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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救赎的预备

基本神学 by 未知


神掌管历史的演变



由于亚当夏娃的堕落,使整个人类陷入永劫不复的噩运。神为了恢复他的国度,彰显他的恩慈与怜悯,并发扬他的大能与荣耀,便定意拯救一批人类,使他们继续做神当初创造亚当时要他做的工作。神学上称之为神的救赎计划。



从律法的观点来看,人类救赎的预备工作,乃由两个约构成,一个称为救赎之约,另外一个称做恩典之约。在查考这两个约之前,让我们先了解神是如何在历史上为人类预备救赎。



自从亚当夏娃犯罪的那天开始,神就定意要救赎人类,恢复他的国度。早在伊甸园中,当神咒诅魔鬼时,神就预言了救恩的来临。他对蛇说:「我又要叫你和女人彼此为仇,你的后裔和女人的后裔也要彼此为仇。女人的后裔要伤你的头,你要伤他的脚跟」(创三15),从那一刻起,直到基督降生在犹大的伯利恒,神掌管历史的演变,为人类预备救恩。这一点可以分两方面来讲。



在消极方面神容许外邦人的罪恶、无知、及败坏不断地增长及发展,如同黑夜越来越深,到黎明前的一刻是夜间最黑的时刻。同样,基督降临前的世界也是罪恶、无知、及败坏发展到最高峰时。外邦人靠自己既不能认识神,他们的思念变为虚妄,无知的心就昏暗了(罗一21)。所以基督降生犹如明光照耀,照亮一切生在世上的人。



在积极方面神把他的启示和圣言,藉着律法、先知和惩罚,颁给他的圣民以色列。摩西的律法,通过神的显现与神迹,使以色列人深深相信耶和华是全能的神。藉着祭司的制度,使以色列人寻求与神和好,透过先知的预言,使以色列人盼望弥赛亚的降临。由于神的惩罚,以后以色列人被掳并分散到列国,从此以色列由农业的民族转型为商业民族,又因着会堂制度的建立,更便利于福音的传播。



从神学的观点来看,神的救赎工作主要是建立在两个约上:救赎之约与恩典之约。





救赎之约



救赎之约是恩典之约的基础,也是神救赎计划的第一步,换句话说,如果没有救赎之约,也就不会有恩典之约。救赎之约是圣父差遣圣子降世拯救罪人,并将蒙拣选承受救恩的人赐给他。圣子作被赎之民的中保,并在十字架上舍身,满足神公义的要求,救他们脱离罪恶与刑罚。耶稣在世的日子无时不记得他从父所领受的使命(约五30,六38~40,十七4~12),并多次提到神将得救的人赐给了他。为了执行救赎的工作,圣子道成肉身,承受肉身所必受的一切限制,并顺服律法的要求,以至于死。



对于耶稣基督来说,救赎之约就是他的行为之约。从这个观点,他和亚当的地位是很相似的,亚当是所有人类的始祖,在伊甸园中代表整个人类与上帝之约,用他的行为证明对神的顺服。亚当若是成功,全人类将得到永生的赏赐,可惜他失败了,因此整个人类便须接受死亡的惩罚。在救赎之约中,耶稣基督成为新人类的始祖,代表所有因信得享永生的人与神立约。和神与亚当所立的约一样,救赎之约的赏赐也是永生,其条件也是绝对的顺服。感谢神,虽然亚当失败了,致使全人类被带入死亡的结局,但耶稣基督成功了,使所有信他的人都获得永生。正如保罗所说:「因一次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照样,因一次的义行,众人也就被称义得生命了」(罗五18)。





