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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赎罪的满足说

赎罪论 by 伯特纳

在尚未适当了解基督为我们所成就的工作之前,我们必须先明白人类罪恶的性质与影响。圣经明明告诉我们,罪是公开背叛神的律。虽然罪的外部表现不一,例如杀人、强抢、**、谎言、亵渎、拜偶像、骄傲、贪婪、嫉妒、不尊敬父母等,但不论罪的种类如何复杂,根本最重要的只有一件事:就是得罪神。论到罪的恰当定义要算是更正教公认信条上所说的了,“罪就是不遵行或违犯神的律”。神的律是至高道德的律,并且是为了人的好处才赐给人的。这律法乃是神自己性格的启示,或者说是神性的抄本,因此是完全、不变的。

犯罪的人就是把他对神忠心甘愿转向给魔鬼,虽然如此,很少有人知道他们是正在服事魔鬼。但圣经上说:“犯罪的是属魔鬼。”(约壹三8)保罗受神差遣对外邦人传道,“要叫他们的眼得开,从黑暗中归向光明,从撒但的权下归向神”(徒二十六18)。主耶稣也曾说过:“所有犯罪的,就是罪的奴仆。”(约八34)对反对祂的法利赛人,祂说:“你们是出于你们的父魔鬼,你们父的私欲,你们偏要行。”(约八44)。

罪的性质既然如此,那么神的刑罚如此严峻地临到罪,也就不令人惊奇了。罪的刑罚就是“死”。“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创二17),这是在人类一开始就清楚对亚当所宣布的刑罚。先知们也把这刑罚重复了。那就是,“犯罪的他必死亡”(结十八4);在新约中也提到,罪的工价乃是死“(罗六23)。

我们已经指出,死不仅是指肉身的死,即灵魂与身体的分离,同时根本上也是指属灵的死,那就是灵魂永远与神分离。根据这广泛的意义,死是灵魂被弃的一种状况,一如魔鬼的灵所遭遇的。这包含立刻丧失神的怜悯,罪的意识,道德的天性(结果当然是继续再犯更恶的罪),和地狱的痛苦。为顺服所应许的赏赐,正如创世计和圣经别处所记载的,乃是生命,正与罪的刑罚相反,而且这生命并非是我们所知,,仅属肉身的生命,乃是永远的生命,有如圣天使所享有的一般。亚当既为神所安排,作人类的代表者,那么他的顺服或悖逆,得赏与受罚,就都与他的后裔有直接关系。由于亚当的拣选而定了世人的命运——堕落。结果是悲惨的,因为由于堕落,亚当把自己和他的后裔都一同带入败坏、罪孽,与定罪的景况中,在此景况中,人的理智不认识属灵的真理,感情受腐化,意志被奴役。除了神的恩典之外,人实无法从这景况中逃脱。

罪的刑罚与人的属灵性情有根本关联,已从亚当犯罪后,虽然灵性已死,觉得自己与神远离,但还活到九百三十岁的事实上看出来。从亚当未重生的后裔身上也显明了此项真理,因自从那个时候以来,人已走在罪恶的道路上,同样厌弃公义,喜爱犯罪。

律法反对罪恶的不变性

神赐给人的道德律,起初并非是武断专横的宣布,乃属神性的一种表白,表明神的属性如何,是要把人的性情与神的性情带入更亲密的和谐中。这在神的命令和威吓的刑罚中已清楚看出。罪是绝对与这性情相冲突的,因此不能轻轻置之度外。在神的一切行动上,都表明祂是一位圣洁、公义与信实的神。以圣洁的神来说,祂恨恶罪,向罪发烈怒。以公义的神来说,祂严重谨地赏赐义者并刑罚罪,因为严正的公义对犯罪者受罚,义者得赏是等量齐观的。神不能将顺服者的赏赐给那悖逆的人。这位神也是怜悯人的神,由于是祂的怜悯,祂愿意拯救人的灵魂,但祂也是公义的神,由于他的公义,祂必要刑罚罪人。祂是信实的神,祂也必将祂所宣布的(刑罚过犯者)见诸施行。祂若不能刑罚罪,祂必得将罪的刑罚除去,同意不刑罚罪,或者自己与罪有分,否则就妨碍祂自己的属性,并且也破坏了宇宙的道德秩序。因此人犯罪的时候,不能只藉着饶恕就轻轻忽视或取消了,刑罚是必得受的,因为这与神的尊荣和公义的存废有关。虽然神的慈爱是多么愿意救人,但祂的律法若得不到满足,祂也不能这样作。所以圣经的真理是这样:“若不流血(那是死亡刑罚的代价)罪就不得赦免了。”(来九22)

假如人有悔改归向神的能力,那么人也就不能因为悔改而得蒙赦免。就是在民事政府里,光悔改也不能解救罪犯。杀人犯、强盗、奸犯、骗子,不能因为他懊悔了,就饶恕他所犯的罪。他必得偿还他所攫取的。是非之间务必弄清,否则,法官是不答应他的。我们清楚知道,作恶者必担当他自己的刑罚。尤其是犯了特别凶暴的罪过,我们都感觉到那作恶者必受报应,如果道德秩序容许这样的人,那么这是不公正的。真正悔改的人绝不感觉到他的悔改足以造成他蒙神与人悦纳的根基。愈诚实悔改的人,愈承认他需要补偿与赎罪。

幸运得是,神藉着所预备的救赎满足了祂自己的圣洁、公义并人的良心。祂赦免罪并非仅仅因为祂漠不关心,也不是因为祂完全是慈爱的神并不注意其他;乃是在祂本身中,并由于祂自己为刑罚所付之牺牲,所以这牺牲就解脱了人的责任并为人预备得进天堂的义行。正如罗宾臣博士最近说:“十字架并不是妥协,乃是代替;并不是解除,乃是满足;并不是抹消,乃是在宝血、忧苦与死亡中的抹消。”如此,恩慈并不是欺骗公义。圣洁得到报答,罪恶受了刑罚,宇宙的道德秩序得到完全的支持。例如昔日人因欠债无力偿还而被控,经法官判决入狱。律法是无情的。他不能因懊悔当初不该挥金如土,毫无节制,以致有今日结果,就能得法官的同情而被释放。必须有人承当其损失。不是债主就是债户。但如果此时欠债者之友人甘心愿意为他偿清债务,那就可以立刻得释放。事实上他的自由得以恢复,是因律法得到满足。基督教赎罪的道理也是这样。基督为祂百姓所作的,正如那友人所作的一样——祂为我们还清罪债。那就是十字架的意义。基督自己取了人性,在此人性上祂在自己的律法前取了人的地位,担当罪的刑罚,凭纯粹的恩典拯救人。

