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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赎罪论

赎罪论 by 伯特纳

耶稣基督在今世所完成的使命有二大目的。

第一是除去人类的咒诅,此咒诅乃是人悖逆堕落的结果;第二是恢复人与神的关系,使人重新得到神的形象。二者关系救恩至巨。基督此项使神与人和好的工作,我们称之为赎罪;此教义乃是基督教教义系统的核心。

事实上,关于此教义之知识我们必须以圣经为根据,然后才能知道神所启示给我们的。哲学与人的推测,实际上不能解决此项难题。现在我们就圣经关于赎罪所教训的予以系统的说明,并显示此正与重生之人的渴望完全符合。

保罗在阐明基督教真理最简略的陈述中说:“我当日所领受又传给你们的,第一、就是基督照圣经所说,为我们的罪死了,为且埋葬了,又照圣经所说,第三天复活了。”(林前十五3)在此段叙述中首先提到基督的死。“基督为我们的罪死了”乃是初代教会所传信息的基本事实,是她信仰的根基。但一提到这简单的事实,马上就有许多重要的问题发生。为了获得关于此重要真理的理智了解,我们必须彻底知道基督在十字架上所成就的是什么,并如何成就的。我们绝不容让我等信仰之中心教义,在一种神秘与模糊的教训中,而自以为满足。这并不是说一切的神秘都可澄清;但论到基督的死,圣经确有充分的解释,这是一切谦虚求教者所欲求知的。关于基督之死的原因,是每个基督徒所应当知道的。既然相信圣经是神赐给人的话,那么圣经所记有关基督之死的叙述,就暗示一般的基督徒是应当明了的,我们不可因为一些人反对“赎罪论”就阻止了我们的研究。反而,我们应当以研究基督之死为我们的工作与特权,在圣灵的引导之下“查考圣经”,直至得到能满足我们心魂灵的理解与确实的信念而后止。

我们不能希望给予赎罪论比给予电学的性质、重心力并心智与身体的程序等更详细的解释。但救恩计划的主要梗概已清楚地启示在圣经中,所以尽量熟知神所启示给我们的那个计划,乃是我们的权利与义务。例如圣经说我们是堕落人类中的一个,神已赐下祂的独生子作为我们的救赎,我们靠祂才能得救,并不是依赖我们自己的行为。实哉,无论什么人若接受这些事实并履行之,就必得救。可是,接受这些事实并履行之,仅表显微小限度的信心而已,但如果我们对神的话特别留心,神必将救恩的知祝更丰富地赐给我们。

从赎罪论的背景来说,我们必须记得,在神创造人以后祂设立了这些道德律,藉以治理人,并严肃声明违背此律者必要受严重的刑罚。为了试验人的顺服,除了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之外,准许人吃园中所有树上的果子,神说:“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但人故意违背了神的吩咐。由于人的悖逆,不但败坏了自己的道德性,也遭受了神预告的刑罚。由于神已向人表示美意,赐人极大的自由,并且人也明知这悖逆的结果是什么,所以人是罪恶滔天的;因为人由于悖逆故意远离神而效忠魔鬼。况且,亚当的堕落不但败坏了自己,同时也败坏了他的后裔,因为在受试验中,亚当是他后裔的代表。如果让人单独受刑罚,他非仅经历肉身的死亡,也要受属灵的死,那就是永远与神分离,无止息的在罪恶与痛苦中。堕落的人类在道德上已经污秽有罪了,正如堕落的魔鬼及其使者一样,被弃绝遭受它们的噩运,毫无改善自己的愿望与能力。再者,堕落的人类无法付出代价去拯救别人,因为每个人都有罪。即或能找到一个义人,他也甘愿担当别人的罪,那么最多他只不过能救一个人而已,因为他仅是一个人。除了三一的真神以外,没有一个人能够,或愿意代替别人,没有一个人能代多人受苦而死的。也没有人有丝毫理由据以来要求免受律法的刑罚。所以他的情形诚然是绝望的。

幸而人有一位神,也甘愿替他完成此项工作。主耶稣基督就是为了这个目的而道成肉身,为我们完成了两项工作:一方面藉着祂自己的受苦与受死除去了罪的刑罚,另一方面藉着祂的完全顺服道德律,恢复了人的圣洁与生命。如此救赎了无数的人(参看彼前一18,9;启五9,10;七12;十五3,4)。

