还是圣经中所有记载对我们仍有约束力?文化背景对圣经的现实意义有多少的限制?假若某些经文有文化限制,我们如 何决定哪些在今天仍适用?哪些却不? 有些人辩称,既然现今已没有奴隶制度,因此以弗所书六章五节对奴仆的命令与我们毫无关系,在同一段内容提及的妻子要顺服丈夫的命令,对现代人亦不合时宜了。然而,这样的见解忽略了一个事实,就是尽管现代已没有圣经时代的奴仆制 度,但命令背後的原则於今日的雇佣关系上仍然适用。圣经中有关妻子顺服丈夫的命令,没有一处可以废掉。还有,在提摩太前书二章十二节不许女人教导男人的命令是否受文化限制?圣经中形容同性恋行为所用的字眼是否只限於圣经时代? 解释圣经的人有两项任务:决定经文对当时文化下的读者有何意义,以及决定经文对我们有何意义。因此,文化的现实意义是非常重要的。 由此证明,并非圣经中所有规例都适用於现代,否则当你买房子时,根据路得记四章八节的习俗,屋主应该脱下一只草鞋交给你。 为了更加详尽
的说明这问题,请读下列句子,是永远适用的圈“P”,是当时适用的圈“T”。10 1.彼此亲嘴问安(罗一六16)PT 2.禁戒祭偶像之物(徒一五29)PT 3.要受洗(徒二38)PT 4.当彼此洗脚(约一三14)PT 5.用右手行相交之礼(加二9)PT 6.「按手在头上」任命授职(徒一三3)PT 7.禁止妇女在教会聚会中发言(林前一四34)PT 8.有固定的祷告时间(徒三1)PT 9.唱诗歌、颂词、灵歌(西三16)PT 10.禁戒吃血(徒一五29)pT 11.仆人应顺服他们世上的主人(弗六5)T 12.守主餐(林前一一24)PT 13.不可起誓(雅五12)PT 14.为病人抹油(雅五14)PT 15.不许女人教导男人(提前二12)PT 16.两个两个的去传福音(可六7)PT 17.进入犹太人的会堂传福音(徒一四1)T 18.凡摆在面前的食物只管吃,不要为良心的缘故问甚麽话(林前一○27)PT 19.女人不准编发,带黄金、珍珠为装饰(提前二9) PT 20.禁戒**(
徒一五29)PT 21.不要结婚(林前七26)PT 22.应行割礼(徒一五5)PT 23.女人祷告时应蒙头(林前一一5)PT 24,守主餐喝主杯时只用一只杯(可一四23)PT 25.要许宗教形式上的愿(徒一八18)PT 26.避免在人的面前祷告(太六5-6)PT 27.应说方言、先知讲道(林前一四5)PT 28.应在家中聚会(西四15)PT 29.应亲手作工(帖前四11)PT 30.应举手祷告(提前二8)PT 31.凡有求於你的都应给他(太五42)PT 32.应在饭前祷告(路二四30)PT 33.六十岁以下的寡妇不应施予救济(提前五9)PT 34,祷告应以「阿们」结束(林前一四16)PT 35.委任授职时应该禁食(徒一三3)PT 36.可以穿鞋,但不可穿多馀的褂子(可六9)PT 37.妻子当顺服丈夫(西三18)PT 38.不可偏心对待有钱人(雅二1-7)PT 39.守主餐时应用无酵饼(路二二13、19)PT 40.应以抽签方式拣选教会同工(徒一26)PT 41.
不可亏欠任何人(罗一三8)PT 42.教会应有七位执事(徒六3)PT 43.不可吃勒死的牲畜(徒一五29)PT 44.不肯作工的人不准吃饭(帖後三10)PT 45.放弃私人产业(徒二44.45)PT 46.教牧人员可以作工支持自己的生活所需(帖后三7-8)PT 47.教会应为济贫奉献(林前一六1)PT 48.男人不应留长发(林前一一14)PT 以上说明解经的人会常常面对有关文化的时代意义等问题。读者对上述例子会有不同的答案。我们应如何决定哪些是永远适用,与我们今天的生活有关?哪些是带有文化背景,只适用於当时?可以根据甚麽原则决定哪个答案是正确的? 下列原则或可帮助决定圣经中哪些文化习俗、处境、命令、律例是适用於我们的文化,哪些不适用。 1.假若某些处境、命令或原则是可以重复,有延续性, 未被**,关於道德或神学主题,在圣经别处重复出 现的,就是永远有效、适用於今日的。 我们应问:经文是否把处境、命令、原则视作生活的规范?某些命令是有原因的,例如创世记九章六节颁布的死刑是永远有效的命令,从没有被废除过,理由是:
人是按神的形象被造的。箴言三章五至六节,仰赖耶和华的命令在圣经中以不 同的方式重复出现。信徒当穿戴神所赐的全副军装(弗六1O-19)一直都是有效的。神也从未收回彼得前书五章六节所提出谦卑的命令。 拿细耳人留长头发,作为献自己给神的象徵(土一三5;撒上一11),但是在新约中,男人留长发是羞辱(林前一一14)。新约**了旧约摩西津法中拿细耳人的习俗。正如麦昆奇(McQuilkin)所说:「任何时代、社会的人都应把圣经视为生 活规范,除非经文限制了本身的读者。」11「当圣经清楚地颁布了一条命令,没有任何经文废除该命令的时候,我们就必须接受这是神所启示的旨意,以及塑造我们个人、群体(我们的「文化」)的命令。」12这表示圣经有权决定哪些命令受文化限制、哪些不受文化限制。观察该命令或处境有否在别处出现,有助我们决定经文是否适用於今日。 2.假若某些处境、命令或原则是个人特定、不可重复的 情况,与道德或神学主题无关,而曾被**的,都不 适用於今日。 保罗在提摩大後书四章十一至十三节吩咐提摩太,将他的外衣及皮卷带去给他,这显然只限於保罗当时的处境而已。圣经没有