恩典之约



所谓恩典之约,就是神与人所立的约,藉着这个约,神把永生赐给一切相信的人。既然说是恩典,就不在乎行为,这个约和神与亚当所立的「行为之约」完全不同。行为之约,乃神要亚当用行为证明他对神的绝对顺服,人既不能用行为满足神的要求,反而显明其背逆,以致坠入死亡的深渊。神乃与第二个亚当,圣子耶稣基督立约,由他做中保,代替人接受试验,担当人的刑罚。所以救赎之约,对耶稣来讲讲就是行为之约,因主耶稣要用行为显明自己对天父的顺服,人所不能做的,耶稣替我们完成了,因为「他本有神的形象,却不以自己与神同等为强夺的,反倒虚己,取了奴仆的形象,成为人的样式,既有人的样子,就自己卑微,存心顺服,以至于死,且死在十字架上」(腓二6~8)。因此,在恩典之约里面,神不再要求人用行为证明顺服,只要人用信心接受基督已经为我们成就的,这即是恩典。





恩典之约的对象



恩典之约的订约双方,一方面显然是神,但对另一方面则有不同的意见。由于对此约性质看法的不同,则有两种不同的说法。持第一种说法的人,认为这约的目的就是人的得救,换句话说,这约的功用就是使人得救,获得永生。那么,所有包括在这约里的都是必得救的人。故此,订约的另一方显然就是神拣选承受救恩的人。持第二种说法的人,则认为这约乃是一种法律的工具,是一种为达到救赎目的的手段。换句话说,这约可以包括所有听过福音的人,至于其有效性则视听到的人是否接受而定。如果采取这种看法,则订约之另一方则可包括所有信徒,信徒之家人、教会会友,乃至任何可能听到福音的人。





恩典之约的要求



此外,任何一个条约都应包括一些应许和要求,或是说权利及义务。在恩典之约中神的应许就是:「我要作你的神,你要作我的子民。」这个应许在圣经中一再重覆(耶卅一33;结卅一,卅四23~25,卅六25~28;来八10;林前六16~18),并包括一切物质与精神的祝福,今生与来生的盼望。至于要求方面,则可以有不同的解释,有一种解释认为既是恩典,就不在乎行为,所以神并不要求人做什么,却把救恩白白赐给那些愿意接受的人。另一种解释是神并不是没有要求,而是神先把他所要求的赐给了你,使你能够符合他的要求。比如,他要求我们信他、接受他,而分析到最终,就连我们的信心,和我们愿意接受他的意愿也是他赐给我们的。因此,可以说,在恩典之约里,神要求我们的就是相信他、接受他的救恩。





恩典之约的特点:



恩典之约有下面几个特点:



一、恩典之约是基于神的恩典它不再要求人用行为来证明他对神的顺服,却让基督作我们的中保,作成我们所不能作的,并担当我们应受的刑罚。



二、恩典之约是三位一体真神与人订的约它起源于圣父的慈爱与拣选,完成于圣子的舍身与代赎,并藉着圣灵的运行应用在所有悔改相信的罪人身上(约一16;弗二8)。



三、恩典之约并不包括所有的人类虽然主耶稣命令门徒往普天下去,传福音给万民听,但这并不表示全人类都会得救。所以,恩典之约的果效显然不包括所有的人,而只是那些悔改信主的人。即使采取比较广泛的法律工具的看法,它亦只包括那些听过福音的人。



四、恩典之约的内容在旧约和新约时代都是一样的虽然其执行形式有些许不同,旧约时代虽然是用律法及仪式象征神的恩典,但获得恩典的条件仍是--顺服。正如亚伯拉罕在神面前称义是因为他信神,不是因为他的行为。而耶稣基督始终是我们的中保。



五、恩典之约可以说是有条件的,也可以说是没有条件的有条件是因为人心须接受耶稣作中保,才能与神和好,享受神的应许。但在另一方面,这种「接受」并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或以任何「功劳」来交换,而是神白白的赏赐,所以也可以说是没有条件。就譬如有一个人拿了一张五万元的支票,讲明谁愿意要就给谁。「愿意要」可以说是条件,但当你拿到这五万元时,也可说是完全无条件,因为并不需要作什么,或付出什么,完全是平白的接受。





研读回应



1.请说明救赎之约的条件与应许?它有什么圣经根据?



2.恩典之约与救赎之约最大的区别何在?



3.恩典之约是否对全人类都有效?