基督牺牲的无限价值

关于赎罪论的主要神秘性,显然在于神愿意接纳基督不该受的苦,正等于罪人所当受之苦的事实。这样问题就发生了,无辜之人所受的苦怎能算作当受的苦,以致有罪的人得免受苦呢?或者更详细一点说,基督所受的怎能算作祂子民所受的苦,祂所受的那苦难怎能救千千万万的人,甚或全世界的人,如果他们愿意信靠基督?还有人问这个问题,神(第一位)如何能除掉人(第二位)的罪,而放在无罪者基督(第三位)的身上呢?(其实这个问题是错误的)

明显可见末后的这个问题是不正确的,而这却是此问题的核心。因为当神除去人的罪而放在基督身上时,祂并不是放在第三者的身上。在此转移上并无第三者,因为基督就是神,道成肉身的神。许多人未能将此点存记在心,他们所以如此,乃是因为他们反对整个的基督教系统,当然他们认为这系统是出于幻想、虚构和不正当的。如果神除掉一个人的罪,而又放在另一个平常人身上,那诚然是对公义的恶意捣毁,正如独神论派与新神学派所攻击的。

由于基督为神的事实,所以祂的价值与尊严是无限的,那么我们敢断言基督之被钉十字架不但是全世界的极恶,而且比全人类钉在十字架上所犯的罪更严重。以赛亚告诉我们将人与神比较,神是伟大的,“万民都像水桶的一滴,又算如天平上的微尘”(赛四十15)。基督之神性与创造主之职权已为约翰所阐明,他说:“太初有道,道与神同在,道就是神……万物是藉着祂造的,凡被造的,没有一样不是藉着祂造的……祂在世界,世界也是藉着祂造的,世界却不认识祂。”(约一1,3,10)保罗说:“神在基督里,叫世人与自己和好。”(林后五19)又在另一处说:“因为万有都是靠祂造的,无论是天上的,地上的,能看见的,不能看见的;或是有位的,主治的,执政的,掌权的;一概都是藉着祂造的。祂在万有之先,万有也靠祂而立。”(西一16,17)就是记载原始创造的创世记第一章也声明了此同样的真理;因为要以新约的见解来看,创造是由于三一真神的协议,“我们要照着我们的形像造人”。保罗用更生动的言词也记述了此同样的真理,他说这世界的君王“把荣耀的主钉在十字架上了”(林前二8)当他提到“神的教会”的时候,那就是“祂用自己血所买来的”(徒二十28)。罪恶之人将神钉在十字架上真是滔天的大罪。关于赎罪论不拘怎样说,也不能说基督所付之罪债比所有基督代死的那些人,叫他们为受自己的刑罚所付出的代价还小。

为了更清楚说明基督之死的无限价值,我们想到一个简单的比喻。例如我们都曾杀过许多小虫,好像蚂蚁甲虫蚱蜢等。当我们耕田或放野火的时候,或者杀死千千万万的昆虫类,为了食物或防疫或者杀害过无数的飞禽走兽,也未可知。虽然如此,但我们在良心并不觉得受谴责。假如我们杀了一个人,我们的良心就会责备我们,并感到非常的不安,因为我们犯了杀人罪。假设说全世界所有的昆虫或走兽都被我们一齐杀死,我们的良心也不会觉得受谴责。此种不同的理由就在于人是本着神的形像造的,所以比昆虫或动物有无限量的价值。照样基督本是道成肉身的神。不但比一个人有价值,而且祂的价值远超过全世界人类的总合;因此基督受苦与受死的价值是足能拯救神所认为合适而要选召的那么多人。基督当然不会像人一样永远地受苦,他一人所受的痛苦,也不会像全人类所遭遇的痛苦总合那样大。然而,因为祂是有无限价值和尊严的一位,所以神才认为祂所受的苦,正好与被救赎的人们所应受的相等。

当我们这已蒙救赎的人,念到祂被钉十字架的可怕记载,我们就当记得,祂受苦受死乃是为我们的罪,甘心做我们的替身,不拘我们是否亲身钉祂在十字架上,我们也是在其中有分的。