假如神让罪人不受刑罚,或者用一种松弛的、轻忽态度对待罪,那么公义将归于泡影,恐怕祂是被过于善感的情绪所控制,这对任何人是显而易见的。在原初创造时神按自己的形像造人,又将道德责任的深刻意识栽植在人心里。如果以后祂不按照那伟大的原理去行,那祂就是对自己不忠实。因为祂不但是慈父,也是公义的审判者。祂不能让祂公义的律法毫不受罚地遭到侵犯。如果罪人想得赦免,这赦免绝不是用一种轻忽己罪的麻木良心方法。神的慈爱与怜悯既在赦免罪恶上有所彰显,这赦免就绝不是以一种未能表明罪之为罪的方法来彰显,罪乃是神所恨恶,令神痛心的事,直接与神的圣性相反,破坏神在宇宙中的治理。否则,人必被引人歧途,以为自己是逍遥法外,满不在乎,对于神给他的恩惠就不能有正当的了解与尊重。

因为神的公义不像一般人所容易相信的,仅为轻轻忽略罪,黑白不分的仁慈,乃是神另外一种属性,要求罪必须受相当的刑罚。近代新派神学的著述几乎不提罪的可恶,我们深以为憾。只有那些对罪具有薄弱、浮浅观念的人,才以为只要一悔改,罪就得赦免了,所以他们否认赎罪的需要。但在我们良心的深处会告诉我们,我们是罪人,并且我们的罪是何等深重,只有呼求那位能拯救到底的救主。

圣洁为慈爱的根基与条件

神属性当中最主要的并不是爱,乃是圣洁。祂的圣洁可以解作祂本有的公义或圣洁,因此祂要永远支持自己的道德优越性。祂创造了宇宙,并造人类为其中的一部分,所以这些都当表显祂的圣洁——在积极方面是幸福与公义有关,在消极方面是灾祸与罪恶有关。慈爱就其本而言,若不是为圣洁所控制,它乃是非理性的、浮动的。事实上,圣洁根本是慈爱的基础与条件,如此罪若没有赎罪是不能得到赦免的,必须有相当的刑罚来抵销罪。许多希腊的神是不道德的,但我们的神却是圣洁的神,有完全道德的神;祂不能与罪妥协。如果赦罪只在乎神主权的旨意,当然就不需要赎罪了。比方在回教里,因为特别强调神的主权,所以就把神其他一切的属性都视为微不足道,当然也就不会觉得“满足神的公义”是必须的。回教主张神可以为所欲为任凭已意赦免人。基督教神学无比的超越性,由于其清楚地与强调地要求神的公义与圣洁必须得到支持,并人轻侮公义圣洁的罪必须受罚这一点上显明了。新派神学把神的公义与圣洁混合了,并以为神不用赎罪也可以赦免罪。但这种轻易的乐观主义,既不知神的圣洁所蕴蓄者为何,又毫不明了罪恶的可怕性。

神是爱当然是圣经清晰的启示之一。如果神不爱我们,我们就只有永远灭亡,这是基督教的最高启示。爱并非神之全体,并且爱也不能把神完全充分地表现出来。神也是公义的,祂必须刑罚罪。希伯来书的著者说,神对作恶者的态度“乃是烈火”(十二20)。近代教会的出版书报多提到神毫不区分的爱,都以为神是太好了,不会追究人类的罪。我们若不彻底明了神的圣洁、公义与正直乃其他崇高观念的根基,那么我们就无法明白神爱的深意。简言之,我们可以说,新神学派说神是爱,所以不需要赎罪,但真理是:神是爱,所以祂预备赎罪。

这样问题就来了,何为真爱?我们可以说,当某人真愿意叫别人得好处胜过自己的时候,那他真是爱那人。这互相关连的真理是:“当某人宁愿自己受苦,不愿他人受屈的时候,这就是真爱。归根结蒂,我们可以说,有两项道德原理统管人的行动:第一就是以自己的利益为绝对的动机,或者说最高目的,这是自私的原理;第二就是以别人的利益为绝对的动机,或者说是自我牺牲,这是牺牲的原理。神在自己与其百姓间所表明关系,乃是这第二个原理。所以人能听到那最伟大的信息,“神就是爱”(约壹四6)。那乃是说:神那圣洁的属性要求向人活泼地表现。而人也因此才配与神同在。

神在十字架上向人所表显的爱心,比在任何地方所表现的都伟大。那是非言语所能形容的爱,“全能创造者的神,为祂犯罪的受造者而死“。此救赎之爱乃发源于三位一体的神,并在神对人的态度上有所表现,并不是在人对神的态度上;因为人只会在一切美善之事上表现敌对与仇恨。”不是我们爱神,乃是神爱我们,差他的儿子,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这就爱了,“(约壹四10)“当我们还作罪人的时候,基督为我们死,神的爱就在此向我们显明了。“(罗五8)赎罪是神爱祂百姓的结果,而非原因。因为神爱人,所以才救人。神在十字架上,向我们显明了圣父的慈爱,就是提倡恩典之约的那位,也显明了圣子的爱,祂亲身完成了救赎,更显明了圣灵的爱,祂使这爱在我们心中发生功效。此概念最近在罗宾臣博士的著作中有清楚的说明,他说:”在神自己的属性中就有永远之爱的关系。“神就是爱”。因此这自动爱是在三位一体各位格间存在的爱,这爱进入了罪恶的世界,从神伟大永远的爱中,从三位一体的心怀中流露出加略山的爱。在创立世界以前就预定我们藉耶稣基督得儿子的名分(弗一4,5)。神永远的儿子将天上的大爱带入这仇恨的世界中,被高悬于髑髅地,以致使世界列族得以瞻仰祂的荣光,代代得其光的润泽。——十字恩言,二八页。

论及赎罪最显著的经文,要算是罗马书三章二十五、二十六节了。这里说:“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藉着人的信,要显明神的义,因为他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好在今时显明他的义,使人知道他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在此我们得知,(1)神立基督为有效的赎罪祭了;(2)人得救是因相信基督替代的受苦与受死;(3)到此时神才救人而无须要求刑罚罪,因为由于祂的慈爱,祂先行预备了救赎者。此时祂决定准备充分并公开显示刑罚罪恶;(4)此牺牲的目的是,虽然神赦免并拯救罪人,却也显明祂自己是公义的。因为神在基督降生以前已经拯救罪人,虽然那时人的罪未受到刑罚,祂的公义未得彰显,但到底神救了人,并且在世人与天使面前使罪受到公正的刑罚是必须的。旧约时代的祭牲并非是真赎罪,只不过是表记而已,是指向以后要来的真正赎罪。浸信会的神学家司特朗博士大胆地说:“在基督牺牲以前,神的治理是受到不公道的看待——就是说神的治理需要辩明。基督的赎罪就是对白白释放罪人所有攻击的总答案。”

因此赎罪的根本效果就是在神自己身上,由此祂虽然赦免罪人,但也能显为公义——“使人知道祂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因为神自己(藉着基督的位格)曾担当罪的刑罚,所以如今祂能显明自己是完全公义与圣洁,同时又能将赦免与永生赐给那些信靠基督的人。

