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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基督自动的与被动的顺服

赎罪论 by 伯特纳

我们已经讨论过在基督来世的使命和所完成的两大目的,第一就是除去祂百姓因堕落而要受的咒诅,第二是恢复神的形像并与神有交通。明显此二项对于得救是非常重要的。在前章中我们指出因亚当与他后裔所具盟约上的关系,所以全人类自那时以来,就生在亚当堕落的情况中,而基督的目的就是拯救祂的百姓脱离这种情况,把他们放在圣洁与蒙福的情况中。为了完成此项目的,祂降世为人取了人性,而与人发生一种重要的关系。然后,作为盟约上的元首与代表者,正如亚当为人的元首把人带入罪中一样,在律法前采取了他们的地位,一方面完成了律法的各规条,另一方面亲自忍受了他们因过犯所应受的刑罚。这样祂过了那特别的生活,受了那特别的死,即如我们在福音书中所看到是。祂的这两方面的工作,就是祂“自动的”与“被动的”顺服。

在教会历史中,有许多的神学讨论,涉及基督被动的顺服(虽不常提此名),但却很少涉及祂自动的顺服。结果有很多基督徒承认基督为他们受苦与受死,但却忽略基督所过圣洁、无罪的生活也是为他们的缘故而成就的代替工作,代表他们而作的,为要获得永生。

稍一回想就令我们知道,基督的受苦与受死,虽然在偿还被百姓所欠神公义的债上完全有效,但不过乃是在一种消极服事的意义上。祂的死既然属乎刑罚的性质,所以才能解救祂百姓脱离所挣扎的债务,但不能为他们预备积极的赏赐。其效果即是把他们带回亚当堕落前的地位,也就无任何功德的零点。能救我们脱离罪及其结果,但不能为他们在天堂有所树立。在天堂的生命乃是经过一试验期间完全遵守道德律之后的赏赐。假如基督的工作在偿还祂百姓的罪债以后就停止了,那么他们仍如亚当一样,仍须藉着工作之约赚得自己的救恩,也像亚当一样,如果悖逆了还得受永死。但工作之约已经有了,而且失败了。很明显的,如果第二次企图获致救恩,那就得另有计划。救了一个人脱离苦境,这苦境已经证明是他自己无力逃脱的,反而又把他放在同一的苦境中,这到底有什么意义呢?神既然救了祂的百姓,祂就不能让他们再一次照样沦亡。这一次主动的是神,不是人;作为根基的,非行为,乃恩典(那乃是神向罪人白白的、无须功德的爱或恩慈);结果是注定成功,不会失败的。因此基督本着祂的人性,在众人中为一完全的常人,三十三年间在地上藉着祂那些无罪的生活,完全顺服了道德律,这样祂就完成了祂救赎工作的第二部分,就是非常重要的部分。

基督无罪的生活

基督在今世对神对人所过的完全之爱与不自私的生活已清楚记载在圣经中。“祂并没有犯罪,口里也没有诡诈”(彼前二22)。希伯了书的著者说,祂是“圣洁,无邪恶,无**,远离罪人”(七26)。耶稣说:“因为我常作祂所喜悦的事。”(约八29)就是魔鬼也给祂作见证说祂是“神的圣者”(路四34)。当祂被钉十字架的时候,祂祷告说:“父阿,赦免他们。”但祂从来没有说过,父阿,赦免我。当那些最大的圣徒们快要殉道的时候,往往倾心吐意地要重新认罪;企图得到赦罪的意识。但在耶稣的生平中根本找不到罪恶意识的踪迹。祂没有认过罪,祂也未曾在圣殿里为自己献过祭。在祂死的时候,在祂与父神之间没有密云的影子,除了祂为别人的罪担当了罪的结果。

藉着那无罪的完全生活,耶稣为祂的百姓获得了积极的义,就是归给他们的义,并为他们得着了天上的生命。凡基督所作的并所受的乃是为他们所作的、所受的。他们在基督里得以完全顺服律法,也在基督里忍受了他们罪的刑罚。由于祂被动的顺服,他们被救脱离地狱;由于祂自动的顺服他们得进天堂。