为了明了基督如何才能完成此救赎的工作,我们必须记得基督有神人二性的事实,祂受苦被钉十字架乃在于祂的人性。按人的方面来说:我们是一个包括灵与物二性的生命联合体。关于人的二性,无论提那一性,都可以代表我们整个人。比如某人是好的,头脑清楚的,快乐的或忧虑的;由此我们便可以说他是好的,有知识的,快乐的或忧虑的一个人。比如他的身体重一百五十磅,破一足或患疾病;由此我们也能确认他是体重如此,遭受如此的一位。我们属灵的本性固然重要,更有权柄和支配力;可是在任何一性所发生的事上却都可以指出我们整个的人来。同样,基督的神性固然更重要;更有权柄和支配力,但是神人二性既然是生命的联合,因此可以说在祂任一性所经验的事上都是祂自身曾经验过的。因此,基督在十字架上受苦就等于是神受苦,祂的死(在真实的意义上来说)就是神替祂子民的死。这就说基督的死乃是一伟大的事件,藉以完成赎罪的大工,也是宇宙历史中最重要的中心事件。

如果人想要得到赦免,那么某种的赎罪是必须的。神的公平要求罪当受罚,义当受赏。如果神不罚罪,不罚义,就不能算祂是公平的。因此最初阐明的律法,就是罪的刑罚乃是死(当然包括肉身的死亡和灵魂永远与神隔绝),这是不能忽略或取消的。人犯罪就必须受刑,否则神的尊荣与圣洁就受影响。在犹太人献祭的制度中蕴含着代刑的观念,此种观念叫他们深知公义的神是不能与罪妥协的事实,并且罪是应受,而且必要受刑罚的——就是分所应得的死亡。

在道成肉身上基督在祂的神性中采取了人性,得到超越天使的尊荣。虽然基督救赎之工已成,但祂仍保留祂复活的身体,直到永远;如此表明了神与人合一并祂对人无限之爱的最有力证据。

我们的刑罚归给基督并无何不公平

独神论者与新神学派有时反对此教义,他们的理由是说为一人的罪而刑罚别人不公平的,并且说代刑的观念是令人憎恶的。我们回答说此并无何不公平之处,受刑的这一位不是别人,就是制定律法者,祂虽然说违犯者必受如此如此的刑罚,但祂为了爱罪人,就自己甘心接受罪人当受的刑罚,同时又为罪人的革新预备一切。在财政上我们也看得出这并没有什么不公平,债主赦免欠债的人,并自己甘愿受损失。神在救赎的范围中所作的也正与此相彷。祂自己担当了这损失而释放了我们。如此说来,神是被害者,祂首先(1)许可了一个代替者,(2)又预备了一个替身,(3)来代替祂自己。如果在人堕落之后,神以宇宙主权治理者的身份,本着在世人与天使面前彰显祂慈爱与怜悯的属性为目的,甘愿付上人类所欠的罪债,当然没有反对此种行动为不当的余地。保罗告诉我们这正是神所作的:“神既有丰富的怜悯,因祂爱我们的大爱,当我们死在过犯罪的时候,便叫我们与基督一同活过来(你们得救是本乎恩)。他又叫我们与基督耶稣一同复活,一同坐在天上,要将他极丰富的恩典,就是他在基督耶稣里向我们所施的恩慈,显明给后来世代看,你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这并不是出于自己,乃是神所赐的。”(弗二4-8)救赎的工作及其目的、方法与结果,除了以上的经文之外,实在不能有更清楚的说明。