唯有基督能救人

我们已经说过,人的情形在堕落以后是完全无可救治的,他已在道德上与神疏远,假如念及神就表现出一种反抗和敌对的态度,他对神的态度乃是敌对的。用圣经的名词来说他是“死在罪恶过犯之中”(弗二1,5)。可是,在此堕落的情况中,他仍能行善(这当然是从他自己和人的眼光来看)——他仍能爱家庭,诚实与邻舍相处,调济贫穷,安慰伤心的人等等。但他所以做这些事,完全是出于自私或人道主义的动机。他们没有一件事是以荣神为目的。他或者可以捐赠百万巨款去兴建一所医院,但他决不会为基督之名的缘故,将一杯冷水给主的间徒。不拘善行怎样好,他对神的动机都不正。因此他们有一腐化的原则、致命的缺欠,就是不能因此善行而得救。人的根本需要,不是忠告善道,嘉言懿行,乃是灵命的更生(弗二1,5)、重生(约三3)、经历圣灵的更新(多三5)。

人既然处于此种沦亡与绝望的环境中,却只有一个可以得救之法,那就是必须有另外一位具备无限价值与尊荣,甘愿采取人性并得到神的同意,受人们应受的刑罚。祂高尚的位格给予祂的牺牲以无限的价值,这牺牲正与罪人应受的刑罚相等。于此就论到基督教三位一体教义的重要性。因为神不但是合一的,也是三个位格的合一,此三位一体神中的每一位都具有神性,本质相同,权能荣耀相等。惟因此项事实,所以三位一体中的一位若献上自己为神人之间的中保是可能的,因祂具有无限的价值与尊荣的位格,若当作罪人的代表者才能成就无限价值的赎罪工作。三位一体神中的第二位果真这样作了,献上自己,作神人之间的中保。为完成此项工作,祂必须道成肉身,联合神性与人性于已身,其符合性正如我们的灵魂与身体的联合一样。唯有基督,本着祂神而人的位格才有资格接受刑罚,履行义务。在全宇宙中并无他人足资担当此任。光有人的牺牲是无效的。只有父神与圣灵也不能完成此工。唯有神人二性的基督才能成功救赎。全部圣经只有在祂的肉体正式来到人类当中时,我们才能明白那重大的关系;就是基督能,也恰好代人受苦。是救赎工作的记载并祂为人所成就的。简言之,圣经可以说是“救赎史”因其中所论的主题乃是人类的原始创造、堕落、堕落之后的情形、神对人类刑罚的容忍、长期预备救赎主降临、既来之后所成功救赎的性质、救主的升天与再来。那时祂要指定所有得永远赏赐的人。

结果我们看出,为完成救赎之工,基督未能善终。祂的死是要特别显出神公义的要求已经得到满足,祂所以死,就是因为罪的刑罚乃是死,祂的死如果是惨遭意外暗杀,或死于偶然事件,或死于病老,那么那就不会是出神公义所要求的满足来。可是当祂被列在罪犯中,于审判台前被控,受人证之协迫,并依法被处以死刑,钉在十字架上,而且死于韶华之年时,我们就晓得这是义人遭受罪人的刑罚,简言之:就是为我们罪人而受刑罚。祂的死不仅是肉体上的死,乃是一种特别的死,在这个死上祂经历了神报复罪的严厉性。若与旧约赎罪的礼节相比较,就清楚看祂是我们的负罪者(Sin-Bearer)。祂所受的苦并不是为祂自己的罪,乃是为祂百姓的罪,乃是蒙受他们的罪名,也为他的缘故。所以保罗能说:“我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现在活着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着。”(加二20)

既因人的罪是由于直接反抗无限圣洁、公义的神,又犯罪到无以止境的地步,有如魔鬼和他的使者那样,所以就明显可见,只有无限价值的赎罪才能挽救他脱离此种苦况。但这并不是说这一位基督,在暂短生涯中所受的苦就相当于祂百姓将受的永远刑罚。乃是说在基督位格里既是联合神人二性,那末祂所受之苦的价值即会与其全体百姓所当受的苦相当或更大。所以祂才适足救赎一切信靠祂的人。祂的苦无论在类别上或时限上都与他们的苦不同;因为祂个人无罪,不受悔恨之苦,并且祂的苦只在小时内即告消失,然而他们却由于无止息的执迷于罪中而继续受苦到永远。一个有限者永远受不完刑罚,但一位无限者却能在较短的时间内结束刑罚。虽然祂所受的苦与罪人所承当的不同,但这苦的类别、等级和时限却乃是为了显出神的公义而由神的智慧所命定的,所以只有当那神圣的一位代替受苦时才完全合法,且也与他们的刑罚相等。只有当我们以及略山为启示神性的中心原理时,我们才看出那几小时所受的苦难完全足以拯救千千万万的人类。诚然,圣经中所阐明之基督工作的基本观念,乃是藉着祂替代的受苦与死,完全满足了神的公义,并藉着祂替代的顺服赚得了永生,所以凡相信而接待祂为救主的人都领受(1)从罪孽里得拯救,所以他们不再为罪受刑罚与痛苦;(2)从罪的权势得解脱,所以他们能得洁净而过圣洁的生活;(3)在天永远蒙福的生命。

在那些习惯以为人能够行作万事的人看来,基督的死与藉宝血赎罪的救赎当然是毫无意义的。当我们首先提到十字架对犹太人是绊脚石,在希利尼人看为愚拙,但在我们得救的人乃是神的大能与神的智慧(林前一23)的时候,有些人就以为这话是讨厌的。那些新神学派的人,将十字架流血赎罪的道理解作神残忍的要求,说一个人将自己的罪放在他人的身上,同时又相信是慈爱的,这是有意地,或无意地讽刺基督教的教义。按着圣经清楚的教训,承当罪恶刑罚的,不是另外的人,乃是神自己,神在基督的位格里满足了祂自己公义的要求,为的是祂可以救人。因为“神在基督里叫世人与自己和好”(林后五19)。这道理并不是难懂的,小孩子也能明白它的基本要点,只要接受就可使灵魂得救。实在说来,十字架的救法并不是人发明出来的,因为人都以为,要得救就必须自己作些善事。赖恩得救的办法是与人在世界中所见的完全不同,在世界中,什么事,什么人都要以论功行赏的条件来评价,所以人很难相信道理是真的。英国伟大的布道家司布真说:“主代死的道理一定是真的,绝不是由人的头脑所发明的。”一切的异邦宗教与哲学系统都是教训人赚得自己的救恩。惟有基督阐明赖恩得救的方法,圣经屡次提及得救是本乎恩,就好像神知道人的难处,老早就预告人靠自己的善行来得救是不成的。

