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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伦理

基督徒与伦理 by 佚名

生命伦理

在所有的伦理问题之中,没有什么比生与死的问题更加迫切,更有争议性的了。也因此,在西方国家讨论最多的问题乃是堕胎、安乐死等类的问题。而在亚洲国家,这类问题并没有太多的争议。其原因何在?这是值得玩味的问题?是否儒家的思想过分现实以至于忽略生命的终极价值?是否东方的思想对生命的神圣性缺乏那分认定?这些都是不易回答的问题,但也正是探讨生命伦理问题的焦点所在,也就是说,什么是我们伦理的基石?什么是我们讨论某一伦理问题的价值体系?这些才是关键。

〖堕胎问题〗

堕胎问题在不同国家有截然不同的看法及作法。在中国,为了控制人口的增长,「一胎化」是政府强加推行的政策,因此堕胎是执行的手段之一,也是强迫性的方法。

譬如在美国虽然堕胎已是法律所允许的,但仍是社会上争论不休的问题。到底他们在争什么?这些争论有何理论依据?归纳起来有两方面的争议:

(一)未出生的胎儿是否是一个完整的生命

当美国最高法院于一九七三年决定允许母亲有权决定是否堕胎时,同时认定未出生的胎儿并非完整的人,而只是有成为人的可能性,或者说胎儿只是个「次等人」。因为他们认为胎儿还没有自觉,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也没有与外界沟通的能力。

但是从基督徒的观点来看,胎儿已是一个完整的生命体。圣经上说:「我未成形的体质,你的眼早已看见了,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你都写在你的册上了。」(诗篇一三九篇16节)。神也对耶利米说:「我未将你造在腹中,我已晓得你,你未出母胎,我已分别你为圣,我已派你作列国的先知。」(耶利米书一章5节)。因此从圣经观点来看,未出生的胎儿已是完整的生命体,有神的形像及神的计划在他的身上。

从科学上来看,近代的科技也证明胎儿自受精卵开始,已有生命的现象。受精卵已完全具备二十三对染色体中所有的基因,而所有一个人的性格、智力、体型等先天性资讯,都蕴含在这些基因之中。另外两个月的胎儿已五官四肢俱全;三个月时胎儿会吸大姆指、会游泳;四个月时已会听母亲的声音;这些都证明胎儿具有人的一切基本功能。

如果胎儿是完整的生命,堕胎就等于谋杀一个没有抵抗力的小生命,这是违反良知及圣经原则的行为。因此,对胎儿本质的认定,是堕胎问题争论的焦点。由基督徒观点来看,胎儿是独立而完整的生命是不容置疑的。

(二)谁有权决定胎儿的生存与否

在欧美、日本等允许堕胎的国家都认定母亲有权决定胎儿的生与死(但部分国家同时要求父亲同意),而在少数执行强制堕胎的国家,则主张国家有权决定胎儿的生存,但是基督徒主张只有神才有权决定胎儿的生死。

赞成母亲有全权决定胎儿的去留的人认为,这是作母亲的权利,在他们看来,胎儿好比是身体上一个可有可无的肉块。但是基督徒认为胎儿是一个独立的生命,没有人有权剥夺别人的生存权。母亲的自由也不能侵犯一个无力自保的小生命,这是违反公义的原则的。更何况欧美的堕胎多是为了性**的结果,或是为了母亲个人利害得失而做的手术。真正是为了危害母体安全或特殊原因而作的堕胎手术,比例不到百分之五,可见这是自私自利的行为。

认为国家有权决定胎儿的生死的人认为,这是社会的需要。令人担忧的是,谁有权决定什么样的人值得让他活下去?什么是取舍的标准?如果今天我们可以说天生畸型的胎儿应该将他堕胎,明天我们也可以将所有的残障人士、患老年痴呆症的人一起消灭。另一方面,堕胎是否能控制人口增长呢?事实上,人口增长最低的国家往往是因为社会进步之后,人民知识水平提高,不再有「多子多福」的观念,而且独身晚婚的情形增加,以至人口增长缓慢下来,台湾及新加坡是明显的例子。强制性一胎化的结果造成独生子女的管教问题,男女比例悬殊问题,弃婴杀婴问题等层出不穷。因此堕胎绝不是控制人口增长的有效方法,也是不人道的作法。应该以教育或经济诱因才是治本之策。

〖安乐死问题〗

「安乐死」顾名思义是指「快乐地死」。这有两种作法,一种是积极主动的作法(如自杀或他杀),另一种是消极被动的作法(如拒绝开刀或使用心肺机)。最引起争议的是前者,也就是「主动性安乐死」的作法。目前荷兰是全世界唯一准许医生在某些条件下协助病人自杀的国家,但是美国也曾发生医生在父母同意下,将畸型的婴儿活活饿死的实例。