无怪乎独神论者与新神学派反对基督教的赎罪论。他们既然看耶稣只不过是一个人,所以根据他们的眼光看来,赎罪根本算不得什么,不过是装腔作势而已,羞辱人的知识也羞辱神。基督若不是兼有神人二性,整个的基督教就要沦于愚昧。假如基督不过是人,那么祂就不能比司提反、胡斯、林肯或其余的殉道者多拯救些什么人。神并不是将有过犯之人的罪放在一个好人身上,祂乃是亲身担当人所犯的罪;这就是赎罪论教训我们什么的是神所成就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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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稣基督在今世所完成的使命有二大目的。 第一是除去人类的咒诅,此咒诅乃是人悖逆堕落的结果;第二是恢复人与神的关系,使人重新得到神的形象。二者关系救恩至巨。基督此项使神与人和好的工作,我们称之为赎罪;此教义乃是基督教教义系统的核心。 事实上,关于此教义之知识我们必须以圣经为根据,然后才能知道神所启示给我们的。哲学与人的推测,实际上不能解决此项难题。现在我们就圣经关于赎罪所教训的予以系统的说明,并显示此正与重生之人的渴望完全符合。 保罗在阐明基督教真理最简略的陈述中说:“我当日所领受又传给你们的,第一、就是基督照圣经所说,为我们的罪死了,为且埋葬了,又照圣经所说,第三天复活了。”(林前十五3)在此段叙述中首先提到基督的死。“基督为我们的罪死了”乃是初代教会所传信息的基本事实,是她信仰的根基。但一提到这简单的事实,马上就有许多重要的问题发生。为了获得关于此重要真理的理智了解,我们必须彻底知道基督在十字架上所成就的是什么,并如何成就的。我们绝不容让我等信仰之中心教义,在一种神秘与模糊的教训中,而自以为满足。这并不是说一切的神秘都可澄清;但论到基督的死,圣经确有充分的解释,这是
一切谦虚求教者所欲求知的。关于基督之死的原因,是每个基督徒所应当知道的。既然相信圣经是神赐给人的话,那么圣经所记有关基督之死的叙述,就暗示一般的基督徒是应当明了的,我们不可因为一些人反对“赎罪论”就阻止了我们的研究。反而,我们应当以研究基督之死为我们的工作与特权,在圣灵的引导之下“查考圣经”,直至得到能满足我们心魂灵的理解与确实的信念而后止。 我们不能希望给予赎罪论比给予电学的性质、重心力并心智与身体的程序等更详细的解释。但救恩计划的主要梗概已清楚地启示在圣经中,所以尽量熟知神所启示给我们的那个计划,乃是我们的权利与义务。例如圣经说我们是堕落人类中的一个,神已赐下祂的独生子作为我们的救赎,我们靠祂才能得救,并不是依赖我们自己的行为。实哉,无论什么人若接受这些事实并履行之,就必得救。可是,接受这些事实并履行之,仅表显微小限度的信心而已,但如果我们对神的话特别留心,神必将救恩的知祝更丰富地赐给我们。 从赎罪论的背景来说,我们必须记得,在神创造人以后祂设立了这些道德律,藉以治理人,并严肃声明违背此律者必要受严重的刑罚。为了试验人的顺服,除了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之外,准许人吃园中所有
树上的果子,神说:“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但人故意违背了神的吩咐。由于人的悖逆,不但败坏了自己的道德性,也遭受了神预告的刑罚。由于神已向人表示美意,赐人极大的自由,并且人也明知这悖逆的结果是什么,所以人是罪恶滔天的;因为人由于悖逆故意远离神而效忠魔鬼。况且,亚当的堕落不但败坏了自己,同时也败坏了他的后裔,因为在受试验中,亚当是他后裔的代表。如果让人单独受刑罚,他非仅经历肉身的死亡,也要受属灵的死,那就是永远与神分离,无止息的在罪恶与痛苦中。