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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督教会的荣耀

基督的荣耀 by 雷默

基督为教会而来,基督为教会舍命,基督亲自把他的教会建立在磐石上,又差派他的圣灵与教会同在,带领教会明白各样的真理。在世上各样的组织中,唯独教会是上帝严重的瞳仁。基督唯独“为教会作万有之首”(弗1:22)。在他与教会亲密联合中,基督显明了他的荣耀。

基督按照上帝公义的律法,为我们的罪而道成肉身,忠心地完成他先知、祭司与君王的职分,担当我们的罪,也为我们做成完全的义,仿佛我们已经亲自承受了罪的代价,已经完全遵行了上帝的律法一样。他这样眷顾我们,完全是因着他对我们的大爱而甘心乐意地替我们行的,基督那不可磨灭的荣耀在此向我们显明了。“他被挂在木头上,亲身担当了我们的罪,使我们既然在罪上死,就得以在义上活”(彼前2:24)。“基督也曾一次为罪受苦,就是义的代替不义的,为要尹我们到上帝面前”(彼前3:18)。为什么义的要代替不义的?上帝的公义何在?因为这是上帝所行的:“耶和华使我们众人的罪孽都归在他身上”(赛53:6)。要明白基督教的核心教义“因信称义”,必须明白上帝为什么叫基督这完全的义者为不义的人而死,否则“因信称义”本身就是不义,上帝的公义就受到了亵渎,我们也无法在上帝面前称义。

首先,所有的选民,也就是上帝的整个教会,都在亚当里因为违背上帝的律法而堕落,处于咒诅之下。这一咒诅所包含的就是今生和永世的死亡。任何人都无法经受这样的咒诅并得救。但是,上帝断不以有罪的为无罪(出34:7),罪本身不受到惩罚,是不合乎上帝的公义、圣洁和信实的。因此,上帝在其永世的预旨中设定,为了拯救他的教会,必须有“惩罚的转移”(translationofpunishment),也就是说,要把惩罚从当受却无法承受的人那里,转移到不当受却能承受的人那里。约翰·欧文指出:“上帝所设定的这一惩罚的转移乃是基督教的根基,也是圣经中所包含的一切超自然启示的根基。”[8]因此,传统的改革宗神学家在撰写系统神学著作时,在上帝论中,在阐明上帝的本质、属性、位格之后,马上谈及上帝的预旨,在顺序上总是把上帝的预旨放在人论、基督论、教会论、救赎论、末世论之前。原因在在于:上帝的预旨乃是世界历史的根基,世界历史不过是上帝之预旨的展开。

上帝所设定的这种惩罚的转移在第一个应许中就已经显明了,在以后旧约中所设立的各种敬拜制度中不断得到进一步的解释和肯定。律法中所规定的各样献祭也合乎普遍启示中显明的基本原则,也就是当用我们最好的东西来敬拜上帝,但其首要的目的和用处仍然是向人们表明这种惩罚的转移:把罪人当受的惩罚转移到他者身上,由其代替罪人成为祭品。因此,在《希伯来书》这卷书中多次强调:“基督……一次被献,担当了多人的罪”(来9:28)。

1.惩罚的转移不违背公义

这种惩罚的转移绝不违背上帝的公义性,甚至也合乎人心中自然之光所显明的法则,也就是在多种情况下,有些人当为他人的过犯而受罚。

上帝亲自证实了这样的法则:“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出20:5)。

教会也一直如此证实:“我们列祖犯罪,而今不在了,我们担当他们的罪孽”(哀5:8)。当初以色列人被掳巴比伦,也是因为他们祖先的罪而受罚,特别是恶王玛拿西的罪。因此,在圣卷上记载说:“然而,耶和华向犹大所发猛烈的怒气仍不止息,是因玛拿西诸事惹动他。耶和华说:我必将犹大人从我面前赶出,如同赶出以色列人一般,我必弃掉我从前所选择的这城耶路撒冷和我所说立我名的殿”(王下23:26-27)。至于以色列教会和国家的最终毁灭,也是因为上帝惩罚他们先祖的罪,当然也包括他们本身的罪:“使创世以来,所流众先知血的罪,都要问在这世代的人身上,就是从亚伯的血起,直到被杀在坛和殿中间撒迦利亚的血为止。我实在告诉你们:这都要问在这世代的人身上”(路11:50-51)。