赞成主动性安乐死作法的人认为,人有权选择生存与否,及死亡的方式,而且协助人死亡是减少当事人的痛苦,因此是一种「慈悲」的行动,何况许多人的病痛也带给家人及社会极大的痛苦及庞大的经济负担。

但是基督徒在原则上反对「安乐死」的说法及作法。首先,圣经上明确地说只有神有权取去人的生命,因此任何人(包括自己)也没有权杀死一个生命。当然人有权拒绝用非自然的方式来延长人的生命,譬如病人家属可以作主决定在呼吸停止时是否用心肺机、癌症的病人可以自己决定是否要开刀或用化学治疗。但是采用自杀的方式,不但是法所不容,也是不合情理及真理的。

其次,有人认为「好死」胜过「歹活」,因此安乐死是合乎人道的作法,可以维护人类的尊严,免受病魔的折磨。其实这种论调似是而非,因为安乐死既不「安乐」,又无「尊严」可言。最近台湾有一位大学心理系女教授因癌症自杀,她遗言是为了免受痛苦,但留给子女丈夫的是震惊及无名的悲痛。安乐死的支持者的观点是认为:如果生命不再有希望,生活不再有乐趣,那么生不如死。这是无神论者的悲哀,因为对他们而言,生命几乎是一场闹剧──从不由自主地被投入这个世界开始,再以身不由己地面对恐怖的死亡结束。但对基督徒而言,生命是在神的创造及旨意之下被赋予意义。即使我们在面临死亡之际,我们仍可以信心(相信死亡只是引领我们进入与神同在的境界)及勇气(来自神及自己信仰的经历)坦然去面对,这才是真正的生命的尊严。

因此,安乐死是消极悲观的作法。积极的作法乃是透过宗教去体认生死的问题,再以乐观的态度善用每一天的日子,在平静安稳中度过人生最后一个阶段。

〖生物医学科技问题〗

近代科学的发展,没有什么比生物医学科技制造出更多新的伦理难题了。譬如说:「借腹生子」是现有的技术,可是到底是提供**的人是母亲,还是提供卵子的人是母亲?借用陌生人的**来培育受精卵是否合乎道德?这一箩筐的问题都是不易解决的。

首先我们要建立一些正确的观念。例如是否为了正确的目的可以不择手段?我们认为不可以,因为目标固然要正当,手段也必须合乎理法。若为了培育所谓「优良品种」人类,而将所有的残障胎儿、甚至成人赶尽杀绝,是不合乎道德的。另外,并不是所有技术可行的方法都是道德上可以被接受的。在西方国家从事生物医学科技研究的人,有严格的道德公约,对某些研究是禁止进行的。反倒是亚洲国家及东欧共产国家百无禁忌,是否意味着这些国家的伦理观念较为薄弱?这是值得反省的问题。

就基督徒的立场而言,我们的生命是神所掌管的,因为「赏赐的是神,收取的也是神。」(约伯记一章21节)。同时因为人是照神的形像造的,人的生命具有神圣性及尊严,人不可以剥夺别的生命,但也不要妄想自己扮演神的角色,决定另一个生命的生死或特质。

依据这些观点,我们可以将许多目前发展成功的生物医学技术加以评估:

(一)器官移植

目前心脏、肝、肾都已可以成功地移植了,这完全合乎圣经的原则──就是舍己爱人。反倒是儒家思想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可毁伤。」或许会有所抵触。但是我们应该大力提倡遗体捐赠的风气,以造福别人。但捐赠器官必须出于自愿,不得强迫,才是合理的手段。

(二)人工受精

基本上人工受精技术并不违反圣经的教训,比较引起争论的是谁的**与谁的卵子。若来自于夫妻,没有任何争议。若一方或双方来自第三者,则有思考的必要。但本质上这并没有构成**的顾虑,但在小孩成长之后心理上、社会上的后遗症值得斟酌。最理想的方式是用领养的方式,因为社会上有太多的弃婴及孤儿,何不「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三)借腹生子

借腹生子乃是借另一个女人的**将夫妻的受精卵着床,然后生育,基本上也没有违反道德,但是社会及心理的后遗症有待考虑。到底谁是孩子的母亲?是怀胎十月的女人?或是提供卵子的女人?家庭中的伦理关系将更加复杂了。同样地,一个真正有爱心的人何必在乎孩子是否具有自己的遗传基因?领养还是最理想的方式。