堕落的人类在道德上已经污秽有罪了,正如堕落的魔鬼及其使者一样,被弃绝遭受它们的噩运,毫无改善自己的愿望与能力。再者,堕落的人类无法付出代价去拯救别人,因为每个人都有罪。即或能找到一个义人,他也甘愿担当别人的罪,那么最多他只不过能救一个人而已,因为他仅是一个人。除了三一的真神以外,没有一个人能够,或愿意代替别人,没有一个人能代多人受苦而死的。也没有人有丝毫理由据以来要求免受律法的刑罚。所以他的情形诚然是绝望的。 幸而人有一位神,也甘愿替他完成此项工作。主耶稣基督就是为了这个目的而道成肉身,为我们完成了两项工作:一方面藉着祂自己的受苦与受死除去了
罪的刑罚,另一方面藉着祂的完全顺服道德律,恢复了人的圣洁与生命。如此救赎了无数的人(参看彼前一18,9;启五9,10;七12;十五3,4)。 基督牺牲的无限价值 关于赎罪论的主要神秘性,显然在于神愿意接纳基督不该受的苦,正等于罪人所当受之苦的事实。这样问题就发生了,无辜之人所受的苦怎能算作当受的苦,以致有罪的人得免受苦呢?或者更详细一点说,基督所受的怎能算作祂子民所受的苦,祂所受的那苦难怎能救千千万万的人,甚或全世界的人,如果他们愿意信靠基督?还有人问这个问题,神(第一位)如何能除掉人(第二位)的罪,而放在无罪者基督(第三位)的身上呢?(其实这个问题是错误的) 明显可见末后的这个问题是不正确的,而这却是此问题的核心。因为当神除去人的罪而放在基督身上时,祂并不是放在第三者的身上。在此转移上并无第三者,因为基督就是神,道成肉身的神。许多人未能将此点存记在心,他们所以如此,乃是因为他们反对整个的基督教系统,当然他们认为这系统是出于幻想、虚构和不正当的。如果神除掉一个人的罪,而又放在另一个平常人身上,那诚然是对公义的恶意捣毁,正如独神论派与新神学派所攻击的。 由于基督为
神的事实,所以祂的价值与尊严是无限的,那么我们敢断言基督之被钉十字架不但是全世界的极恶,而且比全人类钉在十字架上所犯的罪更严重。以赛亚告诉我们将人与神比较,神是伟大的,“万民都像水桶的一滴,又算如天平上的微尘”(赛四十15)。基督之神性与创造主之职权已为约翰所阐明,他说:“太初有道,道与神同在,道就是神……万物是藉着祂造的,凡被造的,没有一样不是藉着祂造的……祂在世界,世界也是藉着祂造的,世界却不认识祂。”(约一1,3,10)保罗说:“神在基督里,叫世人与自己和好。”(林后五19)又在另一处说:“因为万有都是靠祂造的,无论是天上的,地上的,能看见的,不能看见的;或是有位的,主治的,执政的,掌权的;一概都是藉着祂造的。祂在万有之先,万有也靠祂而立。”(西一16,17)就是记载原始创造的创世记第一章也声明了此同样的真理;因为要以新约的见解来看,创造是由于三一真神的协议,“我们要照着我们的形像造人”。保罗用更生动的言词也记述了此同样的真理,他说这世界的君王“把荣耀的主钉在十字架上了”(林前二8)当他提到“神的教会”的时候,那就是“祂用自己血所买来的”(徒二十28)。罪恶之人将神钉在十字架上真
是滔天的大罪。关于赎罪论不拘怎样说,也不能说基督所付之罪债比所有基督代死的那些人,叫他们为受自己的刑罚所付出的代价还小。 为了更清楚说明基督之死的无限价值,我们想到一个简单的比喻。例如我们都曾杀过许多小虫,好像蚂蚁甲虫蚱蜢等。当我们耕田或放野火的时候,或者杀死千千万万的昆虫类,为了食物或防疫或者杀害过无数的飞禽走兽,也未可知。虽然如此,但我们在良心并不觉得受谴责。假如我们杀了一个人,我们的良心就会责备我们,并感到非常的不安,因为我们犯了杀人罪。假设说全世界所有的昆虫或走兽都被我们一齐杀死,我们的良心也不会觉得受谴责。此种不同的理由就在于人是本着神的形像造的,所以比昆虫或动物有无限量的价值。照样基督本是道成肉身的神。不但比一个人有价值,而且祂的价值远超过全世界人类的总合;因此基督受苦与受死的价值是足能拯救神所认为合适而要选召的那么多人。基督当然不会像人一样永远地受苦,他一人所受的痛苦,也不会像全人类所遭遇的痛苦总合那样大。然而,因为祂是有无限价值和尊严的一位,所以神才认为祂所受的苦,正好与被救赎的人们所应受的相等。 当我们这已蒙救赎的人,念到祂被钉十字架的可怕记载,我们就当记