赖恩得救

根据保罗的教训,我们得救并非靠自己所得的义,乃是靠所加给的义,这是很清楚而确定的。他坚决斥责那些“不知道神的义,想要立自己的义,而不服神之义”的人(罗十3);他又声称他甘愿牺牲万事,“为要得着基督”,“并且得以在祂里面,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义,乃是有信基督的义”(腓三9)。“神使那无罪的,替我们成为罪,好叫我们在祂里面成为神的义。”(林后五21)——那就是,我们的罪与刑罚都转到基督身上,祂的义行与圣洁则转到我们身上。他对以弗所人写着说,“我们原是祂的工作,在基督耶稣里造成的,为要叫我们行善,就是神所预备叫我们行的”(二10)。注意他没有说这品格的改变是因为我们自己的善行,乃是将这工作归给神,并且说这改变的目的是使我们可以在善行上结出果子来,并且这并不是我们原有的,乃是以先为我们预备叫我们行的,他声明说,“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加三21),“义若是藉着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死了”(二21),他完全排除人得救是因着善行的观念。如果人能够自救,就用不着基督道成肉身来蒙羞受苦。如果是那样,当然祂也是用不着这样作。基督不但为我的罪受苦难,也为我们预备天堂,这两件事已经完成,我们在神的看顾之下是安全的,我们应当何等深深的感恩呢!

圣经中所提供的救恩完全是神自己所预备的。丝毫没有人的行为在内。因此,圣经著者总是提到人得救是凭着神的恩典,不是因着人的行为。就是得救的信心也是圣灵所赐的,是一种恩赐:“你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这并不是出于自己,乃是神的恩赐,也不是出于行为,免得有人自夸。”(弗二8,9)我们是“蒙神的恩典白白称义”(罗三24)。人自己的义在神的眼中,如同破乱污秽的衣服(赛六十四6)。“祂救了我们,并不是因我们自己所行的义,乃是照着祂的怜悯,藉着重生的洗,和圣灵的更新。”(多三5)保罗说基督在人得救的事上是包括一切的(西三11),我们可以加上一句说,人在那工作上是毫无所有,他自己也没有任何功德可以享受救恩。事实上,我们只是接受者而已;我们从未把适当的报酬交给神,我们总是从祂有所领受,直到永远。善行是得救的结果与明证,绝非以功德为得救的根基。行善的宗旨并不是为得救,乃是因为我们得救了,所以才表显出因得救而有的爱心与感恩之心。对神存正当动机动善行是我们得重生的结果,而非得重生的手段。我们所应作的就是赞美神,藉遵守祂的诫命荣耀祂,并尽可能的彰显祂的荣耀。正因得救是本乎恩,并非因行为,所以就是一个命在旦夕的人,或如在十字架上的那个强盗,只要他悔改,归向耶稣,也可以得救。

在另一方面,著者曾说过,“主张起初所赐给亚当的完全顺服的律法是不变的。并且神从未曾表示律法的要求太严,刑罚太残酷,必须予以废除或减轻。(神公义的要求,就是罪人必须受刑罚,不拘本人或代替者。我们主张基督为祂的百姓采取了代替行动,祂为他们的罪作成了完全的赔偿,这样就抹杀了从亚当而来的咒诅和他们现在一切的罪,并藉着祂无罪的生活,为他们完全遵守了亚当所破坏的律法,如此为祂的百姓赚得了永生的赏赐。我们相信得救的必要条件,不拘现在或从前都是“完全顺服”,基督的功劳归给祂的百姓,作为他们得救的唯一根据。)他们得进天堂唯有披戴耶稣的完全义袍,一点不是因着自己的义。这样,恩典——纯粹的恩典——不是降低得救的条件,乃是基督为祂的百姓作了代替(Substitution)。

祂站在律法前取了他们的地位,替他们行了他们所不能行的。此加尔文主义的原理给我们一个深刻的印象,就是当初赐给亚当的律法的绝对完全与不可变更的义务。既不废弛,又不放弃,乃正当地尊荣了律法,表现了它的卓越性。这样对于那些因基督担当他们的罪而得救的人,也同样对于那些因自己的罪受永刑的人,神都执行了祂律法的威严。”(“基督教预定论”一四零页)