4.要如何解释恩典之约既是有条件的,又是没有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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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掌管历史的演变 由于亚当夏娃的堕落,使整个人类陷入永劫不复的噩运。神为了恢复他的国度,彰显他的恩慈与怜悯,并发扬他的大能与荣耀,便定意拯救一批人类,使他们继续做神当初创造亚当时要他做的工作。神学上称之为神的救赎计划。 从律法的观点来看,人类救赎的预备工作,乃由两个约构成,一个称为救赎之约,另外一个称做恩典之约。在查考这两个约之前,让我们先了解神是如何在历史上为人类预备救赎。 自从亚当夏娃犯罪的那天开始,神就定意要救赎人类,恢复他的国度。早在伊甸园中,当神咒诅魔鬼时,神就预言了救恩的来临。他对蛇说:「我又要叫你和女人彼此为仇,你的后裔和女人的后裔也要彼此为仇。女人的后裔要伤你的头,你要伤他的脚跟」(创三15),从那一刻起,直到基督降生在犹大的伯利恒,神掌管历史的演变,为人类预备救恩。这一点可以分两方面来讲。 在消极方面神容许外邦人的罪恶、无知、及败坏不断地增长及发展,如同黑夜越来越深,到黎明前的一刻是夜间最黑的时刻。同样,基督降临前的世界也是罪恶、无知、及败坏发展到最高峰时。外邦人靠自己既不能认识神,他们的思念变为虚妄,无知的心就昏暗了(罗一21)。所以基督降
生犹如明光照耀,照亮一切生在世上的人。 在积极方面神把他的启示和圣言,藉着律法、先知和惩罚,颁给他的圣民以色列。摩西的律法,通过神的显现与神迹,使以色列人深深相信耶和华是全能的神。藉着祭司的制度,使以色列人寻求与神和好,透过先知的预言,使以色列人盼望弥赛亚的降临。由于神的惩罚,以后以色列人被掳并分散到列国,从此以色列由农业的民族转型为商业民族,又因着会堂制度的建立,更便利于福音的传播。 从神学的观点来看,神的救赎工作主要是建立在两个约上:救赎之约与恩典之约。 救赎之约 救赎之约是恩典之约的基础,也是神救赎计划的第一步,换句话说,如果没有救赎之约,也就不会有恩典之约。救赎之约是圣父差遣圣子降世拯救罪人,并将蒙拣选承受救恩的人赐给他。圣子作被赎之民的中保,并在十字架上舍身,满足神公义的要求,救他们脱离罪恶与刑罚。耶稣在世的日子无时不记得他从父所领受的使命(约五30,六38~40,十七4~12),并多次提到神将得救的人赐给了他。为了执行救赎的工作,圣子道成肉身,承受肉身所必受的一切限制,并顺服律法的要求,以至于死。 对于耶稣基督来说,救赎之约就是他的行为之约
。从这个观点,他和亚当的地位是很相似的,亚当是所有人类的始祖,在伊甸园中代表整个人类与上帝之约,用他的行为证明对神的顺服。亚当若是成功,全人类将得到永生的赏赐,可惜他失败了,因此整个人类便须接受死亡的惩罚。在救赎之约中,耶稣基督成为新人类的始祖,代表所有因信得享永生的人与神立约。和神与亚当所立的约一样,救赎之约的赏赐也是永生,其条件也是绝对的顺服。感谢神,虽然亚当失败了,致使全人类被带入死亡的结局,但耶稣基督成功了,使所有信他的人都获得永生。正如保罗所说:「因一次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照样,因一次的义行,众人也就被称义得生命了」(罗五18)。 恩典之约 所谓恩典之约,就是神与人所立的约,藉着这个约,神把永生赐给一切相信的人。既然说是恩典,就不在乎行为,这个约和神与亚当所立的「行为之约」完全不同。行为之约,乃神要亚当用行为证明他对神的绝对顺服,人既不能用行为满足神的要求,反而显明其背逆,以致坠入死亡的深渊。神乃与第二个亚当,圣子耶稣基督立约,由他做中保,代替人接受试验,担当人的刑罚。所以救赎之约,对耶稣来讲讲就是行为之约,因主耶稣要用行为显明自己对天父的顺服,人所不能做的