在圣经在记载的历史上,迦南因为他父亲的罪而受咒诅(创9:25)。扫罗的七个后代因为扫罗的酷行而被处死(撒下21:9,14)。因为大卫犯罪,民间就有七万人被天使击杀(撒下24:15-17)。大洪水的时候,婴孩和孩子也一同在洪水中消亡,在所多玛和蛾摩拉毁灭的时候也是如此。

2.惩罚的转移不是随意的

这种惩罚的转移并不是随意的,上帝绝不会因为他人的罪而任意惩罚其他的人。在犯罪之人和承受其惩罚的人之间始终是有着特别的联系。这种特别的联系包括特定的关系和特定的相互利益。

(1)特定的关系

这种惩罚的转移是以特定的关系为前提的。比如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前面所提供的大多数例子就是如此;或是国王与臣民的关系,大卫的例子就是如此。这种特定的关系使犯罪的人与承受其惩罚的人成为一个整体,其中一个肢体受损,另外的肢体也可能受损。小偷用手偷东西,可能受到鞭打的是他的脊背。

(2)特定的相互利益

犯罪者与受罚者之间因其特殊的关系,彼此之间也有相互的利益。结果,受罚者受到惩罚,对于犯罪者本身也是一种处罚。因此,圣经中一再警戒罪人,他们所犯的罪也会影响到他们的后代,而他们的孩子受罚对他们而言也是一种很重的惩罚。“你们的儿女必在旷野飘流四十年,担当你们淫行的罪,直到你们的尸首在旷野消灭”(民14:33)。他们犯罪当受的惩罚有一部分转移到他们子女身上,他们子女所受的惩罚也给他们带来痛苦。

3.基督与教会之间有特殊的关系

基督和教会之间有特殊亲密的关系,胜过世上任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在上帝的眼中,基督当为我们受苦,他所行的也归算在我们身上,这是极其公义的。基督与教会又三方面的关系,一是自然的关系,二是神秘的关系,三是圣约的关系。

(1)自然的关系

使徒保罗见证说:上帝“一本造出万族的人”(徒17:26)。因此,人与人之间都又天然的血缘的关系。人与人之间都当彼此相爱,每个人都是每个人的弟兄和邻舍(路10:36)。基督和教会也有这样的关系,所以使徒保罗指出:“儿女既同有血肉之体,他也照样亲自成了血肉之体”(来2:14)。因此,“因那使人成圣的和那些得以成圣的,都是处于一,所以他称他们为弟兄,也不以为耻”(来2:11)。此处所宣告的就是基督的降卑俯就,他取了我们一样的性情。

当然,基督道成肉身也有特殊的地方。首先,他与教会的这种联系并不是源于自然的必然性,而是他自己作出的甘心乐意的行为。世上其他所有人都不是按自己的意愿到这个世界上来的。因此,基督与教会的关系,虽有自然的成分,但又不同与一般人之间自然的关系。其次,他之所以取了我们的性情,唯一的目的就是代替教会行义并受苦,从而,“特要藉着死,败坏那掌死权的,就是魔鬼,并要释放那些一生因怕死而为奴仆的人”(来2:14-15)。