基督工作的充足性,关于祂自动的与被动的顺服的教义,在韦斯敏德公认信条中有详尽的阐明。那里说“主耶稣因祂完全的顺服,并藉着永远的圣灵,将自己一次献给神为赎罪祭,就满足了祂父的公义;并且非但使父所赐给祂的人与神和好,也使他们在天国里得着永远的基业”(八章5节)。在要理问答中,回答“什么是称义?”的一问说,“称义是神白白恩典的作为,由此神将我们一切的罪恶都白白的赦免了,悦纳我们在祂面前为义人;这都因祂将基督的义算为我们的,而我们惟独凭信心接纳了。”

我们既然更彻底的完全明白基督为我们所成就的工作,如果我们看它是具有自动的一方面与被动的一方面,我们就绝不能想这两方面的工作在祂的生活是可以分开的。我们不能说祂自动的顺服是由祂的生来完成,祂被动的顺服是由祂的死来完成,因为这两项工作是在不同的程度上互相联关的。在祂一生当中,在祂一切的思想、言语与行动上,祂完全顺服了道德律。祂在地上生活的每一片刻都包含着蒙羞与受苦,或二者兼备——为一位荣耀的君王,宇宙的创造者,又圣洁,又丰富的全能者所受的羞辱,真是我们能力所想像不到的,如同生在马槽里,经过三十三年的期间受为人的限制,忍受撒但的试探,以圣洁敏感的性情来与恶人接触,祂听见他们的嘲笑与咒诅,又遭他们仇恨与攻击,经历疲倦与饥饿,在祂整个公开的宣教中,祂都瞻望那极其耻辱与痛苦的十字架之死。祂自动的顺服在什么地方也没有比祂在十字架上所表示的更为显著,因为在那里,特别当祂受苦的时候也抵挡一切试探,而不怀疑神,或怨恨祂的仇敌,毫不怨愤那些辱待祂的人。在祂整个的生活中,祂被动的忍受有如祂自动地顺服,自动地顺服有如祂被动的忍受。基督在这方面的工作,虽在性质上是分清的,但在时间上却是互相连结的。这两方面工作的综合才为我们获得那奇妙、完满的救恩。

加略山上被钉十架

死于十架当然是惨苦已极。例常的规矩是把十字架放平于地,然后令被钉的人躺卧其上,有一兵丁用钉子钉穿手脚于木头上。然后把钉在其上的人竖立起来放在已凿妥的洞,任他受痛苦,直至死时方得以解脱。人间所制造的痛苦没有再胜于钉十字架的。然而这正是基督为我们所忍受的。

论到基督受苦真正的深刻性我们不能明白。因为我们知道的有限。祂肉身的痛苦正是一个正常人在十架上所受的苦。可是那还不止于此,也不是祂受苦中最重要的部分,祂喊道:“我的神,我的神,为什么离弃我?”指明一项比肉身更甚的属灵痛苦。我们已经看见,原来加给罪的刑罚不仅仅是灵魂与身体的分离,即肉身的死,乃是灵魂与神的分离,那就是属灵的死。因为耶稣不但受了前者的痛苦,也受了后者的痛苦,所以祂发出了那绝望的悲鸣。当那时候耶稣被挂在十字架上,为祂的百姓献上赎罪祭,在祂的人性与父神中间存在的那超凡的属灵关系就完全断绝,而且当祂在地上生活的整个期间使祂得到丰润的神已经掩面不再看顾祂。祂人性的灵魂在客西马尼园中“开始大大地惊疑并受极度的痛苦”但如今却完全与神的光照断绝关系。祂既如常人一样,在知识与理解方面有限,所以祂完全感到这种苛责的苦楚,在与撒但从事此最后决斗,在祂属世的生平中罪恶世界的力量又不断地想挫败祂的目的,所以祂的人性完全无法理解父神这样弃绝义人的灵魂是什么意思。