总之,我们必须从全盘来衡量这些技术的伦理立场,不仅是道德方面,还有社会因素及心理因素。任何从事生物医学科技的人,不得不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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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伦理在所有的伦理问题之中,没有什么比生与死的问题更加迫切,更有争议性的了。也因此,在西方国家讨论最多的问题乃是堕胎、安乐死等类的问题。而在亚洲国家,这类问题并没有太多的争议。其原因何在?这是值得玩味的问题?是否儒家的思想过分现实以至于忽略生命的终极价值?是否东方的思想对生命的神圣性缺乏那分认定?这些都是不易回答的问题,但也正是探讨生命伦理问题的焦点所在,也就是说,什么是我们伦理的基石?什么是我们讨论某一伦理问题的价值体系?这些才是关键。〖堕胎问题〗堕胎问题在不同国家有截然不同的看法及作法。在中国,为了控制人口的增长,「一胎化」是政府强加推行的政策,因此堕胎是执行的手段之一,也是强迫性的方法。譬如在美国虽然堕胎已是法律所允许的,但仍是社会上争论不休的问题。到底他们在争什么?这些争论有何理论依据?归纳起来有两方面的争议:(一)未出生的胎儿是否是一个完整的生命当美国最高法院于一九七三年决定允许母亲有权决定是否堕胎时,同时认定未出生的胎儿并非完整的人,而只是有成为人的可能性,或者说胎儿只是个「次等人」。因为他们认为胎儿还没有自觉,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也没有与外界沟通的能力。但是从基督徒的观
点来看,胎儿已是一个完整的生命体。圣经上说:「我未成形的体质,你的眼早已看见了,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你都写在你的册上了。」(诗篇一三九篇16节)。神也对耶利米说:「我未将你造在腹中,我已晓得你,你未出母胎,我已分别你为圣,我已派你作列国的先知。」(耶利米书一章5节)。因此从圣经观点来看,未出生的胎儿已是完整的生命体,有神的形像及神的计划在他的身上。从科学上来看,近代的科技也证明胎儿自受精卵开始,已有生命的现象。受精卵已完全具备二十三对染色体中所有的基因,而所有一个人的性格、智力、体型等先天性资讯,都蕴含在这些基因之中。另外两个月的胎儿已五官四肢俱全;三个月时胎儿会吸大姆指、会游泳;四个月时已会听母亲的声音;这些都证明胎儿具有人的一切基本功能。如果胎儿是完整的生命,堕胎就等于谋杀一个没有抵抗力的小生命,这是违反良知及圣经原则的行为。因此,对胎儿本质的认定,是堕胎问题争论的焦点。由基督徒观点来看,胎儿是独立而完整的生命是不容置疑的。(二)谁有权决定胎儿的生存与否在欧美、日本等允许堕胎的国家都认定母亲有权决定胎儿的生与死(但部分国家同时要求父亲同意),而在少数执行强制堕胎的国家,则主
张国家有权决定胎儿的生存,但是基督徒主张只有神才有权决定胎儿的生死。赞成母亲有全权决定胎儿的去留的人认为,这是作母亲的权利,在他们看来,胎儿好比是身体上一个可有可无的肉块。但是基督徒认为胎儿是一个独立的生命,没有人有权剥夺别人的生存权。母亲的自由也不能侵犯一个无力自保的小生命,这是违反公义的原则的。更何况欧美的堕胎多是为了性**的结果,或是为了母亲个人利害得失而做的手术。真正是为了危害母体安全或特殊原因而作的堕胎手术,比例不到百分之五,可见这是自私自利的行为。认为国家有权决定胎儿的生死的人认为,这是社会的需要。令人担忧的是,谁有权决定什么样的人值得让他活下去?什么是取舍的标准?如果今天我们可以说天生畸型的胎儿应该将他堕胎,明天我们也可以将所有的残障人士、患老年痴呆症的人一起消灭。另一方面,堕胎是否能控制人口增长呢?事实上,人口增长最低的国家往往是因为社会进步之后,人民知识水平提高,不再有「多子多福」的观念,而且独身晚婚的情形增加,以至人口增长缓慢下来,台湾及新加坡是明显的例子。强制性一胎化的结果造成独生子女的管教问题,男女比例悬殊问题,弃婴杀婴问题等层出不穷。因此堕胎绝不是控制人口增长