商务上的债与罪债之分

赎罪的满足说时时受到攻击,说基督的牺牲不过是被当作一种商务上的处理。但这可以大有分别。在商务的欠债上,重点不在乎谁付,乃在乎所付为何,既已偿付所欠者,事实上,欠债者就不受任何义务的约束。如果有第三者甘愿付债,债主只得接受,并无其他要求。这不能算是他对欠债者的恩慈或延期付款;因他已收到他所应得的。但罪债可与此不同。在此种情形上,责任不但在所亏欠的事物,也在乎那人。不但必须受所指定的刑罚,而且还必须得犯该罪的那人去受刑罚。此刑罚代替的受苦,还必须得到在上有主权者或审判官的许可。如果得到许可,这乃是对犯人一件属乎恩典的事;由代替受苦所得到的权利是从担当苦难的代替者产生出来的。律法在罪人身上所有的要求并非是以这种处理来消解的。反而言之,罪人只有在此种时机、此种条件上,事先由主权者与代替者之间取得谅解后,才有可能得到恩益。因此,基督受苦的恩益并不是在祂受苦的时候才归在祂子民的帐上,乃是历经世代,在大小不等的程度上,或在不同的条件上,按着父子圣灵间所定之密约的条款,以个人的身分归给他们的。因此,神在赐这些恩益上乃是绝对的主权者,救恩是纯粹出于恩典。就每个人的情形来说,祂可以按祂心所喜悦的,赐予或保留这恩益。这样基督的代替受苦对得救的人来说乃显出无限的好处,对于那些不得救而承当自己罪恶的人们,也并无任何损害或不利。

在下一段的叙述中,南美长老会著名的神学家达普尼博士(Dr.RobertL.Dabney)在(1)商务的欠债;(二)赎罪的满足说;(三)妥协的办法(低于原来债务相等条款的赔偿)之间作很详尽的区分:“某电机匠欠一地主的债务一百镑;无力偿还。假设有一富足的弟兄还足此地主一百镑,这就算为合法的替代者,在实际上就撤销了欠债,虽然债主吹毛求疵地拒绝。基督赎罪的满足说,按事实上来说,并不是这种商务上的意义。还有第二种的假设:如果这好心的弟兄并不富足,但他也是一个能干的电机匠;他看见地主正要盖房子,他就提议愿为他效劳作工二百天,以每天十先令的代价来偿还他贫穷弟兄的债务。另一方面,此项提议并不是“合法的代替者”,并不强迫债主接受。他可能说,他已经雇了够多的电机匠,并且工资业已先付,所以他不能接受此提议。但如果他以为接受此提议对他是方便的,虽不能得到现款,但他能为他所要求的提供实际的等值物,同时也是公平的。这是满足说。根据保证人与债主之间的条约,欠债者可因之得到释放。”(——这是在改革宗或言加尔文主义的神学系统中所应用的同一原则,主张基督为祂子民的罪作成了完全的满足。)“但这里又有第三项计划:此仁慈的弟兄存有某种公司资本股票一纸,根据其票面价值正为一百镑,人人都知道这股票是有价值的,但价值很少。可是他却到债主那里说:‘我的弟兄和我现在敢说能够还清你的债务。我们提议请你接纳这一百磅的股票,撤消债务,说明你已得到满足的付款。’如果债主同意,则此项付款系为接纳性的。”(在阿民念派的教义系统中就应用此同一原理,主张罪人既无力向神还清罪债,但由于基督在十字架上的受苦,就不再要求完全的顺服,乃以较低的条件提供救恩,以“信心与福音的顺服“为所根据的条件,恰如无力的罪人所能履行者。)“但是我们要问,基督所成就的满足就等于这些么?我们坚决地说,基督的满足不止于此。这种诽谤神的观念为许多经文所拒绝,即如赛四十21;五十5。这也是羞辱神,说祂好像承认一种法律上的共谋,将真理与公义的一切标准置于混乱中。根据此种原则,吾人难以看出‘满足说’的真正必要性怎能存在。改革宗主张基督作成了刑罚上的满足,乃因祂受了律法在罪人身上所要求的刑罚。”(Theology,p.504)

福音书与书信之对比

近年来有些批评家想藉着对比耶稣的教训与保罗的教训来怀疑赎罪的道理。耶稣并未广泛地论到赎罪,固然不错。但仔细考查祂的教训就看出祂时常暗示到赎罪的实际性,并且有些时候表显得很清楚。因为在福音书中没有比在书信中那样更着重赎罪,所以有些人说真实的基督教就当以前者为根据,而后者必当遗弃。

但此种研究方法不同的理由当吾人回忆到耶稣在世之使命并非在传福音,乃在作成赎罪之工,由此方能有福音可传——所着重的是牺牲,非在传述的时候,是明显可知的。在十字架被传述以前,必有忍受十字架的牺牲;如果我们想到当初使徒对把握赎罪意义的迟缓,甚或不能理解直到五旬节后,此事就更加显明了。当初耶稣自己声明祂自己的话是不完全的,祂说祂有许多事要告诉门徒,只是他们不能领受,并应许圣灵来引导他们进入一切真理(约十六12,13)。况且,这种静默在耶稣这一方面正是我们所期望的,因为成大功,立伟业的人往往寡言慎行。高举颂扬救赎之价值者乃被救赎之人,而非救赎者。

关于此点,吾人应当记忆福音是补充书信的,而非书信补充福音,有如多人习惯所说的——书信既然论及救赎事宜的阐述,而福音则主要是论及填充我们对于基督其人的知识,并表明付以何等无限代价作获得的救赎。事实上福音书中的材料差不多都是论到耶稣在世生活最后三年内所发生的事件,论到祂的收场末后景况尤为显著——差不多三分之人的材料是与最后一周有关——明显可见,主之最大工作,并非是祂的生活,乃在祂的死。而且祂所立的二大圣礼之一——圣餐,目的就是要在祂子民的心中纪念祂的死。事实是这样,福音与书信联合坚称基督的死,奠定了救恩的基础。

全世界向来都指摘犹太人将基督钉死,而犹太人反而拒绝,或将责难推在罗马人身上。但最近由一位犹太人在对美籍犹太人的演讲中,关于此整个事件予以真实的分析。在有人问他:“杀耶稣的是犹太人吗?”这个问题之后,他用以下的话回答说:“由广义方面说,耶稣的死并非意外之事;祭司的贪污与罗马人本丢比拉多的优柔寡断对这件事来说算是意料之外的。新约教训我们,基督之死乃是神的作为,祂的死是牺牲的;凡有头脑跟随耶稣的人,不拘是犹太人或外邦人,都不能责难犹太人,要为在加略山所发生的悲剧负同等责任。”

“是谁的罪孽?谁把这重担放在祢身上?