不但一切特殊的恩典离弃祂,就是一切普通的恩典也离弃祂。没有止痛药能镇静祂的痛苦。他们往往给那些被钉十字架的人麻醉剂,为了可以解除一些痛苦。无疑那两个被钉的强盗是接受了此种待遇。但耶稣拒绝了,祂知道这种药品将会使祂不致担当祂于此刻所欲担当的罪担。祂所有的朋友都与祂远离,只有祂的仇敌仍在那里嘲弄。祂的衣服(这也是普通恩典的赐予,衣服是在人类堕落时预备为遮蔽身体并约束人的罪用的)已被夺去,使祂赤身羞耻。光(也是普通恩典,并最大者)拒绝了祂,因为有三小时祂被弃留在可怕的黑暗中受痛苦。加略山说明空前绝后的景象。因为耶稣并不是被动地受苦与死亡,好像一个无助必得死的人一样,祂乃是自动地,好像一个守时刻的人或像一个要完成目的的人一样。假如我们能够看入基督的内心,我们就能见证宇宙所未知的、极大的挣扎。远超过被动的受苦者,祂向那些目击祂钉十架的人显现,祂凭着满足神的公义来支持宇宙道德的砥柱。因为耶稣代替罪人的地位站在神可畏的审判台前——极其恨恶的审判者面前。公义的严峻与无情加于其上。当祂忍受与父的属灵关系断绝的时候,那就是实际等于下到阴间;因为阴间是根本与神断绝,是一种完全与神同在相反的环境。这并不是说祂的灵魂受到灭亡之人所受的痛苦;因为祂没有个人的罪。也并不是说这种情形在祂死后仍要继续。一切在十字架上都完成了。及至所应受的苦都完了的时候,神的光又照射在祂的心灵中,我们听见祂胜利的呼喊,“成了”(那就是,神为人的救恩所预备的赎罪已经完成了);在此以后即立刻发出那爱情特重的表词,“父啊,我将我的灵魂将交在你手里)。这一切详细的记载,说明了我们不得不承认惟有基督自己为我们的得赎付上了完全的代价,丝毫没有任何人为的帮助。这样,由于神无限的怜悯为我们预备了惟一可能的道路,藉此罪人可以得救,使祂的名字永远得着荣耀。

毕竟,此基督教赎罪的教义岂不能当作基督受苦与受死的惟一合理与必然的解释么?神在这世界已经定规罪与苦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那里没有罪,那里神就不能加予苦难——那就是祂不能苦待无辜的简单理由。祂若是刑罚无辜的,祂就不是公义的。基督的受苦,除了代替(不是为自己,乃为别人)以外,没有其他的解释。因为祂本是无罪、毫无**的,却受极刑的痛苦与羞辱,就如同罪人中罪魁。若基督的受苦不是代替别人,那么神自己就要为无故叫人受苦而遭到永远的非难。

况且,如果有人反对基督的受苦是代替的,那么祂甘心上十字架一事就绝对不合理——事实上那是无耻的自杀行为。圣经清楚的教导祂是甘愿接受这苛责:“我为羊舍命……没有人夺我的命,是我自己甘愿舍的。”(约十15-18)当彼得动刀的时候耶稣斥责他说:“收刀入鞘吧,我父给我的杯,我岂能不喝呢?”(约十八11)这自然就十分明显,没有一个人,连一个无罪的天使也不能有权处置他自己的生命。这种特权只属于创造人的主。但基督有那权柄,因为祂是宇宙的君王。既因在祂里面有属神与属人的生命,所以祂有权处理祂自己而不害及祂自己和其他的任何人。当我们在代替、满足、牺牲的教义亮光中得以看见基督的死显为祂属神的伟大成就,一荣耀的祭司作为,藉此弥赛亚献上祂自己为的是确保神的公义,罪人得以与神和好。必然的结论是,基督在十实架上的死并非普通的死,乃是神为祂百姓所预备救赎的伟大处理。

如果基督不是照祂所声称的那样道成肉身,牺牲性命为多人的赎价,那么独神主义派、新神学派说赎罪的教义是一个极大的欺骗就算言之有理,而且若有什么人相信他能仅仅信靠一个在一千九百多年前于巴勒斯坦被钉十字架的犹太人而得救就是愚蠢的。基督教的教义若不是真实的,有如圣经所教训的,我们得救是靠着基督超自然的工作,有如历代敬虔人士所信仰的,那么我们就得藉着一些人文主义或自然主义的系统,即如怀疑派与不信派所信仰的来救自己。