得,祂受苦受死乃是为我们的罪,甘心做我们的替身,不拘我们是否亲身钉祂在十字架上,我们也是在其中有分的。 为了明了基督如何才能完成此救赎的工作,我们必须记得基督有神人二性的事实,祂受苦被钉十字架乃在于祂的人性。按人的方面来说:我们是一个包括灵与物二性的生命联合体。关于人的二性,无论提那一性,都可以代表我们整个人。比如某人是好的,头脑清楚的,快乐的或忧虑的;由此我们便可以说他是好的,有知识的,快乐的或忧虑的一个人。比如他的身体重一百五十磅,破一足或患疾病;由此我们也能确认他是体重如此,遭受如此的一位。我们属灵的本性固然重要,更有权柄和支配力;可是在任何一性所发生的事上却都可以指出我们整个的人来。同样,基督的神性固然更重要;更有权柄和支配力,但是神人二性既然是生命的联合,因此可以说在祂任一性所经验的事上都是祂自身曾经验过的。因此,基督在十字架上受苦就等于是神受苦,祂的死(在真实的意义上来说)就是神替祂子民的死。这就说基督的死乃是一伟大的事件,藉以完成赎罪的大工,也是宇宙历史中最重要的中心事件。 如果人想要得到赦免,那么某种的赎罪是必须的。神的公平要求罪当受罚,义当受赏。如果神不罚
罪,不罚义,就不能算祂是公平的。因此最初阐明的律法,就是罪的刑罚乃是死(当然包括肉身的死亡和灵魂永远与神隔绝),这是不能忽略或取消的。人犯罪就必须受刑,否则神的尊荣与圣洁就受影响。在犹太人献祭的制度中蕴含着代刑的观念,此种观念叫他们深知公义的神是不能与罪妥协的事实,并且罪是应受,而且必要受刑罚的——就是分所应得的死亡。 在道成肉身上基督在祂的神性中采取了人性,得到超越天使的尊荣。虽然基督救赎之工已成,但祂仍保留祂复活的身体,直到永远;如此表明了神与人合一并祂对人无限之爱的最有力证据。 我们的刑罚归给基督并无何不公平 独神论者与新神学派有时反对此教义,他们的理由是说为一人的罪而刑罚别人不公平的,并且说代刑的观念是令人憎恶的。我们回答说此并无何不公平之处,受刑的这一位不是别人,就是制定律法者,祂虽然说违犯者必受如此如此的刑罚,但祂为了爱罪人,就自己甘心接受罪人当受的刑罚,同时又为罪人的革新预备一切。在财政上我们也看得出这并没有什么不公平,债主赦免欠债的人,并自己甘愿受损失。神在救赎的范围中所作的也正与此相彷。祂自己担当了这损失而释放了我们。如此说来,神是被害者,祂首先(1
)许可了一个代替者,(2)又预备了一个替身,(3)来代替祂自己。如果在人堕落之后,神以宇宙主权治理者的身份,本着在世人与天使面前彰显祂慈爱与怜悯的属性为目的,甘愿付上人类所欠的罪债,当然没有反对此种行动为不当的余地。保罗告诉我们这正是神所作的:“神既有丰富的怜悯,因祂爱我们的大爱,当我们死在过犯罪的时候,便叫我们与基督一同活过来(你们得救是本乎恩)。他又叫我们与基督耶稣一同复活,一同坐在天上,要将他极丰富的恩典,就是他在基督耶稣里向我们所施的恩慈,显明给后来世代看,你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这并不是出于自己,乃是神所赐的。”(弗二4-8)救赎的工作及其目的、方法与结果,除了以上的经文之外,实在不能有更清楚的说明。 无怪乎独神论者与新神学派反对基督教的赎罪论。他们既然看耶稣只不过是一个人,所以根据他们的眼光看来,赎罪根本算不得什么,不过是装腔作势而已,羞辱人的知识也羞辱神。基督若不是兼有神人二性,整个的基督教就要沦于愚昧。假如基督不过是人,那么祂就不能比司提反、胡斯、林肯或其余的殉道者多拯救些什么人。神并不是将有过犯之人的罪放在一个好人身上,祂乃是亲身担当人所犯的罪;这就是赎罪论
教训我们什么的是神所成就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