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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冷淡在欧洲的出现

基督教的历史与文化 by 麦格拉思

第四章、西方的基督教(1750至今)

自14世纪的下半叶,基督教日益成为欧洲的宗教。 伊斯兰在几个世纪之前已经对基督教发动了“圣战”。 到15世纪50年代,作为军事征服的直接结果,伊斯兰在欧洲的西南和东南部分稳固了自己的脚跟。 尽管基督教会在欧洲以外的地区(最有名的是埃及、埃塞俄比亚、印度和叙利亚)也一直存在,但基督教在地域上已经受到限制。 它的未来似乎让人忧虑。

在过去几个世纪中,最为戏剧性的发展之一就是基督教已经从这种危机中走了出来。 到20世纪,基督教在美洲、澳大利亚、南非,以及许多南太平洋的岛国都已经成为占主流的宗教。 尽管在欧洲之外有这样一个戏剧性的扩展,但在欧洲基督教却经历了一系列内在的挫折。 这一章主要探讨现代基督教在西方的发展。 下一章会考察它在发展中国家中的扩展。

第一节、宗教冷淡在欧洲的出现

随着欧洲宗教战争的结束,欧洲大陆又恢复了一定程度的平静。 尽管宗教的论争时断时续,但人们已经普遍接受了路德宗、天主教、东正教以及改革宗在欧洲各自区域共存的局面。 宗教战争让人产生的厌倦感使人们对宗教宽容产生了新的兴趣。 对于宗教多元性的宽容所作出的经典论述,可以在洛克的《论宽容的信》(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中看到。 洛克对宗教宽容的论述是建立在以下三个一般考虑的基础之上。

首先,国家没有能力在不同宗教的真理主张之间作出判断。 这并不意味着在宗教中不存在着真理,或者所有宗教在对实在的洞察上皆为平等。 现代人如约翰,希克等作家所认为的所有宗教皆为有效的观点是将政治层面的论证不恰当地外推到形而上的层面上。 与此不同,洛克指出的是,没有一种俗世的判断能够解决这样的问题。 在这个意义上,宗教多元性是可以宽容的。

其次,洛克论证说,尽管一种宗教能被证明优于所有其他宗教,然而,对其进行法律上的强化并不能达到该宗教所想要达到的目标。 洛克在这里的论证是基于如下的观念:“真正拯救性的宗教是基于对心灵的内在劝化,舍此就不会为上帝所接受。 这也符合理智的本性,对任何东西的信念都不能凭借外力的强迫来达到”。 (请注意一个有趣的现象,就是洛克这里的论证依赖于基督教拯救的观念;一种靠一套规则来达到外在一致的宗教并不适合他的分析)。

第三,从实用的层面上,洛克论证道,试图以强制达到宗教的统一,其结果要比继续存在宗教差别的情况更加糟糕。 宗教的高压会导致内在的分裂,甚至战争。 洛克因此得出结论说,宗教真理不能以固定的方式确立起来,使其被强迫接受并不能带来内在的信仰。 如果接受是强迫的,那么负面的效果会远超过正面的结果。

不过,洛克并不认为对这种宗教多元性的宽容就意味着对道德多元论的肯定。 神学上的分歧之所以能被宽容,是因为在洛克看来,这种分歧并不影响到其所在社会设定的核心道德的一致性。 确实,在好几个地方洛克都认为,每种宗教——无论是犹太教、基督教,还是穆斯林——在公共道德方面都是也应该是一致的。 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以他的观察对这个观点给予了极大的支持,他认为尽管“在美国存在着无数的教派”,但关于责任和道德方面它们却是一致的。

从洛克的分析中,人们很容易得出这样的观点,即宗教是公众无须关心的私人的事情。 个人的信仰应该被看作是私人性的,与公共领域无关。 这种进路一方面肯定了宗教宽容,另一方面表明了宗教纯粹是私人的事务。 随着启蒙的兴起,这种观点被进一步加强,即认为不同宗教只是对同一种实在的不同表达方式,而这种实在是可以通过理性认识到的。