根据纯正基督教的教训,基督自动的与被动的顺服是我们属灵与永远生命的根基。罪必须受罚的要求既然由基督以代表者的资格已经满足,所以并无损害于公义;而且祂既然以代表者的资格度过了完全顺服道德律的生活,所以属灵洁净与永生的恩赐已经当作祂百姓的权利和特权赐给他们。祂拯救他们脱离地狱,又把他们安放在天堂。在今生和来世没有一样福气不是应当感谢基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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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讨论过在基督来世的使命和所完成的两大目的,第一就是除去祂百姓因堕落而要受的咒诅,第二是恢复神的形像并与神有交通。明显此二项对于得救是非常重要的。在前章中我们指出因亚当与他后裔所具盟约上的关系,所以全人类自那时以来,就生在亚当堕落的情况中,而基督的目的就是拯救祂的百姓脱离这种情况,把他们放在圣洁与蒙福的情况中。为了完成此项目的,祂降世为人取了人性,而与人发生一种重要的关系。然后,作为盟约上的元首与代表者,正如亚当为人的元首把人带入罪中一样,在律法前采取了他们的地位,一方面完成了律法的各规条,另一方面亲自忍受了他们因过犯所应受的刑罚。这样祂过了那特别的生活,受了那特别的死,即如我们在福音书中所看到是。祂的这两方面的工作,就是祂“自动的”与“被动的”顺服。 在教会历史中,有许多的神学讨论,涉及基督被动的顺服(虽不常提此名),但却很少涉及祂自动的顺服。结果有很多基督徒承认基督为他们受苦与受死,但却忽略基督所过圣洁、无罪的生活也是为他们的缘故而成就的代替工作,代表他们而作的,为要获得永生。 稍一回想就令我们知道,基督的受苦与受死,虽然在偿还被百姓所欠神公义的债上完全有效,但不
过乃是在一种消极服事的意义上。祂的死既然属乎刑罚的性质,所以才能解救祂百姓脱离所挣扎的债务,但不能为他们预备积极的赏赐。其效果即是把他们带回亚当堕落前的地位,也就无任何功德的零点。能救我们脱离罪及其结果,但不能为他们在天堂有所树立。在天堂的生命乃是经过一试验期间完全遵守道德律之后的赏赐。假如基督的工作在偿还祂百姓的罪债以后就停止了,那么他们仍如亚当一样,仍须藉着工作之约赚得自己的救恩,也像亚当一样,如果悖逆了还得受永死。但工作之约已经有了,而且失败了。很明显的,如果第二次企图获致救恩,那就得另有计划。救了一个人脱离苦境,这苦境已经证明是他自己无力逃脱的,反而又把他放在同一的苦境中,这到底有什么意义呢?神既然救了祂的百姓,祂就不能让他们再一次照样沦亡。这一次主动的是神,不是人;作为根基的,非行为,乃恩典(那乃是神向罪人白白的、无须功德的爱或恩慈);结果是注定成功,不会失败的。因此基督本着祂的人性,在众人中为一完全的常人,三十三年间在地上藉着祂那些无罪的生活,完全顺服了道德律,这样祂就完成了祂救赎工作的第二部分,就是非常重要的部分。 基督无罪的生活 基督在今世对神对人所过的完全
之爱与不自私的生活已清楚记载在圣经中。“祂并没有犯罪,口里也没有诡诈”(彼前二22)。希伯了书的著者说,祂是“圣洁,无邪恶,无**,远离罪人”(七26)。耶稣说:“因为我常作祂所喜悦的事。”(约八29)就是魔鬼也给祂作见证说祂是“神的圣者”(路四34)。当祂被钉十字架的时候,祂祷告说:“父阿,赦免他们。”但祂从来没有说过,父阿,赦免我。当那些最大的圣徒们快要殉道的时候,往往倾心吐意地要重新认罪;企图得到赦罪的意识。但在耶稣的生平中根本找不到罪恶意识的踪迹。祂没有认过罪,祂也未曾在圣殿里为自己献过祭。在祂死的时候,在祂与父神之间没有密云的影子,除了祂为别人的罪担当了罪的结果。 藉着那无罪的完全生活,耶稣为祂的百姓获得了积极的义,就是归给他们的义,并为他们得着了天上的生命。凡基督所作的并所受的乃是为他们所作的、所受的。他们在基督里得以完全顺服律法,也在基督里忍受了他们罪的刑罚。由于祂被动的顺服,他们被救脱离地狱;由于祂自动的顺服他们得进天堂。 赖恩得救 根据保罗的教训,我们得救并非靠自己所得的义,乃是靠所加给的义,这是很清楚而确定的。他坚决斥责那些“不知道神的义,想要立自