(2)神秘的关系

这种神秘的关系本身就是道德性的关系,并不是神秘主义者所主张的一种只能靠神秘的感觉把捉的关系。基督与教会之间的关系是真实的,是道德性的。这种关系正如头与其他肢体的关系,葡萄树与其枝子的关系,丈夫与妻子的关系。基督与教会既然有这样真实的关系,所以圣经宣告,这种关系正是基督代替教会行义并受苦的根基。“你们做丈夫的,要爱你们的妻子,正如基督爱教会,为教会舍己。……这是极大的奥秘,但我是指着基督和教会说的”(弗4:25-32)。基督既是教会的元首,也是教会的丈夫,他为教会担当完全的责任,因此他为教会所做的事、所受的苦,也都理所当然地归算为教会的。

(3)圣约的关系

在世人制定契约的时候,有时也需要由第三人承担担保人的角色,承担连带性的责任。若是直接债务人没有能力归还债务,其担保人有责任代替债务人还债,债权人也有权利向债务人的担保人追偿。主耶稣基督也是如此为教会担任新约的中保的:“既是起誓立的,耶稣就做了更美之约的中保”(来7:22)。基督在上帝面前为教会担任中保的角色,“只有一位上帝,在上帝和人中间,只有一位中保,乃是降世为人的基督耶稣”(提前2:5)。因此,他代替教会所行的义和他所受的苦,为上帝所接纳,使教会在上帝面前得以称义。

4.基督之代赎的荣耀与伟大

基督代替教会完美地遵行上帝的律法,既通过积极的顺服为他们做成了完全的义,也通过消极的顺服担当他们因犯罪所当受的一切刑罚,上帝按他公义的律法,把选民的罪归算在基督的身上,使基督因他们的罪而受惩罚;上帝把基督的义归算在选民的身上,使他们因基督的义而被算为义,这是整个圣经启示的中心。因此,对于那些信靠他的而言,他是极其荣耀和宝贵的。基督的这一荣耀超出了任何人的想像,也不是任何人能够用语言清楚表达的。

(1)在赦罪中上帝的公义得以高举

为什么因信称义如此重要?为什么圣经上并没有强调“因信成爱”?因为“耶和华是公义的”(出9:27),他“坐在宝座上,按公义审判”(诗9:4),“公义和公平是上帝宝座的根基”(诗89:4)。“他审判、争战都按着公义”(启19:11)。新派神学强调上帝的慈爱,但圣经中所强调的则是上帝的公义。约翰·欧文指出:“在统治和治理的时候,最重要的是公义。”[9]因此,使罪受到当得的惩罚,这是上帝作为宇宙的统治者首先要考虑的。因此,当天使犯罪的时候,他们受到了永远的惩处;当亚当犯罪的时候,也被逐出了伊甸园。既然教会,也就是受到的选民,也都是罪人,他们在亚当里是罪人,就其本人而言也是罪人。上帝的公义如何显明呢?这公义能使他们不受任何惩罚吗?既然上帝已经如此惩罚了那些堕落的天使,难道对于选民的罪就可以听之任之吗?因此,一方面要确立上帝的公义,一方面是赦免他们的罪,这看起来似乎是矛盾的,很多人都在这个问题上绊倒。“因为不知道上帝的义,想要立自己的义,就不服上帝的义了”(罗10:3)。但因者基督作为中保调停,他自己担当教会当受的惩罚,因为他与教会密切的关系,上帝就让他承担我们的罪,从而可以赦免我们一切的罪,这使上帝的公义与罪得赦免之间得到了完美的谐和,这是基督何等的荣耀啊!世界上没有任何人能够赢得这样的荣耀!世界上也没有任何人能够配得这样的荣耀!“如今却蒙上帝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地称义。上帝设立基督做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藉着人的信,要显明上帝的义。因为他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好在今时显明他的义,使人知道他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罗3:24-26)。