噢!主阿,是我的罪令你遭遇灾祸。

主耶稣啊,是我拒绝了你,

将你钉在十字架上。”

“历代的鸿沟于今开通。使犹太人与外邦人分离的误会与仇恨,可以由共同的承认得以挪移,在大祭司的身份里我们的百姓被领入这悲惨的行为中,藉着彼拉多与罗马兵丁,整个外邦世界在基督的死上有份。犹太人与外邦人都有罪,都应当在神面前捶胸呼求神的赦免。”

对赎罪性质的真正了解,就能清楚看出基督之死的责任乃在犹太人与外邦人身上,并且也根本在我们这历代得蒙救赎之人的身上。虽属残忍,然而比起当时钉耶稣的人还算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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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尚未适当了解基督为我们所成就的工作之前,我们必须先明白人类罪恶的性质与影响。圣经明明告诉我们,罪是公开背叛神的律。虽然罪的外部表现不一,例如杀人、强抢、**、谎言、亵渎、拜偶像、骄傲、贪婪、嫉妒、不尊敬父母等,但不论罪的种类如何复杂,根本最重要的只有一件事:就是得罪神。论到罪的恰当定义要算是更正教公认信条上所说的了,“罪就是不遵行或违犯神的律”。神的律是至高道德的律,并且是为了人的好处才赐给人的。这律法乃是神自己性格的启示,或者说是神性的抄本,因此是完全、不变的。 犯罪的人就是把他对神忠心甘愿转向给魔鬼,虽然如此,很少有人知道他们是正在服事魔鬼。但圣经上说:“犯罪的是属魔鬼。”(约壹三8)保罗受神差遣对外邦人传道,“要叫他们的眼得开,从黑暗中归向光明,从撒但的权下归向神”(徒二十六18)。主耶稣也曾说过:“所有犯罪的,就是罪的奴仆。”(约八34)对反对祂的法利赛人,祂说:“你们是出于你们的父魔鬼,你们父的私欲,你们偏要行。”(约八44)。 罪的性质既然如此,那么神的刑罚如此严峻地临到罪,也就不令人惊奇了。罪的刑罚就是“死”。“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创二17),这是在人类一开
始就清楚对亚当所宣布的刑罚。先知们也把这刑罚重复了。那就是,“犯罪的他必死亡”(结十八4);在新约中也提到,罪的工价乃是死“(罗六23)。 我们已经指出,死不仅是指肉身的死,即灵魂与身体的分离,同时根本上也是指属灵的死,那就是灵魂永远与神分离。根据这广泛的意义,死是灵魂被弃的一种状况,一如魔鬼的灵所遭遇的。这包含立刻丧失神的怜悯,罪的意识,道德的天性(结果当然是继续再犯更恶的罪),和地狱的痛苦。为顺服所应许的赏赐,正如创世计和圣经别处所记载的,乃是生命,正与罪的刑罚相反,而且这生命并非是我们所知,,仅属肉身的生命,乃是永远的生命,有如圣天使所享有的一般。亚当既为神所安排,作人类的代表者,那么他的顺服或悖逆,得赏与受罚,就都与他的后裔有直接关系。由于亚当的拣选而定了世人的命运——堕落。结果是悲惨的,因为由于堕落,亚当把自己和他的后裔都一同带入败坏、罪孽,与定罪的景况中,在此景况中,人的理智不认识属灵的真理,感情受腐化,意志被奴役。除了神的恩典之外,人实无法从这景况中逃脱。 罪的刑罚与人的属灵性情有根本关联,已从亚当犯罪后,虽然灵性已死,觉得自己与神远离,但还活到九百三十岁的事
实上看出来。从亚当未重生的后裔身上也显明了此项真理,因自从那个时候以来,人已走在罪恶的道路上,同样厌弃公义,喜爱犯罪。 律法反对罪恶的不变性 神赐给人的道德律,起初并非是武断专横的宣布,乃属神性的一种表白,表明神的属性如何,是要把人的性情与神的性情带入更亲密的和谐中。这在神的命令和威吓的刑罚中已清楚看出。罪是绝对与这性情相冲突的,因此不能轻轻置之度外。在神的一切行动上,都表明祂是一位圣洁、公义与信实的神。以圣洁的神来说,祂恨恶罪,向罪发烈怒。以公义的神来说,祂严重谨地赏赐义者并刑罚罪,因为严正的公义对犯罪者受罚,义者得赏是等量齐观的。神不能将顺服者的赏赐给那悖逆的人。这位神也是怜悯人的神,由于是祂的怜悯,祂愿意拯救人的灵魂,但祂也是公义的神,由于他的公义,祂必要刑罚罪人。祂是信实的神,祂也必将祂所宣布的(刑罚过犯者)见诸施行。祂若不能刑罚罪,祂必得将罪的刑罚除去,同意不刑罚罪,或者自己与罪有分,否则就妨碍祂自己的属性,并且也破坏了宇宙的道德秩序。因此人犯罪的时候,不能只藉着饶恕就轻轻忽视或取消了,刑罚是必得受的,因为这与神的尊荣和公义的存废有关。虽然神的慈爱是多么愿意救人,
但祂的律法若得不到满足,祂也不能这样作。所以圣经的真理是这样:“若不流血(那是死亡刑罚的代价)罪就不得赦免了。”(来九22) 假如人有悔改归向神的能力,那么人也就不能因为悔改而得蒙赦免。就是在民事政府里,光悔改也不能解救罪犯。杀人犯、强盗、奸犯、骗子,不能因为他懊悔了,就饶恕他所犯的罪。他必得偿还他所攫取的。是非之间务必弄清,否则,法官是不答应他的。我们清楚知道,作恶者必担当他自己的刑罚。尤其是犯了特别凶暴的罪过,我们都感觉到那作恶者必受报应,如果道德秩序容许这样的人,那么这是不公正的。真正悔改的人绝不感觉到他的悔改足以造成他蒙神与人悦纳的根基。愈诚实悔改的人,愈承认他需要补偿与赎罪。 幸运得是,神藉着所预备的救赎满足了祂自己的圣洁、公义并人的良心。祂赦免罪并非仅仅因为祂漠不关心,也不是因为祂完全是慈爱的神并不注意其他;乃是在祂本身中,并由于祂自己为刑罚所付之牺牲,所以这牺牲就解脱了人的责任并为人预备得进天堂的义行。正如罗宾臣博士最近说:“十字架并不是妥协,乃是代替;并不是解除,乃是满足;并不是抹消,乃是在宝血、忧苦与死亡中的抹消。”如此,恩慈并不是欺骗公义。圣洁得到报答,