己的义,而不服神之义”的人(罗十3);他又声称他甘愿牺牲万事,“为要得着基督”,“并且得以在祂里面,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义,乃是有信基督的义”(腓三9)。“神使那无罪的,替我们成为罪,好叫我们在祂里面成为神的义。”(林后五21)——那就是,我们的罪与刑罚都转到基督身上,祂的义行与圣洁则转到我们身上。他对以弗所人写着说,“我们原是祂的工作,在基督耶稣里造成的,为要叫我们行善,就是神所预备叫我们行的”(二10)。注意他没有说这品格的改变是因为我们自己的善行,乃是将这工作归给神,并且说这改变的目的是使我们可以在善行上结出果子来,并且这并不是我们原有的,乃是以先为我们预备叫我们行的,他声明说,“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加三21),“义若是藉着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死了”(二21),他完全排除人得救是因着善行的观念。如果人能够自救,就用不着基督道成肉身来蒙羞受苦。如果是那样,当然祂也是用不着这样作。基督不但为我的罪受苦难,也为我们预备天堂,这两件事已经完成,我们在神的看顾之下是安全的,我们应当何等深深的感恩呢! 圣经中所提供的救恩完全是神自己所预备的。丝毫没有人
的行为在内。因此,圣经著者总是提到人得救是凭着神的恩典,不是因着人的行为。就是得救的信心也是圣灵所赐的,是一种恩赐:“你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这并不是出于自己,乃是神的恩赐,也不是出于行为,免得有人自夸。”(弗二8,9)我们是“蒙神的恩典白白称义”(罗三24)。人自己的义在神的眼中,如同破乱污秽的衣服(赛六十四6)。“祂救了我们,并不是因我们自己所行的义,乃是照着祂的怜悯,藉着重生的洗,和圣灵的更新。”(多三5)保罗说基督在人得救的事上是包括一切的(西三11),我们可以加上一句说,人在那工作上是毫无所有,他自己也没有任何功德可以享受救恩。事实上,我们只是接受者而已;我们从未把适当的报酬交给神,我们总是从祂有所领受,直到永远。善行是得救的结果与明证,绝非以功德为得救的根基。行善的宗旨并不是为得救,乃是因为我们得救了,所以才表显出因得救而有的爱心与感恩之心。对神存正当动机动善行是我们得重生的结果,而非得重生的手段。我们所应作的就是赞美神,藉遵守祂的诫命荣耀祂,并尽可能的彰显祂的荣耀。正因得救是本乎恩,并非因行为,所以就是一个命在旦夕的人,或如在十字架上的那个强盗,只要他悔改,归向耶稣,
也可以得救。 在另一方面,著者曾说过,“主张起初所赐给亚当的完全顺服的律法是不变的。并且神从未曾表示律法的要求太严,刑罚太残酷,必须予以废除或减轻。(神公义的要求,就是罪人必须受刑罚,不拘本人或代替者。我们主张基督为祂的百姓采取了代替行动,祂为他们的罪作成了完全的赔偿,这样就抹杀了从亚当而来的咒诅和他们现在一切的罪,并藉着祂无罪的生活,为他们完全遵守了亚当所破坏的律法,如此为祂的百姓赚得了永生的赏赐。我们相信得救的必要条件,不拘现在或从前都是“完全顺服”,基督的功劳归给祂的百姓,作为他们得救的唯一根据。)他们得进天堂唯有披戴耶稣的完全义袍,一点不是因着自己的义。这样,恩典——纯粹的恩典——不是降低得救的条件,乃是基督为祂的百姓作了代替(Substitution)。 祂站在律法前取了他们的地位,替他们行了他们所不能行的。此加尔文主义的原理给我们一个深刻的印象,就是当初赐给亚当的律法的绝对完全与不可变更的义务。既不废弛,又不放弃,乃正当地尊荣了律法,表现了它的卓越性。这样对于那些因基督担当他们的罪而得救的人,也同样对于那些因自己的罪受永刑的人,神都执行了祂律法的威严。”(“基督