因此,约翰·欧文在其默想中充满激情地说:“这就是基督在上帝、天使和众人眼中的荣耀。藉着他,上帝公义和慈爱的荣美同时显明出来。惩罚显明了上帝的公义,赦罪显明了上帝的慈爱。在知罪之人的良知中,上帝的公义与罪人的救恩之间看起来似乎是不协调的,正是这种看起来具有的不协调也使他们感到惊恐。如何协调上帝的公义和救恩,在他们中间成为一块众说纷纭的石头。在藉着基督,这个不协调迎刃而解。在基督的十字架上,上帝的圣洁和报应性的公义得以实施并显明;藉着基督的得胜,恩典和怜悯都发挥到了极致。正是这一基督的荣耀使信靠之人的心灵深深陶醉。基督拯救他们的灵魂,既显明了上帝的公义,也显明了上帝的慈爱,上帝在基督的救赎中大得满足。若是认识到这一点,他们的灵魂要得安息,还能渴慕什么呢?还会再需要什么呢?如此认识,使我安然生活;如此相信,使我安然去世。惟愿目前对基督这一荣耀的钦慕预备我,使我将来能够永远享受基督之荣耀的美丽和丰盈。”[10]

(2)上帝的律法得到了完美的顺服

上帝既是智慧的、圣洁的、公义的,他所设定的律法必须得到完全的满足。但在亚当之后,我们无法完全遵行上帝的律法,所以我们处处亏欠了上帝的荣耀。但藉着基督的顺服,因为他与教会的联合,他完美的顺服成为我们的顺服,因此,律法也在我们身上得了成全。设律法的上帝得了荣耀,我们也得了上帝在律法中附加的永远的赏赐。所以,使徒保罗满心感恩地说:“律法既因肉体软弱,又所不能行的,上帝就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做了赎罪祭,在肉体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罗8:3-4)。