罪恶受了刑罚,宇宙的道德秩序得到完全的支持。例如昔日人因欠债无力偿还而被控,经法官判决入狱。律法是无情的。他不能因懊悔当初不该挥金如土,毫无节制,以致有今日结果,就能得法官的同情而被释放。必须有人承当其损失。不是债主就是债户。但如果此时欠债者之友人甘心愿意为他偿清债务,那就可以立刻得释放。事实上他的自由得以恢复,是因律法得到满足。基督教赎罪的道理也是这样。基督为祂百姓所作的,正如那友人所作的一样——祂为我们还清罪债。那就是十字架的意义。基督自己取了人性,在此人性上祂在自己的律法前取了人的地位,担当罪的刑罚,凭纯粹的恩典拯救人。 假如神让罪人不受刑罚,或者用一种松弛的、轻忽态度对待罪,那么公义将归于泡影,恐怕祂是被过于善感的情绪所控制,这对任何人是显而易见的。在原初创造时神按自己的形像造人,又将道德责任的深刻意识栽植在人心里。如果以后祂不按照那伟大的原理去行,那祂就是对自己不忠实。因为祂不但是慈父,也是公义的审判者。祂不能让祂公义的律法毫不受罚地遭到侵犯。如果罪人想得赦免,这赦免绝不是用一种轻忽己罪的麻木良心方法。神的慈爱与怜悯既在赦免罪恶上有所彰显,这赦免就绝不是以一种未能表明罪
之为罪的方法来彰显,罪乃是神所恨恶,令神痛心的事,直接与神的圣性相反,破坏神在宇宙中的治理。否则,人必被引人歧途,以为自己是逍遥法外,满不在乎,对于神给他的恩惠就不能有正当的了解与尊重。 因为神的公义不像一般人所容易相信的,仅为轻轻忽略罪,黑白不分的仁慈,乃是神另外一种属性,要求罪必须受相当的刑罚。近代新派神学的著述几乎不提罪的可恶,我们深以为憾。只有那些对罪具有薄弱、浮浅观念的人,才以为只要一悔改,罪就得赦免了,所以他们否认赎罪的需要。但在我们良心的深处会告诉我们,我们是罪人,并且我们的罪是何等深重,只有呼求那位能拯救到底的救主。 圣洁为慈爱的根基与条件 神属性当中最主要的并不是爱,乃是圣洁。祂的圣洁可以解作祂本有的公义或圣洁,因此祂要永远支持自己的道德优越性。祂创造了宇宙,并造人类为其中的一部分,所以这些都当表显祂的圣洁——在积极方面是幸福与公义有关,在消极方面是灾祸与罪恶有关。慈爱就其本而言,若不是为圣洁所控制,它乃是非理性的、浮动的。事实上,圣洁根本是慈爱的基础与条件,如此罪若没有赎罪是不能得到赦免的,必须有相当的刑罚来抵销罪。许多希腊的神是不道德的,但我们的
神却是圣洁的神,有完全道德的神;祂不能与罪妥协。如果赦罪只在乎神主权的旨意,当然就不需要赎罪了。比方在回教里,因为特别强调神的主权,所以就把神其他一切的属性都视为微不足道,当然也就不会觉得“满足神的公义”是必须的。回教主张神可以为所欲为任凭已意赦免人。基督教神学无比的超越性,由于其清楚地与强调地要求神的公义与圣洁必须得到支持,并人轻侮公义圣洁的罪必须受罚这一点上显明了。新派神学把神的公义与圣洁混合了,并以为神不用赎罪也可以赦免罪。但这种轻易的乐观主义,既不知神的圣洁所蕴蓄者为何,又毫不明了罪恶的可怕性。 神是爱当然是圣经清晰的启示之一。如果神不爱我们,我们就只有永远灭亡,这是基督教的最高启示。爱并非神之全体,并且爱也不能把神完全充分地表现出来。神也是公义的,祂必须刑罚罪。希伯来书的著者说,神对作恶者的态度“乃是烈火”(十二20)。近代教会的出版书报多提到神毫不区分的爱,都以为神是太好了,不会追究人类的罪。我们若不彻底明了神的圣洁、公义与正直乃其他崇高观念的根基,那么我们就无法明白神爱的深意。简言之,我们可以说,新神学派说神是爱,所以不需要赎罪,但真理是:神是爱,所以祂预备赎罪。
这样问题就来了,何为真爱?我们可以说,当某人真愿意叫别人得好处胜过自己的时候,那他真是爱那人。这互相关连的真理是:“当某人宁愿自己受苦,不愿他人受屈的时候,这就是真爱。归根结蒂,我们可以说,有两项道德原理统管人的行动:第一就是以自己的利益为绝对的动机,或者说最高目的,这是自私的原理;第二就是以别人的利益为绝对的动机,或者说是自我牺牲,这是牺牲的原理。神在自己与其百姓间所表明关系,乃是这第二个原理。所以人能听到那最伟大的信息,“神就是爱”(约壹四6)。那乃是说:神那圣洁的属性要求向人活泼地表现。而人也因此才配与神同在。 神在十字架上向人所表显的爱心,比在任何地方所表现的都伟大。那是非言语所能形容的爱,“全能创造者的神,为祂犯罪的受造者而死“。此救赎之爱乃发源于三位一体的神,并在神对人的态度上有所表现,并不是在人对神的态度上;因为人只会在一切美善之事上表现敌对与仇恨。”不是我们爱神,乃是神爱我们,差他的儿子,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这就爱了,“(约壹四10)“当我们还作罪人的时候,基督为我们死,神的爱就在此向我们显明了。“(罗五8)赎罪是神爱祂百姓的结果,而非原因。因为神爱人,所
以才救人。神在十字架上,向我们显明了圣父的慈爱,就是提倡恩典之约的那位,也显明了圣子的爱,祂亲身完成了救赎,更显明了圣灵的爱,祂使这爱在我们心中发生功效。此概念最近在罗宾臣博士的著作中有清楚的说明,他说:”在神自己的属性中就有永远之爱的关系。“神就是爱”。因此这自动爱是在三位一体各位格间存在的爱,这爱进入了罪恶的世界,从神伟大永远的爱中,从三位一体的心怀中流露出加略山的爱。在创立世界以前就预定我们藉耶稣基督得儿子的名分(弗一4,5)。神永远的儿子将天上的大爱带入这仇恨的世界中,被高悬于髑髅地,以致使世界列族得以瞻仰祂的荣光,代代得其光的润泽。——十字恩言,二八页。 论及赎罪最显著的经文,要算是罗马书三章二十五、二十六节了。这里说:“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藉着人的信,要显明神的义,因为他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好在今时显明他的义,使人知道他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在此我们得知,(1)神立基督为有效的赎罪祭了;(2)人得救是因相信基督替代的受苦与受死;(3)到此时神才救人而无须要求刑罚罪,因为由于祂的慈爱,祂先行预备了救赎者。此时祂决定准备充分并公开显示
刑罚罪恶;(4)此牺牲的目的是,虽然神赦免并拯救罪人,却也显明祂自己是公义的。因为神在基督降生以前已经拯救罪人,虽然那时人的罪未受到刑罚,祂的公义未得彰显,但到底神救了人,并且在世人与天使面前使罪受到公正的刑罚是必须的。旧约时代的祭牲并非是真赎罪,只不过是表记而已,是指向以后要来的真正赎罪。浸信会的神学家司特朗博士大胆地说:“在基督牺牲以前,神的治理是受到不公道的看待——就是说神的治理需要辩明。基督的赎罪就是对白白释放罪人所有攻击的总答案。” 因此赎罪的根本效果就是在神自己身上,由此祂虽然赦免罪人,但也能显为公义——“使人知道祂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因为神自己(藉着基督的位格)曾担当罪的刑罚,所以如今祂能显明自己是完全公义与圣洁,同时又能将赦免与永生赐给那些信靠基督的人。 唯有基督能救人 我们已经说过,人的情形在堕落以后是完全无可救治的,他已在道德上与神疏远,假如念及神就表现出一种反抗和敌对的态度,他对神的态度乃是敌对的。用圣经的名词来说他是“死在罪恶过犯之中”(弗二1,5)。可是,在此堕落的情况中,他仍能行善(这当然是从他自己和人的眼光来看)——他仍能爱家