教预定论”一四零页) 基督工作的充足性,关于祂自动的与被动的顺服的教义,在韦斯敏德公认信条中有详尽的阐明。那里说“主耶稣因祂完全的顺服,并藉着永远的圣灵,将自己一次献给神为赎罪祭,就满足了祂父的公义;并且非但使父所赐给祂的人与神和好,也使他们在天国里得着永远的基业”(八章5节)。在要理问答中,回答“什么是称义?”的一问说,“称义是神白白恩典的作为,由此神将我们一切的罪恶都白白的赦免了,悦纳我们在祂面前为义人;这都因祂将基督的义算为我们的,而我们惟独凭信心接纳了。” 我们既然更彻底的完全明白基督为我们所成就的工作,如果我们看它是具有自动的一方面与被动的一方面,我们就绝不能想这两方面的工作在祂的生活是可以分开的。我们不能说祂自动的顺服是由祂的生来完成,祂被动的顺服是由祂的死来完成,因为这两项工作是在不同的程度上互相联关的。在祂一生当中,在祂一切的思想、言语与行动上,祂完全顺服了道德律。祂在地上生活的每一片刻都包含着蒙羞与受苦,或二者兼备——为一位荣耀的君王,宇宙的创造者,又圣洁,又丰富的全能者所受的羞辱,真是我们能力所想像不到的,如同生在马槽里,经过三十三年的期间受为人的限制,
忍受撒但的试探,以圣洁敏感的性情来与恶人接触,祂听见他们的嘲笑与咒诅,又遭他们仇恨与攻击,经历疲倦与饥饿,在祂整个公开的宣教中,祂都瞻望那极其耻辱与痛苦的十字架之死。祂自动的顺服在什么地方也没有比祂在十字架上所表示的更为显著,因为在那里,特别当祂受苦的时候也抵挡一切试探,而不怀疑神,或怨恨祂的仇敌,毫不怨愤那些辱待祂的人。在祂整个的生活中,祂被动的忍受有如祂自动地顺服,自动地顺服有如祂被动的忍受。基督在这方面的工作,虽在性质上是分清的,但在时间上却是互相连结的。这两方面工作的综合才为我们获得那奇妙、完满的救恩。 加略山上被钉十架 死于十架当然是惨苦已极。例常的规矩是把十字架放平于地,然后令被钉的人躺卧其上,有一兵丁用钉子钉穿手脚于木头上。然后把钉在其上的人竖立起来放在已凿妥的洞,任他受痛苦,直至死时方得以解脱。人间所制造的痛苦没有再胜于钉十字架的。然而这正是基督为我们所忍受的。 论到基督受苦真正的深刻性我们不能明白。因为我们知道的有限。祂肉身的痛苦正是一个正常人在十架上所受的苦。可是那还不止于此,也不是祂受苦中最重要的部分,祂喊道:“我的神,我的神,为什么离弃我?”指
明一项比肉身更甚的属灵痛苦。我们已经看见,原来加给罪的刑罚不仅仅是灵魂与身体的分离,即肉身的死,乃是灵魂与神的分离,那就是属灵的死。因为耶稣不但受了前者的痛苦,也受了后者的痛苦,所以祂发出了那绝望的悲鸣。当那时候耶稣被挂在十字架上,为祂的百姓献上赎罪祭,在祂的人性与父神中间存在的那超凡的属灵关系就完全断绝,而且当祂在地上生活的整个期间使祂得到丰润的神已经掩面不再看顾祂。祂人性的灵魂在客西马尼园中“开始大大地惊疑并受极度的痛苦”但如今却完全与神的光照断绝关系。祂既如常人一样,在知识与理解方面有限,所以祂完全感到这种苛责的苦楚,在与撒但从事此最后决斗,在祂属世的生平中罪恶世界的力量又不断地想挫败祂的目的,所以祂的人性完全无法理解父神这样弃绝义人的灵魂是什么意思。 不但一切特殊的恩典离弃祂,就是一切普通的恩典也离弃祂。没有止痛药能镇静祂的痛苦。他们往往给那些被钉十字架的人麻醉剂,为了可以解除一些痛苦。无疑那两个被钉的强盗是接受了此种待遇。但耶稣拒绝了,祂知道这种药品将会使祂不致担当祂于此刻所欲担当的罪担。祂所有的朋友都与祂远离,只有祂的仇敌仍在那里嘲弄。祂的衣服(这也是普通恩典的赐予,