我们若是藉着信心得见基督在其中的荣耀,就会在我们遭遇困苦、试探的时候驱散我们心中一切的惧怕和疑虑。因为我们的指望都在乎基督的救赎,他是我们永远的大祭司:“我们既又这指望,如同灵魂的锚,又坚固、又牢靠,且通入幔内。作先锋的耶稣,既照着麦基洗德的等次成了永远的大祭司,就为我们进入幔内”(来6:19-20)。使徒保罗所歌唱的上帝之爱就是以基督的救赎为基石的(罗8: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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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为教会而来,基督为教会舍命,基督亲自把他的教会建立在磐石上,又差派他的圣灵与教会同在,带领教会明白各样的真理。在世上各样的组织中,唯独教会是上帝严重的瞳仁。基督唯独“为教会作万有之首”(弗1:22)。在他与教会亲密联合中,基督显明了他的荣耀。 基督按照上帝公义的律法,为我们的罪而道成肉身,忠心地完成他先知、祭司与君王的职分,担当我们的罪,也为我们做成完全的义,仿佛我们已经亲自承受了罪的代价,已经完全遵行了上帝的律法一样。他这样眷顾我们,完全是因着他对我们的大爱而甘心乐意地替我们行的,基督那不可磨灭的荣耀在此向我们显明了。“他被挂在木头上,亲身担当了我们的罪,使我们既然在罪上死,就得以在义上活”(彼前2:24)。“基督也曾一次为罪受苦,就是义的代替不义的,为要尹我们到上帝面前”(彼前3:18)。为什么义的要代替不义的?上帝的公义何在?因为这是上帝所行的:“耶和华使我们众人的罪孽都归在他身上”(赛53:6)。要明白基督教的核心教义“因信称义”,必须明白上帝为什么叫基督这完全的义者为不义的人而死,否则“因信称义”本身就是不义,上帝的公义就受到了亵渎,我们也无法在上帝面前称义。
首先,所有的选民,也就是上帝的整个教会,都在亚当里因为违背上帝的律法而堕落,处于咒诅之下。这一咒诅所包含的就是今生和永世的死亡。任何人都无法经受这样的咒诅并得救。但是,上帝断不以有罪的为无罪(出34:7),罪本身不受到惩罚,是不合乎上帝的公义、圣洁和信实的。因此,上帝在其永世的预旨中设定,为了拯救他的教会,必须有“惩罚的转移”(translationofpunishment),也就是说,要把惩罚从当受却无法承受的人那里,转移到不当受却能承受的人那里。约翰·欧文指出:“上帝所设定的这一惩罚的转移乃是基督教的根基,也是圣经中所包含的一切超自然启示的根基。”[8]因此,传统的改革宗神学家在撰写系统神学著作时,在上帝论中,在阐明上帝的本质、属性、位格之后,马上谈及上帝的预旨,在顺序上总是把上帝的预旨放在人论、基督论、教会论、救赎论、末世论之前。原因在在于:上帝的预旨乃是世界历史的根基,世界历史不过是上帝之预旨的展开。 上帝所设定的这种惩罚的转移在第一个应许中就已经显明了,在以后旧约中所设立的各种敬拜制度中不断得到进一步的解释和肯定。律法中所规定的各样献祭也合乎普遍启示中显明的基本原则,
也就是当用我们最好的东西来敬拜上帝,但其首要的目的和用处仍然是向人们表明这种惩罚的转移:把罪人当受的惩罚转移到他者身上,由其代替罪人成为祭品。因此,在《希伯来书》这卷书中多次强调:“基督……一次被献,担当了多人的罪”(来9:28)。 1.惩罚的转移不违背公义 这种惩罚的转移绝不违背上帝的公义性,甚至也合乎人心中自然之光所显明的法则,也就是在多种情况下,有些人当为他人的过犯而受罚。 上帝亲自证实了这样的法则:“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出20:5)。 教会也一直如此证实:“我们列祖犯罪,而今不在了,我们担当他们的罪孽”(哀5:8)。当初以色列人被掳巴比伦,也是因为他们祖先的罪而受罚,特别是恶王玛拿西的罪。因此,在圣卷上记载说:“然而,耶和华向犹大所发猛烈的怒气仍不止息,是因玛拿西诸事惹动他。耶和华说:我必将犹大人从我面前赶出,如同赶出以色列人一般,我必弃掉我从前所选择的这城耶路撒冷和我所说立我名的殿”(王下23:26-27)。至于以色列教会和国家的最终毁灭,也是因为上帝惩罚他们先祖的罪,当然也包括他们本身的罪:“使创世以来,所流众先知血的罪,