庭,诚实与邻舍相处,调济贫穷,安慰伤心的人等等。但他所以做这些事,完全是出于自私或人道主义的动机。他们没有一件事是以荣神为目的。他或者可以捐赠百万巨款去兴建一所医院,但他决不会为基督之名的缘故,将一杯冷水给主的间徒。不拘善行怎样好,他对神的动机都不正。因此他们有一腐化的原则、致命的缺欠,就是不能因此善行而得救。人的根本需要,不是忠告善道,嘉言懿行,乃是灵命的更生(弗二1,5)、重生(约三3)、经历圣灵的更新(多三5)。 人既然处于此种沦亡与绝望的环境中,却只有一个可以得救之法,那就是必须有另外一位具备无限价值与尊荣,甘愿采取人性并得到神的同意,受人们应受的刑罚。祂高尚的位格给予祂的牺牲以无限的价值,这牺牲正与罪人应受的刑罚相等。于此就论到基督教三位一体教义的重要性。因为神不但是合一的,也是三个位格的合一,此三位一体神中的每一位都具有神性,本质相同,权能荣耀相等。惟因此项事实,所以三位一体中的一位若献上自己为神人之间的中保是可能的,因祂具有无限的价值与尊荣的位格,若当作罪人的代表者才能成就无限价值的赎罪工作。三位一体神中的第二位果真这样作了,献上自己,作神人之间的中保。为完成此项工
作,祂必须道成肉身,联合神性与人性于已身,其符合性正如我们的灵魂与身体的联合一样。唯有基督,本着祂神而人的位格才有资格接受刑罚,履行义务。在全宇宙中并无他人足资担当此任。光有人的牺牲是无效的。只有父神与圣灵也不能完成此工。唯有神人二性的基督才能成功救赎。全部圣经只有在祂的肉体正式来到人类当中时,我们才能明白那重大的关系;就是基督能,也恰好代人受苦。是救赎工作的记载并祂为人所成就的。简言之,圣经可以说是“救赎史”因其中所论的主题乃是人类的原始创造、堕落、堕落之后的情形、神对人类刑罚的容忍、长期预备救赎主降临、既来之后所成功救赎的性质、救主的升天与再来。那时祂要指定所有得永远赏赐的人。 结果我们看出,为完成救赎之工,基督未能善终。祂的死是要特别显出神公义的要求已经得到满足,祂所以死,就是因为罪的刑罚乃是死,祂的死如果是惨遭意外暗杀,或死于偶然事件,或死于病老,那么那就不会是出神公义所要求的满足来。可是当祂被列在罪犯中,于审判台前被控,受人证之协迫,并依法被处以死刑,钉在十字架上,而且死于韶华之年时,我们就晓得这是义人遭受罪人的刑罚,简言之:就是为我们罪人而受刑罚。祂的死不仅是肉体上的
死,乃是一种特别的死,在这个死上祂经历了神报复罪的严厉性。若与旧约赎罪的礼节相比较,就清楚看祂是我们的负罪者(Sin-Bearer)。祂所受的苦并不是为祂自己的罪,乃是为祂百姓的罪,乃是蒙受他们的罪名,也为他的缘故。所以保罗能说:“我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现在活着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着。”(加二20) 既因人的罪是由于直接反抗无限圣洁、公义的神,又犯罪到无以止境的地步,有如魔鬼和他的使者那样,所以就明显可见,只有无限价值的赎罪才能挽救他脱离此种苦况。但这并不是说这一位基督,在暂短生涯中所受的苦就相当于祂百姓将受的永远刑罚。乃是说在基督位格里既是联合神人二性,那末祂所受之苦的价值即会与其全体百姓所当受的苦相当或更大。所以祂才适足救赎一切信靠祂的人。祂的苦无论在类别上或时限上都与他们的苦不同;因为祂个人无罪,不受悔恨之苦,并且祂的苦只在小时内即告消失,然而他们却由于无止息的执迷于罪中而继续受苦到永远。一个有限者永远受不完刑罚,但一位无限者却能在较短的时间内结束刑罚。虽然祂所受的苦与罪人所承当的不同,但这苦的类别、等级和时限却乃是为了显出神的公义而由神的智慧所命定的,所以只
有当那神圣的一位代替受苦时才完全合法,且也与他们的刑罚相等。只有当我们以及略山为启示神性的中心原理时,我们才看出那几小时所受的苦难完全足以拯救千千万万的人类。诚然,圣经中所阐明之基督工作的基本观念,乃是藉着祂替代的受苦与死,完全满足了神的公义,并藉着祂替代的顺服赚得了永生,所以凡相信而接待祂为救主的人都领受(1)从罪孽里得拯救,所以他们不再为罪受刑罚与痛苦;(2)从罪的权势得解脱,所以他们能得洁净而过圣洁的生活;(3)在天永远蒙福的生命。 在那些习惯以为人能够行作万事的人看来,基督的死与藉宝血赎罪的救赎当然是毫无意义的。当我们首先提到十字架对犹太人是绊脚石,在希利尼人看为愚拙,但在我们得救的人乃是神的大能与神的智慧(林前一23)的时候,有些人就以为这话是讨厌的。那些新神学派的人,将十字架流血赎罪的道理解作神残忍的要求,说一个人将自己的罪放在他人的身上,同时又相信是慈爱的,这是有意地,或无意地讽刺基督教的教义。按着圣经清楚的教训,承当罪恶刑罚的,不是另外的人,乃是神自己,神在基督的位格里满足了祂自己公义的要求,为的是祂可以救人。因为“神在基督里叫世人与自己和好”(林后五19)。这道
理并不是难懂的,小孩子也能明白它的基本要点,只要接受就可使灵魂得救。实在说来,十字架的救法并不是人发明出来的,因为人都以为,要得救就必须自己作些善事。赖恩得救的办法是与人在世界中所见的完全不同,在世界中,什么事,什么人都要以论功行赏的条件来评价,所以人很难相信道理是真的。英国伟大的布道家司布真说:“主代死的道理一定是真的,绝不是由人的头脑所发明的。”一切的异邦宗教与哲学系统都是教训人赚得自己的救恩。惟有基督阐明赖恩得救的方法,圣经屡次提及得救是本乎恩,就好像神知道人的难处,老早就预告人靠自己的善行来得救是不成的。 商务上的债与罪债之分 赎罪的满足说时时受到攻击,说基督的牺牲不过是被当作一种商务上的处理。但这可以大有分别。在商务的欠债上,重点不在乎谁付,乃在乎所付为何,既已偿付所欠者,事实上,欠债者就不受任何义务的约束。如果有第三者甘愿付债,债主只得接受,并无其他要求。这不能算是他对欠债者的恩慈或延期付款;因他已收到他所应得的。但罪债可与此不同。在此种情形上,责任不但在所亏欠的事物,也在乎那人。不但必须受所指定的刑罚,而且还必须得犯该罪的那人去受刑罚。此刑罚代替的受苦,还必须