一处要求基督徒父亲献儿子为祭,像亚伯拉罕献以撒一样(创二二1-19)。 希伯来书七章十二节及十章一节,指出亚伦祭司的职分,甚至摩西的律法事实上已全部被废除了。 旧约时代,**是要用石头打死的(利二○11);但在新约,只是逐出教会而已(林前五1-5)。 3.某些处境或命令与我们的文化背景有若干相似之处, 个中原则适用於今日。 新约五次提到彼此要亲嘴问安(罗一六16;林前一六20;林後一三12;帖前五26;彼前五14)。亲嘴是当时社会的问安方式,但已经不适用於现今社会,所以我们不需要行这礼仪了。但是命令背後的原则却必须遵守:向别人表示友善和爱心。拉丁美洲以拥抱来表达这项原则;美国则用握手、拥抱或拍背来表示。 另一个例子是申命记六章四至九节。父母亲应该爱耶和华,随时教导儿女遵守神的话。然而,第九节说「又要写在你房屋的门框上,并你的城门上」,这命令的文化背景显然与现今的不尽相同。或许现代人可以将圣经金句的匾额挂在墙上。经文的原则不变:父母应教导儿女遵守神的话。 虽然我们在市场上买的肉没有祭过偶像,但哥休多前书第八章的原则仍然不变:我们不应该绊倒信心软弱
的信徒。 4。某些处境或命令与今日的文化完全不同,但是有些原 则仍适用。 一个有罪的女人将一瓶极贵的香膏浇在耶稣头上,表达他对耶稣的爱(太二六7-8)。我们现在没有可能对耶稣做同样的事,但原则却不变,我们可以奉献自己以表达我们对他的爱。当摩西站在神显现的圣地时,他脱掉脚上的鞋(出三 5)。这是否表示现代人在神显现时亦应脱鞋? 威基拿(Virkler)对於第三及第四点原则有以下评论:「行为在某文化背景下有其特定意思,但在另一个文化背景下却可能有完全不同的意义。」13 哥林多前书十一章二至十六节是一段与文化背景有关,又经常备受争议的经文。这经文所谓的「蒙头」是指妇人用他的头发来蒙头?还是指戴头巾蒙头?根据第四至七节,显然是指戴头巾蒙头。此处的头巾很可能是一种披肩,盖著头部,一直伸延至背後。不是单用来盖面的面纱。考古学家在希腊罗马时代的画像及虽刻中发现这种头巾。第一世纪的犹太教及希腊罗马文化,妇女在公众场合蒙头是顺服丈夫的象徵,若不蒙头则表示不顺服或叛逆。《马加比书》第三卷三十六章及罗马政治家蒲鲁他克(Plutarch)的写作中均有此记载。假设这头巾是一种
披肩,此段经文与现代人的关系有四种解释。 第一,今日的妇女亦应在教会内戴披肩,作为顺服丈夫的象征。这解释是依据第一项原则,即当时文化处境及原则均适用於现代。 第二,此段经文对今日的妇女毫无实在意义。这是采取第二项原则,即当时的文化处境原则均不适用於现代,因此,今日的妇女可以不理会这些经文,因为当时文化与今日既无相通之处,就没有应用之可能。 第三,现代妇女在教会中应该戴帽,作为顺服丈夫的象征。这种解法是根据第三项原则,认为哥林多的文化与现代文化有些相似,因此原则仍然适用。但现代妇女在祷告时一般不会戴披肩,於是应该穿戴具有类似意思的物件,例如帽子。 第四,现代妇女在教会中不需要戴帽,但应该顺服丈夫。这与第四项原则相符,即文化背景虽然完全不同,原则却不变。在哥林多文化中,一个妇人的披肩象征他丈夫的权柄,蒙头表示顺服在权柄之下。在哥林多城,偶像庙宇中的女祭司(庙妓)是不戴披肩的。此外,犹太妇女在结婚後才戴披肩,因为结婚之前他们不须服在丈夫的权柄之下。顺服的原则显然是永远有效、适用於所有文化的,原因是女人乃为男人造的(林前一一9),也为天使的缘故(一一10)。基於新约时代
的披肩是有其独特的意义,我赞成第四种解法。况且,现今妇女戴帽进入教堂时,他们是否意识到他们是为了顺服丈夫,抑或为了时髦而已?(有关为天使的缘故之解释,可参考TheBibleKnoWledgeCommentary,NewTestament,p。529,) 另一个有趣的例子是洗脚,圣经有十九处记载(创一八4,一九2,二四32,四三24;出三○19,四○31;士一九21;撒上二五41;撒下一一8;歌五3;路七44;约一三5-6、8-10、12、14;提前五10)。查考这些经文,判断这风俗在甚麽情况下实行。在旧约和新约时代有何意义?然後考虑上述四个原则中,哪一项适用於洗脚这风俗。思考下列问题:洗脚是否仍如圣经时代一般适用於今日?为甚麽?圣经有没有命令我们以洗脚为教会仪式之一?原因为何?耶稣在约翰福音十三章十五节的命令是对谁说的?现代的信徒应否遵守这命令?为甚麽?耶稣在约翰福音第十三章向门徒提出的理由是甚麽?特别在意第一、七、十二及十六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