的有效方法,也是不人道的作法。应该以教育或经济诱因才是治本之策。〖安乐死问题〗「安乐死」顾名思义是指「快乐地死」。这有两种作法,一种是积极主动的作法(如自杀或他杀),另一种是消极被动的作法(如拒绝开刀或使用心肺机)。最引起争议的是前者,也就是「主动性安乐死」的作法。目前荷兰是全世界唯一准许医生在某些条件下协助病人自杀的国家,但是美国也曾发生医生在父母同意下,将畸型的婴儿活活饿死的实例。赞成主动性安乐死作法的人认为,人有权选择生存与否,及死亡的方式,而且协助人死亡是减少当事人的痛苦,因此是一种「慈悲」的行动,何况许多人的病痛也带给家人及社会极大的痛苦及庞大的经济负担。但是基督徒在原则上反对「安乐死」的说法及作法。首先,圣经上明确地说只有神有权取去人的生命,因此任何人(包括自己)也没有权杀死一个生命。当然人有权拒绝用非自然的方式来延长人的生命,譬如病人家属可以作主决定在呼吸停止时是否用心肺机、癌症的病人可以自己决定是否要开刀或用化学治疗。但是采用自杀的方式,不但是法所不容,也是不合情理及真理的。其次,有人认为「好死」胜过「歹活」,因此安乐死是合乎人道的作法,可以维护人类的尊严,免受病魔的折
磨。其实这种论调似是而非,因为安乐死既不「安乐」,又无「尊严」可言。最近台湾有一位大学心理系女教授因癌症自杀,她遗言是为了免受痛苦,但留给子女丈夫的是震惊及无名的悲痛。安乐死的支持者的观点是认为:如果生命不再有希望,生活不再有乐趣,那么生不如死。这是无神论者的悲哀,因为对他们而言,生命几乎是一场闹剧──从不由自主地被投入这个世界开始,再以身不由己地面对恐怖的死亡结束。但对基督徒而言,生命是在神的创造及旨意之下被赋予意义。即使我们在面临死亡之际,我们仍可以信心(相信死亡只是引领我们进入与神同在的境界)及勇气(来自神及自己信仰的经历)坦然去面对,这才是真正的生命的尊严。因此,安乐死是消极悲观的作法。积极的作法乃是透过宗教去体认生死的问题,再以乐观的态度善用每一天的日子,在平静安稳中度过人生最后一个阶段。〖生物医学科技问题〗近代科学的发展,没有什么比生物医学科技制造出更多新的伦理难题了。譬如说:「借腹生子」是现有的技术,可是到底是提供**的人是母亲,还是提供卵子的人是母亲?借用陌生人的**来培育受精卵是否合乎道德?这一箩筐的问题都是不易解决的。首先我们要建立一些正确的观念。例如是否为了正确的
目的可以不择手段?我们认为不可以,因为目标固然要正当,手段也必须合乎理法。若为了培育所谓「优良品种」人类,而将所有的残障胎儿、甚至成人赶尽杀绝,是不合乎道德的。另外,并不是所有技术可行的方法都是道德上可以被接受的。在西方国家从事生物医学科技研究的人,有严格的道德公约,对某些研究是禁止进行的。反倒是亚洲国家及东欧共产国家百无禁忌,是否意味着这些国家的伦理观念较为薄弱?这是值得反省的问题。就基督徒的立场而言,我们的生命是神所掌管的,因为「赏赐的是神,收取的也是神。」(约伯记一章21节)。同时因为人是照神的形像造的,人的生命具有神圣性及尊严,人不可以剥夺别的生命,但也不要妄想自己扮演神的角色,决定另一个生命的生死或特质。依据这些观点,我们可以将许多目前发展成功的生物医学技术加以评估:(一)器官移植目前心脏、肝、肾都已可以成功地移植了,这完全合乎圣经的原则──就是舍己爱人。反倒是儒家思想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可毁伤。」或许会有所抵触。但是我们应该大力提倡遗体捐赠的风气,以造福别人。但捐赠器官必须出于自愿,不得强迫,才是合理的手段。(二)人工受精基本上人工受精技术并不违反圣经的教训,比较引起
争论的是谁的**与谁的卵子。若来自于夫妻,没有任何争议。若一方或双方来自第三者,则有思考的必要。但本质上这并没有构成**的顾虑,但在小孩成长之后心理上、社会上的后遗症值得斟酌。最理想的方式是用领养的方式,因为社会上有太多的弃婴及孤儿,何不「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三)借腹生子借腹生子乃是借另一个女人的**将夫妻的受精卵着床,然后生育,基本上也没有违反道德,但是社会及心理的后遗症有待考虑。到底谁是孩子的母亲?是怀胎十月的女人?或是提供卵子的女人?家庭中的伦理关系将更加复杂了。同样地,一个真正有爱心的人何必在乎孩子是否具有自己的遗传基因?领养还是最理想的方式。总之,我们必须从全盘来衡量这些技术的伦理立场,不仅是道德方面,还有社会因素及心理因素。任何从事生物医学科技的人,不得不三思而后行。