得到在上有主权者或审判官的许可。如果得到许可,这乃是对犯人一件属乎恩典的事;由代替受苦所得到的权利是从担当苦难的代替者产生出来的。律法在罪人身上所有的要求并非是以这种处理来消解的。反而言之,罪人只有在此种时机、此种条件上,事先由主权者与代替者之间取得谅解后,才有可能得到恩益。因此,基督受苦的恩益并不是在祂受苦的时候才归在祂子民的帐上,乃是历经世代,在大小不等的程度上,或在不同的条件上,按着父子圣灵间所定之密约的条款,以个人的身分归给他们的。因此,神在赐这些恩益上乃是绝对的主权者,救恩是纯粹出于恩典。就每个人的情形来说,祂可以按祂心所喜悦的,赐予或保留这恩益。这样基督的代替受苦对得救的人来说乃显出无限的好处,对于那些不得救而承当自己罪恶的人们,也并无任何损害或不利。 在下一段的叙述中,南美长老会著名的神学家达普尼博士(Dr.RobertL.Dabney)在(1)商务的欠债;(二)赎罪的满足说;(三)妥协的办法(低于原来债务相等条款的赔偿)之间作很详尽的区分:“某电机匠欠一地主的债务一百镑;无力偿还。假设有一富足的弟兄还足此地主一百镑,这就算为合法的替代者,在实际上就撤销了欠债,虽然
债主吹毛求疵地拒绝。基督赎罪的满足说,按事实上来说,并不是这种商务上的意义。还有第二种的假设:如果这好心的弟兄并不富足,但他也是一个能干的电机匠;他看见地主正要盖房子,他就提议愿为他效劳作工二百天,以每天十先令的代价来偿还他贫穷弟兄的债务。另一方面,此项提议并不是“合法的代替者”,并不强迫债主接受。他可能说,他已经雇了够多的电机匠,并且工资业已先付,所以他不能接受此提议。但如果他以为接受此提议对他是方便的,虽不能得到现款,但他能为他所要求的提供实际的等值物,同时也是公平的。这是满足说。根据保证人与债主之间的条约,欠债者可因之得到释放。”(——这是在改革宗或言加尔文主义的神学系统中所应用的同一原则,主张基督为祂子民的罪作成了完全的满足。)“但这里又有第三项计划:此仁慈的弟兄存有某种公司资本股票一纸,根据其票面价值正为一百镑,人人都知道这股票是有价值的,但价值很少。可是他却到债主那里说:‘我的弟兄和我现在敢说能够还清你的债务。我们提议请你接纳这一百磅的股票,撤消债务,说明你已得到满足的付款。’如果债主同意,则此项付款系为接纳性的。”(在阿民念派的教义系统中就应用此同一原理,主张罪人既无力向
神还清罪债,但由于基督在十字架上的受苦,就不再要求完全的顺服,乃以较低的条件提供救恩,以“信心与福音的顺服“为所根据的条件,恰如无力的罪人所能履行者。)“但是我们要问,基督所成就的满足就等于这些么?我们坚决地说,基督的满足不止于此。这种诽谤神的观念为许多经文所拒绝,即如赛四十21;五十5。这也是羞辱神,说祂好像承认一种法律上的共谋,将真理与公义的一切标准置于混乱中。根据此种原则,吾人难以看出‘满足说’的真正必要性怎能存在。改革宗主张基督作成了刑罚上的满足,乃因祂受了律法在罪人身上所要求的刑罚。”(Theology,p.504) 福音书与书信之对比 近年来有些批评家想藉着对比耶稣的教训与保罗的教训来怀疑赎罪的道理。耶稣并未广泛地论到赎罪,固然不错。但仔细考查祂的教训就看出祂时常暗示到赎罪的实际性,并且有些时候表显得很清楚。因为在福音书中没有比在书信中那样更着重赎罪,所以有些人说真实的基督教就当以前者为根据,而后者必当遗弃。 但此种研究方法不同的理由当吾人回忆到耶稣在世之使命并非在传福音,乃在作成赎罪之工,由此方能有福音可传——所着重的是牺牲,非在传述的时候,是明显可知的
。在十字架被传述以前,必有忍受十字架的牺牲;如果我们想到当初使徒对把握赎罪意义的迟缓,甚或不能理解直到五旬节后,此事就更加显明了。当初耶稣自己声明祂自己的话是不完全的,祂说祂有许多事要告诉门徒,只是他们不能领受,并应许圣灵来引导他们进入一切真理(约十六12,13)。况且,这种静默在耶稣这一方面正是我们所期望的,因为成大功,立伟业的人往往寡言慎行。高举颂扬救赎之价值者乃被救赎之人,而非救赎者。 关于此点,吾人应当记忆福音是补充书信的,而非书信补充福音,有如多人习惯所说的——书信既然论及救赎事宜的阐述,而福音则主要是论及填充我们对于基督其人的知识,并表明付以何等无限代价作获得的救赎。事实上福音书中的材料差不多都是论到耶稣在世生活最后三年内所发生的事件,论到祂的收场末后景况尤为显著——差不多三分之人的材料是与最后一周有关——明显可见,主之最大工作,并非是祂的生活,乃在祂的死。而且祂所立的二大圣礼之一——圣餐,目的就是要在祂子民的心中纪念祂的死。事实是这样,福音与书信联合坚称基督的死,奠定了救恩的基础。 全世界向来都指摘犹太人将基督钉死,而犹太人反而拒绝,或将责难推在罗马人身上。但
最近由一位犹太人在对美籍犹太人的演讲中,关于此整个事件予以真实的分析。在有人问他:“杀耶稣的是犹太人吗?”这个问题之后,他用以下的话回答说:“由广义方面说,耶稣的死并非意外之事;祭司的贪污与罗马人本丢比拉多的优柔寡断对这件事来说算是意料之外的。新约教训我们,基督之死乃是神的作为,祂的死是牺牲的;凡有头脑跟随耶稣的人,不拘是犹太人或外邦人,都不能责难犹太人,要为在加略山所发生的悲剧负同等责任。” “是谁的罪孽?谁把这重担放在祢身上? 噢!主阿,是我的罪令你遭遇灾祸。 主耶稣啊,是我拒绝了你, 将你钉在十字架上。” “历代的鸿沟于今开通。使犹太人与外邦人分离的误会与仇恨,可以由共同的承认得以挪移,在大祭司的身份里我们的百姓被领入这悲惨的行为中,藉着彼拉多与罗马兵丁,整个外邦世界在基督的死上有份。犹太人与外邦人都有罪,都应当在神面前捶胸呼求神的赦免。” 对赎罪性质的真正了解,就能清楚看出基督之死的责任乃在犹太人与外邦人身上,并且也根本在我们这历代得蒙救赎之人的身上。虽属残忍,然而比起当时钉耶稣的人还算次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