衣服是在人类堕落时预备为遮蔽身体并约束人的罪用的)已被夺去,使祂赤身羞耻。光(也是普通恩典,并最大者)拒绝了祂,因为有三小时祂被弃留在可怕的黑暗中受痛苦。加略山说明空前绝后的景象。因为耶稣并不是被动地受苦与死亡,好像一个无助必得死的人一样,祂乃是自动地,好像一个守时刻的人或像一个要完成目的的人一样。假如我们能够看入基督的内心,我们就能见证宇宙所未知的、极大的挣扎。远超过被动的受苦者,祂向那些目击祂钉十架的人显现,祂凭着满足神的公义来支持宇宙道德的砥柱。因为耶稣代替罪人的地位站在神可畏的审判台前——极其恨恶的审判者面前。公义的严峻与无情加于其上。当祂忍受与父的属灵关系断绝的时候,那就是实际等于下到阴间;因为阴间是根本与神断绝,是一种完全与神同在相反的环境。这并不是说祂的灵魂受到灭亡之人所受的痛苦;因为祂没有个人的罪。也并不是说这种情形在祂死后仍要继续。一切在十字架上都完成了。及至所应受的苦都完了的时候,神的光又照射在祂的心灵中,我们听见祂胜利的呼喊,“成了”(那就是,神为人的救恩所预备的赎罪已经完成了);在此以后即立刻发出那爱情特重的表词,“父啊,我将我的灵魂将交在你手里)。这一切详细的
记载,说明了我们不得不承认惟有基督自己为我们的得赎付上了完全的代价,丝毫没有任何人为的帮助。这样,由于神无限的怜悯为我们预备了惟一可能的道路,藉此罪人可以得救,使祂的名字永远得着荣耀。 毕竟,此基督教赎罪的教义岂不能当作基督受苦与受死的惟一合理与必然的解释么?神在这世界已经定规罪与苦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那里没有罪,那里神就不能加予苦难——那就是祂不能苦待无辜的简单理由。祂若是刑罚无辜的,祂就不是公义的。基督的受苦,除了代替(不是为自己,乃为别人)以外,没有其他的解释。因为祂本是无罪、毫无**的,却受极刑的痛苦与羞辱,就如同罪人中罪魁。若基督的受苦不是代替别人,那么神自己就要为无故叫人受苦而遭到永远的非难。 况且,如果有人反对基督的受苦是代替的,那么祂甘心上十字架一事就绝对不合理——事实上那是无耻的自杀行为。圣经清楚的教导祂是甘愿接受这苛责:“我为羊舍命……没有人夺我的命,是我自己甘愿舍的。”(约十15-18)当彼得动刀的时候耶稣斥责他说:“收刀入鞘吧,我父给我的杯,我岂能不喝呢?”(约十八11)这自然就十分明显,没有一个人,连一个无罪的天使也不能有权处置他自己的生命。这种特
权只属于创造人的主。但基督有那权柄,因为祂是宇宙的君王。既因在祂里面有属神与属人的生命,所以祂有权处理祂自己而不害及祂自己和其他的任何人。当我们在代替、满足、牺牲的教义亮光中得以看见基督的死显为祂属神的伟大成就,一荣耀的祭司作为,藉此弥赛亚献上祂自己为的是确保神的公义,罪人得以与神和好。必然的结论是,基督在十实架上的死并非普通的死,乃是神为祂百姓所预备救赎的伟大处理。 如果基督不是照祂所声称的那样道成肉身,牺牲性命为多人的赎价,那么独神主义派、新神学派说赎罪的教义是一个极大的欺骗就算言之有理,而且若有什么人相信他能仅仅信靠一个在一千九百多年前于巴勒斯坦被钉十字架的犹太人而得救就是愚蠢的。基督教的教义若不是真实的,有如圣经所教训的,我们得救是靠着基督超自然的工作,有如历代敬虔人士所信仰的,那么我们就得藉着一些人文主义或自然主义的系统,即如怀疑派与不信派所信仰的来救自己。 根据纯正基督教的教训,基督自动的与被动的顺服是我们属灵与永远生命的根基。罪必须受罚的要求既然由基督以代表者的资格已经满足,所以并无损害于公义;而且祂既然以代表者的资格度过了完全顺服道德律的生活,所以属灵洁净与
永生的恩赐已经当作祂百姓的权利和特权赐给他们。祂拯救他们脱离地狱,又把他们安放在天堂。在今生和来世没有一样福气不是应当感谢基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