都要问在这世代的人身上,就是从亚伯的血起,直到被杀在坛和殿中间撒迦利亚的血为止。我实在告诉你们:这都要问在这世代的人身上”(路11:50-51)。 在圣经在记载的历史上,迦南因为他父亲的罪而受咒诅(创9:25)。扫罗的七个后代因为扫罗的酷行而被处死(撒下21:9,14)。因为大卫犯罪,民间就有七万人被天使击杀(撒下24:15-17)。大洪水的时候,婴孩和孩子也一同在洪水中消亡,在所多玛和蛾摩拉毁灭的时候也是如此。 2.惩罚的转移不是随意的 这种惩罚的转移并不是随意的,上帝绝不会因为他人的罪而任意惩罚其他的人。在犯罪之人和承受其惩罚的人之间始终是有着特别的联系。这种特别的联系包括特定的关系和特定的相互利益。 (1)特定的关系 这种惩罚的转移是以特定的关系为前提的。比如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前面所提供的大多数例子就是如此;或是国王与臣民的关系,大卫的例子就是如此。这种特定的关系使犯罪的人与承受其惩罚的人成为一个整体,其中一个肢体受损,另外的肢体也可能受损。小偷用手偷东西,可能受到鞭打的是他的脊背。 (2)特定的相互利益 犯罪者与受罚者之间因其特殊的关系
,彼此之间也有相互的利益。结果,受罚者受到惩罚,对于犯罪者本身也是一种处罚。因此,圣经中一再警戒罪人,他们所犯的罪也会影响到他们的后代,而他们的孩子受罚对他们而言也是一种很重的惩罚。“你们的儿女必在旷野飘流四十年,担当你们淫行的罪,直到你们的尸首在旷野消灭”(民14:33)。他们犯罪当受的惩罚有一部分转移到他们子女身上,他们子女所受的惩罚也给他们带来痛苦。 3.基督与教会之间有特殊的关系 基督和教会之间有特殊亲密的关系,胜过世上任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在上帝的眼中,基督当为我们受苦,他所行的也归算在我们身上,这是极其公义的。基督与教会又三方面的关系,一是自然的关系,二是神秘的关系,三是圣约的关系。 (1)自然的关系 使徒保罗见证说:上帝“一本造出万族的人”(徒17:26)。因此,人与人之间都又天然的血缘的关系。人与人之间都当彼此相爱,每个人都是每个人的弟兄和邻舍(路10:36)。基督和教会也有这样的关系,所以使徒保罗指出:“儿女既同有血肉之体,他也照样亲自成了血肉之体”(来2:14)。因此,“因那使人成圣的和那些得以成圣的,都是处于一,所以他称他们为弟兄,也不
以为耻”(来2:11)。此处所宣告的就是基督的降卑俯就,他取了我们一样的性情。 当然,基督道成肉身也有特殊的地方。首先,他与教会的这种联系并不是源于自然的必然性,而是他自己作出的甘心乐意的行为。世上其他所有人都不是按自己的意愿到这个世界上来的。因此,基督与教会的关系,虽有自然的成分,但又不同与一般人之间自然的关系。其次,他之所以取了我们的性情,唯一的目的就是代替教会行义并受苦,从而,“特要藉着死,败坏那掌死权的,就是魔鬼,并要释放那些一生因怕死而为奴仆的人”(来2:14-15)。 (2)神秘的关系 这种神秘的关系本身就是道德性的关系,并不是神秘主义者所主张的一种只能靠神秘的感觉把捉的关系。基督与教会之间的关系是真实的,是道德性的。这种关系正如头与其他肢体的关系,葡萄树与其枝子的关系,丈夫与妻子的关系。基督与教会既然有这样真实的关系,所以圣经宣告,这种关系正是基督代替教会行义并受苦的根基。“你们做丈夫的,要爱你们的妻子,正如基督爱教会,为教会舍己。……这是极大的奥秘,但我是指着基督和教会说的”(弗4:25-32)。基督既是教会的元首,也是教会的丈夫,他为教会担当完全的责
任,因此他为教会所做的事、所受的苦,也都理所当然地归算为教会的。 (3)圣约的关系 在世人制定契约的时候,有时也需要由第三人承担担保人的角色,承担连带性的责任。若是直接债务人没有能力归还债务,其担保人有责任代替债务人还债,债权人也有权利向债务人的担保人追偿。主耶稣基督也是如此为教会担任新约的中保的:“既是起誓立的,耶稣就做了更美之约的中保”(来7:22)。基督在上帝面前为教会担任中保的角色,“只有一位上帝,在上帝和人中间,只有一位中保,乃是降世为人的基督耶稣”(提前2:5)。因此,他代替教会所行的义和他所受的苦,为上帝所接纳,使教会在上帝面前得以称义。 4.基督之代赎的荣耀与伟大 基督代替教会完美地遵行上帝的律法,既通过积极的顺服为他们做成了完全的义,也通过消极的顺服担当他们因犯罪所当受的一切刑罚,上帝按他公义的律法,把选民的罪归算在基督的身上,使基督因他们的罪而受惩罚;上帝把基督的义归算在选民的身上,使他们因基督的义而被算为义,这是整个圣经启示的中心。因此,对于那些信靠他的而言,他是极其荣耀和宝贵的。基督的这一荣耀超出了任何人的想像,也不是任何人能够用语言清楚