,耶稣替我们完成了,因为「他本有神的形象,却不以自己与神同等为强夺的,反倒虚己,取了奴仆的形象,成为人的样式,既有人的样子,就自己卑微,存心顺服,以至于死,且死在十字架上」(腓二6~8)。因此,在恩典之约里面,神不再要求人用行为证明顺服,只要人用信心接受基督已经为我们成就的,这即是恩典。 恩典之约的对象 恩典之约的订约双方,一方面显然是神,但对另一方面则有不同的意见。由于对此约性质看法的不同,则有两种不同的说法。持第一种说法的人,认为这约的目的就是人的得救,换句话说,这约的功用就是使人得救,获得永生。那么,所有包括在这约里的都是必得救的人。故此,订约的另一方显然就是神拣选承受救恩的人。持第二种说法的人,则认为这约乃是一种法律的工具,是一种为达到救赎目的的手段。换句话说,这约可以包括所有听过福音的人,至于其有效性则视听到的人是否接受而定。如果采取这种看法,则订约之另一方则可包括所有信徒,信徒之家人、教会会友,乃至任何可能听到福音的人。 恩典之约的要求 此外,任何一个条约都应包括一些应许和要求,或是说权利及义务。在恩典之约中神的应许就是:「我要作你的神,你要
作我的子民。」这个应许在圣经中一再重覆(耶卅一33;结卅一,卅四23~25,卅六25~28;来八10;林前六16~18),并包括一切物质与精神的祝福,今生与来生的盼望。至于要求方面,则可以有不同的解释,有一种解释认为既是恩典,就不在乎行为,所以神并不要求人做什么,却把救恩白白赐给那些愿意接受的人。另一种解释是神并不是没有要求,而是神先把他所要求的赐给了你,使你能够符合他的要求。比如,他要求我们信他、接受他,而分析到最终,就连我们的信心,和我们愿意接受他的意愿也是他赐给我们的。因此,可以说,在恩典之约里,神要求我们的就是相信他、接受他的救恩。 恩典之约的特点: 恩典之约有下面几个特点: 一、恩典之约是基于神的恩典它不再要求人用行为来证明他对神的顺服,却让基督作我们的中保,作成我们所不能作的,并担当我们应受的刑罚。 二、恩典之约是三位一体真神与人订的约它起源于圣父的慈爱与拣选,完成于圣子的舍身与代赎,并藉着圣灵的运行应用在所有悔改相信的罪人身上(约一16;弗二8)。 三、恩典之约并不包括所有的人类虽然主耶稣命令门徒往普天下去,传福音给万民听,但这并不表示全
人类都会得救。所以,恩典之约的果效显然不包括所有的人,而只是那些悔改信主的人。即使采取比较广泛的法律工具的看法,它亦只包括那些听过福音的人。 四、恩典之约的内容在旧约和新约时代都是一样的虽然其执行形式有些许不同,旧约时代虽然是用律法及仪式象征神的恩典,但获得恩典的条件仍是--顺服。正如亚伯拉罕在神面前称义是因为他信神,不是因为他的行为。而耶稣基督始终是我们的中保。 五、恩典之约可以说是有条件的,也可以说是没有条件的有条件是因为人心须接受耶稣作中保,才能与神和好,享受神的应许。但在另一方面,这种「接受」并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或以任何「功劳」来交换,而是神白白的赏赐,所以也可以说是没有条件。就譬如有一个人拿了一张五万元的支票,讲明谁愿意要就给谁。「愿意要」可以说是条件,但当你拿到这五万元时,也可说是完全无条件,因为并不需要作什么,或付出什么,完全是平白的接受。 研读回应 1.请说明救赎之约的条件与应许?它有什么圣经根据? 2.恩典之约与救赎之约最大的区别何在? 3.恩典之约是否对全人类都有效? 4.要如何解释恩典之约既是有条件的,又是没有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