宗教宽容的观念对于美国在18世纪的形成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我们现在就来探讨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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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西方的基督教(1750至今) 自14世纪的下半叶,基督教日益成为欧洲的宗教。 伊斯兰在几个世纪之前已经对基督教发动了“圣战”。 到15世纪50年代,作为军事征服的直接结果,伊斯兰在欧洲的西南和东南部分稳固了自己的脚跟。 尽管基督教会在欧洲以外的地区(最有名的是埃及、埃塞俄比亚、印度和叙利亚)也一直存在,但基督教在地域上已经受到限制。 它的未来似乎让人忧虑。 在过去几个世纪中,最为戏剧性的发展之一就是基督教已经从这种危机中走了出来。 到20世纪,基督教在美洲、澳大利亚、南非,以及许多南太平洋的岛国都已经成为占主流的宗教。 尽管在欧洲之外有这样一个戏剧性的扩展,但在欧洲基督教却经历了一系列内在的挫折。 这一章主要探讨现代基督教在西方的发展。 下一章会考察它在发展中国家中的扩展。 第一节、宗教冷淡在欧洲的出现 随着欧洲宗教战争的结束,欧洲大陆又恢复了一定程度的平静。 尽管宗教的论争时断时续,但人们已经普遍接受了路德宗、天主教、东正教以及改革宗在欧洲各自区域共存的局面。 宗教战争让人产生的厌倦感使人们对宗教宽容产生了新的兴趣。 对于宗教多元性的宽容所作出的经典论述,可以在洛克的《论宽
容的信》(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中看到。 洛克对宗教宽容的论述是建立在以下三个一般考虑的基础之上。 首先,国家没有能力在不同宗教的真理主张之间作出判断。 这并不意味着在宗教中不存在着真理,或者所有宗教在对实在的洞察上皆为平等。 现代人如约翰,希克等作家所认为的所有宗教皆为有效的观点是将政治层面的论证不恰当地外推到形而上的层面上。 与此不同,洛克指出的是,没有一种俗世的判断能够解决这样的问题。 在这个意义上,宗教多元性是可以宽容的。 其次,洛克论证说,尽管一种宗教能被证明优于所有其他宗教,然而,对其进行法律上的强化并不能达到该宗教所想要达到的目标。 洛克在这里的论证是基于如下的观念:“真正拯救性的宗教是基于对心灵的内在劝化,舍此就不会为上帝所接受。 这也符合理智的本性,对任何东西的信念都不能凭借外力的强迫来达到”。 (请注意一个有趣的现象,就是洛克这里的论证依赖于基督教拯救的观念;一种靠一套规则来达到外在一致的宗教并不适合他的分析)。 第三,从实用的层面上,洛克论证道,试图以强制达到宗教的统一,其结果要比继续存在宗教差别的情况更加糟糕。 宗教的高压会导
致内在的分裂,甚至战争。 洛克因此得出结论说,宗教真理不能以固定的方式确立起来,使其被强迫接受并不能带来内在的信仰。 如果接受是强迫的,那么负面的效果会远超过正面的结果。 不过,洛克并不认为对这种宗教多元性的宽容就意味着对道德多元论的肯定。 神学上的分歧之所以能被宽容,是因为在洛克看来,这种分歧并不影响到其所在社会设定的核心道德的一致性。 确实,在好几个地方洛克都认为,每种宗教——无论是犹太教、基督教,还是穆斯林——在公共道德方面都是也应该是一致的。 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以他的观察对这个观点给予了极大的支持,他认为尽管“在美国存在着无数的教派”,但关于责任和道德方面它们却是一致的。 从洛克的分析中,人们很容易得出这样的观点,即宗教是公众无须关心的私人的事情。 个人的信仰应该被看作是私人性的,与公共领域无关。 这种进路一方面肯定了宗教宽容,另一方面表明了宗教纯粹是私人的事务。 随着启蒙的兴起,这种观点被进一步加强,即认为不同宗教只是对同一种实在的不同表达方式,而这种实在是可以通过理性认识到的。 宗教宽容的观念对于美国在18世纪的形成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我们现在就来探讨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