表达的。 (1)在赦罪中上帝的公义得以高举 为什么因信称义如此重要?为什么圣经上并没有强调“因信成爱”?因为“耶和华是公义的”(出9:27),他“坐在宝座上,按公义审判”(诗9:4),“公义和公平是上帝宝座的根基”(诗89:4)。“他审判、争战都按着公义”(启19:11)。新派神学强调上帝的慈爱,但圣经中所强调的则是上帝的公义。约翰·欧文指出:“在统治和治理的时候,最重要的是公义。”[9]因此,使罪受到当得的惩罚,这是上帝作为宇宙的统治者首先要考虑的。因此,当天使犯罪的时候,他们受到了永远的惩处;当亚当犯罪的时候,也被逐出了伊甸园。既然教会,也就是受到的选民,也都是罪人,他们在亚当里是罪人,就其本人而言也是罪人。上帝的公义如何显明呢?这公义能使他们不受任何惩罚吗?既然上帝已经如此惩罚了那些堕落的天使,难道对于选民的罪就可以听之任之吗?因此,一方面要确立上帝的公义,一方面是赦免他们的罪,这看起来似乎是矛盾的,很多人都在这个问题上绊倒。“因为不知道上帝的义,想要立自己的义,就不服上帝的义了”(罗10:3)。但因者基督作为中保调停,他自己担当教会当受的惩罚,因为他与教会密切的关系
,上帝就让他承担我们的罪,从而可以赦免我们一切的罪,这使上帝的公义与罪得赦免之间得到了完美的谐和,这是基督何等的荣耀啊!世界上没有任何人能够赢得这样的荣耀!世界上也没有任何人能够配得这样的荣耀!“如今却蒙上帝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地称义。上帝设立基督做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藉着人的信,要显明上帝的义。因为他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好在今时显明他的义,使人知道他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罗3:24-26)。 因此,约翰·欧文在其默想中充满激情地说:“这就是基督在上帝、天使和众人眼中的荣耀。藉着他,上帝公义和慈爱的荣美同时显明出来。惩罚显明了上帝的公义,赦罪显明了上帝的慈爱。在知罪之人的良知中,上帝的公义与罪人的救恩之间看起来似乎是不协调的,正是这种看起来具有的不协调也使他们感到惊恐。如何协调上帝的公义和救恩,在他们中间成为一块众说纷纭的石头。在藉着基督,这个不协调迎刃而解。在基督的十字架上,上帝的圣洁和报应性的公义得以实施并显明;藉着基督的得胜,恩典和怜悯都发挥到了极致。正是这一基督的荣耀使信靠之人的心灵深深陶醉。基督拯救他们的灵魂,既显明了上帝的公义,也
显明了上帝的慈爱,上帝在基督的救赎中大得满足。若是认识到这一点,他们的灵魂要得安息,还能渴慕什么呢?还会再需要什么呢?如此认识,使我安然生活;如此相信,使我安然去世。惟愿目前对基督这一荣耀的钦慕预备我,使我将来能够永远享受基督之荣耀的美丽和丰盈。”[10] (2)上帝的律法得到了完美的顺服 上帝既是智慧的、圣洁的、公义的,他所设定的律法必须得到完全的满足。但在亚当之后,我们无法完全遵行上帝的律法,所以我们处处亏欠了上帝的荣耀。但藉着基督的顺服,因为他与教会的联合,他完美的顺服成为我们的顺服,因此,律法也在我们身上得了成全。设律法的上帝得了荣耀,我们也得了上帝在律法中附加的永远的赏赐。所以,使徒保罗满心感恩地说:“律法既因肉体软弱,又所不能行的,上帝就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做了赎罪祭,在肉体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罗8:3-4)。 我们若是藉着信心得见基督在其中的荣耀,就会在我们遭遇困苦、试探的时候驱散我们心中一切的惧怕和疑虑。因为我们的指望都在乎基督的救赎,他是我们永远的大祭司:“我们既又这指望,如同灵魂的锚,又坚固
、又牢靠,且通入幔内。作先锋的耶稣,既照着麦基洗德的等次成了永远的大祭司,就为我们进入幔内”(来6:19-20)。使徒保罗所歌唱的上帝之爱就是以基督的救赎为基石的(罗8:3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